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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这个答问回应了设立科创板九大疑问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一、近期,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答:2018年1

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近期,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2018年11月5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上宣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上交所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两个多月来,集中力量、只争朝夕、全力以赴推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尽快落地。

相关工作准备,是在中国证监会党委坚强领导和统筹部署下进行的。上海市委市政府给予了很多关心支持,市场各方也积极参与推动。我们坚持锐意改革、统筹推进、狠抓落实,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各项准备进展顺利。主要工作从如下两方面展开。

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改革创新重任。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上交所党委深刻认识到,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上交所的大事,更是资本市场的大事;是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短板的重大机遇,也是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突破口。为了完成好改革创新任务,上交所党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保障。同时成立科创板筹备、注册制筹备、公司监管、制度协调、技术运行筹备、综合保障六个工作组,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全力将改革创新要求落实到业务方案与配套制度的设计执行中。

另一方面,集中全所力量,统筹推进规则、业务、监管、技术等重点工作。根据整体部署和要求,我们在设立科创板的准备中,着重抓好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方面配套制度的统筹设计和落实;在试点注册制的准备中,着重完善市场化的股票发行承销机制,抓好发行上市审核的理念、标准、机制、程序等方面的调整优化。上交所相关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于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等6项配套业务规则中。同时,我们加快推进与科创板差异化交易机制相关的交易系统技术改造、发行上市电子化审核系统开发,相关准备基本就绪;加快推进科创企业市场服务、人力资源保障、新闻宣传引导、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同步准备,配套方案也正在落实中。

二、上交所本次对外征求意见的规则有六项,请介绍一下业务规则整体情况。

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涉及科创板板块建设和注册制试点的统筹推进,需要综合考虑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股票发行、并购重组和退市的制度配套,强化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不同主体的责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制度改革。《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中的整体部署、重点环节和关键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在交易所层面如何同步进行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上交所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是根据《实施意见》和证监会相关规章制定的,共同构成保障改革落地的整体性、配套性制度安排。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主要涉及四个层面。

一是与试点注册制相关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根据职责分工,上交所需要按照试点注册制的理念和要求,承担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职责。为此,制定了《审核规则》,对审核内容、机制、方式、程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审核的衔接安排、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就发行上市审核中承担相应职责的上市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委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咨询委工作规则》),规定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和运作机制等事项。

二是与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相关的发行承销规则。科创板市场股票发行,需要按照市场主导、强化约束的原则,同步进行必要的改革。包括发行价格、规模、节奏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为此,制定了《发行承销实施办法》,就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过程中,网下询价参与者条件和报价要求、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的差异化安排,作出了集中规定。

三是与发行上市后持续监管相关的上市规则。设立科创板,需要针对科创板的功能定位和上市企业的特点,作出针对性、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为此,制定单独的《上市规则》,构建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针对科创板的定位,设置了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包容性上市条件,能够促进市场优胜劣汰的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同时针对科创企业特点,就信息披露、投票权差异、持续督导、股份减持、股权激励等事项,作出必要的调整完善。

四是与科创板二级市场交易运行相适应的交易规则。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相关交易机制设计,需要平衡好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与保障市场流动性的关系,进行必要的交易机制创新。为此,制定了《交易特别规定》,就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等差异化机制安排作出集中规定,并优先于现行《交易规则》适用。

在接下来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上交所将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继续听取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配套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市场发布实施。

三、构建市场化发行承销制度是科创板建设的现实要求,市场参与各方高度关注。目前,上交所《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作出了哪些差异性制度安排?

