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多个虚假品牌奶茶招商网站吸引加盟商、虚构履约能力,雇人冒充消费者在奶茶店前循环排队,营造生意火爆假象。近日,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了一起这样的“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抓获金某、王某等90余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多个虚假招商网站,涉案金额7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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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上海市民高女士浏览网站广告时,萌生了加盟某知名品牌奶茶店的想法。留下联系方式后客服人员便主动来电,为高女士详细介绍了该知名品牌奶茶的管理方式和盈利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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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 高女士:反正就是傻瓜式运营方式,包括前期、后续、中间,反正给你做到面面俱到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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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几番洽谈后,客服却以该知名品牌奶茶加盟名额已满为由,转而推荐了另一款奶茶品牌,称这两款奶茶品牌同属一个集团的第三代品牌,并邀请高女士前往公司实地考察。很快,高女士便与公司签订协议,支付了10万元加盟费。
受害者 高女士:(公司说)我们这个跟大品牌是同一个连锁的,同一个公司,同一个口味,材料也是给你准备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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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加盟之后,原先承诺的全方位配套服务并未兑现。高女士的店铺生意惨淡,仅开张3个月就关门歇业。气愤的高女士找到公司讨要说法,但对方对她的诉求却置之不理。
受害者 高女士:(公司)也是一拖再拖,根本就没有着急给你找(店铺)。根本就没有培训,就给你打了一叠资料,奶茶的配方比例,你自己在那儿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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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走访调查,2020年12月,上海警方获悉了大量奶茶店铺加盟商户“异常关停”的信息,发现其中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并于2021年3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金某、王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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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团伙成立了餐饮公司,并在公司内部设立网络部、话务部、商务部、运营部等多个部门,搭建多个虚假知名品牌奶茶招商加盟网站,通过虚假加盟信息吸引潜在加盟商。随后,收购或注册了50多个奶茶品牌,对外推销加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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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加盟商信任,犯罪嫌疑人还伪造了多个品牌的授权文书,设计编印大量宣传材料。甚至在加盟商实地考察时,犯罪团伙还雇佣人员冒充消费者,在奶茶店铺前循环排队,营造生意火爆假象,骗取加盟费。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侦支队民警 戴琳:嫌疑人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 履行小额骗大额的行为,实际从网络部开始一直到运营部,他其实没有实际的履约能力,先吸引客户进奶茶加盟这个套路当中,最后放任客户关门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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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加盟费到手,犯罪团伙则通过种种方式消极履约。为逃避追责,犯罪团伙还频繁更换公司、品牌和收款账户。目前,90余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总台记者 俞翔)
(编辑 尹惠仙)
速招商加盟奶茶店
在签完合同交了钱后
公司消极履约
导致奶茶店经营失败
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商业欺诈
还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
投资加盟奶茶店,但在签完合同交了钱后,公司消极履约导致奶茶店经营失败,300余名投资者分别付出了11万元至40万余元不等的加盟费共计损失5400余万元。
2023年1月16日,经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各并处罚金3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6月7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系江苏省首例惩治“快速招商加盟”的新类型合同诈骗案件。
2021年3月,李女士接到自称某知名奶茶品牌总监的电话,对方极力推荐公司二线品牌“雪莲”。“明星代言引流、网红直播带货,大型网络平台和热门综艺节目推广,与多个外卖平台深度合作……”这些说辞让李女士心动不已。
在直营店看到一天有两三万元的营业流水,试吃过产品后,李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共付款11.6万元。
然而,公司在培训、选址、装修、研发、推广等方面提供服务的承诺一个都没兑现,当得知当时试吃的产品是其他品牌时,李女士向警方报案。
检察官走访加盟奶茶店
2021年9月,接到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后,秦淮区检察院依法适时介入,详细梳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
自2020年8月起,陈某、张某实际控制并经营南京某餐饮公司,以78%的加盟费作为招商服务费,委托刘某、王某所在的某管理公司,为“雪莲”奶茶提供短期招商服务。
该管理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投资者信息,假冒知名奶茶品牌招商人员进行虚假宣传,在线下商谈中以知名品牌奶茶饮品冒充自有产品给投资者试饮,虚增直营店营业额,以提供选址、装修设计、饮品培训等开业指导和宣传推广等服务,诱骗投资者签订单店或代理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特许经营资质、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相关运营管理能力。而南京某餐饮公司运营不到1年,只有一家直营店,“雪莲”商标2021年3月才通过初审。
快招加盟多以民事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权,该案到底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还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
案件被移送至秦淮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对该案证据详细审查,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就线上引流招商、线下商务洽谈及直营门店具体营销手段和品牌公司的商标溯源、实际履约能力及消极履约行为、加盟门店的经营状况、加盟钱款去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等侦查取证。
