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2019)粤0111民初32491号
原告宋xx与被告广州某服饰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的服装品牌xx,在深圳市龙岗区板田岗头恒辉百货一楼经营xx专卖店,合同期为一年即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和货品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一年合同。2018年12月底,被告的经营开始出现了问题,无法正常供货。被告在2019年5月17日后就没有再继续履行合同。后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回保证金5万元。
被告广州某服饰公司辩称涉案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不同意返还保证金。原告没有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且未将剩余货物和货架、模特等物品返还给被告。
< class="pgc-img">>法院审理认为:
< class="pgc-img">>1、关于涉案《加盟合同书》的性质。
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区域内开设“xx”品牌女装专卖店,被告对原告的店铺位置、商标、经营等事项有监督、指导的权利,原告应按被告统一的销售政策进行营运管理,按指定的零售价销售产品,且不得陈列非约定品牌的产品,原告可以使用被告的商标以及名称,且负有协助维护被告相关知识产权的义务。虽然双方未约定原告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但该费用已通过原告自行支付经营费用及向被告支付货品保证金的方式间接收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加盟合同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告抗辩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 class="pgc-img">>2、关于原告主张退还保证金50000元的问题。
原告方已举证证实其向被告方支付了50000元保证金,对此,被告方亦予以当庭确认。依照案涉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若原告无违约,并将货品、道具等退给被告,拆除与“xx”相关的形象后,被告应退还相应的保证金”。
首先,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其因出现经营困境故从2019年5月开始未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的过错在于被告,现合同已届期满,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在合同存续期内存在违约行为;其次被告主张原告需退回剩余货品及其它合同约定的设备设施后才能退还保证金。依照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方投入该店铺的货品、货柜、灯具等其他物品为被告方所有”,被告方应就其主张证实其在原告处仍存有属于被告方的剩余货品及其它设备设施,至举证期限届满,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在原告处存放的货品及设备设施情况。
虽被告未能就上述事项完成举证责任,但庭后原告提交《宋xx诉xx公司案库存一览表》,陈述被告在其处存放的剩余货品及其它设备设施数量,对于原告方的自认,本院予以采纳。依案涉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原告须配合被告进行货品及其它设备设施清点,并将无偿及时退还给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方的义务为“配合被告清点退还”,被告方应就其主张举证证实“其在合同期满后已向原告方要求清点,但原告方未尽配合清点退还义务”,至举证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被告放弃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退还货品保证金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对于原告主张返还合同保证金20000元和货品保证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应将《宋xx诉因特间公司六案库存一览表》(详见本判决附件一)上所列明的货品、道具等物品退回给被告。
法院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某服饰公司向原告宋xx退还合同保证金20000元、货品保证金30000元。同时,原告宋xx将剩余货品、道具等(详见附件一)退回给被告广州某服饰公司。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广州某服饰公司负担。
<>< class="pgc-img">>X餐厅加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XX连锁餐厅”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 知识产权:特指“XX”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XX”全套VI视觉系统、“XX” 经 营 管理模式、方案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2、 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3、 XX餐厅产品:含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XX”系列产品及甲方取得全国连锁销售代理的其它相关产品。
第二条:连锁专卖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县)区,开设“XX”_______连锁餐厅。
2.2、 在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经许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2.3、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连锁特许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2.4、 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员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连锁专卖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专卖店,或在商场、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经营。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
3.2、 连锁店应配备有相应的通讯联络设施,如电话、传真或计算机,以便快捷收发相应的商务文件资料。
3.3、 乙方连锁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销售过程中,部分产品零售价根据当地市场状况需要下调的,可报甲方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③、乙方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自身权利与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④、乙方不交纳后期服务、宣传、咨询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30日内补交完毕,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特许专卖权。
4.2、 甲方的义务
①、严格执行“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总原则。乙方加盟 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2公里范围内,校区范围除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②、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供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
③、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加盟店装修方案(以电子光盘和彩稿)形式,并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提统一宣传用品;
⑤、提供乙方《加盟培训手册》并指导协助乙方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新品促销海报、灯箱片。
⑦、甲方免费提供宣传单的制作和设计,印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①、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专卖甲方XX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开展系列经营业务;
②、有权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负责加盟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④、有权享有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其车旅,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⑤、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2 、 乙方的义务
①、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销售与服务工作。
