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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案第三方代理公司跑路了?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一颗“青花椒”搅动了国内餐饮界的神经。上海万翠堂公司陆续起诉10余家带“青花椒”字样的四川餐馆,在全国引起巨大争议。先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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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青花椒”搅动了国内餐饮界的神经。
上海万翠堂公司陆续起诉
10余家带“青花椒”字样的四川餐馆
在全国引起巨大争议。

先前报道>>
荒唐!四川数十家餐馆用"青花椒"三字被告了


此前,记者对话上海万翠堂董事长左正飞。其回应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正尚律和)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

连日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果。12月27日晚,有媒体根据其注册地址实地探访,发现正尚律和已人去楼空


正尚律和联络人多次联系未果
曾表示要主动联系记者

12月25日,通过万翠堂公司,记者得到了正尚律和与其业务对接人的联系方式,随即取得了联系,期间该彭姓负责人数次挂断电话。12月26日上午,记者获短信回复,该彭姓负责人表示已看到相关报道,将在下午与记者联系,但截至发稿未获联系。12月27日,记者屡次联系该负责人,截至发稿,电话未接短信也未回复。

当天,记者又试图通过正尚律和所留的公开电话进行联系,但通话语音提示已暂停服务。

天眼查信息显示,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4月1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大厦。在全国一二三线城市均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国性律师机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法律咨询(律师执业活动除外)。

北京总部已人去楼空
上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查阅正尚律和相关信息时,记者还注意到,就在2021年11月1日,正尚律和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理由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该信息在天眼查中显示为“高风险信息”。公开信息还显示,该公司投资的正尚律和(贵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也进行了简易注销。


根据央视财经报道,记者通过其注册地前往四惠大厦实地探访,却发现并没有正尚律和这家企业。据大厦内工作人员介绍,此前确实有该企业,不过后来搬走了。

据北青报报道,此前正尚律和的工作人员曾回应记者,确实已经接到了万翠堂方面的(撤诉)电话,近日会统一回应此事。

业内人士怀疑
正尚律和与律师利用委托滥诉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正尚律和从形式上来看是受授权委托才能采取相关措施,提起诉讼,因此在此次事件中,上海万翠堂无法完全免责。“还要看双方所签委托合同如何约定的,大多数是按比例共同分享利润,也就是分享判决执行到位的款项。”

此前,上海万翠堂负责人称,只收到过2笔共35000元的赔偿,全部转给了正尚律和,万翠堂并未从中谋利。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不排除正尚律和利用委托,再转托当地律师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最终共同获取赔偿款。该人士表示,这是一种滥用诉权行为。


眉山东坡区一家鱼庄老板通过转账记录向记者证实,在“青花椒”诉讼案中,通过多次调解,他们向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登高转账10000元。

12月27日,陈登高律师承认代理了上海万翠堂的“青花椒”诉讼案。但其回应记者表示,不方便透露自己是受万翠堂还是正尚律和所托,也未统计在川代理了多少“青花椒”案。

上海万翠堂则回复称,2020年至今,只委托了正尚律和作为维权机构,也没有收到过一笔来自眉山10000元赔偿款。


“青花椒”还能用吗?知识产权专家来支招



青花椒就是一种在四川家喻户晓的植物、

调味品,怎么还侵权了?


那么,四川的这些餐馆老板该如何应对?针对大家疑惑的“青花椒”三个字能否使用的问题,12月27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邀请了知识产权相关专家进行解答。一起来看看!


解读>>


通用名称是指本领域、本商品通用名称

“青花椒”可以注册为餐饮服务类商标


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副所长李洁表示,认为通用名称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是不准确的。


根据现目前商标法审查原则,商标的显著性需要与它的产品或它的服务项目相结合。


比如,“苹果”可以注册为手机的商标,但却不能注册为水果(苹果)的商标,正是因为对于水果而言,苹果是一种通用名称。“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对于饭店和餐饮服务来说,‘青花椒’是一种通用名称,因此,注册‘青花椒’作为饭店或餐饮服务的商标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李洁表示。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事业部总经理杨明也持有相同的意见。“商标对应到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有不同的分类,如调味品是一类,而餐饮服务是另一类。‘青花椒’作为调味品可以看作是通用名称,但就餐饮服务上,则不见得是一个通用名称,那么上海那家公司是可以把‘青花椒’作为商标注册在餐饮服务项目上的。而且目前涉案商标‘青花椒’在餐饮服务上仍属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其在法律规则内获得保护也无可厚非。”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观点>>


商品通用名称可正当使用

是否侵权要根据是否突出使用


既然“青花椒”注册为商标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就是说上海这一餐饮企业的维权是合法正当的?