答:发行承销制度是科创板股票发行中十分关键的基础性制度。目前总的思路是,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导向,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同时强化市场有效约束。基于这一考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就下列事项,集中作出差异化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定价。考虑到科创板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更高,取消了直接定价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将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并允许这些机构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填报不超过3档的拟申购价格。定价完成后,如发行人总市值无法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选择的上市标准,将中止发行。二是强化网下报价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促进价格充分发现。要求网上申购前,披露网下机构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三类市场主要长期投资者的报价中位数和平均数等信息,强化市场监督。如果发行定价超过前述中位数、平均数,应当在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公告,充分揭示风险。三是提高网下发行配售数量占比。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并降低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将不少于60%,以强化网下机构投资者报价约束,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参与。同时,明确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80%,保障网上投资者的申购比例。四是降低网上投资者申购单位。保留“持有1万元以上沪市流通市值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有关规定,并将现行1000股/手的申购单位降低为500股/手,每一个申购单位对应市值要求相应降低为5000元,提升科创板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普惠度。

第二,鼓励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新股发售。一是放宽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也可以进行战略配售。二是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股票战略配售。要求发行人在披露招股说明书中,对高管、核心员工参与配售情况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上市后减持战略配售股份应当按规定进行预披露,以强化市场约束。根据境内外实践经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这一安排,在引入市场稳定增量资金、帮助发行人成功发行等方面富有实效。建立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认购机制,有利于向市场投资者传递正面信号。

第三,进一步发挥券商在发行承销中的作用。增强保荐机构的资本约束,强化其履职担责。为此,允许发行人保荐机构的相关子公司等主体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并设置一定的限售期。引导主承销商培养长期客户,增强主承销商股票配售能力,促进一级市场投资者向更为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为此,要求路演推介时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承销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经纪佣金,并为主承销商自主选择询价对象、培养长期优质客户留有制度空间。同时,为强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有效监管,要求股东将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前,集中托管于保荐机构处。此外,允许科创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促进科创板新股上市后股价稳定。

此外,为了保障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工作平稳有序,上交所将设立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形成良好稳定预期。自律委员会由股票发行一级市场主要参与主体共同组成,通过工作会议形式履行职责,负责就科创板股票发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对股票发行和承销事宜提出行业倡导建议。同时,发挥保荐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机制的作用,促进保荐机构审慎开展业务,形成新股发行规模和节奏安排的市场约束。

四、上市和退市,是企业进入科创板市场的“进口”和“出口”,直接关系到科创板的市场定位和未来的市场生态。《上市规则》对科创板股票上市条件和退市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答:《上市规则》立足科创板的市场定位,对科创板市场股票上市和退市,作出针对性规定。基本思路是,制定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同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畅通市场的“进口”和“出口”。

第一,上市条件重点体现“包容性”。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财务表现上,很多企业在前期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期,投入和收益在时间上呈现出不匹配的特点,有的企业存在暂时性亏损,有的企业在研发阶段还没有产生收入。公司治理上,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协议控制架构等特殊方式,更加依赖人力资本。因此,需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上市指标体系,满足不同模式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财务特征,但已经拥有相关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基于上述考虑,《上市规则》制度设计大幅提升了上市条件的包容度和适应性。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在非财务条件方面,允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等特殊治理结构的企业上市,并予以必要的规范约束。在相关发行上市标准的把握上,也将考虑科创企业的特点和合理诉求。比如,为适应科创企业吸引人才、保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团队稳定需求,允许企业存在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针对科创企业股权结构变动和业务整合较为频繁的特点,放宽对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营业务变化、董事和高管重大变化期限的限制。

第二,退市标准重点落实“从严性”。在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设计中,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重点从标准、程序和执行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一是标准更严。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方面,吸收了最新退市制度改革成果,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在市场指标类退市方面,构建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指标体系更加丰富完整;在财务指标方面,在定性基础上作出定量规定,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空心化”企业的基本特征,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其他合规指标方面,在保留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二是程序更严。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避免重大违法类、主业“空心化”的企业长期滞留市场,扰乱市场预期和定价机制。压缩退市时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三是执行更严。现行退市制度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是,个别主业“空心化”企业,通过实施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粉饰财务数据,规避退市指标。为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科创板退市制度特别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启动退市。

五、制定符合科创企业特点的持续上市监管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科创板市场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上市规则》就此作了哪些主要制度安排?

