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陈栋 通讯员 金健
劳累一天,连日奔波,晚上闲下来,到足浴店捏个脚,或者到澡堂泡个澡放松下,是当下很多人会选择的休闲方式。但服务行业鱼龙混杂,不该“服务”的,一些店里也提供了,不少店里,消防安全都不过关,卫生环境也存在大问题。
选一处合法合规的放心服务场所进行休闲放松,是很多消费者所希望的,但是要消费者自己去甄别,并没有那么容易。
然而这在台州临海的大田街道,这个并不是难题。“我们已经帮消费者们‘把脉’过了,在服务行业的门面上,都有一块安全等级公示牌。大家可以根据牌上的颜色来判断这家店规不规范。”大田派出所的民警介绍道。
小时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大田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洗浴、足浴场所在经营状况、硬件设施、从业人员资格以及消防许可上都不够规范。“服务行业客户流动性比较大,人员也比较多,万一因为不规范酿成火灾等事故,或者藏污纳垢存在违法行为,对消费者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那有没有什么办法防患于未然,做好严格监控呢?为此大田派出所开了好多次碰头会,把街道、卫生、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负责人都请了过来,最终建立了“三色等级”管理机制,并且很快在整个街道试行下去。
据派出所的民警介绍,“绿色”代表治安管理优秀场所,“黄色”代表治安管理良好场所,“红色”代表治安管理不达标场所。“对长期守法经营的实行绿色治安管理,开展每月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内部设施不符合经营规范的实行黄色治安管理,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且开展每月不定期多次检查,整改完毕的再转为绿色治安管理;对于群众举报经查实的直接给予红色治安警示,依法关停。”
另外,日常检查中如果发现一家店存在重大的隐患问题,工作人员会统一集中力量对这一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清扫、定点清除,使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更具针对性、有效性,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大田派出所所长单永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足浴、洗浴等服务场所实行等级管理,是社区警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有效整治行业场所乱象,从根本上铲除涉黄滋生土壤,消除行业内消防和卫生方面的隐患和不足,让辖区的每一家服务场所都规范化,让消费者也更放心。”
单永坚透露,经过他们的几轮检查和整顿,辖区内原先19家服务场所,已经被关停了9家,剩下的10家目前都能达到正规经营的标准。“但这不代表这10家就‘安然无恙’了,我们每个月的抽查不会断,只要发现问题就必须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永久关停!”单永坚态度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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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2000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管理,促进洗浴和美容美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浴或者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宾馆、饭店、写字楼、体育运动场所等附属的洗浴设施和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外,洗浴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第四条 在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工作的外地务工人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暂住证明和务工证明。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应当持相关证明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申请。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等专业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 严禁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禁提供色情服务;严禁开设赌场、赌局;严禁吸毒、贩毒和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制品、图片等物品。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在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和其他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提供有偿陪侍、异性按摩(头部、足底按摩以及市残联批准的盲人按摩除外)。
(二)不得张贴、悬挂或者设置格调低下、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图片或者装饰物。
(三)沐浴、按摩场所不得设置完全封闭的包间;美容美发场所只能设置开放式隔断。
(四)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或者佩带统一的服务标志。
(五)专营或者主营洗浴的,其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时;除依法办理旅店业登记手续的外,不得为顾客提供留宿服务。
(六)其他工商、消防、卫生、环保、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 向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第八条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商品流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品流通、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向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洗浴或者美容美发经营活动,或者为违法行为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包庇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沈阳市沐浴服务单位
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为进一步做好近期我市沐浴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市防指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沐浴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近期沐浴服务行业(包括洗浴、足疗、水疗等服务行业,下同)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期间沐浴服务单位疫情防控。
二、经营服务管理
(一)沐浴服务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洗手液等适量防疫物资储备。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及时向员工传达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培训。
(三)严格落实各地区属地责任,加强对沐浴服务行业恢复经营后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员工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上岗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严格洗手消毒,全程佩戴口罩。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出勤人员姓名、身体状况、居住地址等信息。
(五)员工要及时全程接种疫苗,加强防护,做到“应接尽接”,须提供全程接种疫苗证明和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能返岗,返岗后每48小时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要加强集体宿舍管理,做好防护和清洁消毒。
(六)沐浴服务单位内部的餐饮、住宿服务,严格按全市对餐饮、住宿行业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三、环境卫生要求
(七)加强室内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加大新风量,定期清洗、消毒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必要时更换关键部件。
(八)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等),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沐浴用品包括客用浴服、毛巾、洗浴按摩用具等应“一客一消毒”,可使用一次性消耗品,鼓励客人自带沐浴用品。
(十)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
四、顾客管理
(十一)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按属地防控要求,在进入门店时积极配合沐浴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等疫情防控“四件套”措施。
(十二)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十三)营业期间严控入店人数,不超过更衣箱数量的50%,避免人群聚集。后续将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
五、应急处置
(十四)当沐浴服务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十五)沐浴服务单位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应立即执行报告制度并妥善安排就医。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人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市场保障监管及复工复产组
2022年5月27日
沈阳网、沈报全媒体记者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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