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宣传月
在当代服务业,店内的景观资源已成为提升经营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增加产品附加值、树立品牌差异化等方面均有一定作用。与此同时,景观资源作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部分,应首先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日,一审原告刘某(学龄前儿童)随父母到某饭店就餐,期间幼童刘某在其母亲王某的看护下,在饭店厅堂玩耍走动,刘某倚靠过道一侧景观区的立石,景观石倾倒将刘某手指压伤,其一手指被诊断为开放性骨折,花费医疗费1.1万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判决不予支持原告刘某诉讼请求。
受害人刘某一方不服提起上诉,除依据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外,还提出依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诉请餐饮企业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餐饮企业店内过道用瓷砖通铺,而景观区在过道一侧,用白色小石子层铺,景观石在景观区域内摆放,景观区虽与过道区域相邻,但区分明显,景观石本身并无安全隐患;原告刘某的受伤系其私自走进景观区并坐靠景观石所致,原告作为幼儿虽欠缺应认知判断能力,但其母亲跟随其后,未及时制止原告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餐饮企业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刘某诉请未予支持。
二审法官坚持能动司法履职,努力以个案办理的最佳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结合案件新情况,在充分听取诉辩意见后,法官向餐饮企业释明,安全保障义务来自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美丽景观会提升餐厅环境、影响餐食价格、增加客户的忠诚度和口碑推荐,但餐饮企业服务应首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考虑未成年人对周围环境的辨别能力,以防止损害发生。经辽河中级法院少年法庭调解,诉辩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收调解书之日即履行完毕,做到“一次性解决纠纷”。
法官说法
法院判断是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依据一般社会价值所认同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本案中,企业对未成年人判断力较弱因素未予考虑,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或服务未做明确警示,致损害发生,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王某作为刘某监护人,未及时制止子女危险行为,故应减轻经营场所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现今随着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与之相适应,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宜,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做到软硬环境兼具,在运营过程中要不断优化服务内容,真正使消费者在消费中感受到身心愉悦,由此才能赢得消费者口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介:
任某在儿子婚宴上摔倒,要求酒店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4月1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任某、酒店经营管理者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并对此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当庭宣判,判决酒店经营管理者支付任某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去年10月28日,任某之子在华蓥一家餐饮公司经营的饭店举办婚宴,当天,任某穿着约9厘米高的高跟鞋,摔倒在酒店大厅,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送往医院后进行了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20余万元。
随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任某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涉事餐饮公司仅向任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任某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任某认为,当天地面有大量油渍是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而饭店内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对顾客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任某要求餐饮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70%)赔偿责任。餐饮公司则认为原告自己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任某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任某在华蓥某餐饮公司经营管理的饭店消费时受伤,该公司作为酒店经营管理者,未举证证明对前来消费的顾客人身安全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任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天穿着9厘米左右的高跟鞋,对于自身的安全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
由于双方均认为对方责任较大,但都未提交充分证据。双方申请的证人均出庭证实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本次事故,各执一词,且与一方存在利害,而无其他客观证据还原事发经过,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双方责任大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华蓥市人民法院认定任某、餐饮公司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公共场所安全应引起重视。一方面,作为餐饮、住宿、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公共场所的消费者,亦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文平)
编辑:李娟
024年8月11日,有网友爆料在浙江温州的深海黑珍珠餐厅消费过万时,损坏了一支筷子,餐厅要求赔偿100元。8月13日,餐厅工作人员回应称,筷子是德国进口的白瓷材质,成本价约为158元一双,赔偿金额是按成本价来的,但最后给顾客退掉了赔偿。
< class="pgc-img">>此事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从法律角度来看,顾客前往饭店吃饭与饭店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顾客付钱购买的是食物及服务,并不包括碗筷。如果在消费过程中不小心弄坏了饭店的碗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赔偿金额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即按市场价赔偿饭店即可。
在这一事件中,餐厅虽声称筷子是进口的且成本较高,但未提前告知顾客损坏需高价赔偿,且未能充分证明筷子的实际成本价,这种做法容易引起争议。对于餐厅来说,提供高档餐具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其易损性,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降低损坏风险。而作为经营餐饮业务的商家,顾客的就餐体验与口碑非常重要,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更注重服务质量,采取合理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给顾客留下不愉快的体验,维护餐厅的声誉和顾客的权益。
同时,此事也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要求商家提供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据,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寻求相关部门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