李洁和杨明都认为,这主要取决于被起诉商户是否存在将“青花椒”作为一个标志进行突出使用。


“判定商标侵权也需要考虑‘青花椒’字样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杨明说,目前来看,大部分消费者看到“青花椒”更多是将其理解为一道菜品,而并非一个商标。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尽管目前法院有认定侵权的个案,但并不代表任何形式使用“青花椒”字样的行为都会面临赔偿损失的后果,建议相关商户咨询专业人士来确定具体的应对策略。”杨明表示。


“并且,商标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识别不同的消费来源,如果大家消费时,并没有认为自己就是在享受由上海这一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那么也就没有造成识别的混淆性,也并没有触及上海这一企业的合法利益。”李洁表示,“商户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看相关商户是将‘青花椒’作为菜系名称来使用,还是作为对外宣传的一个显著标识来使用。”


“另外,关于商标名称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是动态的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像‘雪花’,最初是使用在面粉商品的商标,因为被泛化使用演变成面粉的通用名称,现在也成为了面粉的一个品类。”李洁进一步补充到,“因此,虽然它还是注册商标,但不能限制其他人的正当使用。”


支招>>


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合法保护自身商标


本次事件中,涉及到相关商户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杨明表示,如果商户并没有将“青花椒”作为显著的商业标志使用,那么可以主张自身对于“青花椒”并不存在商标性的使用行为,自然也就没有构成侵权。同时,“青花椒”作为一味调料,虽然其目前是注册商标,但它在餐饮领域依然存在弱显著性的问题,因此,我们四川相关商家依然可以对该商标启动无效宣告,或启动通用名称撤销申请。


李洁则认为,重点还是在要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利益。“我们注意到,这次涉及到的大多都是一些小规模的餐饮企业,这些企业可能自身也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李洁说道,“企业要树立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在拥有自身注册商标情况下,对自身商标进行合理使用,才能将自身的产品服务来源和他人产品服务来源进行清晰地区分,保护自己商标的合法使用以及限制他人使用,并且也能规避出现类似本次事件的情况。”

记者:

为店名中包含川味调料“青花椒”三个字,四川等地多家餐馆被一家注册了“青花椒”商标的上海企业起诉,部分餐馆收到败诉的判决,赔款并更改店名 ,这一事件迅速引发了关注和争议。随后,原告企业负责人回应说,维权本意是打击恶意模仿的不良商家,已要求负责诉讼的代理公司撤诉。这到底是“正当维权”还是“故意碰瓷”?

用了“青花椒”收到法院传票

四川多家餐企联合组群维权

今年10月,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店主杨女士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诉讼理由是,店名中的“青花椒”三个字,侵犯了一家上海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杨女士说,当时很意外。“10月26日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被告了,我们以为是诈骗犯,不相信。撕开里面有法院的电话,核实后确实有这么一回事,不知道怎么办。”

同样被列为被告的还有成都另一家青花椒鱼火锅店。成都市中院今年12月判决:两家餐馆分别向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3万元,并停止在店名招牌和网络平台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 杨女士说,他们只能换掉使用了两年的店名,现在店名改成“花椒鱼”,“青”字已去掉。

杨女士认为,“青花椒”只是标明鱼火锅的食材和口味,在店名中很常见,招牌上的字体和原告注册的商标也并不一样。他们已经联合受影响的商家提出上诉。

四川媒体报道,相关的诉讼引起关注后,四川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与全国各地花椒协会、律师、商标代理机构等召开紧急电话会议。截至发稿前,四川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的负责人没有接听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的电话。

上海万翠堂道歉并撤诉

称起诉多家“青花椒”餐厅是第三方所为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青花椒烤鱼”“青花椒砂锅鱼”餐馆主要位于江浙沪地区。四川媒体引述公司负责人左正飞表示,万翠堂为了打击恶意模仿甚至骗取加盟费的不良商家,委托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免费维权,维权所得归该公司所有。 目前收到的两笔赔偿共计35000元,都给了这家公司。事件受到关注后,他才知道有多家四川的餐馆被起诉。

左正飞通过媒体“向四川父老乡亲道歉”,承认是员工在办理委托维权手续时没有做好审核。 他已经要求与这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终止合作,对相关案件全部撤诉,并研究是否存在过度维权等。截至发稿前,左正飞没有回应进一步采访的请求。

