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绿色转型发展密码”在近日登上了热搜,该话题聚焦节能“减”碳+绿色“加”力,从“一加一减”中探寻绿色转型发展密码。事实上,不管是顶层设计,还是个人消费,从“环保”到“低碳”,不断进阶的绿色理念已融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很多企业也将绿色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底色。其中,电解质饮料品牌宝矿力水特就围绕持续科普、光伏替代以及瓶箱回收等,在追求产品品质卓越的基础之上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结合热点实时关注并回应消费者健康关切。
近年来,在健康因素的推动下,电解质饮料迎来爆发式增长。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中国电解质饮料行业市场洞察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电解质饮料市场规模同比增长50.1%达27亿元,一跃成为中国饮料行业市场规模同比增速最高的饮品类别,并且这种高增长目前还在持续。然而,电解质饮料品类的开启不得不提的就是宝矿力水特,早在20年前就在中国提出了“电解质饮料”这一概念。
1980年,日本大冢制药以“可以喝的点滴”为概念研发出“宝矿力水特”这款健康易饮、能够快速补充水分和电解质的饮料。由于其成分与人体汗液成分相似,能快速补充水分、长久滋润身体,维持人体电解质平衡,能更加科学、健康地解身体的渴,产品一经上市就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2002年,日本大冢制药株式会社同国有企业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合资企业天津大冢饮料有限公司,凭借医药品制造的专业技术功底和匠心精神,宝矿力水特开启了与中国消费者20多年的陪伴之旅。
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以来,宝矿力水特立足产品创新的同时也积极深耕“企业公民”角色,用真诚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第一次关于“水和电解质平衡”的科普可能就是源于宝矿力水特,很多青少年还通过去宝矿力水特天津工厂这一电解质教育基地参观,身临其境地感受水分的流失与身体的变化,了解如何健康补水以及电解质对人体的作用等。通过持续的科普助力消费者获取健康知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辅助国民健康素养的提升,这对于宝矿力水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宝矿力水特天津工厂光伏电站运行界面图
当然,宝矿力水特也积极践行绿色理念,服务“双碳”目标。比如,工厂屋顶安装太阳能发电装置、园区安装太阳能照明设备等进行工厂基础设置改造升级,参与绿色能源建设,推进节能减排。与此同时,相关减碳实践也贯穿日常生产、办公之中,比如变更粉末包材、将油墨印刷改为激光刻字等等。以上各项节能措施汇总到一起就是一串串减碳的具体数字:即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348吨,等同于减少石油消耗787吨或煤炭消耗1,132吨,也可以说相当于种植了501,553棵树。
宝矿力水特参与“幸福家园——世外桃园”项目种植的桃林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立足工厂“含绿量”的建设之外,宝矿力水特还持续参与中国绿化基金会“幸福家园—世外桃园计划”公益项目。自2021年起,宝矿力水特就积极发动经销商、客户和消费者踊跃参与纸箱和空瓶回收活动,创造再生价值,每年利用回收所得捐赠“幸福家园—世外桃园计划”公益项目。中国绿化基金会官方公众号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累计回收约200,000张纸箱、26,000个空瓶,修复绿化土地约27,000平方米。在山野间开辟了一方方桃林,助力了生态修复和果农增收,促进乡村振兴良性循环。
在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大冢人为人类更健康而不断创新”,这是宝矿力水特一以贯之的企业理念,除了更好地服务于运动、暑热、干燥、通勤、工作时等各种需要补水补电解质的场景,助力公众提升健康意识和科学素养外,宝矿力水特还通过积极投身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的实践中,用实际行动不断探索和实践,为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以及国民绿色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等贡献力量。
源:澎湃新闻
宋代夏季酷热难耐,暑气蒸腾。陆游《苦热》诗云:“万瓦鳞鳞若火龙,日车不动汗珠融。无因羽翮氛埃外,坐觉蒸炊釜甑中。”梅尧臣《和蔡仲谋苦热》再述:“大热曝万物,万物不可逃。燥者欲出火,液者欲流膏。”戴复古《大热五首》则称:“天地一大窑,阳炭烹六月。万物此陶镕,人何怨炎热。”皆描绘宋代夏日暑气弥漫之景。宋人“苦歊暑”,匠心独运想出一系列夏日消暑之策。这些凉策不仅有效纾解了酷暑,且充分展示了宋代特有的美学韵味。
