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企业以工资“一口价”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不足额支付加班费、降低福利津贴标准——
“包薪制”把加班费和福利“包”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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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部分企业企图用“薪资打包”的方式,模糊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工资打包看上去不少,实际上,加班费、餐费补助、交通津贴、高温补贴都模糊掉了。”陈明远懊恼地说。
去年这个时候,陈明远与辽宁大连一家互联网公司签订了“包薪制”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收入为税前2万元,工作时间为每周5.5天。实际上,陈明远工作时长为每周“5天9小时+1天6小时”。8个月后,陈明远索要加班费未果。
5月14日,陈明远收到裁决书,法院对其申请的加班费不予支持,认定合同约定包含了加班费,公司无须额外支付。
据了解,“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部分企业企图用“薪资打包”的方式变相延长工作时长、不足额支付加班费、降低福利津贴标准。
“一口价”薪资“砍”掉加班费
2023年5月4日,陈明远收到公司录用通知书,载明“每月全部收入为税前2万元,工作时间为每周5.5天”。两日后他到公司报到,被告知工作时间具体为周一至周五每天9小时,周六一天6小时即“5天9小时+1天6小时”,陈明远立即提出异议并提出此前被告知的工作时间是“5天8小时+1天4小时”。
半个月后,双方再次协商,陈明远同意公司意见。2024年初,陈明远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24万元。
法院给出的审判理由为,用人单位有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自主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包薪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36小时之限,应属有效。
“‘包薪制’让用工管理简单,能够快速促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在人力资源岗位从业22年的黄亚萍说。
实际上,“包薪制”主要分两种,一种就是像陈明远这样与企业约定实行“包薪制”,工资总额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是工作时间较长、加班不稳定的行业和岗位,如技术员、保安人员、酒店服务人员、保洁人员甚至一些制造业一线工人等。
另一种是依行业、岗位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推定实行“包薪制”。比如通过承包合同把某项生产或作业任务的完成时间、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完成合同后规定支付的工资数额一起承包给职工或班组集体,然后依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工资而不管其用工多少。主要集中在建筑、煤炭、地质勘探等行业。
“无论是哪种,粗放模式下含糊不清的工资结算细节和模糊管理模式都侵蚀了劳动者权利,一定程度架空了当前劳动法律制度。”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说。
被模糊了的月薪和福利待遇
“‘周休一天’属于餐饮行业惯例,你在我这干了5年,从未质疑过,为何现在来要加班费?”面对老板的反问,白佳芸不知如何反驳。
27岁的白佳芸在沈阳一家餐饮企业当领班,入职时约定每个月到手工资5000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收入。这之后,她每周一休息一天。最近,她发现,看上去是中层领导,实际上她的工资还没有后厨保洁员多。
白佳芸认为,周末上班应给付双倍工资,她的包薪总金额为:日薪×18(工作日工作天数)+日薪×8(休息日工作天数)×200%=5000元,实际上月薪只有包薪工资总额的76.4%。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调解员石慧表示,结合白佳芸的工作性质岗位和职业特点,她主张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推定劳资双方对未结算加班费的情况长期存在、劳动者无异议默示接受,认定劳资双方实行“包薪制”,则加班费不予结算。
“这些劳动者获得的看似尚可的月薪背后,往往是长时间的劳动和一个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竞争力的薪资水平。”黄亚萍说。推行“包薪制”含糊了月工资、加班费以及福利待遇,出发点即是不明确结算加班费。
“包薪制”中模糊的还有社保缴纳金额。说起工资明细,高帆从来说不清。他是一名项目经理,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因月薪不明确,公司“有意”降低了他的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的缴纳标准。相应的,他未来的养老金和到手的公积金会有大幅减少。
孟宇平指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依然可以请求支付加班费。但如果推定实行“包薪制”,劳动者一方主张加班费可能不被支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加班费的,只能表明劳动者对不结算加班费的情形存在异议。至于加班费是否支持,还需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具体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用人单位克扣加班费的行为。
莫让“包薪制”成侵害权益的手段
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对“包薪制”并无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也无明确规定。
孟宇平认为,司法裁判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举证规则进行审判,“包薪制”推定尤为谨慎。她表示,劳动报酬笼统结算,劳动者对工资结构不能掌握,对薪资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侵害。
孟宇平表示,在薪酬结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对劳动报酬各项收入进行细化核算,是企业用工管理的必要,是企业财税合规的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知情权、获得报酬权的基础。
“包薪制”与工时制度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工资,所以是间接认可了“包薪制”。黄亚萍表示,希望未来“包薪制”能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立法应当规定无论是不定时工作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都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这样才能避免白佳芸经历的那类劳动争议再次发生。(记者 刘旭 受采访对象要求,部分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
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个人、企业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和监管。
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保存
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地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一)向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
(二)向被征信主体采集信用信息;
(三)向拥有被征信主体信用记录的商业机构等组织或个人采集信用信息;
(四)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公共媒介、数据处理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行业组织等机构采集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采集方式。
信用服务机构禁止采集以下信息:
(一)个人的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归属、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主体受到歧视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被征信主体同意才能采集的信用信息而未经被征信主体同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保密或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商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