△另一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

律师:“青花椒”注册为商标显著性较弱

维权应合理有度,不应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认为,“青花椒”作为常见调料的通用名称,注册成商标显著性比较弱。在具体案件中,也要考量这三个字的使用方式。

游云庭表示,还有一个“突出使用”的问题,比如说“青花椒沸腾鱼”,如果这六个字的大小和字体是一样的,出现在店铺招牌上,法院是有可能会判合理使用的;如果“青花椒”这三个字特别大,“沸腾鱼”三个字较小,这种情况法院仍有可能会判停止侵权。“这种案子,即便法院判了构成侵权,首先有可能会不判赔偿,停止使用就可以了。 即便要判赔偿,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比普通的商标侵权要低,可能在侵权赔偿上酌情降低。”

近年来,注册特定商标之后“广泛维权”获取赔偿的做法并不少见。前不久,也有“潼关肉夹馍”这样用地名注册的商标产生维权争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游云庭表示,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不是坏事。如果有注册商标,提起诉讼是合法权利,但还要考虑到知识产权是人为创设的权利,在维权时也应当合理有度,不应当滥用知识产权。被诉的一方,可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提起无效,理由是青花椒代表一种食材,不宜作为餐饮类商标被注册。如果把对方的商标无效掉了,这个诉讼也就结束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商标查询系统显示,“青花椒”商标由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注册,目前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公开资料显示,“青花椒”商标此前已经多次被不同的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2017年、2019年和2020年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面新闻记者 刘虎

继“胡辣汤”“肉夹馍”之后,四川的青花椒也被“盯上”了。

12月22日,有网友在麻辣社区发帖称,因为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四川有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起诉。网友质疑,作为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担忧这样的诉讼,会给餐饮商家带来巨大打击。

12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被起诉的商家之一,“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店主王先生。王先生说,为了应诉,他前后准备了一个多月,没想到11月25日开庭前,起诉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看了他准备的材料后,当庭撤诉。

店名有“青花椒”侵权了?

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企业起诉

在这个引发关注的网帖中,网友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

起诉这些四川餐馆的,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在2021年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的餐馆。

其起诉理由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青花椒”商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这些餐馆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网友列出的被起诉的部分商家

对此,这名网友一方面觉得此事“非常离谱”,“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和消耗大省,万万没想到,会因为青花椒被人告上法庭”。

另一方面,这名网友认为,食材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并担忧这种“玩弄法律”、目的明确的“恶意诉讼”,会给本就在疫情期间艰难维系的餐饮商家带去巨大打击,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重视,打击类似的恶意诉讼。

被诉商家:

开庭后对方撤诉,质疑“起诉目的不单纯”

“我感觉他们这个完全就是敲诈勒索,是专门以侵权名义来找钱的!”12月23日下午,提及此事,被起诉商家之一的“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老板王先生,仍愤愤不平。

今年10月,王先生得知自己被起诉的消息,震惊之余,他也立即和家人一起,着手准备自己的工商信息等资料准备应诉,“真的是前前后后忙了一个多月,觉都睡不好。”

被起诉商家的营业执照

据王先生介绍,他的“王记青花椒鱼庄”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自己远远早于对方。

王先生说,他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本意是将“青花椒”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在于突出食品制作所添加的原材料,而不是作为餐饮服务商标使用。而且,在餐馆的门头牌匾着重突出了“王记”字样,并非是混淆注册商标“青花椒”。

在餐饮行业从业多年,王先生认为,青花椒鱼,在四川民间已形成菜系,在四川或重庆的任何县、市,使用地图搜索“青花椒鱼”四个字,均有很多这样的餐饮店,仅仅就牌匾的前面的字号有所区别,在四川,“青花椒”是家喻户晓的调味原料。

“在11月25日下午准备开庭前,对方就看了我整套的答辩意见,结果开庭,他们就直接撤诉了。”对于这样的起诉行为,王先生质疑该公司目的并不单纯,“是不是刻意来敲诈的?”

原告撤诉

律师观点:

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诉讼,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此事,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由此,若“青花椒”本身作为通用名称,没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则本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倘若“青花椒”注册方在名称前冠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其冠以的地名并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那么注册方以此提起的侵权之诉则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排除其提起类似诉讼的行为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诉讼。

根据规定,若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的是认定为恶意诉讼的主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或涉嫌虚假诉讼,当然,从此次所涉诉讼来看,还不足以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这种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滥用诉权,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对此申请撤诉也属于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但此种行为不应被助长,从而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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