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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使用“老油”……内江法院:不只罚款,还要判刑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获取非法利益隆昌一火锅店老板指使厨师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重复使用2021年2月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获取非法利益

隆昌一火锅店老板

指使厨师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

加工炼制成“老油”重复使用

2021年2月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由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宣判。

这也是内江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这之前,该火锅店老板和厨师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火锅店用“回油” 老板和厨师均获刑

2020年9月,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事犯罪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隆昌市隆华路一段251号-255号经营隆昌鑫良火锅店,并聘请被告人刘某为厨师。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徐某某指使刘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至2019年9月5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该店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火锅锅底173份,销售金额为4844元。经检测,该店内被查获的掺入了“老油”的火锅油中辣椒素含量为2.34*103 ug/kg。

2019年6月11日、7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回收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油熬制成“老油”再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系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4844元,此款上缴国库;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刑罚惩处和民事赔偿分开算

火锅店老板和厨师,均因其犯罪行为受到了刑罚惩处,但此事却并没有就此结束。

2020年11月26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就该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火锅店老板徐某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违法所得的10倍赔偿金48440元及专家咨询意见费1500元。

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徐某某觉得有些委屈,在他看来,他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刑罚惩处的沉重代价,则不应该再受惩罚性的高额赔偿。

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是否于法有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2月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某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 “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消费者食用,且难以核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

市人民检察院诉前在正义网刊登公告,履行了法定的公告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此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正义网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由检察日报主办的门户网站,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故被告徐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后,不影响其因违法行为导致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市检察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而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是否有权主张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承担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是否过高的问题,法院认为,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在确定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诉请类型时,虽未明确将“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列举在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可提出的诉请类型中,但也并不意味该司法解释禁止公益诉讼原告提出“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诉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即是关于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虽是针对具体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进行的规定,但该规定第十七条同时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该规定。

市检察院作为法律规定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其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

据此,法院认为,徐某某因本案行为虽已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并不影响其同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承担的罚金等不能与其应承担的赔偿金进行抵扣。

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10倍赔偿金等费用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某销售掺入“老油”的火锅锅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属于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徐某某因上述销售行为获得销售价款484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以销售价款的十倍作为徐某某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依据,要求徐某某承担赔偿金4844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对本案赔偿金的归属进行了明确:本案赔偿款理应支付至依法成立的特定的消费公益基金,专门用于消费者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公益活动,但鉴于内江尚未依法建立特定的消费公益基金,本案赔偿款暂上缴国库进行保管。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掺入了“老油”这种含有对身体有害成分的食用产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人身权益的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徐某某就其侵权行为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48440元,此款上缴至本级国库保管;向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合理费用15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内江日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文稿:高 波

编辑:张佳瑜、郭丽娜

图片:高 波

来源: 最内江

锅是很多市民喜爱的美食,但一些火锅店为降低经营成本,竟回收顾客吃过的火锅底料和油,经加工处理后制作成“老油”再次销售给顾客们食用。近日,四川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使用“火锅老油”加工炼制成回收油再销售给顾客食用的案件,火锅店内两名从事炼制“老油”的厨师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

两厨师炼制老油

“为让火锅更好吃”

据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底,宋某在华蓥市某火锅店担任厨师,负责炒料、打锅底等工作,为了让火锅更“好吃”,将店内回收的餐厨垃圾火锅底料油再次进行过滤、加热、提炼,制成“老油”,然后又将“老油”掺入新的火锅锅底中供众多消费者食用。

检方指控称,2017年4月底,尹某应聘至该火锅店担任厨师,期间尹某向宋某学习熬制“老油”、炒料、打锅底等火锅锅底制作。尹某学会后,宋某、尹某共同担任厨师期间,主要由尹某负责加工炼制“老油”并将“老油”掺入火锅给顾客食用,宋某在尹某有事或请假时负责操作,2017年6月初宋某离职后,尹某一人负责加工炼制“老油”并掺入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

2018年1月15日晚上,广安华蓥市当地食药监局部门到火锅店检查,查封了一个废弃油桶,一个食物残渣桶,一个底料桶,还有炒料机。

据尹某供述,其2017年4月到某火锅店上班,当时宋某是厨师长,熬制老油这些都是跟宋某学的,两个月后,宋某离开,自己开始使用回收的火锅锅底制作老油,并在拉油的过程中使用老油,然后在打火锅锅底的时候加红油,“老油不是每天都制作,生意好的时候10天左右制作一次,生意差的时候一个月制作一次”。

一厨师称其行为是老板安排

火锅店老板称不知情

法庭上,宋某称,自己的行为是火锅店老板冯某的安排,其辩护人亦辩护称,宋某受老板的安排从事工作,也没有得到工资以外的利益,系从犯。不过,火锅店老板冯某称,自己不清楚宋某、尹某在制作火锅锅底的时候使用了回收火锅锅底的油,也不知道二人制作炒料、火锅锅底的流程,胡某是大堂经理,全权负责火锅店日常的员工管理和店里面的清洁、服务以及在吧台收钱做账。胡某则称,自己没有安排尹某向宋某学习炒料,很少去后厨,不清楚宋某、尹某在制作底料时向火锅中加入了回收油。

法院判决书显示,关于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宋某是受老板的安排从事工作,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未采纳,“从本案现有证据反映,该说法只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佐证,认定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证据不足”。

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某、宋某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以及二人的认罪态度等,法院最终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尹某、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此外,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包程立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年10月28日,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线索举报:成华区洪山路28号的重庆渝江北老灶火锅底料中疑似使用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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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陈志黎透露,经前期摸排后,食药侦查大队民警联合相关部门对该火锅店进行了突击查处,现场查获火锅老油及渣料110斤,挡获犯罪嫌疑人8名。

经查:该火锅店于2016年6月开业,负责人付某某(男,45岁,重庆市人)、张某某(女,47岁,成都市人)、赵某某(男,33岁,广元市人)为节约成本、非法牟利,专门学习“火锅老油”炼制方法。安排传菜员将客人吃剩下的火锅底油,倒入预先准备的带有过滤网的不锈钢桶内进行过滤。每晚待店内客人走完之后,在厨房内将吃剩下的火锅油进行油渣分离。再将分离好的老油进行熬制,按照一定比例配置成供下一批客人食用的火锅底油(老油)。如此循环、反复供给顾客食用。整个油渣分离及炼制过程,均在约12平方米的厨房内完成,环境极其肮脏。

老油及渣料

“经我们侦查发现,从2016年6月开始就采取这样的方式(提炼老油)。通常用新油一锅油成本需要80-90元,为了节约成本,店主让厨师长专门学习了老油提炼技术,学习后使用老油底料。”陈志黎表示,“涉案火锅店一般15天左右老油才重新添加新油,这样可以节约很大的成本,成本在20元左右,节约成本50-60元。”

涉案的一名员工

目前,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及火锅店厨师、工作人员等8人因利用餐厨垃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用于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被成华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颜雪

图片、视频来自警方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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