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
(2023年5月24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表决通过《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场所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广餐饮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
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餐饮场所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
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专门的油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
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选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场所选址要求、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行政处罚风险等信息。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餐饮场所的选址及其污染防治提供宣传和指引服务,向餐饮服务项目投资者、场地业主、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餐饮行业协会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
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处理意见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出租人、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发现承租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及监测采样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污染防治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已具备设置餐饮功能的情况予以标注,明确专用烟道所在位置、尺寸、噪声、设计流速以及设计排烟量等工艺参数。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五条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进行维护和管理。两个及以上的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委托或者共同履行专用烟道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其他餐饮场所至少每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一次油烟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点、采样平台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油烟排放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每季度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
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排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址指引、知识培训等信息查询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或者以抄告形式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
第二十二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在巡查中主动采集餐饮场所的数量、类型、位置、空间结构、环保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特征等方面的信息数据,记录餐饮场所选址、证照办理、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振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清洗、隔音降噪减振措施的实施和油烟、噪声监测等情况,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途径。
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设置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点、采样平台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清洗维护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未依法保存记录材料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依照《广州市排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
(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场所。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点击可看全文,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8月15日全国生态环境日正式施行。出台《规定》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力举措,也是广州开展“小切口”地方立法的生动实践,通过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破解餐饮场所污染带来的环境污染难题,促进广州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规定》有什么亮点特色?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作为岭南的饮食文化之都,餐饮行业规模庞大、种类多元、发展迅速。据统计,我市现有餐饮服务经营户数量已经超过15万户,庞大的餐饮经营群体在充分释放产业红利的同时,也给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其引发的环境污染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产生了矛盾。为有效化解矛盾、破解难题,以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台《规定》正当其时。《规定》共三十二条,不分章节,对部门职责、餐饮场所选址和污染防治的宣传指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措施以及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属于典型的“小切口”立法,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重要指示精神的广州实践,《规定》强调一事一法,直击生态环境保护中餐饮污染防治这一重点问题,虽然篇幅不大、条文不多,但是目标明确、易于理解,能够提供精准化的制度方案,为协同推进广州餐饮产业发展、岭南饮食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记者:《规定》在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法工委负责人:为了有效降低餐饮场所污染物排放水平,着力营造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环境,《规定》在借鉴省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广州实际、展现广州特色,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和具体措施作了创新规定:一是推广应用绿色低碳燃料。要求餐饮场所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二是规范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要求餐饮场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异味、污水处理及隔声降噪减振等专用污染防治设施。三是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产生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等。
记者: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规定》在动员全社会参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方面作了哪些要求?
法工委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了切实提高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保证法规各项制度有效落地、见行见效,让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这项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当中,《规定》作了以下制度设计:一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餐饮等相关行业组织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二是要求相关联产业经营主体履行必要的提示和监督义务。房产企业、房屋产权人等主体在出售、出租、出借场地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时,应当按要求提醒餐饮经营者依法选址经营。三是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途径,受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记者:《规定》为餐饮经营者提供指引、加强服务等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政府除了要做好“监管者”,更要当好“引导者”和“服务员”。为了给餐饮经营者提供一个更加安全、透明、可预测的经营环境,引导餐饮经营者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规定》着重强调政府对餐饮经营行为的科学引导和前端服务:一是加强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要求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二是加强餐饮场所依法选址经营的指引。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公布和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积极引导餐饮经营者正确选址。三是提供信息查询便捷服务。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址指引、知识培训等信息查询服务。
记者: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法工委负责人:为避免因选址不当给餐饮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效保护餐饮经营者合法权益,主城区内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注意以下禁止性规定:一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二是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是配有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可以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要注意不能在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进行。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此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从其规定。如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还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通讯员:穗仁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庄小龙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广州越秀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25日,广州市越秀区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行业防控措施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执行《广州市越秀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27号)》基础上,决定对全区所有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含提供堂食的食品销售单位)实行以下管控措施:
一、暂停堂食,暂不承办宴席,可提供到店自取、网络或电话等外卖订餐服务,加强食品外卖配送安全管理;可采取独立包房(每房限1桌,每桌不超过10人,不得拼桌)为顾客供餐,避免人员交叉流动。人员进出必须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
二、单位内部食堂(含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工地、企业等食堂)实行测体温进场、分批分时段就餐、单向就坐、合理间隔等防疫措施。
三、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监测,严格落实“2天1检”的核酸检测频次,每日上岗前查验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有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的“十大症状”时,暂不返岗,尽快就近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以上措施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