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菜上桌 20 分钟顾客要求退菜,老板拒绝!顾客质问:“没吃过为啥不能退?”老板一句话反杀!网友:“仅退款已经波及到餐饮行业了!如果投毒,又回收了,下一个顾客就要倒霉了,老板也倒霉了!
一名顾客进入一家餐厅,点了一碗面条、一份羊蹄和一瓶饮料。由于老板提供的食物分量十足,面条的份量尤其丰富。
当顾客吃完面条后,他发现自己已经吃不下羊蹄了,因此请求将羊蹄退回。这让老板感到意外,因为这份菜已经摆在桌上20分钟了。
顾客辩称:“我连碰都没碰过它,用筷子都没触过,退回去有什么问题?这难道不是变相的强迫消费吗?”
老板回应说:“一旦食物准备好并且被送到桌上,我们就无法再次销售。我问你,如果是别人的剩饭,你愿意吃吗?”
顾客坚持道:“可以的,如果不退,我以后都不会再来这里了!”
老板反驳:“你竟然让我回收这个,真是荒谬!”
“它根本就未被触碰过,怎么就不能回收?”顾客不满地反问。
“你不知道,一旦食物出厨房就不能再回收了。这已经是成品。”老板解释道。
“这算什么回收?我什么都没做,只是想退货。”顾客争辩道。
老板坚持:“这就是回收,已经上桌的食物(没有质量问题的)是不能退的。”
“其他店可以退!如果你不退,我以后不来了!”顾客愤怒地说。
这时,老板娘过来?说?:“那你就去别的店吧,为什么还要来这里?”
“我开店这么多年,还没听说过上桌的食物可以退货,你敢在那样的店吃饭吗?”老板质疑道。
这起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网友们纷纷评论,有的说菜已经上桌20分钟,还想退货是不合理的。还有的提到,有位女士将晚餐的土豆丝打包后,第二天却想退货,这种行为实在荒唐。
也有人担心,在这20分钟内顾客可能做了什么,例如投毒,如果这份食物卖给下一个顾客,是否构成犯罪?
有网友认为老板太过小气,不应该因为一次小事而失去一个常客。但也有人认为,老板的做法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对顾客的责任,这样反而会吸引更多顾客。
如果食物有问题,可以拒绝付款或要求更换,但如果没有问题,应该自行打包带走。顾客的退货要求显得不合理。
这是一个基于常识的判断,任何支持退货的观点都是不合理的,与这样的人无法沟通。
不知何时起,社会上出现了这种奇怪的行为,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呢?
海五名大学生在学校周边的烧烤店吃烧烤时,点了14串鸭掌,但由于其字迹不够清晰,商家误认为他们点了121串鸭掌,并且下单时没有与他们进行核对。五名大学生在上菜后没有提出疑问并吃掉了121串鸭掌,只在结账时提出疑问。商家认为该五名大学生应该进行支付,并提供了一定优惠,而五名大学生拒绝进行支付,双方并未取得彼此认可的处理方法。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很多人在饭店吃饭时有过这样的经历:店家上错了菜,将自己没有点的菜上到了自己的桌上。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会及时叫住服务员,询问具体情况,并告知自己并没有点这个菜,但是也有人抱着贪小便宜的心态,认为饭店上错了菜,不吃白不吃。那么,面对饭店上错菜的行为,我们到底是吃还是不吃呢?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因上述五名大学生的行为不在例外情形中,故受损失的人即饭店老板有权请求五名大学生支付。
【律师论述与建议】
上述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此事,上述五名大学生因构成不当得利,无权拒绝支付已经吃过的菜品。
何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同依据,一方有损于他人而获取利益,其构成要件有四:第一,一方须取得财产利益;第二,一方遭受到了损失;第三,一方受到的损失与另一方获得利益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获利者获得此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合同依据。
在上述案件中,首先,尽管大学生也点了鸭掌,但是对于14串和121串的巨大区别,基于最基本的社会认知,他们应当已经察觉商家多上了菜品。在此过程中,大学生以支付14串鸭掌的价格,实际得到了121串鸭掌,其财产构成了消极的增加。其次,由于商家多上了菜品,而大学生不愿意支付对价,商家毫无疑问遭受到了损失,且商家的损失与大学生多食用的鸭掌具有直接关联性。最后,针对其中的14串鸭掌,大学生与饭店具有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多上的107串鸭掌实际上双方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这些鸭掌也并非饭店的单方面赠与行为。因此,上述五名大学生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且由于鸭掌已经被吃掉,不再具有原物返还的可能性,因此饭店有权要求大学生支付多上的107串鸭掌的费用。
法律为什么要设置不当得利?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所谓“道”即正当途径获得的利益,在古代法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便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提供了准则。而到了近现代,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交易的安全稳定,对于那些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法律理应不对其进行保护,而不当得利的存在,正有效避免了一方有损于他人而获取利益情况的出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京,菜上桌 20 分钟顾客要求退菜,老板拒绝!顾客质问:“没吃过为啥不能退?”老板一句话反杀!网友:“仅退款已经波及到餐饮行业了!如果投毒,又回收了,下一个顾客就要倒霉了,老板也倒霉了!”
< class="pgc-img">>在这个事件中,一位顾客在餐厅点了一份面条、一个羊蹄和一瓶饮料。面条的分量相对较多,导致顾客在吃完面条后没有胃口吃羊蹄。顾客因此向老板提出退掉未动过的羊蹄的请求。
老板对此感到非常惊讶,因为菜品已经在顾客桌上放置了20分钟。顾客辩称自己并未触碰过羊蹄,认为应该可以退货。他还指责老板这是一种强制销售行为。
对此,老板回应说,一旦食物出厨房被送到顾客桌上,即使未被食用,也无法保证其完全未被污染或篡改,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退回再次销售。老板进一步解释,这样做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
顾客不满地表示,如果不退货,他将不再光顾这家店。而老板则坚持自己的立场,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指出其他餐厅如果接受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
这场争论在网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有些网友支持老板的决定,认为保证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老板应该更加灵活,考虑到顾客的感受和维护长期的客户关系。这个故事反映了消费者权益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和期望。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餐饮业中,商家和顾客之间需要更好的沟通和理解,尤其是在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满意度之间找到平衡点。同时,也提醒顾客在点餐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选择,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