“都人最重三伏”,(《东京梦华录》卷8《是月巷陌杂卖》)“正当三伏炎暑之时”,(《梦粱录》卷4《六月》)“藏冰一出卖满市,玉璞堆积寒峥嵘”,(《剑南诗稿校注》卷5《蒸暑思梁州述怀》)宋人以冰之寒力驱散夏日之酷暑。宋代一般“季冬命藏冰,春分启之”,(《宋史》卷116《职官三?礼部》)孟夏开冰。民间储雪藏冰之法渐趋普及,尤在膳食之道上,对冰雪之运用独具匠心。宋人巧妙融合自然元素如水池、冰雪窖与菜园,更辅以人工之巧,冷藏工具如冰盘、冰鉴、冰盆等如古代版冰箱,对食物进行锁鲜,并通过藏冰雪创新制作美食。宋代市场上消夏食品种类繁多,时令鲜果琳琅满目,特色冷饮、冷食更是层出不穷,为市民带来了美味与清凉。
宋代南北方水果频繁流通、输入与互补,同时还积极引进多种外来果品,果品种类繁多。众多罕见的果品也逐渐从宫廷走向民间。夏季暑气炽盛,商贩们依循时令贩卖水果,宋代夏季常见果品有诸如以下种类:“梅、桃、杏、李、梨、莲、藕、榴、枇杷、杨梅、橙、樱桃、来禽、秋子、海红、葡萄、银杏、枣、柿、胡桃、瓜、西瓜、木瓜、菱、芡、葛、荸荠、茨菰、棠球”,(《咸淳毗陵志》)橄榄、鸡头、桑葚等。《梦粱录》记载市场有“四时果子、圆柑、乳柑、福柑、金银水蜜桃、紫李、水晶李、莲子、桃、新胡桃、新银杏、紫杨梅、银瓜、福李、台柑、洞庭橘、蜜橘、匾橘、衢橘、金橘、橄榄、红柿、方顶柿、火珠柿、绿柿、巧柿、樱桃、青梅、黄梅、枇杷、金杏”等,价格颇为亲民,荔枝“大如鸡卵,味极美,每斤才八钱”,(《黄庭坚诗集注》卷13《次韵任道食荔支有感三首 其二》)郑州梨仅售三钱,鸡头米“一裹十文”,民众尽享新鲜美果,生津止渴,消暑解热。
夏季,冰镇食品是缓解暑热的理想选择。追溯至宋代,冷食市场中,果品同样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人们巧妙运用雪藏技术,将水果妥善储存,以供夏日享用。据《瓮牖闲评》所载:“藏雪之处,其中亦可藏酒及柤梨橘柚诸果,久为寒气所浸,夏取出光彩灿然如新。”展现了宋代食品的冷藏理念。宋代文人墨客亦在诗作中多提及冰镇果品的清凉之美,如张孝祥在《舟中热甚从鄂守李寿翁乞冰雪樱桃》一诗中写道:“熟颗樱桃和露摘,新冰削玉辟风开。”樱桃鲜红与冰块晶莹相衬,营造清新凉爽意境。此外,真德秀在《宫夏》“差说内家多富贵,冰盆浸果侑霞觞”之句,描绘了宫廷中冰镇果品的奢华场景。苏东坡亦对冰镇荔枝赞不绝口:“冰盘荐此赪虬珠。”(《苏轼诗集》卷39《四月十一日初食荔支》)张辑《浣溪沙》中也有“冰盘巧簇映金瓜,荷香飞上玉流霞”。反映了宋代冰镇果品的盛行。
(宋)佚名:《荔枝图》
除冰、雪之外,宋人还泡入泉水、井水中冷藏果品,“沉李浮瓜冰雪凉”。(李重元《忆王孙·夏词》)陆游《夏日晚兴》“泉冷甘瓜开碧玉”描绘了瓜果在清凉泉水中浸泡后的诱人景象。类似地,方回在《七月三日朱用和罗弘道同访南山无竭师》中也提到了“密荔凉深泉”,荔枝经深泉冷藏后更加清凉可口。还用金银、陶瓷等器具进行冷藏,“冰雪惟旧宋门外两家最盛,悉用银器”便是直观反映。(《东京梦华录》卷8《是月杂卖巷陌》)黄庭坚《食瓜有感》云:“藓井筠笼浸苍玉,金盘碧箸荐寒冰。”井水浸泡果品,口感冰冽,消暑解渴。金盘奢华配置,更是彰显精致生活。冷藏技术延长果品保鲜期,使之远销异地,满足市民消暑需求。
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
宋代专营饮品的店铺众多,含果饮、冷饮、茶饮及药引,不一而足。另据《武林旧事·凉水》所记,甘豆汤、椰子酒、豆儿水、鹿梨浆、卤梅水、姜蜜水、木瓜汁、茶水、沈香水、荔枝膏水、苦水、金橘团、雪泡缩皮饮、梅花酒、香薷饮、五苓大顺散、紫苏饮等颇为流行。这些饮品既解暑又提神,深受民众欢迎。《事林广记》一书对各类品汤、渴水、熟水及其详尽的制作工艺进行了系统记载,均为当时民众常饮之物。宋人制作果汤,以精细花果干粉或果膏为核心,调配出独特风味,与现代果茶相似。制作需用新鲜水果,慢火熬制,饮用时以蜜水调和,口感更佳。(《事林广记·壬集》卷上《诸渴水》)具体而言,荔枝汤需研磨乌梅肉、干生姜等材料,混合糖桂后备用;洞庭汤以橘与生姜为主;橙汤则选用橙子等材料精心调制。展现了宋人对食材搭配与口感调控的精湛技艺。(《事林广记·壬集》卷上《诸品汤》)
渴水制作,先榨取果汁,再与中药或香料、蜜糖慢火熬制至膏状,冷却后存放。饮用时,沸水冲泡即可,有荔枝浆、杨梅渴水、林檎渴水、葡萄渴水等。“夏月凡造熟水,先倾百煎滚汤在缾器内,然后将所用之物投入,密封瓶口,则香矣。若以汤泡之,则不甚香。若用来年木犀或紫苏之属,须略向火上炙过方可用,不则不香”。(《事林广记·壬集》卷上《诸渴水》)熟水融果香,风味独特,受时人喜爱。
宋人深谙药食同源之理,将养生理念巧妙融入消夏饮食中。当时,市场上最流行的饮品是饮子,具备医用功能,如清热解暑、疏通气血等。宋代创新地将果品与饮子结合。医学典籍如《严氏济生方》《太平圣惠方》及《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等,记载了多种针对夏季中暑的疗品,包括汤剂和饮子,能有效清热解暑,缓解症状。其中,甘草冰雪凉水、甘豆汤、沉香水、荔枝膏水、苦水、香薷饮、紫苏饮、雪泡缩脾饮、五苓大顺散、石榴饮子等饮品备受推崇。
此外,茶与酒在宋代夏季市民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古人视茶为药,认为通过煎煮饮用,可消除积滞,促进消化。茶叶具有清热解暑、提神醒脑的作用,成为宋人夏日生活中的重要饮品。李若水《何德休设冰茶》“明冰沃新茗,妙饮夸四筵。休论水第一,凛然香味全。凉飚生两腋,坐上径欲仙。尘襟快洗涤,诗情拍天渊”,展现了饮冰茶直透心扉的清凉之感,仿佛置身于仙境之中。在宋代,果品常被文人雅士用作酿酒之材,可见于《山家清供》之记载:“剥白梅肉少许,浸雪水,以梅花酝酿之,露一宿取出,蜜渍之,可荐酒。”此外,酒肆还供应梨酒、荔枝酒、葡萄酒、黄柑酒、石榴酒、桑椹酒等多种佳酿,其种类之丰富可见一斑。据《宋史》所载,更有“椰子酒、槟榔酒、蜜酒”等异域风味酒品,彰显宋代酒文化的多元。“碧筒酒”,盛夏文人雅趣所在。泛舟莲池,荷叶盛酒裹鱼,归途酒香荷香交织,鱼肉熟透。苏东坡爱此酒,有诗云“碧筒时作象鼻弯,白酒微带荷心苦”,常以此酒飨客。