答:《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是规范科创上市企业持续监管的主要规则。相对于现有的股票上市规则,着重设计了如下五方面制度:

第一,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共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着重针对科创企业特点,强化行业信息、核心技术、经营风险、公司治理、业绩波动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信息披露量化指标、披露时点、披露方式、暂缓豁免披露商业敏感信息、非交易时间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等方面,作出更具弹性的制度安排,保持科创企业的商业竞争力。

第二,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科创企业高度依赖创始人以及核心技术团队,未来发展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保持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为此,配套规则对科创企业股份减持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安排:一是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控股股东在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应当保持控制权稳定和明确;适当延长核心技术人员的锁定期,上市后36个月不得减持股份。二是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对于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公司上市届满5年的,不再受此限制。三是优化股份减持方式。允许特定股东每人每年在二级市场减持1%以内首发前股份,在此基础上,拟引导其通过非公开转让方式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减持,不再限制比例和节奏,并对受让后的股份设置12个月锁定期。四是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除按照现行减持规定实施减持外,还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实施减持,以便利创投资金退出,促进创新资本形成。五是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在保留现行股份减持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要求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前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

第三,更加规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尊重科创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践选择,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上市。为平衡利害关系,《上市规则》对如何合理设置差异化表决权,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一是设置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发行人作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表决权差异安排在上市前至少稳定运行1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人须具有相对较高的市值规模。二是限制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主要包括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发展或者业绩增长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持有人不符合主体资格或者特别表决权一经转让即永久转换为普通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的既定比例。三是保障普通投票权股东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除表决权数量外其他股东权利相同,普通股份表决权应当达到最低比例,召开股东大会和提出股东大会议案所需持股比例及计算方式,重大事项上限制特别表决权的行使。四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和变化情况,监事会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和运行出具专项意见,禁止滥用特别表决权。

第四,更加严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压严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是实施注册制的重要支撑。持续监管制度安排贯彻和落实了这一原则。一是延长持续督导期。首发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和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施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的,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应当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二是细化对于上市公司重大异常情况的督导和信息披露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督促公司披露重大风险,就公司重大风险发表督导意见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三是定期出具投资研究报告。要求保荐机构定期就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行业情况、公司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开展投资研究,定期形成并披露正式的投资研究报告,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更加灵活的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是科创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是扩展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与对象范围。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限额由10%提升至20%。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二是提高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灵活性。取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同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表专业意见。三是提升股权激励实施方式的便利性。按照现行规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从实践看,部分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由于未达到行权条件,需要回购注销。《上市规则》取消了该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便利了实施操作。

此外,还规定了更加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制度。科创板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由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实施程序更为高效便捷。同时,要求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六、上交所对科创板交易制定了特别规定,特殊性安排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为防控过度投机炒作、保障市场流动性、为主板交易机制改革积累经验,《交易特别规定》针对科创企业的特点,对科创板交易制度作了差异化安排,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科创企业商业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较大、经营风险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价值判断能力。由此,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二是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科创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等固有特点,股票价格容易发生较大波动。为此,在总结现有股票交易涨跌幅制度实施中的利弊得失基础上,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此外,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三是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盘中连续交易的有效补充,可以满足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

四是优化融券交易机制。为了提高市场定价效率,着力改善“单边市”等问题,科创板将优化融券交易机制,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五是调整和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包括调整单笔申报数量要求,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此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以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六是加强交易行为监督。为避免大单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较大冲击,确立了审慎交易和分散化交易原则;强化了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上交所将在科创板推出后,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对上述差异化交易机制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将根据需要稳步推出做市商、证券公司证券借入业务等制度,对科创板股票交易机制作出进一步调整优化。

七、试点注册制下,交易所将承担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职责。请问相关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安排,坚持了什么样的基本思路?

