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托管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城市公寓的托管,或者代运营需要什么怎么签署合同,有没有什么合同可以规避这些问题,客栈联盟为您提供标准规范样板合同。本合同是2022年8月最新修正版,已经把一些错别字,还有个别地方的已经出现过的法律风险进行规避。适合房东,民宿投资人,客栈老板,公寓投资商等和代运营机构进行签署。
请根据需要完善空白之处,请自行根据需要调整不同内容。
特别说明:本协议(本合同)所说的托管,市场一般描述代为管理,委托管理,代运营等名称,根据职责的不同略有不同。
文件名称:民宿(客栈)网络平台运营托管项目合作协议书
< class="pgc-img">行者客栈联盟背景资料(大理探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行者客栈联盟是一个新媒体账号,由大理探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运营,业务范围包括:民宿新媒体,旅游文化传播,乡村振兴服务等民宿客栈文化服务内容。依托创建的行者客栈联盟、亚洲民宿、民宿加油站、探索文旅、宿集等自媒体传播矩阵,以推动客栈民宿的规范化、品牌化和市场化为使命,从事客栈民宿理论研究,民宿集群运营、民宿品牌塑造,景区旅游小镇策划推广、客栈民宿管理人才输出、客栈民宿原创文案、民宿市场营销策略制定、客栈民宿论坛发起和运作等核心业务,同时为客栈民宿提供信息交换,资源对接等业务,打造客栈民宿业主和旅游产业发展各企业及政府的纽带。
曾经组织多项大型活动而备受关注,包括组织洱海音乐节,民宿客房换新车,智能门锁免费安装,以及组团承接房地产民宿项目包销和宿集招商,公寓项目民宿化运营等,2017年开始走出云南,影响全国,目前全网粉丝超50万人,主要受众为民宿从业人员和爱好者,是目前在民宿客栈圈最具影响力的新媒体平台。
< class="pgc-img">民宿(客栈)网络平台运营托管项目合作协议书样板:行者客栈联盟免费提供合同样板
>民宿(客栈)网络平台运营托管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 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大理探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 址:大理市大理镇才村78号
联系电话:18608859466 (微信同号)
为使民宿客栈能够有效采用现代客栈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其能尽快按投入的硬件规模和标准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委托本公司对民宿的网络推广管理和运营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管理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鉴于乙方做为行者客栈联盟新媒体账号的运营方,是国内民宿客栈行业交流的专业平台,在民宿客栈托管运营方面有足够经验和强大会员关系,因此,由乙方作为推荐方或执行方承担本项目的网络平台运营托管工作。其中本项目乙方作为: 方(推荐或执行方),项目对接人为: ,联系电话: 。
现在,甲方委托乙方对 民宿进行( ) A纯网络托管(30%收费);B网络托管+线下管理(65%收费,含品牌建设和公众号等营销渠道建设和现场人工支出费用)方案推广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服务期限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用乙方从事电子网络OTA销售的优势及SEO网络优化优势,乙方结合自身的管理和服务优势,联合对民宿的产品的网络渠道进行开发及优化。
乙方负责游客接待,现场服务,客户维护和餐饮、接单、电话问答、交通接驳等服务,甲方负责建设OTA平台搭建,网络SEO优化,游客网络渠道咨询,媒体推广,自媒体平台搭建,自有销售平台建设,联合各类销售平台、企业和个人进行产品的展示、宣传和销售工作。甲乙双方本着互助协作,各施所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概况
1、 销售的主要产品:客房及客房配套服务产品。
2、 托管的主要内容:网络营销平台策划、搭建,目标客户分析,盈利模式分析;负责OTA平台上线,优化展示,地图导航建设,促销信息展示,价格策略制定,广告位申请;其他媒体资源的对接,网络宣传渠道的打开,游记攻略的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的传播;以及其他非上门游客的导流,旅行社渠道,企业大客户渠道的打通等。
3、 甲方授权乙方为 “ ”民宿客栈网络销售独家代理或者唯一直营单位。
4、 甲方负责游客接待,PMS的关房和打开。以及现场游客的投诉、服务诉求和旅行承诺体验。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需保证对可销售产品(客房)拥有管理权,可自行决定价格体系,并按照承诺提供对应的服务配置。
2、 甲方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给乙方所需要的产品图片和宣传配图,甲方需保障提供给乙方的图片不涉及侵权使用图片的情况。
3、 甲方应根据乙方销售的实际情况,确保可销售客房的数量、配套。双方确定客房的可销售房间优先按照 PMS系统进行确认,其次按照 PMS系统进行备选。PMS系统是指客房房态实时管理系统。
4、 甲方进行销售的客房产品,应当符合可销售产品的服务条件,包括床上用品,卫生状况,合法经营等情况给游客造成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损害的,由此而造成的各种纠纷和赔偿,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且甲方需承担因此而影响销量的相关责任。
5、 当销售达到双方约定的金额或入住率时,甲方应配合乙方推广的需要配置升级版的PMS系统和客户CRM系统,对各类销售体系进行对接。
6、 为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商定的促销计划,完成各类大型促销活动,并在价格、服务、景观美化上提供合理的投入。未经甲方同意的促销计划,相关的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 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不得将与甲方合作的品牌和产品授权给乙方之外的商家或者个人在网络进行销售或使用,同时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及技术机密泄露给其他第三方,否则应赔偿当月总销售金额30%的违约金。
8、 甲方需派出相关人员,与乙方进行对接,提供产品相关资料。定期对电子商务团队人员进行产品技能的培训,新产品上市的培训等。