(宋)林椿:《葡萄草虫图》
除却琳琅满目的饮品外,宋人亦深谙冰、雪运用之技艺,独具匠心地创造出众多清新爽口美食。诸如甜品、冷淘、冰碗,冷冻菜肴主要有“冷蛤蝤、冻鸡、冻三鲜、冻石首、三色水晶丝、冻三色炙、冻鱼、冻鲞、冻肉等10多种”。(《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均为当时百姓消暑解热之选,极大地丰富了饮食生活。
宋代涌现季节性限定冰镇甜品、刨冰,诸如冰雪冷原元子、绿豆甘草冰雪凉水、凉水绿豆、冰雪凉水枝膏、甘豆汤、金橘团、鸡头穰冰雪、白醪凉水、黄冷团子、山药元子、真珠元子、金橘水团、蜜粽冰团,乳糖浇、杏酪、乳酪等乳制类甜品,口感细腻,为解暑小食。盛夏时节推出的“冰乳酪”,更是将乳酪的醇厚与冰块的清冽完美融合,再配以新鲜樱桃,不仅口感清凉宜人,更在视觉上给人以极大的享受,杨万里曾称赞冰酪:“似腻还成爽,才凝又欲飘。玉来盘底碎,雪到口边销。”冰雪冷元子是一道风靡汴京的网红美食,口感爽滑清凉。“酥山”是宋代版“冰激凌”,由牛羊奶凝固的“酥”滴盘成“山峦”状冷冻而成,既美味又具观赏性。而“金盆酥山”更是将这种美食的奢华与尊贵推向了极致。“素醒酒冰”,石花菜果冻甜品,加橙皮姜汁冷藏凝固,解酒醒脑,开胃消暑。这些甜品为当时的人们在酷暑中带来难得的清凉与惬意。
冷淘是宋代风靡的夏日冷食,与现今的凉粉、凉鱼相似。宋人还创新性地推出了甘菊冷淘、槐叶冷淘、笋菜淘面、翠绿冷淘、银丝冷淘等。槐叶淘于“夏采槐叶之高秀者,汤少瀹,研细滤清,和面作淘,乃以醯酱为熟齑,簇细茵,以盘行之,取其碧鲜可爱也”。(《山家清供》)宋人夏季品尝槐叶淘时,常加冰块,增冰爽口感。文人苏辙更是以“冷淘槐叶齿上冰”赞其独特。《东京梦华录》载有杂技艺人“倒食冷淘”的新技艺。
宋代白玉双立人耳礼乐杯
宋代盛夏,蔬果广泛用于烹饪,调和口感,精细创新。《清异录》载重午食如意圆,伏日尝绿荷包子,七夕吃摩罗饭,中元品盂兰饼,中秋享玩月羹。《山家清供》载有“莲房鱼”,精选莲花房,去须底,掏空留孔。以酒、酱、香料及鱼块填充,置甑蒸熟。“荠菜”的食用方式则是采用盐酱拌生菜,或制成苦羹加姜盐以调味,简单而不失风味。“笋蕨馄饨”制作精细,选笋蕨焯熟油炒,加酒酱香料拌馅包皮。“傍林鲜”,夏初采鲜嫩竹笋,竹边生火慢煨,鲜美独步故得名。“苍耳饭”,采嫩叶细灼,拌以姜、盐、苦酒,食用可疗风。苏轼在《格物粗谈》中提及的“榧子煮素羹”,更是以其甜美口感赢得了赞誉。而“樱桃煎”的制作,则是将樱桃以梅水煮熟,去核捣碎后印制成饼状,再调入蜂蜜,其色泽诱人,口感独特。“澄玉生”则是将大雪梨切块捣澄,加入少量盐、酱拌制而成,既可佐酒,又可解暑,是夏日里的一道清凉佳品。“大耐糕”作为夏日特食,选用新鲜大柰子,去皮核后,以白梅、甘草汤焯制,再以蜜调和松子、榄仁填充,最后小甑蒸熟。此糕之名寓意深远,既体现了对先公大耐官职的敬仰,又承载了对文简公衣钵传承的深厚情感。“真君粥”制作简单,杏去核与粥煮,口感醇厚,营养丰富。“石榴粉羹”制作独特,莲藕切块搓圆,梅水胭脂染色,调入绿豆粉煮制,口感清爽。均为宋人夏季所食,还有蟠桃饭、蟹酿橙等著名菜品。
宋人的夏日比大家想象的更色彩斑斓。“在两宋时期的众多食品菜肴之中,不少正是以其合理的色彩搭配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以不同颜色的原料配合烹制,而引起菜肴的色感变化,说明了宋代的烹饪十分注重食物原料本身的色彩搭配与和谐”。(《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
宋人运用食材色彩,打造清凉感受,夏日餐桌成色彩世界。色彩调制部分源自食材天然色彩,如蔬、果等,以自然色泽烹饪,带来视觉与味觉享受。《东京梦华录》载:“床上铺着青布伞。风雨惟旧宋门两家最盛,悉以银饰。黄冷丸、紫晶皂儿、黄冷丸、雪雪丸、冰雪丸。”(《东京梦华录笺注》卷8《是月巷陌杂卖》)各式道具与五彩斑斓食物共同营造清爽宜人氛围。项安世《二十八日行香即事》所述:“梅赤杏黄”,描绘梅杏色彩。荔枝“蓝家红”与“七夕红”色泽鲜红。枇杷嫩黄,绘夏日景象,常见于宋画。梨洁白或淡黄,夏日清新。《东京梦华录》提“河北鹅梨”,色泽如玉。文天祥《西瓜吟》描绘西瓜内部:“千点红樱桃,一团黄水晶”,展现西瓜色彩之美。美食诸如“槐叶冷淘”,其色泽呈现出鲜碧之雅,尽显清新之美。诸如十色头羹、三色肚丝羹、二色水龙粉、生脍十色事件、三色水晶丝等佳肴,无不彰显出食品菜肴色彩。
宋代夏季避暑饮食色彩搭配与清凉感营造紧密相关。冷色调如绿、白、青、翠能带来清新凉爽感。宋人选择和制作食品时,亦注重运用冷色调,营造清凉感,体现宋韵。
< class="pgc-img">红品牌加盟合规及法律风险管理
>在创业创新大时代背景下,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众多投资创业者的选择。品牌加盟的核心法律关系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还可能涉及设备或产品买卖、托管经营、技术服务、广告服务等。常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及《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智圆律师商事业务中心将通过本公众号在商业特许经营专栏中就相关问题逐一分析阐释,希望对广大创业者、投资人、品牌项目持有人及经营管理人等有所帮助。本期将从近年来司法审判中的典型案例入手,以便建立相对全面的基本认识。
