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颂明
< class="pgc-img">>亲爱的jiasdgyuasdg小朋友:
你好!
我给很多素昧平生的人写过文章或诗歌,最近的就有《音乐大师课》的小选手陈果毅,小诗人姜馨贺、姜二嫚,在卤菜柜下上网课的女孩柯恩雅,矿工诗人老井,相声演员郭麒麟等等。大都是因为他们的精神或事迹感动了我而我要用微弱的声音歌颂他们。
今天我却要给你写封信,不是因为感动而是因为担心。你才是一名初三的学生,你太年轻了。而你在强坛发的一篇帖子所表现出的情绪太让人担心了!我把你的帖子附录于后,看了我的信之后希望你能够对此有所反思。
我首先要明确地告诉你:生活总是规则下的生活。对于一个不懂规则的人来说,生活最终会教会他规则。他也必定要为此付出青春的代价!
你是学过《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篇课文的。看来你并没有学好。你在帖子中“控诉”了学校的那些行为其实恰恰是学校再正常不过的规则了。假如学校没有规矩就必定乱成一锅粥了。你所要做的就是学会约束自己服从规则!在集体生活中绝无可能让规则服从你。你可能特别不服气,“难道学校伙食极差我连说句话的权利也没有吗?”
基本上是的。除非有一种情况你可以投诉:那就是有证据表明学校贪污伙食费或者菜饭不合乎卫生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要发声就立即会得到支持和声援。
而你所列举的例子基本上都是“无理取闹”,学校的规定也是规定,作为学生必须无条件服从,除非学校的规定被教育局否定了。至于你所说的“香肠,酸奶,面包,饼干,小袋装的金针菇,阿尔卑斯糖等等”在我们读书时连听说都没听说过的。我们上学都是自带干粮,如果学校能够提供一碗“洪湖水浪打浪”的稀饭或菜汤我们就感恩不尽了。奇怪的是现在我们每每回忆起那时的生活都是充满快乐的。现在你却因为不准带“香肠,酸奶,面包,饼干,小袋装的金针菇,阿尔卑斯糖等等”而牢骚满腹甚至痛不欲生,实在是无法理解。
我并不想给你“忆苦思甜”,更不是想给你空谈什么“人生大道理”。我只是要明确地告诉你一个严峻的事实:未来的生活并不都是坦途,总是伴随着严苛规则和无尽风雨、坎坷的。你必须做好遵守规则、适应生活的准备,否则可能会举步维艰。
衷心祝福你前途似锦,鹏程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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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昧平生却真心关心你的:老朽颂明
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
【附录】学校没收学生零食手机等财务是否正确
我是一名初三学生党,今天我无意中带手机去学校,接着我的手机就被没收了。 事情是发生在今天上午第二节英语课上。本不负责我们三楼初三班级的赵强赵主任(真实姓名)突然造访我们班级。我和我班的一名男生正在被老师叫起来翻译对话,我的校服外套搭在椅子靠背上,他从我身边走过然后突然折回来翻我的衣服兜和书包,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翻的。当时我正翻译一句‘‘你在跟我闹着玩吧’’他在我身后吼我一句‘‘我看你是在跟我闹着玩呢吧。’’我转头看到他正手拿着我的手机,我的衣服也有被明显翻动的痕迹。然后他像一个胜利者一样走出教室。我并没有说什么,只是继续上课。下课没有时间,都是在上课,午休半个小时,吃完饭歇了不到五分钟写语文,语文刚写完下午第一节课老师就来上课了(当时并没有上课)。 直到放学,主任也没有把手机换给我。 我并没有上课的时候玩手机,而且那个手机并没有手机卡打不了电话用不了流量,软件就有作业帮,哔哩哔哩,微信,QQ,抖音,支付宝还有每天都要上报体温的锦州通剩下的都是系统自带。 我手机上的那个软件不是需要流量或者WiFi的,并且我的手机没有连学校网络更别提玩手机了。 手机是学生的私人物品,如果没收的没收了的话,那就是属于违法,因为学生的私人物品,学校是无权利没收的。教育局没有明文规定中学生不能带手机吧? 这是手机,接着我们谈零食。 还是这个主任,他和两个体育老师负责搜查学生的‘‘违禁品’’ 口红美瞳化妆镜就算了啊~ 我们不让带零食,本来中午的午饭就不好吃,而且菜就像没有放盐一样,连老师都嫌菜淡。我们为了下饭吃饱,香肠,酸奶,面包,饼干,小袋装的金针菇,阿尔卑斯糖等等一旦被搜到就会没收,并且学校还不让我们带饮料。 上学期,我的糖被收走了,我本来就胖在体育方面不感冒还会轻微低血糖,练跑步不含一块糖眼前就会发黑,头晕恶心,那天的体育课差点送我走。 在此希望各位能认真阅读,谢谢。 大虎山镇初级中学 九年一位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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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嘴,迈开腿!减肥的道理谁都懂,但每当饥饿感来袭,就只想当一只没有感情的吃货,腹肌马甲线什么的都日后再说。可是节食减肥一旦停止,一杯奶茶,就会让体重疯狂反弹,消失的体重甚至还有反向膨胀的趋势,OMG,简直分分钟就原地爆炸!
