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介:
任某在儿子婚宴上摔倒,要求酒店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4月1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任某、酒店经营管理者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并对此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当庭宣判,判决酒店经营管理者支付任某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去年10月28日,任某之子在华蓥一家餐饮公司经营的饭店举办婚宴,当天,任某穿着约9厘米高的高跟鞋,摔倒在酒店大厅,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送往医院后进行了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20余万元。
随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任某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涉事餐饮公司仅向任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任某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任某认为,当天地面有大量油渍是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而饭店内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对顾客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任某要求餐饮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70%)赔偿责任。餐饮公司则认为原告自己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任某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任某在华蓥某餐饮公司经营管理的饭店消费时受伤,该公司作为酒店经营管理者,未举证证明对前来消费的顾客人身安全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任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天穿着9厘米左右的高跟鞋,对于自身的安全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
由于双方均认为对方责任较大,但都未提交充分证据。双方申请的证人均出庭证实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本次事故,各执一词,且与一方存在利害,而无其他客观证据还原事发经过,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双方责任大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华蓥市人民法院认定任某、餐饮公司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公共场所安全应引起重视。一方面,作为餐饮、住宿、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公共场所的消费者,亦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文平)
编辑:李娟
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海先生:去年年底,于先生应邀参加几个好友在某砂锅店的聚餐,期间小酌了几杯酒,于先生起身上洗手间时不慎摔倒,头部正好砸在了堆放在过道旁的鱼缸上,脸部被玻璃直接拉了一条口子。砂锅店的经营者韩先生发现后,立即将于先生送往医院救治,为此赔偿了于先生2000元的治疗费。但几个月后,于先生发现脸部伤疤修复效果不佳,遗留有明显疤痕,于是找到韩先生理论,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于先生将砂锅店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砂锅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整容费等1.7万余元。请问于先生的要求合法吗?
答:砂锅店对外营业,负有管理自身经营场所的义务,有责任保障消费者在店内的安全,如果有任何安全隐患,应当作出明显的警示告知。地面油滑容易摔倒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砂锅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于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自己在醉酒的情形下,发生意外受伤的风险会增加,理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没有引起警惕导致摔倒,也负有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大饭店还是小饭馆,都属于经营场所范畴,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各类发生意外的可能情形做到醒目的警示告知。否则,一旦发生顾客受伤意外,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最终,经双方同意,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方案,由砂锅店继续赔偿于先生1万元,韩先生也当场履行了义务。
(俞为鹏 提供)
本文来自【中国路桥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ID:jrtt
、 对于老人和孩子的情况
< class="pgc-img">>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案例的餐厅,梯口灯光较暗,楼梯较高、较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服务人员的指引,特别对老人和孩子的提醒和搀扶不可缺。
二、 由于餐厅方面过失造成伤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商场方保护措施未做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了如何来进行维权,这对于顾客来说是很重要的法律常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确实时有发生,一旦出现在自己身上那么就需要做好相关的了解,利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