②、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培训手册及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③、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益。
④、乙方按“XX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⑤、乙方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担期间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⑥、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对待,对于全国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但并非在乙方店内购买,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
⑦、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全国统一促销及其他活动。
⑧、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第六条:连锁加盟合作方式
6.1 、甲方实行低门槛加盟政策,加盟费 整 (¥ 元),及支付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 元),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需提前1个月交纳,如15天内未提前交纳后期服务咨询 与宣传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原则取消区域保护。
6.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权益保证金(¥ 元)。此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同时避免加盟店之间产生恶性竞争,以规范完善整个连锁体系,达成全国所有加盟店共同发展之目的。保证金在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6.3、 零风险退出机制:甲方全程指导服务乙方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难于改善经营的加盟店有确保加盟商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总部可根据乙方申请,制定完善的退出 方案。或关闭或转让。其库存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还甲方货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供货、换货、退货
7.1、 甲方保证提供货物的品质全部为合格品,甲方应收到乙方的1-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发出。
7.2、 乙方每次进货必须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财务部指定的帐户或以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款到甲方发货,运费乙方承付。
7.3、 为保证货物品种全面性,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后期购货由乙方自主选择。
7.4、 乙方经营期间在货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随时可等值调换其他品种,换货运输费由乙方自付;产品如因质量问题退换,其发生的费用全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违约责任
8.1、 为维护“XX”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其它产品;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必须到甲方处进货(注:部分冷冻货除外),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许专卖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
8.2、 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8.3、 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8.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的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此情形不视为违约,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9.2、 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负责销毁、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9.3、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补充协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 乙 方: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源:【红网-时刻新闻】
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4月25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贺艺蕾)陶瓷砖作为装修主体材料之一,品质优劣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活幸福指数。“欧神诺”“亚细亚”等知名品牌往往更被消费者熟知与信赖,是代理商、经销商、加盟商们的首选。甚至一些商家在合同到期以后,迟迟不拆下这些“金字招牌”。不料,此举却让自己摊上了官司。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亚细亚瓷砖创立于 1973 年,是一家享誉海内外,集产品研发、生产、营销、服务全方位于一体的平台型陶瓷制造企业,连续 6 年荣膺亚洲品牌 500 强,曾获多项国家级认证和荣誉。
亚细亚陶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亚细亚子公司)是亚细亚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下称亚细亚公司)的子公司,系“亚细亚”“亚细亚陶瓷”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经其授权,亚细亚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对外转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维权诉讼。
2021年1月,亚细亚子公司与长沙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传统零售渠道经销商合同》。合同约定,亚细亚子公司作为品牌方,授权长沙建材公司为亚细亚品牌瓷砖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的经销商,授权期限为一年。并写明,合同期满后,长沙建材公司应当停止使用“亚细亚”“亚细亚陶瓷”注册商标、商业名称、字号、图案等,并对上述注册商标等进行避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年1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且多次就长沙建材公司门店内使用的“亚细亚”“亚细亚陶瓷”注册商标及相关元素拆除问题进行协商。
长沙建材公司主张,相关商标可以拆除,但费用由亚细亚子公司承担。况且,亚细亚子公司尚欠自家千余元货款未结。
亚细亚子公司则认为,从合同约定不难看出,商标拆卸的责任主体是长沙建材公司。双方之间的货款也早已结清。倘若长沙建材公司认为部分货款尚未到位,可以另行起诉。
由于协商不成,亚细亚公司、亚细亚子公司以长沙建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建材公司立即拆除店铺门头及店内正在使用的“亚细亚”“亚细亚陶瓷”注册商标及相关元素,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建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于合同到期后,未经许可,一直在店铺门头、店内醒目装潢处突出使用“亚细亚”“亚细亚陶瓷”注册商标及相关元素,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明显具有攀附亚细亚商誉的恶意,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其主张的货款结算问题,与本案侵权行为无关。
最终,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长沙建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经营状况、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判令长沙建材公司立即拆除经营场所内与“亚细亚”“亚细亚陶瓷”注册商标相关的全部元素,并赔偿亚细亚公司、亚细亚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法官说法:对于商家来说,通过获得授权来“借力”各大知名品牌,以彰显其与该品牌的特定商业关系,确实是打开市场、吸引消费者的有效途径。但是,一次性授权不等于永久授权。一般情况下,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就不得继续使用相关商标,并且应当及时将与该商标有关的招牌、装饰、用具等予以拆除,避免纠纷。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不少经销商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往往存在一个法律误区,即误将商品销售当成品牌授权。实际上,经销商享有的是合法销售商品的权利,而非商品商标的使用权。除非取得品牌方的书面授权,否则,即使出售的是正版商品,也无权在门店里使用商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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