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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要点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驶员管理要点一、必须熟知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接受交通检查,严禁酒后驾车,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否则因违章行车造成的一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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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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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熟知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接受交通检查,严禁酒后驾车,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否则因违章行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二、开车精力集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野蛮驾驶,尽量减少汽车损耗及油耗。

三、驾驶员应熟知所驾驶车辆的性能,每次出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因检查失误,发生事故,后果由驾驶员负责,附件:《定期保养表》

四、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员工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得无故缺勤。

五、公司驾驶员每次出车前由车队管理员下发《配送单》,出车归来立即向车队队长报到,并及时将《配送单》交回到公司收单员处,紧急出车的必须经车队管理员同意方可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管理员,并拍摄现场视频说明原因。

六、车辆需要维修,要先与车队管理员告知,经同意后方可修理。实行零件以旧换新原则,应在定点维修站修理,签单时应写清配件名称,价格,功用,修理工签字,指定维修站的印章。将凭证单带回财务挂账,无特殊情况,未经车队管理员批准,不准私自修车。

七、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包括车外、车内、发动机):出车回来必须加满油,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所驾驶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检修,下班后车辆开进停车区,锁好车和货箱门,上缴车辆钥匙。

八、驾驶员出车不得私自改变驾驶车辆及行车目的地或线路.

九、妥善保管好随车工具和各种证件,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

十、车队管理员应规定时间自行前往指定车管所受检

十一、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对管理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无故拖延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可以在工作完成之后向公司反应

十二、用车保养如刹车、胎压、水温、油压、尿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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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驾驶员每次出车装货时必须与库管员核对所装货品的品种是否与配送单一致

十四、驾驶员每次配送时按照公司要求规范填写单据正确的打√号、没有的填写0、配送数量不准确的即填写实际接收数,要求单据清晰保存完整,并准时返回单据

十五、驾驶员每次配送后须带回上次配送的货框,根据库房管理员登记造册的数量保证公司物品的及时回收

十六、采购车辆驾驶员,每月按时保证完成采购运输工作

主管到总经理一路走来,我被人管也管过人,也辞退过员工。多数时候是因为员工的能力无法胜任工作,但这次被我辞退的员工并非没有能力。

刚开始我是欣赏他的,甚至准备予以重用。但一次制度的调整,让我对他的态度急转直下。为了加强考核,我对相关制度做了调整,谁知在宣布时该员工当场反对,会议还没有结束就擅自离去。更严重的是,他竟然挑拨其他人不工作来对抗。第一天,我观察了他和这些员工的表现,第二天他们依然无动于衷。无奈中,我先找了被他挑动的员工谈话,他们表示考核的调整的确给他们带来压力,但将会积极开展工作。最后我和他谈话,也希望这是良性的沟通,但他依然态度强硬并且发出挑衅,如果我不调整制度,他就要和所挑动的员工一起离开。最终,我作出了辞退他的决定,曾被他挑拨的员工也情绪稳定的开展了工作。并不是你拥有了能力,就可以为所欲为。就看看以下这八大规则,帮你在职场快速进步,把握机会。

规则一:学会尊重

职场之所以会有上下级,是为了保证团队工作的开展。上级掌握了一定的资源和权力,考虑问题是从团队角度考虑而难以兼顾到个体。尊敬和服从上级是确保团队完成目标的重要条件。

员工不站在团队的高度来思考问题,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找上级的麻烦甚至恃才傲物,这样的员工很难生存更谈不上走得好远。

规则二:如果工作不能达到上级要求

如果你的工作不能达到上级的要求,一定要及时和上级沟通,要让他知道你的进度和方向。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保证。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你的工作还没有让别人看到显著成绩,这时不要和你的上级距离太远,要创造条件去和他沟通,要让他知道你的进度和计划和要取得的成绩。