答:试点注册制下,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的制度设计,既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又要坚持从资本市场实际出发,平稳起步,有序推进。总体思路如下。

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注册制下的发行上市审核,在关注相关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将以信息披露为重点,更加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好投资者权益。交易所着重从投资者需求出发,从信息披露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角度开展审核问询,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这样的审核过程,是一个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相应地不断丰富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的互动过程;是震慑欺诈发行、便利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的监管过程。

二是推进审核公开透明。交易所要承担好发行上市审核职责,需要进一步推进监管公开。《审核规则》积极推进审核标准的统一化、公开化,增强审核公信力;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核,优化审核机制、流程,向社会公布受理、审核进度、上市委会议等关键节点的审核进度时间表,强化审核结果的确定性;及时公开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和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内容,加大审核过程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审核时限,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压严压实中介责任。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能否勤勉尽责,是注册制试点能否顺利落地的重要基础。在信息披露责任上,更加突出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把关。《审核规则》规定了保荐人在申报时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审核中根据需要启动现场检查、事后监管给予“冷淡对待”等措施,推动落实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职责,更好发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看门人”作用。

四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立足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国情、市情,更好发挥市场监管作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如出现不符合基本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等情形,将依法依规行使否决权,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审核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开展必要的核查或者检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终止审核;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查处。

八、在试点注册制中,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相关的信息披露,将从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核,这与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一基本要求是什么关系?

答:注册制试点下,发行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简称“老三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承担把关责任。按照《审核规则》,交易所将从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简称“新三性”)的角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审核,以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新三性”与“老三性”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如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老三性”是对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发行人应当保证“老三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承担把关责任。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充分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重大信息;保荐人承担“看门人”职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确保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服务机构要确保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将发行人的诚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落实到位,是发行上市监管的重要目标,也是注册制试点的改革方向。

另一方面,“新三性”与“老三性”之间是方式和目的、手段和结果的关系,交易所通过“新三性”审核促进“老三性”。在发行上市审核中,交易所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从投资者立场出发,以“新三性”为抓手和切入点,开展信息披露审核问询。基本目标是,通过审核问询,督促发行人承担好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形成震慑,以减少和避免欺诈发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从充分性的角度进行审核时,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发行人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本次发行的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等事项。

从一致性的角度进行审核时,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之间是否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对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重大差异作出合理解释等事项。

从可理解性的角度进行审核时,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浅白语言,是否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是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是否采用直观、准确、易于理解的披露形式等事项。

九、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请问其职责与功能定位是什么?

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设置上市委是为了保证试点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升审核工作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试点过程中,上交所层面的发行上市审核职责将由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与上市委共同承担。审核机构承担主要审核职责,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上市委侧重于通过审议会议等形式,审议交易所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报告,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上市委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委运行机制。一是在人员构成上,注重专业性与独立性。上市委主要由本所以外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共30-40人组成,专业上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专业人士,来源上包括市场人士和监管机构人员。二是在工作职责上,突出监督与把关。上市委审议会议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内容和审核机构是否同意发行上市的初步建议发表意见,全面、充分讨论,形成合议意见。三是在工作程序上,强调公正、勤勉。上市委相关制度依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委员选聘、参会委员抽选、会议通知、回避要求、审议机制、审议工作监督等,作出全面、细致的安排,确保上市委切实履行职责。

设置咨询委主要是为科创板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政策建议,推动科创板建设,促进科创板制度设计完善。科创企业处于科技前沿,专业性较强,更新迭代和发展变化快,为更准确地把握科创企业的行业特点,咨询委将根据本所上市推广及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需要,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咨询委工作规则》规定了咨询委运作机制。一是在人员构成上,突出专业性和代表性。咨询委员会由40-60名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并根据行业划分为多个咨询小组。咨询委委员由本所选聘,并可商请有关部委、单位及相关科研院校与行业协会推荐委员人选。二是在工作职责上,定位于专家咨询机构,重在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将根据本所工作需要,在上市推广相关工作中,就企业是否具有科创企业属性、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提供咨询意见;在发行上市审核相关工作中,就发行人披露的行业现状、技术水平和发展前景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对审核问询提供意见和建议。三是在履职方式上,保持适当的灵活性。本所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就具体咨询事项向相关行业委员进行咨询。