同时,检察官走访了知名饮品企业,深度了解加盟的经营模式和行业惯例,查阅相关书籍和论文,对类似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并听取了专家意见。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
庭审现场
2022年9月,经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先后四次开庭审理此案。2023年1月16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陈某、张某、刘某、王某等4人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官提醒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在加盟品牌店之前,要通过正规官方的渠道,了解加盟品牌的实力、价值,以及招商加盟的方式,不要轻易相信各种虚假的口头话术和承诺。如果遇到品牌公司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投诉,依法维权。
来源:检察日报、江苏卫视、南京市检察院、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
作者:雒呈瑞 盛蕾 孙雪雪
到近两年连锁奶茶店生意如火如荼,手里有些存款的小林也想自己开店当老板。通过网上搜索看到有家“蜜桃里”品牌招募加盟商,小林来到现场考察之后果断签约,但交钱之后却迟迟未见公司给予承诺的培训和服务……
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这起全省首例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合同诈骗案。
奶茶店加盟骗局
2020年,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实际控制并经营南京某甲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购买“蜜桃里”商标转让注册至南京某甲公司名下。
2021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明知南京某甲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还委托李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河北某乙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桃里”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南京某甲公司、河北某乙公司按比例分成。
河北某乙公司招商人员虚构“蜜桃里”饮品品牌属于知名饮品连锁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诱骗被害人至南京“蜜桃里”直营店考察商谈,由河北某乙公司派驻的被告人石某、乔某某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制造知名品牌、人气火爆等假象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
“量身定制”的考察
小林在网上看到“蜜桃里”的加盟信息很是心动,与客服沟通后应邀来到南京考察,发现店铺生意火爆,骑手排起长龙。店铺将饮品提供给小林品尝,小林喝完发现口味确实不错,认为大众应该会喜欢,同时,店铺还向小林展示了店内账单,上面显示,高峰期间单日的营业额可达万元。经过这番实地考察,小林决定加盟,并支付了10多万元的加盟费。
这场“考察”,其实是“特供”给小林的戏码。
前期对接他的线上客服人员早就根据既定的话术,摸清了小林的投资意向和资金准备状况,小林的所有聊天记录都被完整地转发给线下带队“考察”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投其所好进行推介;
骑手排成长队的火爆场面,其实是店家找来的“托”,提前约定好,以“你下单我付款”的方式制造的“虚假繁荣”;
端给小林的那杯“口味不错”的奶茶,其实是线上客服“不经意间”询问小林最喜欢的奶茶品牌后,由线下业务员去买来该品牌的奶茶,倒入有“蜜桃里”商标包装内的“特供产品”;
而日营业额高达万元的数据,则根本就是造假。
签订完加盟合同后,被告人一方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以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石某、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提出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提示风险
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秦淮法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建议商务主管部门定期通报企业情况,强化对特许经营企业的风险防控;日常开展对辖区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精准、专项、常态化的监督;全面摸排,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及时移送线索。
商务主管部门回函表示,将同加盟类企业管理处置专班开展多次线索摸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上门约谈,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效推进行业市场有序运营。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以常态化专项执法机制确保监管实效,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及时清理,提升特许经营从业者风险意识。
市场监管部门回函表示,已对类似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并积极配合专班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将建立行政执法综合服务工作机制,把处罚效果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
法官说法
近年来,品牌急速扩张型的新类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案件涉及面广,常常引发大量矛盾。特许经营加盟领域在实践中存在法律关系复杂、民刑界限模糊等问题,如何准确划定商业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边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本案是江苏省首起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对品牌急速扩张的新类型特许经营行为的民刑界定划分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加盟费用为目的,在开设的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直营店业绩、虚构宣传推广合作等方式,吸引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后在合同签订后消极履约,不予履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指导、培训等义务,放任加盟店经营失败,不仅侵害了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构成合同诈骗罪,也透支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区域营商环境。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在加盟连锁品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看清招商人员所在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行业资质、法律文件,全面了解行业态势及加盟条件,并及时督促招商人员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掉入“加盟陷阱”。
审理团队
一审合议庭:刘方辉 黄 茜 周可荃
书记员:房 樊 苗 天
二审合议庭:卞国栋 刘明世 陈旭霞
书记员:王欣宇
综合:南京秦淮法院、南京日报
作者:周可荃、郭冰冰、高远(南京秦淮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