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科学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信息丢失和泄露,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信用服务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操作规程、加工方法、标准等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
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和加工活动中不得篡改、伪造信用信息数据。
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和产品,仅作为使用人决策参考,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下列情形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向被征信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
(一)已征得被征信主体许可或授权;
(二)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需要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
(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
(四)与被征信主体达成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就业等业务意向,确需了解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对被征信主体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用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开展信用服务业务时,与委托人或业务相对人有业务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信用服务活动公正性等利害关系,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承接该项信用服务业务,从业人员应回避。
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使用和披露的期限最长为五年,个人的负面信用信息使用和披露的期限最长为七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服务机构应做好从业记录,并长期保存。从业记录应记载和留存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签订的合同文本、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等有关要求;
(四)提供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文本及使用情况;
(五)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信用服务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作规范、从业守则,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信用服务产品;
(二)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进行虚假广告或宣传,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
(六)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七)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信用服务机构从业;
(八)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转让业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行业发展
依法新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后1个月内到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现已登记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1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加工及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所需等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有严格、科学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具备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从业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并加盖机构印章;
(三)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信用服务规程、技术标准、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信用数据库情况和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已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发生注销或不再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等情况时,其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在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管下妥善处置,确保信息安全。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分析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扶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在有关的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贴息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信贷、担保、贸易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和产品。信用服务机构要积极创新信用服务和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并在“信用浙江”网等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公开披露监管信息。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管评价结果,积极培育和扶持一批遵守市场规则、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发起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被征信主体、合法用户及其他相关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披露的信用信息或提供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有差错的,可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信用服务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核实相关信息,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并按下列情形对异议信息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相关主体。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或有必要更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及时予以更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或无须更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若异议者为被征信主体且仍持有异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标注被征信主体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信用服务机构可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若异议者为被征信主体且仍持有异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被征信主体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被动更正,并标注更正原因。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者网络等形式向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或举报信用服务机构的不规范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投诉或举报属实的,由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投诉或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或举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将诬告的事实记入其信用档案。