品牌加盟常见于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行业,近年来争议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根据检索分析和问题调研,引发争议主要原因包括:
1.被特许人(加盟方)对项目资源认知不清,尽职调查不足,签约不谨慎。
2.特许人(被加盟方)未如实披露品牌相关信息或隐瞒真相,夸大商业宣传,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价高质低、市场竞争力弱,或履行义务不及时。
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不公,特许经营期限过短,“冷静期”没有约定或约定过短。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被加盟方),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加盟方)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被加盟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加盟方)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被加盟方)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列举了主要合同内容;第二十条规定特许人(被加盟方)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许人(被加盟方)应当向被特许人(加盟方)提供的信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详细规定了特许人(被加盟方)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的内容。以上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准备、商业评估及谈判、合同签订等阶段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品牌项目持有人及经营管理人、创业者、投资人等应加以重视。
智圆律师商事业务中心也通过本公众号在商业特许专栏中进一步提供资料和分析。例如,特许人(被加盟方)在实施品牌加盟项目时应满足哪些条件做好哪些准备?被特许人(加盟方)有哪些主要权利?品牌加盟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重点防范哪些风险?加盟常见“骗局”有哪些,如何破局及维权?欢迎持续关注。
同时,智圆律师商事业务中心为品牌项目持有人及经营管理人、创业者、投资人等提供以下特色法律服务:
1. 为加盟方(被特许人)提供品牌加盟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和商业可行性研究。
2. 为被加盟方(特许人)提供品牌加盟项目法律分析报告和协助在路演中的讲解;提供品牌加盟项目合规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完善信息披露管理、项目合同文件审核及监制。
3. 提供品牌加盟项目商业谈判、签约风险管理服务。
4. 提供品牌加盟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履行过程法律监理服务。
5. 承办品牌加盟项目发布会,重点权利义务、争议风险预防等培训讲座,主题交流活动等。
6. 品牌加盟项目相关法律咨询。
实践中,特许人(被加盟方)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特许经营的资质、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信息披露不实,以及合同权利义务不明、一方怠于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甚至有虚假商业宣传、假借磋商套取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及损害商誉等问题,这些都是引发争议的重灾区。但是否具备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解除、费用退还、损害赔偿条件,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
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问题,形成相对全面的基本认识,本期从典型案例入手。
典型案例(来源于北京西城区法院公开发布)
案例一、特许经营资源种类多,加盟核心需求要认清
