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销售年度预测测计划,制定生产年度生产计划;
2、根据每月销售预测及实际销售订单,编制月生产计划,及日作业计划,组织和管理生产;
3、制定、修订生产消耗定额,费用指标,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4、根据生产任务状况,合理申请物料采购计划,使生产顺利进行;
5、根据生产订单情况,合理采购包材,辅料数量;
6、负责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及监督生产、安全环保、质量、设备、消耗等事项的执行;
7、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品质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期按质出货;
8、加强生产安全、环保意识培训,提高车间人员安全环保意识,提升车间安全环保工作;
9、合理安排员工培训,包括生产管理,岗位职责,业务技能,6S管理等内容,不断提高员工的个人思想,管理及技术素质;
10、公司确定的其他事务的安排及执行检查;
陈昊南(1981.1.28— )原名:陈少建,中国四川巴中籍。笔名:巴山夜雨0827,1999.3外出务工,从事酒店餐饮、建筑工程、广告营销、钢铁互联网、钢铁贸易、成品窗帘等行业,成考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拥有20余年营销销售管理经验。南下海南、北上北京、东进上海,用脚步丈量祖国大好河山。南北之恋莒县姑娘,儿女双全。知识原创者,也是知识搬运工。曾几何时也也是那风度翩翩少年,但无奈岁月催人老。也曾辉煌灿烂,也曾一败涂地,但终究承蒙时光不弃!人生进入下半场,只愿未来温柔以待!
陈园相遇几相思,昊有桃园境蜜甜,南北少年花否爱,来年可否共缠绵!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临街餐饮门店油烟治理的建议》(第0489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餐饮类经营主体的登记、许可法定要求
您在建议中提及的以火锅、烧烤、江湖菜等形式经营的主体,在商事登记注册中,其经营范围均属于“餐饮服务”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餐饮服务”属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后置许可事项,即,经营主体先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身份,再凭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行业准入许可,经营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目前,《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机关均为市场监管部门,但审核职责属于不同的业务处(科)室,具体办理流程及法定依据如下:
(一)营业执照办理。申请人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主体准入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食品经营许可办理。经营主体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包含营业执照在内的行业准入申请材料,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核实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营业执照核定、食品经营许可与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关系
油烟、异味、噪音扰民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如您在建议中指出,临街餐饮门店一方面可以对拓展就业渠道、盘活社区经济、丰富居民生活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却可能因为产生油烟异味等后果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同时,行政管理机关若简单以处罚、责令关闭的方式对涉事经营主体予以处理,难免引发后续纷争,带来较大的社会治理成本。
2019年,我局曾就此问题致函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关于对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纳入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范围的复函》明确答复:“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性规定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纳入许可审查范围,变相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提高了经营主体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的门槛,是明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油烟、异味、废气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这些条件,不应纳入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的审查范围。”“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要求,行政机关通过现场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予以许可。”同时,“建议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合法经营,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六批)》(发改办体改〔2023〕780号)中的案例3,认定福建漳州东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油烟、噪音排放等情况检查合格作为办理餐饮类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前置条件的行为,属于违规设置经营主体准入前置条件,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的违规行为。
综上,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餐饮类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许可时,并未获得对该类主体是否涉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审查的法定授权。
三、目前开展的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局立足职能职责,强化部门联动,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项目联合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渝环〔2019〕177号),建立完善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餐饮油烟管理提示警示及治理工作:
(一)建立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协作机制。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营业执照申请阶段,向申请人发放《重庆市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书》,明确法律规定、处罚依据、技术标准和备案报批路径,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既强化主体责任,也为申请人备案申请提供便利。
(二)建立餐饮服务项目监管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抄告给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便于生态环境部门将相关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视野,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同时,两部门在日常独立监管活动中,如果发现相关经营主体存在违反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或污染防治设施强制性安装规定的,及时通报给对方单位,形成部门间监管联动。
(三)建立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治理合作机制。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召开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协调会,会商解决餐饮油烟扰民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投诉强烈的与餐饮油烟问题有关的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进行检查,涉及违法的,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限期整改,各自依照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立足于完善行政便民惠民举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营造和谐包容社会风气、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扎实开展临街餐饮门店治理工作:
(一)优化告知程序及内容。将《重庆市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发放时间固定为营业执照办理申请阶段,并进一步细化告知内容,在告知书中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等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条文进行重点标注,并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告知书一式两份,经申请人签字后由登记机关及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便于经营者直观掌握相关规定、便捷后续联络咨询。
(二)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将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的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前至《营业执照》办理完成后即共享,同时,拓宽告知信息范围,将登记注册相关信息一并抄告给生态环境部门,便于其提前介入、指导经营者对进入餐饮经营环境依法进行装修、完成设施安装等筹备工作,降低后期整改几率。
(三)夯实住宅小区商住功能分离设计。全面落实2018年3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导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时充分考虑商业部分建成后的经营业态,减轻对居住部分的影响,对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区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力争从源头上减少临街餐饮门店油烟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四)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一是持续加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力度,配合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形成全民参与餐饮油烟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对登记注册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将前述告知书发放程序、方法进行多角度指导,做到对餐饮类经营主体后续许可、备案的耐心、规范引导。三是统一执法尺度,对餐饮类门店因油烟排放引发的行政处罚类案件进行归类梳理,依法对执法尺度标准进行统一。
(五)强化现有临街餐饮门店的整改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共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或联合街道、社区,结合近年来投诉集中的地区,分片区、分类别敦促临街餐饮类门店在登记注册、油烟防治等领域依法依规经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形联合整治执法。
此答复函已经唐英瑜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周晶
一审:史登银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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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发布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餐饮店燃气安全监管的相关职责似乎并不明确。这让众多业界人士和公众产生了疑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如何,到底谁应当承担起主要的责任和监管?对此,我们深入挖掘,为大家呈现一份详尽的分析。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核心疑虑
《方案》发布后,尽管其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但其中对于餐饮店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并不明确,存在多处令人迷惑的描述。针对此,我们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探究方向:
< class="pgc-img">>《方案》中提到要对餐饮企业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然而,这部分责任明确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但接着,商务部又被提及需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负责。这让我们产生疑惑:商务部在此环节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餐饮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和管理
关于餐饮企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问题,消防部门和商务部门又一次出现在同一责任描述中。似乎两部门的职责重叠,而这又引发了一个疑问:商务部门是否仅仅是对餐饮店进行“指导和督促”?
当餐饮企业使用不合规的气瓶和配件时,需要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但同时,《方案》还涉及了多个部门,如商务部、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这种多部门的职责分工方式,是否真的能够确保问题被及时且准确地解决?
建筑消防安全问题
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问题,再次涉及到了住建部门。但住建部门似乎只对新建建筑进行消防审查。那么,对于已存在的餐饮店等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也由住建部门承担?
在这四个方面的探讨中,我们期待权威部门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并在后续的实施方案中给出详尽的解释。而对于广大的网友和关心此事的公众,我们也欢迎大家踊跃参与,共同为我国的燃气安全监管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