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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鹿美食之烤生蚝#vlog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扮的帅帅的出门耍帅了,来到街上二话不说先来一个耍帅动作。耍帅完迫不及待的来到了这家烤生蚝店吃宵夜,今晚上的人也是挺多的,

扮的帅帅的出门耍帅了,来到街上二话不说先来一个耍帅动作。耍帅完迫不及待的来到了这家烤生蚝店吃宵夜,今晚上的人也是挺多的,丝毫不影响我吃宵夜。还有两桌空位,这家店还有烧烤卖,看一下都有什么菜品,看到这些烤肉都流口水了。

忙碌了一天的工作来到烧烤摊这里吃宵夜,再配上啤酒,酣畅淋漓,能给你满满的幸福感。这家店的老板说晚上7点钟就开始营业了,营业一个晚上还有这些美味的大生蚝,看到了我只想来一句:爽!看着一个个生蚝装到碟子上,我口水都流了一地。特制的酱料再撒上胡椒粉,真的是好吃,还没有吃过的小伙伴可以来品尝一下。不仅有烧烤跟生蚝,还有炒粉跟炒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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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烤生蚝店的位置是在梁小糖奶茶店的斜对面,这家店也是支持配送的,如果你没有时间来到现场吃也可以电话点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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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到这里就结束了,下期视频见。

西崇左市大新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7月31日发布通告,因疫情防控排查需要,请与以下时间和空间有重叠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主动报备,做好个人防护,配合做好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7月28日12:30—13:24,在大新县百汇超市购物。

7月28日13:30—15:00,在大新县迎宾大道民族高中对面梁小糖奶茶店。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上述密接者轨迹重合人员,第一时间向属地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组(0771-3629191)报告,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总台记者 廖汨 许大为)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月13日,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县合浦爱上榆生的茶之梁小糖奶茶店因使用超过保质期、无生产者名称或地址的食品原料被罚没958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合浦爱上榆生的茶之梁小糖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21MA7CBPDM1J

住所(住址):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车沟底55号之一合浦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F层3016号商铺

经营者:黄庆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车沟底55号之一合浦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F层3016号商铺的“合浦爱上榆生的茶之梁小糖奶茶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操作间内的操作台柜子里发现有1袋超过保质期的碧根果碎仁(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1.12.29)与其他合格的食品原料“蜜制椰纤果”等一起摆放在该店经营场所操作间内的操作台柜子里待使用。二、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操作间内的冷柜内发现有1桶已开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甜奶素(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429),经现场称重3.79千克。上述已开封使用过的调味甜奶素与其他合格的食品原料“仙草浓缩液”等一起摆放在该店经营场所操作间内的冷柜内待使用。三、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操作间内的冷冻柜内发现有7瓶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生产许可证号的百香果原浆(名称:百香果原浆;成分:纯百香果肉;产地:云南德宏;规格:1000克/瓶;储存条件:零下18度冷冻环境;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10/17)。上述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生产许可证号的百香果原浆与其他合格的食品原料“茶小芒芒果浆”等一起摆放在该店经营场所操作间内的冷冻柜内待使用。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无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从广西梁梓糖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3包“碧根果碎仁”(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1.12.29),购进价格15元/包,并用来制售“大红袍轻乳茶”饮品,至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止,剩下1包未开封使用的“碧根果碎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起摆放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的操作台柜子里,货值金额15元。

查明二、当事人于2022年6月14日从广西梁梓糖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4瓶“调味甜奶素”(净含量:5千克/瓶;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429),购进价格72.5元/瓶,并用来制售“小糖烤奶”饮品,至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止,当事人共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甜奶素”1.21kg制售了20杯“小糖烤奶”,销售价格是8元/杯。

查明三、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从拼多多平台上名为“云嫂庄园”的店铺购进8瓶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百香果原浆”,购进价格是14.8元/瓶,并用来制售“百香果汁”饮品,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止,共使用一瓶“百香果原浆”制售了8杯“百香果汁”,销售价格10元/杯,违法所得80元,剩余7瓶未使用,货值金额18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

2.2022年10月31日《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现场检查相片2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市监强制〔2022〕101052号)、《财物清单》(合市监强制〔2022〕10105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3.经营者黄庆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

4.供货商广西梁梓糖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送货单复印件2份;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01004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五条(一)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使用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百香果原浆”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再生产或者再加工销售。”、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一、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轻处罚裁量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元。

二、当事人使用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百香果原浆”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再生产或者再加工销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百香果原浆”7瓶;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共计5080元)。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百香果原浆”7瓶;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人民币9500元(罚没款共计958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合浦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合浦县财政局账号:4500165710805070222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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