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报讯(记者 王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2021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显示,北京星米世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山分公司等餐饮企业经营的牛蛙、猪肉、牛肉等被检出抗生素、农药等物质。
抽检报告显示,北京星米世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1批次牛蛙被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9.1μg/kg,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呋喃西林代谢物应为不得检出。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山分公司经营的1批次猪肉、牛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的含量3.9μg/kg。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为不得检出。
此外,北京鸡汁鸡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1批次小碗,北京清源家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1批次水杯,均被检出大肠菌群。北京天和盛宴食府使用、消毒的1批次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是一种低毒物质,在消毒产品中广泛使用,但是如果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长期接触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埠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新京报记者 王萍
编辑 秦胜南 校对 陈荻雁
子新年,一场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倒逼餐饮业进行改变,当下餐饮企业最大的目标就是在疫情结束之前活下去。为此,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特采访业内大咖,也许从他们各自企业的应对中,你能找到属于自己的《餐饮破局攻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1月25日起,诸多全国连锁餐饮品牌宣布停业,部分地区还出台了禁止所有餐饮店铺营业的紧急通知。一时间,中国范围内的饭店餐厅、大排档、烧烤摊和小吃店纷纷歇业,依赖现金流的餐饮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国烹饪协会调研报告显示:2020年春节期间78%餐饮企业无营收。恒大研究院数据显示:仅春节七天,餐饮行业零售额损失已达5000亿元。面对困难,各项利好政策纷纷驰援“救场”,多数餐饮企业也开始各种自救。
本期对话人物:山东嘉和世纪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汤姆家的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雷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目前咱们有多少家店面? 此次疫情对我们影响有多大?
张雷:我们公司现旗下拥有东方豪客牛排、汤姆家的优质牛排西餐、阿香婆欢乐火锅、和町日料定食、汲萃咖啡鲜饮等系列品牌。在全国16个省级行政区共有直营店和加盟店近200家,在济南共有35家门店。
其实不只是我们公司,这次疫情对整个餐饮行业的冲击都是十分巨大的。在没有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像员工工资、房租等必要开销还是需要支付的,而且年前的备货也大部分都损失掉了。好在相关部门出台了减免政策,如果没有这些减免政策的支持,我们可能很难支撑下去。公司员工也自发提出降薪,希望一起共同渡过这次难关。我们预测公司整体的经营情况在四月份会渐渐好起来,但是完全恢复正常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缓冲。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现在人们对食品安全愈加重视,在这方面是怎么把控的?
张雷:我们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合作商都是有国家A类资质的上市企业,供应商也都是国际性的大型公司。食材用料全部高标准严要求,我们可以保证每一块牛肉都能够做到追溯源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疫情期间线上订餐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在这方面我们是怎么做的?
张雷:我们在2月中旬恢复了线上订餐,除了提供像披萨、意面、焗饭、小吃等优质餐品外,还提供半成品,顾客可以回家进行简单的烹饪。主要通过第三方外卖平台、各门店粉丝群以及公众号等方式提供,在这期间公司旗下几乎所有的品牌外卖的收益都大不如前,差不多能达到以往的三分之一。
我们也要紧跟市场格局趋势进行调整,及时规划公司的发展方向,这段时间公司高层的管理人员通过研究讨论,下一步我们会把零售业务作为重要方向去发展,和很多平台的合作也正在接洽中,延伸和美团、饿了么第三方平台品牌的合作;开拓天猫、京东的线上市场,建立旗舰店;直播、电视购物等方式我们也会去积极尝试。顺应潮流趋势,把业务链拉大,做好品类延伸,把我们的优质产品广泛推广。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对分餐制目前的发展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张雷:其实在我们品牌创立之初,就一直是分餐制的用餐形式,推崇菜品营养健康、餐具分餐卫生的理念,即使一位顾客自己进店也可以享用鸳鸯锅。因为疫情的原因,很多顾客对共同进餐心有芥蒂,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开始尝试分餐制的模式,对公用餐具的使用也愈加重视,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中国传统的饮食用餐文化根深蒂固,分餐制模式的推行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对于企业以后如何发展有什么样的规划?
