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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是再熟悉不过了,日常生活中垃圾短信常常困扰着我们,在这些垃圾短信中,假证、发票买卖占比最高,殊不知买卖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同时,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又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或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制度,不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活生生的例子就在眼前,北京地铁站保洁员“捡”发票售卖获刑十个月。
案件回放
案例1
2017年10月18日15时许,马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地铁站A口外,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621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马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案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马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2
保洁员“捡”发票售卖获刑十个月。
谢某于2017年6月27日19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城铁站,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地铁一卡通充值发票)1841份,两人在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涉案发票均系真发票,交易价格为票面金额的2%。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本条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直接含义为非法出售,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律师总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值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案例中两出售的发票均超过了一百张,应当追诉。
涉发票罪名的设立原因在于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理念及由此衍生的发票制度。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发票违规、交易行为最终指向的都是逃税,因此必须从严治理。
对涉发票行为,目前刑法根据是否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和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票人和卖票人同等打击,中介也打击;对于普通发票(真票),则主要打击出卖人,对于买受人,需要考虑其用票的不同情况,以逃税罪等罪名规制。
律师提示
公司、单位因未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导致员工工资外的各种福利未能通过正规财务入账,怎么办呢?买发票报账是大多数公司所用的“套路”,正因这种套路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同时出售买卖发票的人又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必须杜绝。
纳税人包含法人、自然人等等,因纳税意识的欠缺,导致相当部分的发票被废弃,但是,对于一些专做“发票生意”的人来说背后有着相当大的“市场”,这也是纳税意识欠缺和税收管理不当的原因所致。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放在自己手里废弃,也不能为了挣取“税点”去出售,一招不慎触犯刑法后悔莫及。谨记,出售任何发票的行为是禁止的,是极不可取的行为,更不能因自己不知道去出售普通发票和出售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所以说出售、买卖发票不可取,对待发票切记需谨慎!
<>近几天,大连某企业家因为虚开50万元劳务费发票一事,引起网络热议。
虚开发票因为在现实中非常普遍,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往往有很大弹性,实践中,很多虚开发票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使得大家有法不责众的心理。
但法律就是法律,一旦严格执行,法不责众并不能成为“挡箭牌”。
一般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而对虚开普通发票的刑事严重性认识不足,然而,虚开普通发票同样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地铁一保洁员“捡”地铁发票售卖获刑10个月
北京一名地铁保洁员在地铁站内捡拾乘客丢弃的“一卡通”充值发票,非法出售达1800余张,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后,最终被海淀区法院认定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获刑10个月。
案发前,谢某某是北京一地铁保洁员,她听说地铁一卡通充值发票可以卖钱后,就在打扫卫生之余,在地铁站的垃圾桶内等各个角落里,捡拾乘客丢弃的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专用发票。积少成多,很快她就积攒了上千张发票。
2017年6月,谢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城铁站,以1100元的价格将这些积攒的发票出售给他人,不料被民警当场抓获。直到这时,不懂法的谢某某才弄明白,卖这些发票原来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在看守所里,检察机关提讯谢某某时,她悔恨得直流眼泪,说自己不知道出售捡拾的发票是犯罪行为,还以为捡拾这个就跟在地铁站的垃圾桶里捡拾废品一样,殊不知非法出售他人随意丢弃的这些发票,被某些不法分子买走后,会用来做危害国家税收征管政策的事。
检察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值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谢某某非法出售的属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1800余张,远超过应予追诉的标准。海淀法院审理后,最后认定谢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实践中,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刑法》205条不仅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规定了针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罪”,本文分析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并分析几个相关具体判决案例。
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只要自己没有真实的交易发生,当事人是不能随意开具发票,不管是机打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开具了,就会触犯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如果你认为你是个人,你没有开票资格,你永远不会触犯虚开发票罪,你就错了。叶某某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注册的公司虚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2份,金额合计3918565.4元。被判犯虚开发票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已经获利的18000元。叶某某虽然是用注册的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但是实际操作中一直都是他本人,而且他注册公司就是专门为了虚开发票销售获取利益的,虽然只获利了18000元,却导致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实在是得不偿失。
还有一个案例,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因为纵容公司的财务为朱某虚开发票,不仅公司被处罚金,其个人也被处罚金和判刑。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知,只要虚开发票达到100份以上,金额无论多少都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但是实际中我们并不能抱以侥幸,因为即使开具发票数量不能满足100份的同时也不满足40万元以上,如果在此之前因为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已经处罚过两次以上,还是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的。
虚开发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只要被告触犯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罪,就会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的,处2年上7年以下的刑期,目前并没有很明确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限定情形。
综上,发票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切不可为了私利虚开、乱开普通发票。
>< class="pgc-img">>税无小事,发票审核责任重大,须确保发票的来源、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何审核发票的合规性?常见的关注点有哪些?
发票形式是否合规,一直以来都是财务审核的要点。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十个方面来进行审核,把握关键点。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案例
A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公司取得了以下发票:
1.取得采购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错误地开具为“有限公司”,但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其他购买方信息均无误;
2.取得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仅填开了公司名称,未填写税号;
3.取得办公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由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4.取得办公用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5.取得办公用品发票,实际购买的是月饼、水果等;
6.取得食品增值税普通发票,附购物小票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取得房屋租赁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代开企业名称和税号;
8.取得货物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等信息;
9.取得购买零部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0.取得“一卡通”充值卡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请问上述发票存在哪些问题?
分析
企业取得发票,应严把发票审核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1.发票种类
目前有效的发票种类,按开具方式,分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和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上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主要有通用(机打、手工、定额)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停车费等。非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未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可在各省市税务局网站查验或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确认该发票种类是否有效。其中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部分地区已取消,企业如收到此类发票,应注意核实。对于连号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应重点审查,综合判断,避免存在套打、虚开、假发票的情况。
2.发票监制章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监制章显示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字样的都不符合规定。
3.发票基本信息
审核发票要素是否齐全,开具是否规范。
(1)购买方信息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个人、政府机构、非企业事业单位、国外企业,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及手工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此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完整填写购买方全部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信息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名称”栏次要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201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问答中答复:“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现系统已升级完毕,因此增值税发票票面应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普通发票(卷票)无“单位”栏,默认数量单位“升”。通用机打或冠名的发票,在2018年2月28日以后开具的不可用。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发票(卷票)无此要求。
(3)发票税率
审核发票税率选择是否正确,要关注经济业务、税收分类编码和适用税率的一致性,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发票备注
审核发票是否应该填写备注栏但未填写,填写是否规范。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常见业务如下:
(1)货物运输服务: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7)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8)销售预付卡: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9)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执行;
(10)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自动打印“差额征税”;
(11)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动打印“YD”;
(1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13)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14)税务机关代开: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5.发票票面
审核发票票面是否有压线、错格现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压线、错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6.发票附件
审核发票记载是否与票据附件相一致。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由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使用A4纸打印清单无效。
7.发票加盖印章
审核发票及附件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发票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将发票作废或红冲,在旁边补盖(不可与原印章重叠)是否有效问题,各地税务局规定不一致。
8.经济实质
审核发票记录是否与企业交易、事项(经济实质)保持一致。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杜绝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咨询费等发票开具内容不实的情况。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中磊盛鑫税务咨询刘昌苹分析:
在发票审核和使用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已停止使用的发票种类
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虽不常见,但仍可继续使用,重点关注已停止使用的发票。例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业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旧版监制章的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以及各省市取消的部分普通发票票种。
2.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前扣除的补救措施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规定的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补救措施
纳税人取得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反之,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