附则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用浙江”网等政府网站上公布备案要求和说明。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了确保学校学生上放学安全,确保家校无缝对接,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根据《民法典》、《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家校共育、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确保学生上学、放学安全。
二、总则
(一)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实行静校制度,正常放学铃声(音乐)响后所有学生必须及时离校。
(二)学生放学时实行班主任(任课教师)与学生监护人放学区域交接制度。
(三)学生实行自主放学和必须接送制度。按相关规定,1-2年级学生因年纪小,不具备危险辨识能力,必须实行监护人上放学接送制度。
(四)监护人送孩子上学到指定位置止步,请勿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统一调配。学校实行分时错峰入校的方式,原则上按各年级规定入校时间入校,家长不要提前送到校,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班主任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能按要求进校。学生到达校园后可随到随进,不得在校外逗留。
(五)学校上放学执行护学岗执勤制度,由带班行政和执勤教师共同维持校门前上放学秩序,确保学生安全。
(六)上课期间如需临时接学生时,监护人应提前与班主任(负责老师)联系接洽,班主任(负责老师)知情后填写《学生离校登记表》,向保安人员出示,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接走学生(学生离校登记表留存保安室)。放学时,由放学老师负责组织排好队带到学校指定区域,当面与家长进行交接,同时以防被冒领。
(七)如接送人变更,监护人要提前与班主任进行联系,征得班主任同意后,临时接送人方可接送学生。
(八)上学时,如遇恶劣天气,请家长为孩子带好雨具,送至指定位置止步,学生自行入校;放学时如遇恶劣天气,原则上仍采用在校门口指定区域接洽的方式,请家长耐心等待。
三、监护人职责
(一)监护人应熟知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带头遵守学校相关要求。按照学校通知的上放学时间,在学校指定地点,按时接送学生。超过接学生时间的,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二)监护人在校门家长等候区接送学生,不得进入校园。若有事需提前预约访问人,经门岗和负责人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入校。
(三)接学生时,监护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接学生的,须事先和班主任取得联系,并妥善安排好学生的放学事宜。
(四)监护人不要让孩子携带贵重物品、危险物品入校,孩子来校时应检查孩子的口袋,如有发现危险物品(如小刀、药片、铁钉、小颗粒物等)应立即取出,并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
(五)1-2年级每天上放学必须由监护人接送。其它年级监护人自愿要求学生自行上放学的,需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必须对孩子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遵照相关法律法规。
(六)委托接送孩子的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要提前联系班主任,将被委托者的相关信息及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告知班主任,否则不予放行。离校后的安全事故监护人全权负责。
(七)家长接送孩子时,尽量做到绿色出行,车辆做到即停即离。
(八)家长要尊重、理解和支持学校负责执勤护导教师、门岗保安员的工作,服从现场管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制度,积极配合相关人员维持好上放学校门口秩序,做文明家长。
(九)上学前如遇恶劣天气,家长请不要急于出门,可以先与老师沟通,等天气转好后再送孩子来校。放学时,如突发恶劣天气,原则上仍采用在校门口指定区域接洽的方式,请家长耐心等待,随时关注班班级群发布信息,配合学校做好放学工作。
四、学校职责
(一)每日入校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教师要按时到达护学岗点位,坚守岗位,各负其责,确保学生上学秩序的和谐有序。
(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准私自离开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班主任与监护人联系得知情况后,由监护人或受委托人凭《学生离校登记表》交接,学校门岗核对、验收后方可出校。
(三)学生在校期间,除学校统一安排的正常活动外,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独自离开课堂或离开学校参加活动,不让学生办私事。
(四)家长未能按时来校接的学生,放学教师需主动与家长联系,并组织未接学生在校门处安静等候。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五)如监护人提出临时更改接学生人员,监护人要以向班主任出示临时接孩子人员的信息,班主任要严加询问、反复核对来校接学生的人员的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让学生离校。如相关人员不能正确回答,不准学生离开学校。
(六)班主任严格落实“1-5-30”安全教育模式,即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个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在上放学的路上如果独自行走,要注意安全,遵守交规等法律法规,不要与陌生人搭话或跟陌生人走。
(七)严格学生考勤制度,遇到学生没按时到校的,班主任要立即与监护人取得联系,问清原因,掌握情况。
(八)上学前如遇恶劣天气,班主任提示家长不要急于出门,等天气转好后再送孩子来校。放学时如遇突发恶劣天气,各班级各课程班级负责人要及时关注学校信息,提示家长耐心等待,随时关注班级群发布信息,按学校统一调配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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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此次改版升级,《学校教学工作材料系列汇编》共有20套1600余篇,分别为:
01《学校安全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02《学校安全工作材料汇编》(补充版)
03《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汇编》(升级版)
04《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工作材汇编》(升级版)
05《学校安全演练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06《校园安全责任书材料汇编》(精编版)
07《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08《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09《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10《学校反恐防暴安全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11《学校防溺水工作材料汇编》(升级版)
12《校园网络安全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13《校车安全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14《校园安全“双控体系”建设工作材料汇编》
15《学校“禁止管制刀具及危险品进校园”材料汇编》
16《学校防汛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17《学校防震减灾安全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18《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19《学校防踩踏安全工作材料汇编》(精编版)
20《学校全民国家安全日活动材料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