9、 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注册各类推广账号的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新浪微博,搜狐旅游,微信公众号,豆瓣,百度贴吧,知乎,小红书,8264论坛,蚂蜂窝,驴妈妈,穷游网等。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为甲方提供网络平台的销售及服务。
2、乙方负责进行商品上架、店铺维护、日常销售、品牌宣传、活动策划、优惠互动、售后服务,差评管理,顾客回访等工作。
3、乙方负责根据网络销售的实际情况,每十五天一次与甲方的沟通,指导甲方的客房在网络上销售的顺畅。
4、乙方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网络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每月将相关运营情况及时告之甲方。
5、乙方根据市场的需要,自行在总体价格区间范围内制定网络销售计划,甲方前台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制定的销售计划进行执行;
6、乙方全年进行不大于两次的特价促销活动,甲方应给与相应的产品扶持,特价产品的销售只是对产品的促销,配套服务和衍生服务不得进行折扣。
7、乙方对甲方产品制定全年的价格计划,在不超过计划的范围内直接进行执行,超过计划范围的活动和价格体系,甲方必须进行确认。
第四条 双方共同责任
1、双方保持及时的密切沟通,尽量避免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误解。
2、对于影响项目实施的不可预见的变化、发展或其他问题,双方都应及时通知对方做出合理的调整,并形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五条 各项费用分配
1、 客房销售收入的分配,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的客房,按照(A 方案30%,B方案 35%)进行销售价格提成;上门游客、前台直接续住游客乙方不再进行提成。提成比例中已经包含OTA佣金,以及其他有可能产生的推广和营销费用。此部分费用按照OTA平台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在资金到达甲方账户后3天日内核算完毕进行支付。
特别说明:如OTA平台销售时通过红包、优惠券、活动特惠、老用户返现、积分返利等方式进行让利销售,未收取佣金,或进行市场补贴(佣金倒挂)等促销行为的,甲方不得扣除OTA佣金部分,以OTA平台实际结算金额和价格体系表中确认的OTA预付结算价低者为基础,对乙方进行提成结算。
2、 在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体系表范围内,价格直接按照确认价格进行执行。
特别说明:A,其中低于OTA展示价5折的活动使用房,以及每年一度(或不超过两次)的大型促销价格,按照各平台不同游戏规则和操作手册,以实际到账金额为依据,给与乙方15%的销售提成。
B,因市场原因或者甲方其他原因,需要对价格进行调整的,降价许可自通知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涨价许可自通知起7日后开始生效。
C,价格体系表中的价格为销售展示价,通过OTA平台进行销售,将不对现付、预付和担保订单进行区分。非OTA渠道销售,但通过乙方建立的平台产生销售的,依据时间、房间数量、单位性质、合作协议、对方属性等进行区分,并依据不同区分产生提成体系。
3、 甲方负责整个网络平台(包含携程、淘宝、美团等)的店铺开设的费用,如果平台需要支付押金等费用的,由甲方进行支付。
4、 甲方负责宣传推广平台所需要的验证和基础年费(比如微信公众号认证年费300元,抖音企业认证年费,微博认证年费等),乙方对内容进行维护。其中甲方产品通过小程序、微商城等进行销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 甲方宣传营销超过乙方的投入预算的,若甲方必须要达到推广效果和展示效果,则推广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对该部分费用的承担。
6、 为达到甲方产品的品牌展示和效果,有力推进甲方产品的品牌展示和价格,甲方给与乙方每月 房间作为免费推广房。推广房间可以使用在媒体试住,公众号游客体验入住,活动推广,有奖赠送,置换广告,媒体资源互换等,但不得将推广房进行OTA端的销售,通过OTA端进行的有价格体的客房销售,均不能使用推广房进行折抵。
特别说明:推广房为每自然月发放,不进行累积。比如每月有推广房30间,月底30号未使用完毕的自动清零,不带入次月进行累积。
7、 乙方负责经营所有网络店铺的人员及办公场地相关费用,及日常所需的基本设备费用。
8、 网络运营团队归乙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工作人员作为运营团队人员进行工作。但是甲方工作人员必须做好网络对接和线下服务工作。
9、 乙方在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网络销售情况统计明细交付甲方方,甲方在5日核对完成,并将销售提成支付到乙方的指定帐户。
支付宝:
银行账号:
10、为达到推广目的,适应网络推广的需求,乙方根据需要提供刷单的工作,刷单工作需甲方进行配合和支持,甲方反对的刷单工作乙方不得从事,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刷单流程为: 关键词搜进-货比三家-进入产品-收藏客栈-拍下商品-商家当天结账本金-刷手离店后确认并好评! 刷单款在拍下付款确认入住当日,甲方当日进行结算。
第六条 合作期限
1、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共同积极扩展合作的规模和领域。
2、本协议有效期始于_ 年_ 月 日,终止于_ 年_ 月_ _日。
3、协议期满,双方可选择继续合作或更换合作伙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的每项条款,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均视该方违约,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
2、 一方如果有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明显违反商业道德行为,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则另一方有权按该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和不低于所遭受经济损失三倍的赔偿;
