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6日晚,市民白先生在中山广场附近的维也纳智好酒店订房入住。他说,次日中午从浴室洗完澡走出后滑倒摔伤。白先生认为,滑倒自己有责任,但酒店的一次性拖鞋不防滑,而且地面没做防滑处理是主因,酒店方面也存在一定责任。事后,白先生向酒店员工反映情况时,对方“你可以自己拨打120,或者自己去医院”的回应,使得事件升级,矛盾激化。
小伙酒店洗浴后滑倒摔伤 酒店回复“自己去医院”
从白先生提供的酒店入住记录来看,2月16日17点22分,他在中山广场附近的维也纳智好酒店预订了一间大床房,之后办理入住,意外发生在次日中午。按照白先生所说,2月17日退房前,他曾到浴室洗澡,从浴室走出后毫无防备地狠狠摔了一跤,当时就流了鼻血。从地上爬起后,他感觉头磕了包,膝盖也非常疼,但好在自己年轻,所幸没有大碍。
< class="pgc-img">>白先生说,摔倒后鼻子就流了鼻血
为何会摔倒?针对这个事件的关键点,白先生认为,作为成年人摔倒自己肯定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意外毕竟发生在酒店,当时他穿着酒店准备的一次性拖鞋不防滑,而且浴室周围的地面也没做防滑处理。所以他认为酒店方面也存在责任。
事发后白先生第一时间拨打了前台电话,希望向酒店方面反映情况。之后一位自称是前厅经理的工作人员来到了他的房间。白先生说,在得知了他摔倒的情况后,这位前厅经理给出的回复是,“你可以自己拨打120,或者自己去医院”。“作为服务行业,应该先关心客人的伤势,必要的话应该主动陪同去医院。”白先生认为,前厅经理这样的回复很明显是在推脱酒店的责任,让他无法接受。两人话不投机,他准备再找酒店负责人进行投诉。“我从房间走出后,由于腿疼,我想扶一下这位前厅经理,可没想到的是,对方直接躲开了,我二次摔倒……”白先生说,因为酒店前厅经理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事件升级,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经协商酒店退还当晚房费 顾客认为酒店服务有待提高
白先生说,自己的伤势确实不严重,当天没有去医院。但因为此事衍生出来很大的矛盾,其间与酒店方面发生了很多的不愉快。后期经过协商,酒店方面答应退还了他当晚的房费。对于这种解决方式虽然双方初步达成一致,但针对酒店的服务与管理,白先生也提出了异议,并拨打了该连锁酒店的400客服电话进行了投诉,希望对前厅经理进行处罚。他认为,这家酒店作为服务行业与其所宣传的“五星级尊贵服务”不匹配。
< class="pgc-img">当晚的订房信息
>酒店方:客人对服务人员不尊重,行为过激酒店报警
记者两次联系该酒店之后,接到了一位李姓负责人的回电。针对这起事件,该负责人表示,顾客确实是在酒店的房间内摔倒,但是否如客人所言,是在洗澡时滑倒摔伤的还有待查实,因为服务人员发现房间的浴室几乎没有动过。他说,客人所住的房间是榻榻米,与地面有一段高差设计,猜测客人是在这里行走时不慎摔倒的。
该负责人表示,当天得知情况后曾立即安排前厅经理过去查看,交代前厅经理,如果客人伤势严重协助拨打120,并且送医治疗。针对自己当天的指示,该负责人也坦言,或许是前厅经理工作经验不足,没有转述清楚,从而与客人之间产生了矛盾。至于之后又发生的客人二次摔伤的情节,他们也怀疑客人有故意之嫌。
该负责人说,之后他曾出面解决此事,在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客人对酒店工作人员极其不尊重,出言不逊,甚至还做出堵住酒店停车场出入口的过激行为,酒店后来报警。
酒店、饭店等场所摔倒事件频发 暴露出细节服务的欠缺
综合媒体报道的众多案例,在酒店、饭店等服务场所,客人滑倒摔伤的事情并不鲜见,浴室、卫生间更是“重灾区”。之所以这些场所容易发生此类事件,记者总结基本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般酒店、饭店等场所难以随时清理地面,水渍不及时擦干会非常滑,如果没有做安全提醒,则容易发生意外。其次,个别酒店的房间存在某种特殊设计,若没有进行提示告知,也容易导致意外。此外,客人入住酒店后,一般会穿酒店准备的一次性拖鞋,往往鞋底不防滑,客人在洗澡后也容易摔伤。发生此类事件的原因还有很多,但暴露出的还是作为服务行业,在细节服务方面的欠缺。
公共场所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过程中,法院会结合多方面因素判定酒店等公共场所,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是否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地面等地方是否安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是否依法设置了警示标志、事发后在场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等等,并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进行考察。如果酒店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事人要求,姓名为化名)
(来源:半岛晨报)
>先生在饭店饮酒用餐后,在饭店洗手间内不慎滑倒导致骨折,因与饭店协商未果,故将就餐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饭店在上述损失范围内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饭店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8年3月10日,他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晚上十点半左右,在去卫生间时,因地面湿滑滑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后又多次到医院复查。王先生认为饭店作为经营管理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滑倒受伤。
被告饭店辩称,事发当天,王先生大量饮酒,其摔伤并非因为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因为其醉酒所致。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身酒精耐受力有明确认知,事实上其当日饮酒量过分超过其实际承受的饮酒量,导致其摔伤;王先生在过量饮酒的情形下,其共同饮酒人应该尽到及时劝酒、照顾的义务,但共同饮酒人并未尽到此义务,故共同饮酒人应就其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对在其场所内就餐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王先生于当晚就餐后22点51分左右在卫生间内摔倒,且卫生间内未放置防滑垫。饭店虽主张在卫生间内设置了防滑警示标识,但未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另结合饭店自述称每晚11点左右打扫卫生以及证人的证言可知,饭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全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用餐人王先生摔倒,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公共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情况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卫生间,卫生间较其他场所容易湿滑,故在卫生间应当尽到对自己的安全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另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王先生当晚曾饮酒,且酒后走路步伐不稳,故其对自己不慎摔伤的后果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酌定饭店对王先生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自行承担40%的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费诉讼领域拓展索赔维权依法理性
近年来,随着线上线下购物方式的快速发展,国民消费水平和维权意识同步提高,消费领域案件也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交易方式网络化、诉讼主体特定化等特点,网络购物、电信、物流、教育培训、网络约车、美容服务等维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件,涉及经营场所安全保障、电子产品、食品、美容等多个消费领域。《法制日报》记者从中选取4个案例,希望通过释理说法引导商家规范商品宣传的方式方法,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顾客不慎摔倒伤残
餐馆承担八成责任
福州市民陈某前往某餐饮店就餐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内外后踝骨折伴脱位,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认为,餐饮店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导致其滑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0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陈某在餐饮店内摔伤致残的事实无异议,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本就是易湿滑的场所,作为管理人应当尽到更为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维护,但餐饮店未能及时对湿滑地面进行维护,亦无证据佐证其在事故发生时设置了警示标志,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此外,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经过湿滑地面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过对陈某主张的损失逐项进行认定,法院最终判决餐饮店按其过错参与比例依法所应承担赔偿金额为11万余元,扣减餐饮店已支付部分,应支付陈某赔偿款7万余元。
