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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餐厅被周杰伦诉侵犯肖像权,称经加盟授权使用没欺诈消费者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杰伦起诉厦门网红餐厅一事持续引发关注。中国庭审公开网信息显示,8月18日,原告周杰伦与被告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

杰伦起诉厦门网红餐厅一事持续引发关注。中国庭审公开网信息显示,8月18日,原告周杰伦与被告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在厦门市沧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称,被告所经营的厦门市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装潢陈设、营销宣传以及产品包装上公开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被告辩称,原告授权“J大侠中华料理”有权在餐厅内部装潢设计与对外行销宣传上使用其肖像、姓名权,被告通过加盟“J大侠中华料理”餐饮,获得了使用原告肖像、姓名的权利,不存在侵权的情形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8月20日,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餐厅没有受到此事的影响,仍在正常运营。”

周杰伦起诉厦门一餐饮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

8月18日,厦门海沧法院开庭审理周杰伦起诉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被告无与伦比公司系厦门市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装潢陈设、营销宣传以及产品包装上公开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包括在餐厅的电子屏幕、墙面电视使用原告肖像;餐厅的菜单封面、扉页使用原告肖像;餐厅装修设计以及玻璃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发光波点肖像墙使用原告肖像;在大众点评、口碑、携程网等平台,声称该餐厅系原告开办,并以原告姓名、肖像为噱头,误导消费者;在餐厅门口使用原告全身人形立牌等。

原告周杰伦作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其肖像、姓名具有显著地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肆意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增加了原告承担可能存在的不实商业宣传的风险和社会道德责任,导致原告承受较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肖像、姓名的行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J大侠餐厅菜单。

8月20日,南都记者在点评类网站查询该餐厅发现,其菜单大多使用周杰伦的歌名,如定价39元的“哎呦不错哦”的梅香蜜番茄、价格58元的“说好的幸福呢”的芝香金砖百花球、86元的“你比从前快乐”酸菜鲜滑嫩鲜鱼等。餐厅内饰装修也多带有周杰伦专辑及歌曲元素。

涉事餐厅回应:通过加盟获得使用原告肖像、姓名的权利

被告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授权“J大侠中华料理”有权在餐厅内部装潢设计与对外行销宣传上使用其肖像、姓名权,而被告通过加盟“J大侠中华料理”餐饮,获得了使用原告肖像、姓名的权利,被告并不存在侵权的情形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工商信息显示,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1日,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服务(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自制饮品),市场管理等。

8月19日,该餐厅在官方微博声明回应称,2015年J大侠中华料理首店开业时,周杰伦及一众好友参加开业剪彩。与此同时,周杰伦所属经纪公司开具给“J大侠中华料理”的授权证明,明确了“J大侠中华料理”已获得该公司授权,有权在该餐厅内部装潢设计与对外行销宣传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

根据声明,2017年3月10日,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魔天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J大侠中华料理餐饮加盟协议书》。2017年7月2日,J大侠厦门店开业,周杰伦及其拍档方文山均通过视频方式表示祝贺。

然而,到2019年1月14日,周杰伦的代理律师向魔天伦公司和无与伦比公司寄送《律师函》,称“J大侠中华料理”涉及侵犯原告肖像、姓名及作品等权利,要求魔天伦公司和无与伦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同时J大侠厦门店也收到了该律所发来的通知,并全面配合周杰伦方面整改。

声明提到,2019年12月公司被周杰伦正式起诉,但起诉的材料证据却是餐厅整改之前的视频和图片资料。

声明称,“事已至此,我们无法探究发生了什么事,导致授权如此突然的被收回。我们一开始加盟该品牌,亦是因为周杰伦给该品牌做了如此强的品牌背书,而在授权被收回之后,我们至今也并未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我们并没有欺诈消费者,将继续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并保留起诉北京魔天伦的权利,并且J大侠商标为我方所有,也希望各路网友,在未了解事实缘由之前,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8月20日,南都记者实测发现,目前该餐厅仍可在线订餐。该店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餐厅没有受到此事的影响,仍在正常运营。”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月12日,针对近期不法分子以“萝卜快跑”名义开发虚假网站及APP,并通过网络(社交媒体、聊天软件等)散布虚假招商加盟、租赁信息等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萝卜快跑发布严正声明,并表示已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萝卜快跑向各社交媒体平台累计发出800余次举报,截至目前已下架736条谣言内容。

