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财税哥翻看下微信,发现这段时间咨询比较多的问题大多都是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
正好把咨询最多的几个问题凑起来,就是一篇干货。
如果你刚好创业,经营的又是关于食品类,倒也别忘了浏览这篇文。
要是你还想了解办理许可证流程,所要准备哪类资料,甚至更多这文里没提到的问题,可私信财税哥。
@lililai娜娜(便利店小老板)
我计划开一家便利店,除了买便利店商品外,还会卖些自家做的酱料,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财税哥
只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出售流转环节需求的证明。只要是从事食品出售和餐饮服务活动,都需要食品经营许可。比如饭店、商店、大学超市、冷饮店、面包店等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食品需求的证明,有自己的工厂。
@许出言(餐厅老板)
听说商标和公司都可以合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财税哥
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可转让。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 老实人(网店老板)
计划在网上开一家买各地特产的网店,请问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许可证的有效期多久?如果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多久能下证?
@财税哥
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是自己接触原料,个人还要个人办理健康证才可以算是合法经营,不然都会被查扣。
办理时间一般在20个工作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在有效期30天内重新申请延期。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材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环境及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等相关材料。
@ 早安创业人(创业新人)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财税哥
1、食品出售经营者,包含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主动售货出售商、网络食品出售商六种经营方式。
2、餐饮服务经营者,包含一般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种经营方式。
3、单位食堂,包含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五种经营方式。
以上个体工商,公司或企业都需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00⑦传奇人物(4家奶茶店老板)
开多家奶茶分店,可以共用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吗?如果没有许可证或在许可证过期还在售卖商品,会有哪些影响?
@财税哥
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循“一址一证”的原则,即一个注册地址需要有一个许可证,所以不能多家店共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营业执照也必须是一个店面单独申请。
如果在经营中出现许可证或使用过期的许可证,一经发现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6年年末开始实行全面排查和自查,基本上这个现象就绝迹了,工商系统和电商平台联网,店铺身份信息和证件信息核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都不能通过。过去,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按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保健品三大经营项目提出单独申请,如开餐馆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销售食品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销售保健食品要申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随着《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正式施行,
申请人可通过混合主体业态申请,办理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从事原来三个证的经营项目。
以下内容,不管你是哪个平台,拼多多、淘宝、天猫、京东都适合食用。
首先,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便利店、商场、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简而言之,就是个体户、公司执照都可以办理。
二、受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食品经营许可的服务窗口提出许可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受理人员接收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信息发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收到许可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许可审查岗位人员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根据有关情况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重点对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申请事项的对应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审核环节。该环节7天内完成。
4、作出审批结论,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该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5、根据审批意见或结论,生成相应的文书:经审批合格的,生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生成《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6、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同步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7、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方式(快递)由受理申请的许可机关快递送达。或者直接打印电子证书。
四、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需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布局图纸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窗口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明
者荐语:
如何确定餐饮单位的索证索票义务?本文建议,要结合总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来理解《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1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案情
2019年4月10日,甲县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A餐饮店购进的生产批次为20181201的酱油监督抽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对不合格检验报告未申请复检。食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明,涉案批次酱油未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未违法、产品外观也未见异常。还查明,A餐饮店共购进涉案批次酱油7瓶,5瓶用于监督抽检,2瓶用于餐饮食品加工已用完,均系A餐饮店从甲县B食品经营商购进,已索取留存该食品经营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执照的复印件和购货票据,但没有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B食品经营商又是从甲县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X食品生产厂直接购进。
分歧
对A餐饮店怎样适用法律处罚,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A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
还认为,A餐饮店未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给予处罚。
然后应对A餐饮店的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A餐饮店虽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四)项,但是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且是从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购进涉案食品,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购进食品是不合格的,因此对A餐饮店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免予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对食品经营者查验义务的履行方式作出了多种规定,规定食品经营者可以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来履行查验义务,也可以查验其他合格证明来履行查验义务。那么什么情形下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什么情形下应当查验其他合格证明?这应当根据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食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来确定。
其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12号公告)对餐饮服务者采购食品时的查验义务履行作出了具体、清楚的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 “6.3.1随货证明文件查验”对餐饮服务者从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集中交易市场等不同渠道购进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等作出了不同的查验要求。其中6.3.1.2规定“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6.3.1.8规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本案的A餐饮店购进涉案批次酱油时,已索取销售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购物票据,符合以上规定。同时涉案批次酱油外观未见异常、未超出保质期,标签标识也未违法,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6.3.2.1外观查验”对食品外观的要求。因此,A餐饮店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并已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予处罚。
综上所述,对本案A餐饮店可以免予处罚。同时,从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目的出发,甲县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沿着不合格食品销售来源这条线索,追根溯源对生产出不合格食品的甲县X食品生产厂和销售出不合格食品的甲县B食品经营商立案调查和依法处理。强化对违法食品源头的惩处打击,才有利于发挥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来源:食药法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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