3、款项应按时支付,拖延付款,则依照每日未如期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双方书面同意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双方应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将被视为具有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其所有经确认的附件均为不可分割之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妥善商议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上线资料收集表;
2,基础资料统计表;
3,价格体系表;
4,订单统计表;
5,订单结算表;
6,补单统计表;
7,平台登录密码表;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寻民宿(公寓)托管合作
行者客栈联盟现正寻找民宿客栈客栈托管合作伙伴,我们致力于打造五个左右托管运营样板旗舰店,在我方团队和学员的集中努力下,实现民宿托管的品牌和收益双提高。请符合一下条件的民宿、客栈、公寓负责人和我们取得联系。
1,民宿、客栈、公寓托管运营合作地区:大理,丽江,西双版纳,香格里拉,昆明,广州,惠州,佛山,肇庆,三亚,万宁,陵水,厦门,泉州,福州,武夷山,西安,敦煌,重庆等。
2,民宿和客栈托管的要求:客房数量大于8间,小于24间;在托管的城市范围内,装修完成有独立风格,有足够公共空间(茶室,大厅,餐厅等),租期大于5年以上,托管期限一年以上。
3,城市公寓的托管要求:房间数量大于50间,小于200间;地产商精装修交房,达到拎包入住要求,有可办理入住的公共大厅,我方投资软装等运营所需,托管期限大于五年以上。城市公寓托管要求物业容许,开发商赞同,不进入政府打击经营的小区,不进入烂尾楼盘的小区,不进入交通通达性差的小区。
专此启示,请有意将您的民宿,客栈,公寓托管运营的小伙伴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的合作模式多样,有托管,代运营,联营,租赁等各种组合方式。欢迎介绍,介绍成功可获红包并享受免费入住特权哦。
我们的联系电话:18608859466 (微信同号)
< class="pgc-img">高价寻民宿客栈托管欢迎推荐
>皇娱乐酒店(00163.HK)公布,于2022年6月15日,天豪(英皇娱乐酒店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澳娱订立协议,以于该期间在澳门英皇娱乐酒店向澳娱提供酒店客房、餐饮及其他服务,并同意免费向澳娱继续提供澳门英皇娱乐酒店内的空间,以供澳娱营运博彩业务。
截至2022年6月15日收盘,英皇国际(00163.HK)报收于0.81元,上涨0.0%,换手率0.0%,成交量1.2万股,成交额0.97万元。投行对该股关注度不高,90天内无投行对其给出评级。
英皇国际市值29.79亿元,在房地产开发Ⅱ行业中排名第94。主要指标见下表: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新网11月9日电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8日消息,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旅游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具体如下:
一、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条款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条款:2:乙方(经营者)已提前通知甲方(消费者)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条款3:乙方(经营者)为甲方(消费者)预定的酒店客房、餐饮、景区门票等服务项目均系不可退换的服务项目。
点评意见:
法律分析
上述条款1: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旅游结束前具有单方协议解除权,此为旅游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旅行社无权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上述条款2:改期改线如果不符合法定期限和原因等条件,属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即消费者有权获得违约赔偿,这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退款仅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上述条款3:该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旅游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定的合同变更权,该约定限制了旅游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如该合同是包价旅游合同,则该约定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
《旅游法》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二、通过格式条款转移旅行社责任
条款1:旅游者参加景点游乐项目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条款2:游客在购物点所购产品,其质量责任由购物点和游客自行负责,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条款3:因人数不足组团,经甲方(消费者)同意可以转团,转团后旅行社不再承担责任,乙方(旅行社)责任转移由新团的组团旅行社承担。
条款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含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
法律分析
上述条款1: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具有安全提示义务,未做提示或提示有瑕疵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或补充责任。该约定规避了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上述条款2:如果旅游消费者在与旅行社协商确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消费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上述条款3:转团后,组团社仍需对旅游消费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该条款违反法定义务,规避法定责任,应属无效。
上述条款4:此条的不可归责本质上是将出现该情形的责任全部归责于旅游消费者或第三方,规避了组团社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法律依据
