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8日,喜识“非遗”授牌暨喜识冰糖葫芦全球旗舰店启幕仪式在石家庄盛大举行,喜识品牌创始人张太学、张澎,长安区文旅局局长段永新、副局长王江宏,石家庄市文明办处长胡胜斌等领导嘉宾亲临现场,参与喜识冰糖葫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工坊”授牌仪式,共同为门店开业剪彩。
“非遗”是历史的见证,传统小吃冰糖葫芦被列为“非遗”, 其代表的不只是食物本身,更是不断传承的制作技艺以及蕴含的历史文化。在洞悉消费场景在消费者购物体验以及品牌形象塑造中的重要地位之后,喜识冰糖葫芦全球旗舰店围绕“非遗”元素,为消费者打造“沉浸式“的“非遗”美食及文化体验,以全新的门店形象刷新消费者的品牌感知,进一步带动传统小吃市场的消费活力、扩大“非遗”文化产业的影响力。
全球旗舰店“非遗”元素凸显,授牌+启动仪式吹响喜识发展新号角
喜识冰糖葫芦全球旗舰店坐落于石家庄石美集城市微度假中心,总面积达500平,布局较传统门店开阔,整体设计延续了喜识门店空间古朴大方、明亮温暖的风格,喜识标志的“山楂红”成为寒冬里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开业现场也是人头攒动,不少顾客慕名而来,在店内感受传统小吃冰糖葫芦的甜蜜热闹氛围。
秉持一贯的品质追求,喜识全球旗舰店为消费者提供美味正宗的冰糖葫芦系列产品以及传统、自然、健康的山楂制品。店内不仅囊括了喜识多种限定山楂产品,比如山楂特调咖啡、山楂烘焙、山楂酒饮、山楂零食、冰糖葫芦、炒酸奶等,还专门设计了“冰糖葫芦历史文化馆”,消费者可以在这里细致深入地了解冰糖葫芦这一国民小吃的历史渊源。更值得一提的是,旗舰店后续还将举办互动类活动,消费者可以近距离了解冰糖葫芦“非遗”技艺,沉浸式感受传统“非遗”魅力。
喜识品牌创始人张太学在现场致辞中表示,此次全球旗舰店的开业,是喜识品牌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传统小吃冰糖葫芦与全球旗舰店两个不同概念的重组链接,不仅是喜识品牌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传统小吃未来发展的方向。店内冰糖葫芦历史文化馆的设立,将冰糖葫芦传承下来的市井文化以全新的形式呈现出来,让更多人了解中国传统小吃的魅力;喜识非遗项目的融入,也让冰糖葫芦的技艺和文化生态得到进一步的呈现和丰富。张太学希望,喜识冰糖葫芦全球旗舰店未来能成为石美集乃至石家庄的一张名片,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一步发扬光大,走向世界。
石家庄市长安区文旅局局长段永新也在现场发表致辞,他指出,喜识冰糖葫芦是从石家庄成长为全国性的连锁餐饮品牌,在传承传统技艺的同时贴合了现代消费需求,实现了文化产业的转化。喜识全球旗舰店也是“非遗工坊”,这一创新之举将为游客提供一个沉浸式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使传统工艺与现代商业有机结合,为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未来希望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加入到这一事业中来,共同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在之后的“非遗”授牌仪式上,段永新局长向喜识品牌创始人张太学颁发喜识山楂食品制作技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牌匾,副局长王江宏向喜识品牌合伙人王伟娜颁发喜识餐饮企业“非遗工坊”荣誉牌匾。
授牌仪式之后,喜识品牌创始人张太学、张澎,长安区文旅局局长段永新、副局长王江宏等领导进行开业剪彩,共同见证了喜识冰糖葫芦全球旗舰店的开启。
喜识创新“非遗”文化空间表达,解锁传统小吃产业未来
20年前,喜识首家冰糖葫芦店落户石家庄千品府,以传统工艺冰糖葫芦为主。20年后,喜识实现了从街边小店到全国600多家门店的绽放,步履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河南、河北、广东、新疆、甘肃、浙江、陕西、四川等30省市自治区,年服务消费者超3000万人次,一年卖出冰糖葫芦超1.5亿串,是冰糖葫芦品类中当之无愧的头部品牌。尤其是在2019年底,喜识在国内首创盒装小串冰糖葫芦,其美味便携、自由搭配的形式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引领市场潮流,此后喜识也一步步成长为美团外卖热销榜、好评榜、回头率榜常驻品牌,在业界收获更多赞誉。
其蓬勃的生命力离不开品牌对冰糖葫芦这一产品的专注打造与创新传承,喜识的“非遗”标签就是最直接的见证。2023年6月,喜识嘎嘣脆冰糖葫芦制作技艺、喜识山楂食品制作技艺及品牌创始人张太学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传承人名单,喜识冰糖葫芦也被评为“河北特产食品”。2024年开年,喜识冰糖葫芦再度被授“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遗工坊”牌匾证书,这不仅是对传统冰糖葫芦制作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也是喜识品牌文化价值的再度提升和确认。
全球旗舰店作为喜识冰糖葫芦展现“非遗”魅力的重要空间,也将为喜识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对品牌来说,门店内冰糖葫芦“历史文化馆”的设置,以及后期互动类活动对冰糖葫芦“非遗”技艺的现场呈现,实现了“非遗”IP与全球旗舰店的深度捆绑,品牌精神和产品优质性在这里一览无余,同时也完美地构筑起了喜识独特且有文化底蕴的“非遗”乐园,以体验的形式链接消费者心智,从而在市场中明确喜识品牌的差异化定位和优势,成功解锁传统小吃的破圈密码。