文丨张帆

近日,超模Shanina Shaik证实,2019年“维多利亚的秘密”大秀将停办。早在今年5月,“维密”母公司L Brands的首席执行官Les Wexler就给员工发了一封内部信,称网络电视不再是“维密”年度时装秀的合适选择:“时尚是变化的行业,我们必须改变才能成长。因此,我们决定重新考虑传统的‘维多利亚的秘密’时装秀。”

实际上,这场华美的内衣秀在2015年便走上了下坡路,当年的收视率暴跌30%,2018 年的观众人数更是跌到327万,不足巅峰时期的1/4,似乎已没有人会在电视上收看“维密”秀。

如“维密天使”般的性感、优美,统治着过去几十年的主流审美。但随着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等思潮的流行,“千禧一代”不再以性感为美,或者说,至少不再认为性感是美的唯一标准。多元化的审美趋向,人们拒绝被凝视、被物化,或许就是“维密”秀无法再引起共鸣的原因。

“维密”的秘密:消费主义下的身体解放

谈起“维密”秀,很多人会对2003年至2006年前后的“诸神时代”心向往之。那是“维密”最辉煌的时期,汇聚了世界上最顶尖的模特。这些“蜂腰美腿”的超模背后,是一系列定性的数字:身高1.76-1.8米、腰围不超过60.9厘米、体重41-55公斤、体脂不高于18%,而这串数字共同指向了一个词——“性感”。

不管是从舞台的精美设置、模特的傲人身姿,还是在录制过程中镜头对身体部位的强调,都不难看出, “维密”秀传递的是一种性感撩人的价值取向。这份性感,并不是单纯地展现女性之美,更多的是为了用性感制造消费欲望、产生消费行为。

“维密”2005年圣诞主题开场秀

批评“维密”的人认为,以性感为核心价值的背后是在取悦男性,屈服于男权审美。但也有人认为,身着华美内衣的模特自信地展现身体,正是女性解放的象征。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展现了当下社会的矛盾:“一方面, 我们的时代是空前放纵身体的时代,另一方面,它也是对于身体的控制空前严厉乃至残酷的时代。”

在消费社会,被理性压抑的身体和欲望爆发出来,成为公开的话题。人们在社交网络po出自己的照片,品评明星的容貌身材,讨论医疗美容、瘦身食谱,不断审视着自我和他人的身体。

歌手谭维维的日常饮食因对减肥很有效果,受到网友追捧,被称为“谭维维食谱”

市场在促进身体解放的同时, 又给身体套上了无形的枷锁。因为,在市场所宣称的自由竞争中,美貌和身材也变成了重要的竞争力。一旦将身体置于市场的竞争中,为了取得胜利,便不可避免地接纳市场的标准,对女性而言,是苗条、性感;对男性而言,是健壮、高大。在这样的社会中,我们为自己的身体花费大量金钱:健身、美容、购买时装等,以期增加竞争的筹码。

市场仿佛有很多使人变美的商品和服务,只要发生了消费,便可以将它斩获。商品是单一形态、流水线生产的,所以商品化的美丽拒绝多元。在消费社会下对标准美的追求,实际上是对某种流行商品永无休止地追逐,为了自身与社会同质化而做的表演。