萝卜快跑明确表示,从未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展“招商加盟”“租赁”“资金募集”等相关业务。对于任何未经授权、假借“萝卜快跑”名义从事侵权、诈骗及其他可能侵害公众利益的非法行为,萝卜快跑表示将坚决予以打击,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相关网民的合法权益。

萝卜快跑也提醒广大网友提高警惕,认准萝卜快跑官方网站、官方社交账号、官方APP,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轻信不法分子的任何伪造内容与虚假承诺,防止遭受损失。一旦发现任何冒用“萝卜快跑”名义或冒充萝卜快跑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广大网友可通过向萝卜快跑自动驾驶官方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或拨打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或举报。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表示:“无人驾驶正处于技术探索的关键时期,萝卜快跑并不急于全面商业化变现,而是坚守长期主义发展战略。此次萝卜快跑第一时间官方出面坚决辟谣,让公众财产免于损失,也彰显了大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应坚决支持萝卜快跑,对开发虚假网站及APP等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另外,广大网民朋友也应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采写:南都记者 汪陈晨

陈赫退股贤合庄”

“加盟商集体维权”

近日,

因被质疑“割韭菜”,

演员陈赫和火锅品牌贤合庄,

再陷舆论风波。

6月8日晚,

贤合庄卤味火锅对此发布声明称,

网传陈赫收取数亿元加盟费

为恶意造谣,

同时陈赫原本就不是贤合庄品牌

运营主体的直接股东。

昔日名噪一时的明星餐饮,如今落得一地鸡毛,贤合庄的故事并非个例。近年来,不少明星直接或间接投资餐饮行业,利用自身的影响力营销品牌,但与此同时,倒闭、维权、法律纠纷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何看待“明星+餐饮”的加盟店模式?加盟商出现亏损闭店,明星该不该负责?法报君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高界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仲凯,带来专业解读。

Q1 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待“加盟”这一商业模式?

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盟”,法律术语是“特许经营”,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对于加盟活动明确了特定规则,包括加盟冷静期、加盟资质要求、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加盟信息披露等。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Q2 近年来,在明星效应下,贤合庄开启飞速扩张模式。但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显示,贤合庄的备案公告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不少加盟商质疑贤合庄违规开放加盟。关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有什么要求?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Q3 如果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就开放加盟,其与加盟商签订的加盟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未经特许经营备案即签订的加盟合同的效力,虽然民法典对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情形,但司法实践中认为,特许经营备案这类活动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这类规定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加盟商告知尚未备案的事实,或者虚构了“已经备案”的事实,构成欺诈的,加盟商仍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Q4 本是奔着明星光环而来,结果却赔得血本无归,如果加盟商无力经营,可以要求总店和明星负责吗?

导致加盟店经营不善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外部的因素,如产品竞争力、自身管理水平、市场环境等。总店和明星是否担负责任,要基于损害发生的事实、违约行为和后果、相关主体之间合作协议的约定,甚至相关公司或企业治理制度的规定来具体分析。

假设总店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约、欺诈或虚假宣传等行为,显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基于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应当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类责任,一般不及于股东,因为股东一旦按照认缴的出资额缴付了注册资本,即完成出资义务,便仅以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只有在“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下,才相应地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因此,如果明星作为股东,已经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不会仅因为“股东身份”而承担该公司可能的违约、欺诈或虚假宣传等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明星本人除了是公司股东,还利用其明星身份及知名度,通过展示其形象等方式,就其参与投资的餐饮品牌进行宣传,则极有可能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代言”。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明星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构成“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以及“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在该事件中,加盟商不属于“消费者”,因此,若加盟商想要根据上述规定追究明星的责任,恐怕难度极大。

Q5部分加盟店关闭后,有些进行过会员卡充值的消费者陷入“退费无门”的困境,消费者可否找品牌总部维权?

加盟或者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加盟商与被加盟企业签署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加盟,那么加盟商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应向加盟商主张权利。

如果加盟商是被加盟企业的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共同被告,通过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Q6为避免产生纠纷,加盟明星餐饮品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对于加盟商来说,在选择加盟“明星品牌”或“网红品牌”时,不能只看重“明星效应”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首先,在选择加盟特许经营时,加盟商需要审慎核实特许人的特许备案资质、品牌资源内容及权属(可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行政处罚(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口碑等信息;其次,加盟商应谨慎签订加盟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要与合作方进行磋商、修订;再次,无论是加盟过程中还是加盟后的经营活动中,都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并且对每个环节都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便于将来维权;最后,加盟商如果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要及时积极取证,委托专业人士维权。

作者|罗聪冉 邹星宇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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