从更宏观的层面来说,喜识冰糖葫芦全球旗舰店的开启,创新性地将冰糖葫芦这个传统小吃打造成中国北方的文化符号,以情怀触动市场,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和传承这些美食的制作技艺和历史文化,还有助于提升人们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带动“非遗”产业快速发展。
识嘎嘣脆作为一个知名的的点心零食品牌,也是最近一款流行起来的网红零食品牌,其公司一直维持着强大的发展势头。由于大家的卫生意识越来越高,顾客对零食的看法从最初的尝,渐渐转为理智的选择,他们更为倾向于健康膳食,搭配平衡,不仅好吃,价钱又要便宜。这个品牌正好是大家心目中的选择。现在很多人包括创业人都想了解,喜识嘎嘣脆总部在哪儿呢?
< class="pgc-img">>喜识嘎嘣脆总部在哪
喜识嘎嘣脆品牌总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是实力十分强大的石家庄喜识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零食品牌。喜识嘎嘣脆品牌在餐饮业行业里经历多年,汲取了非常丰富的餐饮业监管能力,并且喜识嘎嘣脆本部致力延续与发扬中华传统特色小吃,结合现代技术之内涵,竭力打照一个具备民族特色艺术意义的餐饮企业,喜识嘎嘣脆为百姓带来更多美食点心。
< class="pgc-img">>喜识嘎嘣脆怎么样?喜识嘎嘣脆加盟凭着着在餐饮行业上业务拓展多年累积起来的优质品牌形象和好评引力,喜识嘎嘣脆的加盟店能够在各地市场上大幅度的展开拓展,优质的品牌形象产生了无形的附带潜力,进而为加盟店带来了庞大的经济获利。喜识嘎嘣脆是真刀真枪的走实力派的道路,将所有的心血都置于嘎嘣脆的研发以及革新之上。
下两款糖葫芦包装
你能分得清哪一款是正品吗?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一些商家未经权利人同意
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的
包装误导消费者
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回顾
石家庄喜识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识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成立,“喜识”作为旗下主营品牌,主打有手工冰糖葫芦、炒酸奶等产品,并陆续在全国发展了多家连锁店。原告创作设计出了“喜识吉祥物”“SO HAPPY TO 喜 YOU”等且衍生出许多产品系列,并于2021年3月8日将名称为《喜识吉祥物的图形》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进行备案登记,在其销售的小串冰糖葫芦包装盒、炒酸奶包装盒、手提袋等经营用具上也均有体现,相关消费者也已对“喜识”和“喜识吉祥物”产生了一定的关联性。
< class="pgc-img">图片源自网络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丁大毛糖葫芦店(以下简称“丁大毛糖葫芦店”)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线下线上(大众点评等APP)经营的“丁大毛糖葫芦”店铺装潢及经营用具等多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经比对,被告在“大众点评APP”商户相册中上传的照片显示其在店面装潢背景、产品包装盒及包装袋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喜识吉祥物的图形》在形状、表情、颜色等方面高度近似。喜识公司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其品牌形象,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喜识吉祥物的图形》以糖葫芦造型为基础,给每粒糖葫芦点缀眼睛、鼻子、嘴及四肢,增加一些拟人化的表情和动作,使其具有更丰富的形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class="pgc-img">图片源自网络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铺装潢、冰糖葫芦包装袋及包装盒、炒酸奶包装盒、大众点评宣传照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标识,且其虽抗辩称店铺的装修来源于代理商并提交了《丁大毛冰糖葫芦店投资合同书》及《丁大毛原材料清单表》,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在经营中使用的图案的明确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原告未提供具体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及独创性、侵权情节、包装对于糖葫芦销量的贡献率、被告的使用方式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2500元。
综上,灞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500元。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若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将自己的产品套上知名商品的“外壳”进行销售,终究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灞桥法院将持续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途径,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公平竞争活力激发社会创新动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来源: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