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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
编制:2024年01月04日
组长,我觉得这几张报销的发票好像有问题,3张连号,都是这家饭店在同一天开具的。”近日,江苏省灌南县纪委监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袁某某疑似存在违规报销吃喝费用的问题。
经仔细核对,发现这3张连号发票共计2160元,报销附件中的《就餐记账凭证(接待)申请单》看似也很正常,用餐人数及每人60元的用餐标准写得清清楚楚。
“如果是同一天吃的工作餐,为什么要分三次开具?如果不是同一天,而是后来补开的发票,那为什么报销单据上申请的时间又是同一天呢?”带着疑问,核查人员约谈了报销单的申请人袁某某。
“这三次工作餐不是同一天,发票是我后来补开的,填写报销申请时,我图省事,时间就写了同一天。”袁某某说。
“当时吃工作餐的都有哪些人?是不是都是你们单位的?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饮酒?”核查人员追问。
“都是本单位的,但时间有点久,具体是谁我记不太清了,没有喝酒……”袁某某明显有点慌乱。
为查清真相,核查人员分别找到申请单上填写的其他就餐人员逐一了解情况。走访发现,申请单上填写的就餐人员根本就没有在袁某某所叙述的时间内和他一起吃过工作餐。
“当时我们指挥部请了几位退休的老同志,帮我们做房屋征收过程中某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在事情顺利解决后宴请他们表达感谢,餐费连酒水一共2160元,因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只能拆分成三次工作餐进行报销。”面对去而复返的核查人员,袁某某最终说出了真相。
经查,袁某某违反财务报销规定,违规变通报销餐费,本应给予政务处分。但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并退出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最终,灌南县监委对袁某某作出免予政务处分的决定,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该县纪委监委一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严肃整治违规吃喝等问题,在快查快处的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另一方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餐管理的通知》《关于党员干部严禁违规吃喝的若干要求》等制度性文件,增强制度刚性,形成常态长效机制。(通讯员 朱敏敏 王亚军)
企业在员工加班的时候,经常会给加班的与员工们提供加班餐,但是当企业被税务稽查,稽查人员让企业补税,并且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稽查人员在检查企业时,发现一些餐饮发票被计入了业务招待费,而报销凭证上写的“某部门加班餐”。该稽查人员认为,这并不是招待外单位业务员的,而是公司自己人吃的,不能列业务招待费,而应列福利费。但是因为该企业福利费限额已经超标,所以不能扣除,得纳税调增,所以产生了补税、滞纳金与罚款。
< class="pgc-img">>如果你此时认为稽查人员说的没错,那么你就掉坑里了!
你先别急,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准确的说,会计将加班餐的报销计入业务招待费是错了,但是稽查人员认为加班费应该计入福利费也错了。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犯了共同的错误-----不问事实。
加班人员加班就餐,既不属于业务招待,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职工福利里并没有大吃大喝的开支范围。这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花费,加班员工加班就餐与机器烧油、设备用电的性质一样,是组织加班生产的必要与合理开支,应该视加班的内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成本”,全额在税前扣除。
由此看来,不论是什么费用,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利用包括发票在内的一系列证据,确定其业务实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票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不管是会计还是税务稽查,都不能只依据业务上面的某个形式——比如发票。
< class="pgc-img">>有人会说,稽查人员稽查时,说的不就是计入职工福利,他们还能有错?
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发票为根据”。
如果稽查结论只建立在餐饮发票之上,而没有事实作为基础,具体应与法律法规为准。
< class="pgc-img">>餐费常见误区
误区一:所有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正确做法: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比如: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误区二:用餐后开具餐饮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清单
正确做法:
餐饮服务行业的销售方可按商品编码307040100000000000(餐饮服务)开具发票,菜品中的清单无需通过税控系统清单开具,消费者可凭小票和发票一并作为税收凭证。
误区三: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抵扣
正确做法:
差旅费中的餐费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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