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朋友的朋友问我:“我开了一家董记煎饼的店是加盟的,今天税务局要我去缴税和取营业执照,但是我有营业执照是董记的,我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财税字【1997】97号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有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class="pgc-img">>二、那么加盟店的纳税处理是怎样的呢?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向加盟商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属于销售其他无形资产,应该按6%税率纳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加盟费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一种,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日期。
>饮企业很多采用总分公司组织模式,总分公司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与一般企业不同,我们今天来学习这两个税种总体政策,再学习各地方政策。
我们先看下总分公司的优缺点:
1.总分公司优点:适用直营;汇总增值税税负率降低,企业所得税盈亏互抵。
2.总分公司缺点:不适用加盟;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分汇总后可能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像单店子公司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会计准确核算和税务管理要求较高,尤其跨省分公司。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0万以下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100-300万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 class="pgc-img">>我们现在开始学习总分公司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总体政策: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备注:
1.跨区了就是各申报各的,例如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增值税就缴纳在南开区,分公司在河西区,增值税就缴纳在河西区。
2.实务中直接认定增值税税种,总公司有增值税税种认定,分公司也有税种认定。
3.总公司自己名义开具发票,分公司也是自己名义开具发票。
4.实务中总分公司调拨,增值税不是法人税,总分公司在增值税上都是独立的纳税人,要算增值税销售。
举例:梁小餐饮总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总分公司跨市跨省情况下,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分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
贷:原材料/固定资产-总公司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备注:
1.总分公司都在同一个区,最简单,直接区税务局审批就可以。
有的地区是总分公司都核定增值税税种,再单独出具汇总增值税文书,分公司就不用申报增值税了,发票开具和发票接收都是总公司名义,总公司领取税控主盘与N个分盘,分公司不领取税控设备。
另有的地区是分公司不认定任何税种,但有可能后期被金三系统自动认定税种,再与税管理员联系删除税种认定,税收管理员可能通知不及时,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2.总分公司同一个市跨区,需要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难度中等。
3.总分公司同省跨市或者跨省,汇总申请难度较大。
4.汇总增值税的总分公司调拨资产,增值税上不算销售,类似公司内部不同部门的调拨。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分公司
贷:原材料/固定资产-总公司
二、企业所得税
1.跨地区 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备注:
1)跨地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是指跨区或者市。跨地区按这个公告处理。
2)山东省与青岛(计划单列市)就算跨地区,其他类似如辽宁与大连,浙江与宁波,福建与厦门,广东与深圳,计划单列市都要看它自己的税务政策,一般不看所在省税务政策。
3)分公司第一年不当地预缴,直接并入总公司,第二年开始按三因素分配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是根据自己的利润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根据三因素分配来的,有可能分公司是亏损,也要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跨地区 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备注:
1)各省都有公告,解决省内跨市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2)同市跨区的公告不多,但都有地方执行口径,和税务沟通好,到底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ND-
几年,新茶饮正逐渐变成日常生活中的高频消费品类,赛道也迎来了了许多入局者,竞争十分激烈。但是,在行业高速扩张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灾区”。
尤其是明星加盟的企业屡遭暴雷,掀起集体“退潮”。如马伊琍代言的奶茶品牌“茶芝兰”涉及7亿元的骗局被公安机关调查;加盟商爆出郑恺代言的“茶主播”同样为骗局;殷桃代言的“蜜桃里”暴雷等等。
再到最近,歌手胡海泉于2015年联合创始的本宫的茶,其关联公司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偷税漏税被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罚款9.12万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书显示,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加盟费等收入共5278370.8元(含税),上述收入未确认销售收入且未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相关成本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因此,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174825.24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639.21元的行为是偷税,偷税数额为182464.45元。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对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少缴增值税罚款87412.6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819.61元,合计罚款91232.23元。
案例中提到,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加盟费等收入未申报,而在实务中,品牌商对加盟店缴纳的加盟费的税会处理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存在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加盟费,实质上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加盟费使用品牌商的商标、名称等,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等税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税率6%。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还有公司会问,那每年收取的加盟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在这里提醒一下,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章“销售服务”第(六)项现代服务相关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另外,由于在加盟费之外,每次订货需要再支付货款,货款的税率高于加盟费税率,厂家要保证货物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不能通过收取高额加盟费,日常销售货物以低于或接近成本的价格,否则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并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