二手货当新手机卖
商家欺诈三倍赔偿
金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某电商网站,向B公司在该网站经营的某店铺购买了“全新原封、延保三年”的某品牌黑色手机一部,并通过支付宝向C公司支付了首付款。收到手机和购机发票后,金某向负责配送的快递公司支付了尾款。
收货后,金某发现手机被更换为金色,且发票系由D公司出具。金某主张,该电商网站网页显示,提供保证产品享受7天退换货、正品保证、延保三年、全新原封等服务。但购买该手机两个多月后,其将出现故障的手机送至售后服务站维修时,售后服务站却出具《服务结果单》,告知金某该手机在其购买日期前一个多月已被激活使用,首次通话记录与发票日期、激活日期不符,不符合保修条件,不予保修。此后,金某与B公司经营的店铺协商退换货未果。
金某主张,B公司将已使用过的二手手机充当新手机出售,显属恶意欺诈的销售行为,要求其退还手机购货款并三倍赔付,A公司、C公司作为网络平台交易的提供者和经营者,应履行其作出的先行赔付、正品保障的承诺,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B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其在B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B公司向金某交付商品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B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但其将二手产品充当全新手机出售的行为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的A、C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对B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形,且A、C公司已经对B公司的经营资质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并将B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向消费者披露,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金某主张D公司系发票的提供者,但法院未能查询到该发票的信息,故不足以认定D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金某货款11300元,B公司应支付金某三倍赔偿款33900元、公证费3000元,金某应返还B公司某品牌黑色手机一部。
故意购买瑕疵产品
目的不纯驳回诉求
张某在10天内分3次到某餐厅购买了5件进口预包装食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食品是日本核辐射泄漏区东京都进口的,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签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餐厅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依法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的权利主体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出明确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而张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仍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并再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立法本意不符,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法院认定,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进口,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双方均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就此订立买卖合同,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餐厅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价款返还张某,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收款两年未做服务
美容贷本息须自担
2016年11月3日,某金融公司与某门诊部签订《个人消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融公司为门诊部的医疗整形项目、相关服务及产品提供个人消费金融服务,门诊部的客户可进行消费金融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由资金提供方将资金直接发放至门诊部指定的账户,门诊部接到贷款申请通过后便可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退货退款的,款项应退还该金融公司。
纪某某等3人前往某门诊部进行医疗整形服务,分别与门诊部签订手术治疗告知同意书,并向金融公司的合作方某银行申请整形美容专用贷款,通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随后银行将贷款本金支付给了门诊部,门诊部收到款项后至今未为纪某某等三人提供手术服务。纪某某等人已按合同约定还了三期款项。
纪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门诊部向金融公司退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纪某某等3人与门诊部对于医疗服务项目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合意,3人申请贷款并约定受托支付的方式向门诊部支付了该医疗整形项目的费用,且3人与门诊部都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事实上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双方虽然对于手术的时间并未约定,但门诊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为客户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而门诊部收款已有两年多,至今仍未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已构成违约,故纪某某等3人主张解除其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3人有权主张门诊部就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纪某某等3人与某门诊部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某门诊部向金融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8700元及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老胡点评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广泛和普及,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在发生变化。目前,网络购物、在线消费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重。无论哪种形式,经营者都应当信守诚信、依法经营,把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然而,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各类经营者中漠视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有的经营者忽视消费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的经营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还有的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不及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手段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尤其是线上消费方面的立法。应当通过立、改、废、释,不断织密法网。另一方面,执法、司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裁,并积极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教育广大经营者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此外,在营造安全放心环境方面,消费者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增强诚信消费的观念,坚持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