2019年3月,张先生在网上看到甲公司“某饮力”奶茶的招商广告,其后与该公司联系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约定甲公司授权张先生在该奶茶项目中使用“某饮力”项目相关标识,并为张先生提供选址支持、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发现甲公司对“某饮力”标志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法官释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仅仅是注册商标,还包括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实践中一般投资者对此常常误认为特许人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必须是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注册商标,一旦发现特许人特许资源不属于注册商标,常会以此为由起诉。
该案件中,张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甲公司没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认为甲公司没有特许经营的资质,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查,双方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公司授权张先生在该奶茶项目中使用“某饮力”项目标识,统一经营模式,且为张先生提供营运及管理咨询等服务,具体包括营运指导和技术培训两方面。可见,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应为“某饮力”项目标识相关经营资源,而非仅指“某饮力”注册商标。该案中,甲公司提交了案外某公司授权其使用“某饮力”标识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而张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甲公司不享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导致其在经营中使用“某饮力”标识受阻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张先生在该案中以甲公司不享有注册商标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后,张先生和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二、特许经营权限有区别,没开店未必获退费
2019年6月刘女士在网上看到乙公司的“某炸鸡”餐饮项目招商广告,随即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约定项目许可使用方式为区域代理,乙公司授权刘女士使用“某炸鸡”餐饮项目相关标识的范围为天津市南开区。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并未自行开店。2020年8月30日,刘女士以自己并未实际开店、未实际使用乙公司的经营资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主张乙公司全额退还加盟费。
法官释法:
案例中,刘女士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没有实际开店经营,是否一定视为没有实际使用乙公司的经营资源?在这里,我们要注意许可使用经营资源的权限范围的问题。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根据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权限范围,可以将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单店合同和区域代理合同。单店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具体地址使用其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区域代理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区域内独家使用其经营资源的权利,即特许人不可在授权区域内开店,也不可再授权第三方在该区域内开店,且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内可以选择自行开店或者进行招商。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后,特许人不得再在该区域许可他人使用其经营资源,相当于被特许人实际占用了特许人在该区域的市场资源。
一般而言,法院在判定被特许人是否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会参考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开店经营。如果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是单店合同,被特许人尚未开店经营,是否实际使用了特许经营资源要结合其他因素判断。但如果像上述案例中双方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经被占用,其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诉请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特许人未实际开店的原因系因特许人所致,那就另当别论了。