研究流行文化的鲍德里亚认为,在消费社会中,“通过人的身体和性的信号的无所不在,特别是女性身体的无所不在,通过它们在广告、流行和大众文化中的普遍存在和表演,通过一系列采取消费形式的个人卫生、塑身减肥、美容治疗的崇拜活动,通过一系列对于男性健壮和女性美的广告宣传活动,以及通过一系列围绕着这些活动所进行的各种现身秀和肉体表演,身体变成了仪式的客体……身体作为一种事件, 要么为疾病所累, 要么为性感所累”。

《身体、空间与后现代性》,汪安民 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旧有的审美标准充满束缚、急需革新,多元化的审美流行开来,健康、平等、自信等新的审美理念正被更多的人接受。许多商品为了迎合新的多元化审美潮流,也越来越具有包容性,主打健康舒适。ThirdLove是美国新生代内衣品牌,他们主张“为所有身材而设计”,致力于打造一个为全体女性服务的品牌,无论她身材体型、年龄种族和性别取向是如何。再如,美国明星 Rihanna 的内衣品牌 Savage x Fenty 和美国女性时装连锁商店 Torrid,都非常关注女性独立,经营大码女性服装。

“维密”首席营销官Ed Razek在接受时尚杂志《Vogue》的采访中发表关于大码模特和跨性别模特的争议言论,美国互联网内衣品牌 ThirdLove 利用一整版的纽约时报版面,以公开信的形式抨击了他的言论。

“维密”曾经的火热,是消费主义下身体的狂欢,当它冷却下来,正是人们思考身体解放、审美多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最佳时机。

美的历史:审美的标准一直在变化

性感,一直被认为是“维密”的核心价值,“维密”超模似乎代表了这个时代美的最高标准。然而,美是否真的有标准,唯一的美是否存在?我们可以从历史上时尚风气的演变,来看待这个问题。

黑格尔说:“人体到处都显出人是一种受到生气灌注的能感觉的整体。他的皮肤不像植物那样被一层无生命的外壳遮盖住,血脉流行在全部皮肤表面都可以看出,跳动的生命的心好像无处不在,显现为人所特有的生气活跃,生命的扩张。就连皮肤也到处显得是敏感的,现出温柔细腻的肉与血脉的色泽,使画家束手无策。”

人体是自然赋予人类神奇的礼物,从古至今,人类从未停止过对身体美的追求。身体之美,处处彰显着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经验;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不断改变着人类对身体美的认识。所谓“唯一的美”是伪命题,一旦我们认识到性感、苗条,不过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跳脱出当下的审美束缚,反观自身所处的文化环境和历史传统。

古希腊人崇尚健美的身材,“青年人大半时间都在练身场上角斗,跳跃,拳击,赛跑,掷铁饼,把赤露的肌肉练得又强壮又柔软,目的是要练成一个最结实、最轻灵、最健美的身体。”

米隆《掷铁饼者》

到了中世纪的欧洲,肉体被贬斥、被隐藏。而文艺复兴时,“个人和社会都被极其强有力的刺激剂激发起来了;一切都经常地一次次爆发燃烧,一切都奔向广阔的天地。人的精神竭力想超越自我, 飞跃现实造成的障碍。诞生了全新的人, 具有全新的观点。”

所以,与中世纪崇尚灵魂、压抑肉体相比,这时的欧洲重新发现了人的肉体,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理想的体貌都是性感的。尤其是女性,丰腴、富态、性感,被认为是美的。此时,与性感并驾齐驱的审美理想是成熟,男性通过显示发达的肌肉、宽肩、厚实的胸膛等来强调力量,女性则要渲染胯股和乳房。为了显示出充分发育、成熟的美,一些女性将垫枕围在腰上,有些发胖,好像怀了孕,与今天我们崇尚的细腰完全相反,这正是因为文艺复兴时期强调健康而强烈的肉欲。

鲁本斯《美惠三女神》

到了17、18世纪,在君主专制的时代,开始蔑视一切强壮有力的东西。在统治阶级眼中,真正的高贵和真正的贵族气派,首要的是无所事事,苍白、纤细成了这一时期的主流审美。