< class="pgc-img">>饥饿猛如虎,一口不吃真的苦
如果说,大家减肥路上都有一只拦路虎,那一定是饥饿感。口腹之欲,在每一个深夜,都消磨着人的意志力,食不果腹的我们,躺在床上就像是一只蜷缩的皮皮虾,毫无反抗之力,只能抱紧胖胖的自己,拥着饥饿感入睡……
< class="pgc-img">>当饿到胃抽搐,当饿到不能呼吸,当饿到怀疑人生,你应该只会产生一个念头:要不吃点儿?
身材管理要吃对!饱腹感才是瘦身第一法门
虽说瘦身减肥,大家都说管住嘴迈开腿。可事实上,管住嘴也不能立正绝食。想要科学管理身材,而是要学会机智饮食!像什么代餐奶昔、能量棒......这种增加饱腹感还低脂肪的食品,就是最佳首选啦。
< class="pgc-img">>最近,在、抖音短视频上的#好物爆造计划 话题中,不少人都说看到一款代餐奶茶。哇~说起奶茶,忍不住就流口水了。对于这款散发着魔力的神奇奶茶,我是不敢太信的,但为了私信我的小伙伴们,拍了拍肚子上的肉,还是决定亲自体验一下。
亲身体验后感
< class="pgc-img">>淘宝店一键下单,两天就到了手里。首先是外包装,这款代餐奶茶的外包装十分有质感,甚至还有一些坚硬,据说采用的是婴儿奶瓶材质PP聚丙烯,也是食物容器的安全材料。
< class="pgc-img">>在喝之前,我可是好好研读了一下产品说明书,营养成分表里明确写出,它是一款无蔗糖、无香精、无植脂末(又称奶精)、无反式脂肪酸(一般应用于炸鸡、冰淇凌)的四无产品,是不是我还没有化验,但是它的口感确实清爽不甜腻,没有过于浓重的香精味道。
且配料中富含碳水化合物和丰富的维生素以及膳食纤维,几乎满足了代餐食品的所有要求。
< class="pgc-img">>在瓶身,还藏有一个贴心的设计,只需要将温水或常温矿泉水加至红线处,摇匀就可饮用。所以不论是在家还是在外,都十分方便。对于吃货而言,口感无疑是最重要的,能满足口腹之欲,又能减肥,是我们一直在寻找的完美代餐。
< class="pgc-img">>相比较诸多代餐,花喜奶茶真的是一款让我惊喜的产品,鸳鸯奶茶的口感加上酥脆玄米的咀嚼感,充分地满足了我的口腹之欲。(Tips:建议30分钟内饮用完奶茶,不然玄米就变成米糊了)。当天晚上喝了一瓶后,饱腹感十分明显,这种感觉大约维持了6个小时,假如晚上不运动,饱腹感应该可以维持更长时间。
双十一邂逅花喜爆造好物,成为爆美奶茶妹妹
在抖音上随便搜了搜这款产品,更有惊喜!花喜奶茶登在抖音寻找爆美奶茶妹妹!打开【抖音短视频APP】,搜索话题#寻找爆美奶茶妹妹,点击参与并发布创意短视频,就有机会获得花喜提供的8888元现金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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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pgc-img">>< class="pgc-img">>好物爆造计划:参与话题#好物爆造计划,发布创意短视频,互动量最高的视频即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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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pgc-img">>喝最有味的奶茶,做最苗条的奶茶妹妹,这个11.11,就从花喜椰子油高蛋白奶茶开始!
