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疫情发生后,一些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工需求下降,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凸显。今天(9月8日),北京西城区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开展线上普法,法官就员工拒绝调岗被辞退能否索要赔偿;被企业单方解约后,员工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常见纠纷进行了释法说理。
法院线上普法
调岗应尊重合同约定和劳动者意愿
大学毕业生小白经面试考核于去年7月入职了一家报社,担任专题主编。工作半年后,单位要将小白调换至审读岗位。小白自认为胜任专题主编岗位,不同意调岗。单位因此将小白辞退。小白提起诉讼,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西城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肖志勇介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运营的实际情况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但应充分尊重合同的约定和劳动者的意愿。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有必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那么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拒绝到岗可能构成旷工。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此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但是未约定如何调岗,那么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必须符合一些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保工作还是要赔偿
视具体情况做合理选择
受疫情影响,有些劳动者考虑到再找工作不容易,在被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希望继续保住工作,向法院起诉时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肖志勇法官介绍说,劳动者被非法辞退后,可以选择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选择权在于劳动者。至于是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判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公司没有出现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条件,法院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但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或者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用人单位表示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法院一般会采信。如果劳动者坚持要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可能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如果劳动者在法院释明后,选择要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企业因疫情解散不算违法解约
员工可索要经济补偿
在疫情的冲击之下,有些企业因无力经营决定解散,只能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些“被离职”的劳动者能主张赔偿吗?
西城法院民四庭肖成效法官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无力经营决定解散,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不能主张双倍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西首例!
就发生在抚州!
法院判决因疫情减免租金!
?
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审结一起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
(网络图)
黄某自2018年8月1日起承租邱某店面从事理发行业,租赁期限3年,每月按期缴纳租金1600元。2020年1月24日,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黄某为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抗疫号召,自觉服从抗疫大局,自2020年1月24日起关闭理发店,暂停营业。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1日下发有序恢复商业网点营业的通告。
黄某于2月22日开店营业,
在同邱某沟通减免停业期间
部分租金无果后,
于3月3日向邱某支付了
2、3月份租金3200元。
3月4日,
黄某向黎川县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邱某减免
疫情停业期间部分租金700元。
黎川县法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执行政府文件暂停营业既是租户的义务也是房东的责任,而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均应分担根据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经调解未果后,判决邱某减免黄某疫情停业期间部分租金7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疫情期间,江西高院民二庭专门出台《商事审判答疑》,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降低或减免租金作出答复,明确提出可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租金,分担损失。本案为全省法院适用该规则裁判的首例案例。
来源 | 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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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媒体报道了一件裁判文书网审结案件。当事人高某2006年11月15日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在酒店担任厨师。
2015年10月1日至3日,也即国庆节期间,酒店要求高某上班,高某拒绝,实际也并未到岗。国庆后,酒店以此为由开除高某。
10月4日,高某前往公司询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10月9日,高某填写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国庆节1日至3日没加班,被酒店以此为由辞退。酒店的部门主管在高某的离职申请单上写道:“国庆10.1-10.3三天未上班,旷工三天,自动离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店是否违法解约被告?对此,酒店辩称,高某明知酒店行业的特殊性,却在2015年的国庆期间拒绝加班,属于旷工行为,酒店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法院如何判决呢?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因高某未上班,酒店的部门主管据此以被告旷工为由,单方通知被告已被解聘,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酒店解聘高某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应当向高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高某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且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高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其应有的权利,但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被上诉人直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存在一定过错,但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来源: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