案例三、信息披露不全面,未必影响合同效力
李先生与丙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后,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李先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困难,在得知丙公司并不具备“两店一年”资格后,以丙公司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为由起诉丙公司,称丙公司未如实披露信息,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加盟费。
法官释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简称“两店一年”)。此处的“两店一年”是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经常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规定却未如实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为由起诉特许人,要求撤销合同。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资质以及对此没有进行披露,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考虑该因素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以及加盟目的能否实现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判断。
如果丙公司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不能仅因丙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资格就直接撤销合同。换句话说,被特许人选择与特许人订立合同,看中的是特许人的经营模式、技术培训服务或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两店一年”是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件中,如果李先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丙公司没有服务能力和成熟的经营模式,仅以丙公司未如实披露其不具备“两店一年”资格主张撤销合同,其诉请很难获得支持。
部分案件中,特许人对项目营收能力夸大宣传,信息披露不真实,被特许人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起诉主张返还加盟费的,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其一,并非所有的信息披露不实情形均可达到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比如未如实披露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这一信息,就不一定构成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撤销的条件。
其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不如实披露信息,应当由被特许人举证证明特许人存在不实披露的事实。比如特许人在推广宣传过程有不实信息,如果被特许人能够提交特许人载有不实信息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可以视为特许人向不特定被特许人进行了不实的信息披露,这种不实的信息披露如果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被特许人的主张解除可以获得支持。但如果特许人无法举证证明被特许人夸大宣传,那么其以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四、“冷静期”不是试用期,随意毁约不可取
2018年7月,郭女士在网上看到丁公司关于某网红奶茶品牌的招商广告后,随即与丁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丁公司授权郭女士在北京市朝阳区范围内使用该网红奶茶项目相关标识,在协议有效期内,丁公司为郭女士提供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并提供协助选址、评估及技术带店指导服务,该合同有效期为1年。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为郭女士进行了技术咨询与培训、安排人员协助郭女士进行了店面选址并根据选定的店面进行了装饰设计。郭女士试着经营了两周时间后发现经营状况和预期相差甚远。最后郭女士诉至法院,称其经过再三考虑,认为加盟开设店铺的投资运营金额高于其预期,存在较大经营风险,且距离双方订立合同时间很短,尚在法律规定的“冷静期”内,为此决定解除合同。丁公司抗辩称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且店铺未继续经营是因郭女士自身原因,是郭女士单方违约,故不同意返还郭女士加盟费。