你这样做了上级不会责备你,他还会利用所掌握的资源给你帮助,让你提前取得业绩。然而,有的职场新手甚至老手容易犯的错误却是,越是没有成绩越是不愿去找上级沟通,认为自己没有面子,对上级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这样的风险很大,因为你业绩低迷上级本身就不会满意,会对你的工作能力产生怀疑;如果再不了解工作状况和进度,还会认为你没有努力工作。时间一长,你就可能进入要被淘汰的黑名单了。其实在每次的淘汰名单中,并不全是业绩最差的人,但不会主动找上级沟通的人却会占很大比例。那位被辞退的员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近期工作业绩并不明显,我得到的反馈只是正在进行中。至于是如何进行的、进行的情况如何,一直得不到明确答复。“用人不疑”是一条原则,但这是需要有不被怀疑的行动才可以的。

规则三:如果认为团队的决定不合理

如果认为团队的决定不合理,要通过正常的途径与方式去反馈,并给上级留出时间,同时要执行决定。一个团队的决定有可能是对的,也有可能不太合理。但决定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也是保障一个团队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是从大局和整体的角度出发的。

员工先换位思考,如果对团队的利益有保障就要服从。

如果有不尽完善的地方,要选择正常的程序和方式提出建议等待回复,只要决定没有触犯法规,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如果采取消极方式对团队的决定进行对抗,受伤害的只会是员工自己。

规则四:带头闹事不可取

切忌煽动同事与团队对抗,一个正常运转的团队都会对带头闹事的人“杀无赦”。

职场中受委屈甚至不公平的事情都是正常的,员工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选择到执法部门寻求帮助。但是采取煽动闹事的方式解决问题,往往把自己推到一个更加不利的境地,因为这种方式是团队是绝对不能容忍的。结果问题没有解决,自己还被辞退。

规则五:如果你不能为团队创造价值

如果你不能为团队创造价值,起码不要成为制造麻烦的因素。团队里成员形形色色个性各异,有的员工喜欢用小手腕制造麻烦、造谣惑众来达到一些目的。一个人的为人和能力在团队成员的长期合作中,大家都会有判断。小手腕能让一个人得到短期利益,一旦其他成员了解了他以后,他便很难立足。要组织里长期生存下去,大聪明是必要的。

规则六: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对于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一定要及时反馈。有时上级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给你,这些工作可能非常紧急,上级会要求随时反馈完成期限,这也是让上级增进对你信任度的机会。我遭遇过这样的员工。公司送货发生了车祸,导致货物大量破损,经销商拒绝接货。为避免更多的损失,我告诉负责该市场的业务代表,让他亲自参与这次事件的处理,并随时跟我保持联系。但我等到夜里十点也没有消息,打电话居然关机了。最后送货司机只得把产品又拉回了工厂,公司多付出了上万元的损失。第二天联系上他时,他居然说和朋友去喝酒给忘了。从此,我对他的工作能力与态度充满了质疑。

规则七:成就上级从而成就自己

工作使大家走到了一起,同事首先就是一种合作关系。上级所掌握的资源和影响力,对人在职场中的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职场上快速发展的人无疑都是善于和上级合作的,他们在做好份内事的同时,会积极帮助上级分担工作排忧解难。上级也会把更多的锻炼机会提供给他们,把自己的真经传授给他们。他们会逐步熟悉上级的工作内容和技巧,而这些都是一个人得到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当上级进一步提升时,他首先会把升迁的机会推荐给他们。在团队中这些人威信都比较高,工作起来阻力就会小,也更容易得到同事们和更高上级的肯定和重视。成就上级从而成就自己绝对是一条重要的原则。当你在为上级偏心而抱怨时,是否该认真反思一下自己遵循了这个原则。机会真的不会从天而降的,更多时候要靠自己去争取。

规则八:把事做好的同时把人做好


从进入职场开始,就要把塑造自己的品牌作为一项重要的事来做。而把事做好是基本的,同时也要把人做好。把人做好更是一个人品牌塑造的重要条件,你在职场上的声誉会决定职场的长度和宽度。

在现代的中国,人品依然是企业用人的重要标准。你的人品是需要大家通过与你共事看出来的,也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不仅要在单位内还要在行业内、在业界树立你良好形象。当然好人不是指长袖善舞、八面玲珑,而是人一定要学会承担责任,不去做有害他人和组织的事情。

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草稿)》意见的公告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拟于2022年8月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换届以来,在广泛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又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草稿)》。

为了更好地倾听民声、汇集民意、凝聚民智,现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济南市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jnrd.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提出。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whfzgzs@jn.shandong.cn;

