计实务
某客户开酒店,企业性质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际投资1300万,用于租赁场所、装修房间、采购设备和耗材等等,其中一半款项由酒店对公账户付出,另一半由几个老板的个人账户付出,全部付出款项都没有取得发票。客户就这个问题向我咨询。
我的意见是:
假如你是一家投资几十万的小酒店,企业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付出各种款项不要发票也就罢了。你的投资是1300万,企业性质又是有限公司,建议你还是想办法取得发票,把账做好。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实际投资1300万,你取得发票把1300万的账如实做了,等于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并且还多缴付了300万。未来公司不论有什么问题,一般也就和股东没有牵扯了。
其次,需要1300万投资的酒店不是个小酒店,将来的员工数量、经营规模都不会小。这样一个酒店,如果仍然按小老板搞口袋账、两本账的思路去管账,风险太大。不如多花点精力和费用,把所有开支的发票补齐,把账建好、做好,将来也好放心大胆地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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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企业也会成长,经营规模会一天天的变大,对企业管理的各方面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例如,会有融资需求、人才需求等等。尤其对于想要扩大经营,获取投资的企业来说,财务的经营与管理十分重要。
很多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因为账目的问题难以拿到银行或者是投资者的资金,导致融资失败。新公司建账还是比较简单的,一切都是新的可以直接从头开始,但是已经在经营的公司,账目不全,数据混乱就会出现很多麻烦。
最近几年,一个朋友在给一些公司建账、整理账目。小微企业账目乱、差、不完整在他看来是普遍现象,后面扩大经营的时候不得不临时抱佛脚,整理一堆烂账本。如:
公司A需要融资,投资方需要其提供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但账目不清,不得已疯狂整理五年内的账务;
公司B管理及经营决策的变动也需要财务数据的支持;
公司C股权转让交接建账,前期财务有错账、账实不符现象,审计机构要求所有账目调整至与盘点数核实数一致为止,且每项调整都必须有依据,并作解释等等。
小微企业乱账的产生通常的原因,一是为了制作虚假财务账目;一是因为财务管理能力不够;还有在企业经营变动时前后没有对接好,错误积压。针对这些,如何处理好旧账烂账问题,及时止损?
小编先大喊一句:做假账是违法行为哦!
做假账的大多数情况都会把账搞乱,一堆烂摊子肯定需要循序渐进,有步骤地处理。先选择好今后的解决方案,然后对之前乱的部分集中处理以保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如果是之前财务管理岗位空缺或能力不足导致的账目混乱,其实相对简单点。可以先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发现账实不符的(涉及个别多计少计、科目不对),再进行报批核查、酌情调账(尤其需要重点关注一些重要项目)。
接下来重点了!!!
——清理乱账、建账全流程
< class="pgc-img">>资产归属:
形式上,要确保所有资产都得到盘点人、复盘人、领导签字。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做一个待处理文件,推动公司高层确定全部资产归属。尤其关联企业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母子公司之间,产权清晰这一步不能完成,则难以成功建账。如果是确有争议的资产,就先斩掉不要,反正与财务部利益没有太大关系。
确定成本:
理清资产产权后,是确定资产成本。这是一个技术活。有发票、白条、合同、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东西属于公司的,那就进资产和实收资本;没有发票,价值不明的,就当作借用股东的资产,以后是付租金使用费还是直接从股东手里买断那得另说。
债权债务:
所有有记录的债权,全部制成表格,宁多勿漏,每笔债权要确定责任部门或人员,形成领导签字批准的债权表。
试算平衡:
完成相关清查后,就进行试算平衡的工作。
对账目不全的公司初次建账,建议最好在当年的1月初建账,如果做不到也要调整数据到年初。建账前提是确定期初数,首先要盘点及核实所有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往来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能以实盘的资产,直接以盘存数为准,往来账目则需与债务人进行核实,负债部分与债权人核实,所有者权益部分与投资人核实,调整后的差额部分则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再转入未分配利润。
温馨提示:
1.固定资产的盘点,找发票、找合同,尽量确认到原值。没有发票,计提折旧就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2.存货盘点,有发票的,当然按发票金额确认;没有发票的,按近期采购价格确认,以防止与后批次存货成本差异过大。
3.在产品、产成品,如果数量多、金额大,最好把估计的过程与计算依据书面化。
4.其它物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凡是旧的或者金额小,就可以不用管了,即费用化。凡是新的、金额大的,可以计入。
<>< class="pgc-img">>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财务人员对食堂核算的涉税处理存在异议和困惑,现就相关资料分析如下:由于各级开发区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在远离城区的开发区落户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有很多都开办了自己的职工食堂。规模企业为了集中管理的需要也会提供集体就餐。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分析如下:
一、企业自办经营
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独立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求。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从职能上分析,职工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是有区别的。作为远离城区的企业,它开办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则完全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会计上应该从“管理费用”列支,纳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呢?食堂作为一个非独立核算部门,多数情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管理费用”。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办的食堂,有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单位。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该单独建账,独立纳税,而其向原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不再是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了,其收取的费用,无论是由职工自行支付还是由原企业支付,都应该纳税。
所以从纳税成本角度考虑,将食堂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可取。但有的企业为了提升职工食堂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积极性,客观上又需要成立独立核算的单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关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成立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逐渐多元化的独立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可在三年内兔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享受三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优惠政策。
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无疑的,那么营业税呢?曾有这样一个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为使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建议承包人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筹划依据是《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8号)文。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经营,只提供门面等而不提供产品、资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是,这种政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独立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独立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堂采购中入账票据的考虑
食堂采购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采购对象和采购地点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源自我国目前农贸市场管理上的操作方法和国民的税法意识。目前的农贸市场税费管理,以代征员的授权执法为主,税源征收手段以定额缴纳为主,虽然也设有代开票的机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
从业者(卖方)文化层次不高发票意识非常淡薄,主动提供发票根本不可能;采购方受传统市场交易习惯影响,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见;税收管理者的观念认为税款入库是最本位的结果,又由于此类市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交易次数频繁,开具发票人工成本也较大。所以食堂采购的大部分没有正规发票可以入帐。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从真实性的角度讲,食堂采购如蔬菜等可以自制相关如采购单等能证明真实业务的单据来满足真实性的要求, 当然白条入帐既是《企业会计制度》所不允许也和税法的合法性相悖。在这个问题税收征管员遭遇了情与法的困惑。
据了解,在部分税收执法检查中,税收管理人员采取折中的处理办法:即对于完全可以能够取得正式发票的物品,如烟酒,一定要要求单位以正式发票入帐,对于有替代采购源的物品,如粮油、调味品,尽量要求凭正式发票入帐,对于蔬菜类,则默认了白条入帐的处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办法是符合实际却显无奈,既缺少法律依据,又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原则。当时鉴于我国当前的税制建设现状和立法精神,是否可以考虑参照出差补助业务的处理为更妥?事实上,食堂成本的定额控制(或最高限额内的据实列支)还是有比较具体全面的非财务数据可以佐证的,比如食堂规模、员工人数、当地的物价水平及合理的利润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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