>< class="pgc-img">>言:日前,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虚假宣传为由,对某奶茶品牌雇人排队误导消费者、吸引加盟的行为作出重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于此同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其中将网络购物、网络带货直播等领域中存在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行为列入重点打击对象。此外我们亦发现,实践中经营者因虚假宣传而遭行政处罚的案例众多,具体可参见《2021一季度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情况速递——法规概览与数据分析篇》。就此,我们对相关典型案例以及“刷单”类型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予以初步分析。
一、奶茶品牌雇人排队吸引加盟逾千万遭重罚
2020年12月中旬,一则关于上海“网红”奶茶店雇人排队的消息曝光于各大媒体。
< class="pgc-img">>针对该舆情,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并查明:
背景: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品牌方”)从事某奶茶品牌的自制饮品经营活动,除直营门店以外,当事人还通过招募品牌加盟商并提供开业指导、选址、制作奶茶的原材料、工具等服务。
违法行为:为制造店铺人气足、销量好的假象,从而诱导消费、吸引加盟,当事人组织开展了上述店铺的虚假排队刷单活动,具体违法行为如下:一是通过刷单领队雇佣群众演员假扮消费者进行排队消费;二是通过在门店收银系统中制造虚假的现金交易记录,虚构营业额,并拍摄成视频用于对外宣传。
涉及影响: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内,品牌方共向刷单领队支付群演费用130377元,其中群演人头费用92750元,点单费用为37627元;同时,通过门店收银系统制造虚假的现金交易记录金额合计为43万余元。此外,品牌方自2020年10月底开始招募品牌加盟商,至2020年12月中旬,共计签约加盟商、意向加盟商共128家,涉及加盟费、定金等签约金额共计1029万元。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情形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于2021年2月19日对品牌方作出行政处罚【沪市监黄处〔2021〕012020001846号】,其中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全案情况,决定按从重情形对其予以处罚,罚款金额达90万元人民币。
就该案例,需要首先厘清何为“刷单炒信”?可以简单将其归纳为:通过不正当方式或技术手段,针对特定化需求,虚构线上或线下媒介的相关数据量,其欺骗、误导的对象不仅是消费者,亦涉及其他相关公众。
具体到本案中,即为有意洽谈合作的意向/潜在加盟商,品牌方为营造该奶茶品牌的虚假销售状况、扩大品牌影响力,以不正当手段虚构流量,间接挤占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紊乱正常交易秩序的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在上述案件中,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亦重点关注了相关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以外第三方的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的负面影响,并以此作为确定处罚尺度的重要因素。另需注意的是,《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亦将虚假宣传行为欺骗、误导的对象从消费者扩展到“其他相关公众”。结合最新的法规政策以及实践案例可以发现,监管部门在对疑似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调查/评价时,相较于以往,更加关注其对于交易安全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负面影响。
瑞幸事件发生以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瑞幸咖啡(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瑞幸公司”)展开调查并查明:瑞幸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帮助下,采用“个人及企业刷单造假”、“API企业客户交易造假”,虚增收入,通过开展虚假交易、伪造银行流水、建立虚假数据库、伪造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累计制作虚假咖啡卡券订单1.23亿单;同时,瑞幸公司与多家第三方公司开展虚假交易,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外卖配送业务,虚增劳务外包业务、虚构广告业务等方式虚增成本支出,平衡业绩利润数据,通过资金不断循环,实现营业收入大幅虚增,最终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瑞幸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并且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因而对其处以200万元人民币的顶格罚款。
综上,经营者在开展品牌宣传/业务推广的过程中,应当对上述趋势予以高度关注与合规应对。否则,当涉及政府调查时,经营者仅以其商业宣传行为未对特定消费者造成误解、未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进行抗辩,将难以获得执法机关/法院的认可。
二、浅析“刷单炒信”法律风险
结合近年来的商业实践及相关案例,除了前述典型案例中的排队刷单,“刷单炒信”行为亦可能以其他形式出现,例如:虚增某软件产品的下载/访问量以提高排名;虚构文章阅读量、转载量以获取广告位;虚构平台视频点击量;虚增电子商务店家好评量、商品交易成交量、信用度;虚构评价平台上店家好评、用户体验。
“刷单炒信”行为涉及主体则可能包括:目标平台(如适用,可能是电子商务平台、数据服务平台、餐饮服务平台、视频平台等);商品/服务经营者(委托/受益方);刷单平台、刷手、空包物流平台(承办方)等。其中,各方主体因参与行为与发挥作用存差异,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亦有所差异。对此,我们结合相关行政及司法实践,就“刷单炒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予以进一步阐述:
从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来看,对于组织/委托实施刷单行为的经营者,虚假宣传是其需要面临的首要风险。如前文所述,由于此等刷单行为往往涉及范围较广的相关公众,故而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行政责任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而言更为严重。
从企业商誉角度,一旦经营者被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等规定,相关违法事实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平台对外公示,将可能对企业后续经营、融资及涉入资本市场等事宜造成不利影响。
从民事法律风险角度,一方面,如果刷单行为东窗事发,经营者可能因违反平台规则(如适用)而面临如流量降低、排名下降、违约赔偿等惩罚措施;另一方面,经营者与刷单平台(刷手)之间达成的关于“暗刷流量”的合意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因而相关的合同/协议亦归于无效,同时法院可能进一步认为,由于暗刷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应避免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利,进而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对于实际承接/经办刷单业务的相关主体,根据其实施手段,还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经营等情形,并因此涉及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刷单炒信”行为在给经营者造成流量红利假象的同时,更将引发多重法律风险,商业中各方主体应充分关注其所面临的相关风险及潜在法律责任,对宣传推广所涉及的合规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尤其是组织/委托实施宣传推广的企业,应以实质性标准开展合规审查,以避免在品牌效应、经济利益等层面上反受其害,或因此产生额外的法律责任。
结语:随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趋于精细化与科学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更显多元,根据我们对2021年第一季度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情况的观察发现,虚假宣传类案件中,网络/平台主动监测、线上投诉举报等已成为识别违法线索的重要来源。并且,“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由于其易于监测、便于取证的特性,因而成为行政执法及处罚的热点。
故此,企业应当对其宣传推广的合规性予以高度重视,并且根据其实际情况,充分关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与数据、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医疗广告等相关领域所涉及的合规义务与监管趋势。
对于企业端,如何预防营销宣传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如何在合规宣传下尽量保证营销宣传的灵活性、有效性;对于公众,当消费者权益为企业虚假营销行为所侵害时如何解决,如若您对上述法律问题感兴趣,请持续关注我们。
文:黄璞虑、王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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