《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第三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十条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通过格式条款将经营者自担费用转移给消费者
条款1:本协议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终止;退团一律不退费。
条款2: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
条款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消费者)要求取消预订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服务项目的全部费用,乙方(旅行社)已经收取的客房、门票等费用不予退还。
条款4: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甲方(消费者)应补交房差或由乙方安排三人间。
条款5:以上是正常参考行程,接待社有权对行程、车次、航班、酒店入住城市等做出调整(不降低标准),尽力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所产生费用由游客承担。
条款6: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政府发布的通知、疫情防控措施等,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点评意见:
法律分析
上述条款1:一方面,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另一方面,即便因旅游消费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游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条款2:旅行社责任险属于旅行社的经营成本,该条款将法律规定应由旅行社自己承担的责任险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拒绝或要求退回这部分应由旅行社承担的保险费。
上述条款3:该约定显失公平,旅行社已收取但实际并未支付给酒店、景点的房费和门票款,或者已支付但可退回或部分退回的费用,这些费用既不是旅游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也不是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报酬,旅行社无权占有,应退还消费者。
上述条款4:自然单间情形属于经营者自己经营安排的问题,旅游消费者没有责任,因此要求旅游消费者承担经营者自己经营不善的责任,显失公平,属于强制消费。
上述条款5、6: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旅游费用增加,并不都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应由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分担。旅行社还应退还已收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旅游法》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四、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服务质量瑕疵责任
条款1:在不减少景点的条件下,乙方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条款2:发生服务质量问题,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乙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
法律分析
上述条款1:通过该条款,经营者取得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扩大了自己的权利范围,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旅行社调整行程,既不能减少景点,也不能降低服务质量,比如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消费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长时间行车或者夜间行车赶路等。
上述条款2: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经营者的这一格式条款规避了自己应承担的服务质量保障责任,排除了旅游消费者的求偿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旅游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第二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五、通过格式条款扩大旅行社的权利
条款:因乙方组团人数不够不能成行的,乙方可变更出团日期或变更组团种类,甲方应按变更后的团费标准支付费用,甲方选择退团的,需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赔偿乙方30%-80%的赔偿金。
点评意见:
法律分析
该条款扩大了旅行社的合同变更权利,免除了旅行社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的责任,加重了旅游消费者的责任,违反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
《旅游法》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民法典》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六、通过格式条款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条款:乙方(旅行社)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该条款从法理上说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相当于在对约定有分歧时,商家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当对某项约定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中新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