《欧洲风化史》,[德]爱德华·傅克斯 著,侯焕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

女性开始追求垂直的线条、修长的双腿则始于二十世纪,尤其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因为苗条和运动的外形、没有多余的脂肪、纤细而结实的四肢,精神饱满的面孔代表了女性走向男性的领域,与他们竞争,身体不再被繁复的衣物束缚扩大了女性的自由度。

身体审美风尚的变化,再次证明了那个道理:美的标准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许我们对美的认识无法摆脱时代的深刻影响,却可以不断反思,避免随波逐流。

审美多元,从拒绝他者的凝视开始

人体的审美风尚,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崇尚审美多元化的当下,是否将迎来新的一轮审美革新?此前,“小鲜肉”、“小奶狗”以及VOGUE发布的亚裔女孩照片都引起了审美多元问题的讨论,多元化的审美正在成为主流价值观。

一方面,消费水平的差异导致审美标准分化,互联网时代,流行稍纵即逝,再难有一种审美范式形成一枝独秀的局面。另一方面,在这个开放的时代,不同群体努力争取被尊重和表达自我的权利,审美多元的理念正与此契合,它的最终目的不是审美平等,而是文化平等,乃至社会平等。

美国版VOGUE在官方社交网站上分享了模特Qizhen Gao的一张照片,引发讨论

为什么我们需要多元审美?达到它之前,还有多少路要走?我们可以通过解读一个有趣的现象,来回答这个问题。

人们在讨论“维密”将性感作为卖点时,会思维定式地认为这是男权审美下的结果,即女性想要吸引男性的目光。但值得注意的是, “维密”的女观众并不在少数,女性对女性的视觉消费一直存在。女性在收看“维密”秀时,她们学习超模的气质、神态,或激励自己,或幻想遥远而神秘的超模生活。

同样的,现在的女性宣称化妆不是为了取悦男性,而是取悦自己,或是在同性朋友面前显得更美丽、自信,女为悦己者容的时代已经过去。在装潢时尚的咖啡厅、美术馆,我们常看到人们聚在一起自拍,朋友圈。不可否认,这是在展现自我的美丽,但这种展现仍隐含着被认可、被欣赏的期待。

随着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她们拒绝再接受男性的凝视,但是同男性一样,作为个体,在自我身份的确认中,仍需要依靠他人的凝视。萨特曾指出:“我们要成为另一个人凝视的对象,才能意识到自我。”也就是说,我们的存在需要他者来肯定,是某些他者认知的结果。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当他在向社会流行的审美靠拢时,他希望被注意到,在他人的注视下确认自我价值。

人们在对“身体偶像”的“观看”中不断地观看自己,将自己的身体与理想标准进行比较,其实也是在以他者的眼光审视、评价、定位自己。韩国女模特高允真被喻为新的“整容模板”,当下的明星写真也往往标出身体参数,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是人们仍需要一个外在的标准来确定我是谁,我是什么样子。

韩国模特高允真被喻为新的“整容模板”

当我们意识到审美要多元、倾羡那些勇敢展示自身不完美的人时,其实是在他人的体系、社会的体系之外,重新认识自我。审美多元,每个人的美无需他人认同,甚至无需他人欣赏。

撰文丨张帆

编辑丨余雅琴

校对丨翟永军

光明时评】

作者:严飞(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来,有关“第一学历偏好”的话题再次引发热议。

所谓“第一学历偏好”,指的是在劳动力市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将求职者的第一学历毕业院校是否属于“双一流”或者“985”“211”高校作为筛选门槛的现象。在这一偏好下,一些第一学历为普通院校的毕业生尽管拥有更符合招聘要求的专业技能、更加丰富的实习经历,甚至他们的硕士、博士深造学历属于“双一流”高校,却可能连招聘的门槛都无法达到。这种“学历查三代”的倾向造成了一种困境:占绝大多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面临着被压缩的求职空间,继而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的就业焦虑。

