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网报道,为防范餐饮环节发生因使用硝酸盐加工食品导致的风险,近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预警(2023年第3号),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严禁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 class="pgc-img">>图片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预警通告显示,全市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同时,还要严格落实《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通告还提到,餐饮服务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中就曾特别强调,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在4月发布风险警示,其中也提到餐饮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 class="pgc-img">>图片来源:红餐网摄
亚硝酸盐主要是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俗称“工业用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其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主要用于肉制品,起着护色和防腐作用。而蔬菜由于储存或腌制,也会产生亚硝酸盐。因此,每年由于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事故并不少。近日,杭州就有一家三口因为亚硝酸盐中毒而差点丢了性命,为大家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
亚硝酸盐为何会引起食物中毒?原来它是一种氧化剂,可以使正常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输氧能力而使组织缺氧。严重者可发生血压下降、肺水肿、休克,最后甚至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早在2012年,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曾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尽管如此,为了使肉制品卖相看上去更好,保质期更长,部分不法商贩还是会偷偷使用亚硝酸盐。
不过除了工业用途外,据红餐网了解,国家标准是允许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于部分肉类食品制作中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使用量有严格规定。
而当前现在各公告中提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严禁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主要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单位,比如一些小餐馆、大排档、小吃店等。
(整编:红餐网何莉;编辑:李唐)
< class="pgc-img">>饮门店可能会面临哪些行政监管法律风险呢?今天给大家总结一下:
< class="pgc-img">>01.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包括健康证明已过期的)
案例:某餐饮店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02.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虽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过有效期的),或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案例:某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以来,只办理了营业执照,一直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并且,该饭店未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03.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
< class="pgc-img">>案例:某餐饮店采购的一散装食材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04.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的
案例:消费者在某面馆吃面,发现面里有异物。
法律依据:该面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05.超过经营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案例:某早餐店制作的面食经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和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06.掺入非食品原料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案例:某餐馆在制作狗肉汤时非法添加罂粟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07.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
案例:某餐饮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辣子鸡”,经过检验,该食品不合格项目是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的限量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08.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的
案例: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材加工食品或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09.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案例:某餐饮公司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情况下使用转基因食用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0.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
案例:某餐饮店经营的雪花啤酒未标明生产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或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超期未检定的
案例:某麻辣烫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合格印、合格证,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电子秤的有效检定证书及相关有效资料。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市监长缨
编辑:周晶
一审:史登银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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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县人民医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团队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ZC2023-C3-01173-YNZR-0020
项目名称:泸西县人民医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团队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85.5
最高限价(万元):85.5
采购需求:餐食质量、卫生、食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食堂整体管理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产品在评审时给予相同的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1)泸西县人民医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团队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4%;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11-27 00:00至2023-12-04 00:0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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