法官释法:
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特许人掌握的信息情况往往优于被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俗称“冷静期”条款,旨在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
但是,“冷静期”意味着“一定期限”,“冷静期”条款的“一定期限”体现了法律对被特许人的利益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不应损害到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致使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导致被特许人故意拖延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情况发生。因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冷静期”的合理期限。案例中的郭女士虽然在订立合同后不足一月就提出解除合同,但鉴于其接受了丁公司的培训、选址服务、亦进行了试营业,客观上使用了丁公司的资源,为此其以“冷静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调解解决了争议。
在合同双方对“冷静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法官会视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理。“冷静期”绝不是法律给予被特许人的试运营期间,更不能将“一定期限”作为被特许人在经营业绩不理想、经营出现亏损时可以随意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理由。当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表明其已经审慎地做出全面履行合同的决断,如果允许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则损害了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定期限”的认定可以考虑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止。
五、加盟遭遇新冠肺炎疫情,能否解约不能一概而论
王先生于2019年12月底与戊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加盟戊公司的母婴护理服务店。在经历了开店业务培训、店面装修、设备购置等开店准备事项后,于2020年春节前开业。不料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王先生的母婴护理服务店少有顾客光顾,直至2020年4月,店铺经营情况仍不见好转。眼看投资要打水漂,王先生找到戊公司协商,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一些加盟商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被特许人便以遇到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我们认为,疫情确实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被特许人能否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针对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合同义务而言的。具体到本案,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作协议期限为五年,受疫情影响的期间仅占很小一部分。在国家有力的防控措施下,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控制,社会逐渐复工复产,经济逐渐复苏,疫情并不必然成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特许人可以与被特许人商议,在特殊时期共同克服困难,比如通过适当减少许可使用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结合案情,法院认为王先生以疫情为由主张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再比如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处于疫情期间,显然当事人对疫情的影响已经明知,对可能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可以预见的,如果仅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合同,法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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