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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高管口头开除员工拒绝赔偿?通报!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传“深圳一公司男高管违法开除男员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报。全文如下:情况通报1月10日,有关“深圳一公司男

传“深圳一公司男高管违法开除男员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情况通报

1月10日,有关“深圳一公司男高管违法开除男员工”的信息在网络平台流传,引发网民关注。我局高度重视,已联合辖区人力资源部门实地核查。

经查,视频所示事件发生于2022年11月,有关争议涉事员工已申请劳动仲裁并执行完毕。涉事公司经综合考虑该管理人员处理纠纷时存在不当言论及其他因素,于2023年2月对其进行降职处理,并于2023年3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后续,全市人力资源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畅通维权渠道,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个人或组织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可向属地人力资源部门投诉举报,人力资源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1日

此前报道

“没有补偿,你去告,我就是违法了”,网友爆料公司男高管在会议上口头开除员工

1月10日,广东。网友曝光深圳一公司男高管在会议上口头开除员工,称自己就是违法开除,没有补偿,没有书面通知。“你愿意运用你的法律武器去仲裁也好,去哪告也好,公司辞退你,没有任何赔偿。”员工质疑其没有通知时,高管态度强硬,嚣张回复道:“我就是没有通知,我就是这样强行地辞退了,你去告去,我就是违法了。”

(西湖之声综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深圳人社”、@长沙政法频道、环球时报)

标题:公司辞退提前吃午饭员工被判赔2万元

公司辞退提前吃午饭员工被判赔2万元

法院:该公司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

员工小王多次提前下班前往餐厅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是否合法?据江苏海安法院消息,日前,法院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纠纷

辞退“早退”员工需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2021年,小王入职高盛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高盛公司作风严谨,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高盛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本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向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高盛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申请判令无需支付小王的赔偿金。

法庭上,小王辩称,其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甚至有时候到食堂就餐的时候,已经到了12点03分,明明已经可以视为下班时间了,但是高盛公司却认为依然属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而且提前就餐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其他职工也会提前就餐。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严重缺乏人文关怀。把提前就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不合法,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审理

小王在一个月内提前下班就餐12次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高盛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

当月,高盛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该制度的培训学习,小王在培训签字表上签字。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就餐打卡时间在11点50分到12点03分不等。2022年12月12日,高盛公司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其早退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决定于2022年12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小王与高盛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小王在《离职交接会签表》上签字。

法院

公司无法举证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盛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高盛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

高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高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综上,海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高盛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须经民主程序制定

“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刘昌海建议,一是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如果协商不一致,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征求上级工会(园区工会、街镇工会、行业工会等)的意见,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小云

工小王多次提前下班前往餐厅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是否合法?据江苏海安法院消息,日前,法院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纠纷

辞退“早退”员工需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2021年,小王入职高盛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高盛公司作风严谨,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高盛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本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向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高盛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申请判令无需支付小王的赔偿金。

法庭上,小王辩称,其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甚至有时候到食堂就餐的时候,已经到了12点03分,明明已经可以视为下班时间了,但是高盛公司却认为依然属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而且提前就餐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其他职工也会提前就餐。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严重缺乏人文关怀。把提前就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不合法,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审理

小王在一个月内提前下班就餐12次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高盛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

当月,高盛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该制度的培训学习,小王在培训签字表上签字。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就餐打卡时间在11点50分到12点03分不等。2022年12月12日,高盛公司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其早退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决定于2022年12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小王与高盛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小王在《离职交接会签表》上签字。

法院

公司无法举证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盛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高盛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

高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高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综上,海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高盛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须经民主程序制定

“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刘昌海建议,一是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如果协商不一致,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征求上级工会(园区工会、街镇工会、行业工会等)的意见,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本组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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