张雷:我们年前制定的一些计划受疫情的影响都需要做出调整,新店的谈判工作目前也终止了,下一步还需要考虑学生假期的变动情况以及购物中心的工作安排。
我们会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引导顾客选择七分熟以上甚至全熟的牛排,减少沙拉类含有生食的产品。疫情过后对安全的管理把控只会更加严谨不怠,每位员工都要跟进落实好培训工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对中小餐饮企业如何顺利渡过困难期有什么建议?
张雷:我认为目前大部分的餐饮企业面临最大的困难应该是现金流的问题,必要支出无法避免,营收聊胜于无。顺利渡过这次困难之后,应该建立起危机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我们公司会以季度为单位设立风险储备金,用以应对日后可能会发生的紧急问题。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见习记者 张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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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浆”与“永和大王”之间纷争已久,二者均宣称系源自我国台湾地区并于1995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的餐饮品牌。近日,双方围绕一件“永和大王及图”商标展开的无效宣告纠纷有了新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纪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其第15462149号“永和大王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蜂蜜、糕点、面粉制品商品(下统称涉案商品)上的注册最终被判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异议之争
据了解,世纪投资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成立,诉争商标系“永和大王”在中国市场一直沿用至2021年6月的品牌标识。2014年10月,该公司在中国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商标驳回与驳回复审程序,诉争商标在第30类的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糕点、食用淀粉、调味品等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6年1月,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和食品公司)的前身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主张“永和”是该公司独创并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其对“永和”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诉争商标与其第730628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第3251230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第4149715号“永和Yon ho及图”商标、第7465431号“永和及图”商标、第6003841号“永和豆浆”商标、第5341592号“永和豆浆YON HO及图”商标、第7465430号“永和豆浆YON H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永和”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
“永和豆浆”品牌官网宣称,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于1985年在我国台湾地区获准注册“永和豆浆”商标,1995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1999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设第一家直营门店。2009年,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6年变更为永和食品公司现在的企业名称。据悉,2019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系“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发展的中国区餐饮总部。
对于永和食品公司的异议主张,世纪投资公司辩称其已经早于永和食品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永和大王”“YonGHE KING”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请求驳回永和食品公司的异议申请。
“永和大王”品牌官网宣称,“永和大王”是源自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式美食快餐品牌,1995年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餐厅。“永和”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地名,以豆浆闻名。“永和大王”是最早进入大陆市场以“永和”地名为名的品牌之一,“永和大王”与其他名称涉及“永和”地名的品牌并无关系。
针对二者的上述主张,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永和食品公司引证的第730628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且二者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商标局决定对诉争商标在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他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准予注册。
针对原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世纪投资公司随后申请复审,但未能获得支持。
无效之辩
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第1640期商标公告显示,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被准予注册。时隔不到一周,永和食品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而且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涉案商品上与永和食品公司引证的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世纪投资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商品来源混淆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其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已形成既定市场格局;在该公司与永和食品公司之间的其他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裁定或决定曾认定引证商标或与引证商标相同的商标,与其“永和大王”系列商标不近似,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应坚持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永和”二字,而且二者在读音、含义、构成要素上相近似,世纪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其宣传和使用已经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诉争商标与永和食品公司的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近似商标。同时,鉴于商标注册审查应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世纪投资公司其他商标的在先判例的裁判标准并不能作为该案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于2021年1月一审判决驳回了世纪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世纪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支持。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表示,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该案中,世纪投资公司主张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应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为何没有获得支持?“商标评审应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每件商标的构成要素、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业使用状况等均有差异,而且不同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主张、证据等亦不完全相同。”汤学丽指出,世纪投资公司主张的其他在先生效判决、裁定与该案并没有关联性,相关裁定、判决的认定结论不能成为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王国浩)
当“永和大王”遇上“永和豆浆”,商标纷争怎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