信件请寄至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邮编:250099)。

感谢您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参与、帮助和支持。

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草案三审稿草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站、充(换)电设施、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或者职责分工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采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方式,为乘客提供多层次、高品质出行服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矛盾。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登记手续,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九条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后,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购置车辆承诺书;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场地、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以服务质量状况、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配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并发放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新增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存量经营权可以变更经营主体;变更经营主体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

第十二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

(二)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依法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配置能存储七日以上的车内监控设备及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

(五)巡游车车身喷涂规定的颜色,安装标志灯,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车内配备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均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具有本市户籍、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者身份信息登记;

(五)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七)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十四条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到期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一)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停运的;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停运的;

(二)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仍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的;

(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十二分记录的。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莱芜区、钢城区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可以与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巡游车经营;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或者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前款规定的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受让、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条本市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求,逐步在市辖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经营区域、统一管理,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和提供个性化、特需服务的巡游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于经营的车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从事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三)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治安防范、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五)保证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专用设施和各类标志标识齐全完好,依法购买相关保险;

(六)实时、准确、完整将车辆运营信息传输至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

(七)落实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等事宜,并在受理后七日内处理完毕;

(八)定期对出租汽车和经营场所进行卫生、防疫消杀,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健康查体;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

(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

(五)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网约车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状况良好;

(二)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或者显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三)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

(四)车辆运营设施及车载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不得从事运营活动;

(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合理路线或者平台规划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六)对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所在经营企业;

(七)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供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八)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由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注册的人员运营;

(九)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十)对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服务;

(十一)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或者通过非平台渠道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

(十二)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智能终端、顶灯和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正确使用计价器,主动出具当次发票;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或者显示服务监督卡,按要求张贴有关标识;

(十三) 巡游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依次候客,服从调度,不得私自揽客、拼客、倒客;提供个性化、特需服务的巡游车驾驶员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

(十四)巡游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揽客;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夜间载客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可以向客运出租调度中心、公安机关设置的警务工作站(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驾驶员、乘客应当互相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体积、重量超过客运出租汽车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车的;

(四)不明确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无法行驶的;

(五)夜间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驶离市区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到警务工作站(点)或者就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七)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禁品的;

(八)有可能对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危害的;

(九)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驾驶员发现乘客有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一)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

(二)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四)巡游车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

(五)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不一致的。

乘客应当支付乘坐客运出租汽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标识等巡游车专用设施。

巡游车退出营运时,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营运标识和专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巡游车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接受其服务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为巡游车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条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和停靠站,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车辆维修、充(换)电等综合服务。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场站运营单位应当在机场、车站及其他客流集散地,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和蓄车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免费向客运出租汽车开放使用,但经营性专用停车场除外。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主次干道、公共卫生间、大型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附近适当区域合理设置标志、标线及停车位,允许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车辆号牌、发票等有关证据,并配合调查。

对举报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经营的,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服从政府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疏运任务。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承担指令性运输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行业协会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平等协商,构建经营者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第三十七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对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服务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时共享执法管理信息。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当采用网上申请、就近办理、数据互通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监测,完善巡游车定价机制。

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等行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驾驶员审查和车辆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情况,不得拒绝、妨碍、阻挠。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服务规范,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考核实行计分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发现其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

(二)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由或者派单给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

(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运营的;

(三)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实际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五)网约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时、准确、完整将车辆运营信息传输至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投诉受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消杀,未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健康查体的。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派单、计程计价方式的;

(二)未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的;

(三)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设施,按每辆车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车专用设施的;

(二)巡游车退出营运后,未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营运标识和专用设施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出具当次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六)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的;

(七)在专用通道候客时,不服从调度管理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入专用通道侯客的;

(九)不配合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未按照规定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状况良好的;

(十一)车辆运营设施及车载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从事运营活动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的;

(十三)从事巡游车经营时离开驾驶座位揽客的;

(十四)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通过非网约车平台揽客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在一年内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罚款累计达三次以上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信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巡游车,是指设置出租服务标志,以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以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包含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

(三)新增经营权,是指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配置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四)存量经营权,是指本条例施行之日前配置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来源:济南人大)

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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