从企业的立场来看,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于高质量人力资源需求旺盛的环境下,第一学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有效率地筛选出更具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毕业生,尽管这样简单粗暴的甄选方式可能会漏掉普通院校中的佼佼者。但另一方面,行业和企业却很少能够真正去思考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是专业技术扎实的,还是长于沟通协作的,抑或是富有创造力的?最终只能笼统地将“双一流”高校作为选拔的主要标准。所以,一定意义上,“第一学历偏好”就是人力资源的“面子工程”。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第一学历偏好”这一简单规则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非常复杂的社会结构性因素。美国学者劳伦·里韦拉揭露了美国的企业招聘中弥漫的一种“名校情结”。里韦拉通过对美国起薪最高的三大行业——投资银行、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校园招聘进行研究,揭示了为什么在“人人都能追逐美国梦”的美国社会中顺利通过招聘选拔、最终获得高薪职位的往往是来自富裕家庭的学生。

尽管学习和就业的结果通常被解释为个人抱负和能力,但里韦拉却发现,收入较高且受过优质教育的父母会将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本传递给下一代,使他们在高校入学竞争和顶尖行业入职竞争中领先一步。换句话说,企业招聘看似是一种能力取向的平等选拔,实际上却是帮助精英阶层完成了优势地位的代际传递。因此,“第一学历偏好”正在制造和扩大新的不平等。

“第一学历偏好”的背后,不仅包括学生个人的能力、期望和努力,也包括父母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文化背景,甚至包括这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总体而言,经济条件好的家庭能在孩子的教育上投入更多资源。经济资本为孩子提供教育优势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择校,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高质量的公立学校过度集中在学区房价格相对更高的区域,而私立学校的学费一年动辄几十万元。这些学校的师资更雄厚,能够提供更前沿、更丰富的学习资源,以及大量的荣誉奖励、先修课程、运动和艺术项目。重点学校不仅能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和社交能力,也能帮助他们打造一份有竞争力的学业和课外活动简历,这在申请高校或就业应聘时非常有用。

社会资本也产生着很大影响。一方面,父母社会关系网的规模、地位和范围能够成为孩子获得重要机会、信息和资源的途径;另一方面,在校生自身的社会网络甚至更为重要,特别是那些已在行业中浸润多年的校友前辈能够激励学生对未来的期望,也能对如何准备实习和求职提供内行的指点。除此之外,文化资源,即人们用来融入社会环境的各种观念框架和行为框架,也对学生能否成功应对大学和企业的考验产生着影响。

但是,是不是说家庭背景就早早地“决定”了学业成就,而学校背景就早早地“决定”了工作机会?并不必然。从近年来教育部对于高考的调整,比如取消自主招生、取消竞赛加分等做法来看,教育改革的一个明确倾向是优化“平等的选拔”,而非加重“不平等的选拔”。

高考仍然是年轻人进入大学甚至是重点大学的主要桥梁,而学费在中国并不是成绩优秀的寒门学子追求一流大学的阻碍。进一步来说,并不是一纸重点大学或非重点大学的文凭就定性了一个人的前半生,也决定了一个人的后半生,找到一份什么样的工作更在于努力和选择。非一流高校的学生依然可以通过实习、社工和社会实践去弥补欠缺之处,一流高校的毕业证书也不可能直接为学生提供一份工作。

“第一学历偏好”能破除吗?这需要就业政策的正确引导,同时,我们也应该从另一个角度做深层反思: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教育?近10年来,我们见证了经济模式和科学技术的巨大革新,那么下一个10年,我们很有可能经历教育体制和文化观念的重要改变,教育会更加强调开放、自信和价值塑造,而社会观念也更加强调多元创造力。这是破解“第一学历偏好”的真正答案,这一过程也必然需要各方作出更多反思。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26日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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