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界2月3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得利斯提问:董秘,我是投资者1,公司各线商品目前在川渝地区是否有售?2,公司近几年的经营现金流量净额都不是很大,是否可以详细谈谈具体的原因?3,公司在预制菜投入非常大,今后三年这个板块发展规划是什么样子?谢谢。
公司回答表示:公司产品已供应川渝部分地区,欢迎您选购。公司海外采购牛肉原料支付预付款和存货对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影响较大。未来公司将不断提升研发水平,提高产品创新力度,加快营销网络体系建设,在大力推进与餐饮、零售行业头部客户战略合作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新零售渠道,不断加快线下门店布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日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CY03期),信息显示,因采购的食品原料抽检不合格,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吴永达饭庄被罚款7500元。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吴永达饭庄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签发的抽样检验报告,来自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吴永达饭庄的生姜经检验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涂村新田园住宅区8组团4-7幢110室-2、111室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的生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XBJ23330302304133944的检验报告。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违法。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以罚款7500元,合计7520元,上缴财政。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
024年8月2日,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三次)结果公布。合同包3的中标供应商为枕流草堂(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下浮率报价:5.00%,评审总得分88.36 分。该合同包采购的货物为粮油,品牌为家惠鲜光。代理服务费按相关标准7.5折收取,金额为1万元,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