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成本,火锅店老板指使员工把客人剩下的垃圾油汤回收,自制“口水油”火锅底料;为了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消费,店家将罂粟壳粉掺入驴肉汤中给顾客食用……9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8起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当前云南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三种犯罪类型比较突出。首先,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其次,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另外,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依然存在。
据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此次发布的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既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热点,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火锅店老板自制“口水油”火锅底料
9人获刑
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某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至14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上述被告人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餐饮行业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制作火锅底料的“口水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虽然本案没有造成致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但犯罪性质恶劣,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重判处,同时禁止各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充分体现了法院惩罚违法者、救济受害者的司法职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案例二】
将禁用农药“毒死蜱”喷在菠菜上
获刑6个月
2021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在大棚里种植菠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其种植的菠菜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70元。经抽样检验,检出农药毒死蜱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戚某某在其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的农药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然而仍有少数蔬菜种植户贪图便宜和灭虫效果,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蔬菜种植上使用。有些农药销售店向用户出售时也没有尽到提醒提示义务。为避免受到伤害,广大蔬菜种植户必须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用药,生产绿色健康的蔬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防止有毒有害蔬菜和食品进入人民群众的餐桌。
【案例三】
店家将罂粟壳粉掺入驴肉汤中
获刑1年
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驴肉饭店过程中,为了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消费,在驴肉汤中掺入罂粟壳粉销售给顾客食用。2021年7月21日中午,有顾客在食用驴肉汤后,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当场提取驴肉汤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李某某当场交出其未使用完的罂粟壳粉993克。经鉴定,罂粟壳粉检材中检出毒品鸦片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3个月;查获的罂粟壳粉993克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部分不法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将罂粟壳加入食物中提味,且容易上瘾。本案中,商家为了非法逐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本案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和司法职责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四】
将掩埋的病死猪刨出腌制后重新出售
4人获刑
2021年,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在3个月时间内多次将养殖的病死猪报请保险公司人员拍照确认、掩埋处理后,又从掩埋地中刨出褪毛、分解后腌制存放待出售,尤某主要参与掩埋和从掩埋地中将病死猪刨出、褪毛、分解等环节,李某某参与出售。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猪肉1.0892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79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尤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病死猪,仍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照刑法规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检察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杨某某、顾某某、尤某、李某某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5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也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例再次警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鉴,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勿投机取巧,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
网购性保健品后非法分装、销售
10人获刑
2016年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把通过网络购进的性保健品非法进行分装、封箔、打码、标注,向29个省份销售不同品名的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200万余元。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多种性保健品包装盒、宣传单、说明书、防潮锡箔纸共计120万余份;封口机、打码机共3台;保健品、药丸、胶囊、药片共计55.5万余粒。经抽样检测,均检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宝某某等9人分别从2010年到2017年开始,至2020年8月间,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购进性保健品,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不查询保健品生产厂家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真伪,不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保健品销售等信息,非法销售不同品名的性保健品。经抽样检测,均检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定,10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12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0万不等罚金;判令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4至5年内从事与销售食品有关职业。
典型意义: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通知》,将“西地那非”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识,增强鉴别能力,对于打着“保健品”旗号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绝不姑息、勇于举报。
来源: 昆明广播电视台
<>吃火锅的小伙伴,应该都听说过“小龙坎”!这家“网红”火锅店名声在外,已迅速扩张到12家直营店,全国600余家加盟店。
然而!昨天,一段视频曝光!网友直呼:恶心坏了!
生意好到大排长龙可火爆背后……吃剩的“口水油”给新顾客吃
小龙坎吉林长春欧亚店,将客人吃剩的锅拿回后厨后,直接将锅底油沥在一个大桶子里——
将客人吃剩的火锅油回收,再“重新炼一下”,“透红透红”的“口水油”就再次上桌了!
这样的“口水油”成桶成桶摆在天台……
酸了的肉刷猪血上色不仅火锅底油,食材也不让人放心!
比如,售卖即将过期的肉——
如果客人发现“肉酸了”,后厨的处理方法简单又粗暴:拿回去用猪血蘸一下,上上色!
至于回收客人剩菜……更是“小事”
@黑龙江哈尔滨会展店餐具拖把一起洗
江西南昌店,喝水的杯子和拖把,用一个盆清洗!而且“白天太忙了,没时间消毒”。
@江西南昌店“没有盆,到时候用开水烫一下就好了。”
真心看不下去了!切肉刀用来清洁地面店员应聘不需要健康证……
网友评论
整个人都不好了!又来一个暴!击!
某工作人员回应:卫生只能靠道德约束……
卫生靠道德约束?那我们,可以用意念付钱吗?
然而,这并非小龙坎老火锅第一次被爆出这样的事情,据悉,2017年6月“小龙坎”就曾被责令整改。企业做得如此之大,却不严格监管!一而再,再而三!
一想到全国已有N家小龙坎,心凉透了……
据小龙坎老火锅官网显示,其在上海有八家门店。点评网站上也能看到这些店。
不过,周到君以“小龙坎”为店招,在市食药监局官方网站上查询时,仅有五个检查结果。
而点评网站上部分店的食品安全档案中的证照公示,比较混乱。
比如,小龙坎老火锅官方网站,有一家正大乐城店,地址显示为宝山区陆翔路111号。在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查询中有检查记录。
在点评网站上,有一家小龙坎老火锅(宝山店),商家资质信息公示只有营业执照(地址为宝山区陆翔路111号),缺失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而点评网站上的小龙坎老火锅(正大乐城店),页面上的地址却是中山南二路699号,而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又变了,是“黄浦区淮海中路1号201室2F-2铺位”,许可证编号为JY23101010005763。
而这与小龙坎老火锅(淮海路店)所公示的经营许可证一模一样。
从小龙坎老火锅的官网来看,有淮海路店,却没有中山南二路店,推测中山南二路可能是家冒牌店。然而,中山南二路店为何与“正牌”的淮海路店公示是同一张证?
而其位于沪闵路7388号百联南方购物中心5层的小龍坎老火锅(百联南方购物中心店),商家资质信息公示只有营业执照,也缺失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作为一家知名网红店,无论是后厨违规操作被曝光,还是商家资质信息公示不规范都很不应该。周到君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发展。
(来源:新闻晨报)
>沟油加工点发现“大龙燚”包装袋。温州都市报 图
4月7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温州“大龙燚”火锅店涉嫌回收餐桌废弃油制作火锅底料再销售案,4名被告人被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该案系温州火锅业涉嫌使用“口水油”系列案首案。据此前温州警方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提供的数据,“大龙燚”火锅店案发至去年底,警方查处多个品牌火锅门店计24家,有85人涉嫌犯罪;当地市场监部门对802家火锅类餐饮单位检查936家次,整改39家次,行政立案7起。
7日的庭审,4名被告人分别为“大龙燚”火锅店法定代表人余建华、主管厨房的股东凌云志、“口水油”制作者唐朝刚及其帮工毛军良。
检方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余建华、唐朝刚商定,由余建华经营的温州大龙燚火锅店提供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由唐朝刚提炼加工成“老油”(俗称“口水油”、“地沟油”)卖给大龙燚火锅店,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6年8月25日至9月27日,唐朝刚多次将从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新城店捞取的废弃油运至其租住地,加工成“老油”。被告人毛军良受唐指使,四次到门店捞取废弃油。被告人凌云志作为大龙燚火锅店主管厨房的股东,同意向唐朝刚提供火锅废弃油及在厨房使用“老油”制作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并于2016年9月3日受余建华指使,到新城店接受唐朝刚加工的“老油”。
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并当庭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