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温州新闻网
东屿电厂“变身”为滨水公园。 杨冰杰 航拍
温州网讯 最近,由温州东屿电厂改造而来的东屿滨水公园一期亮相,成为周边市民休闲健身的热门打卡地。该公园致力于打造集工业遗存保护、工业设计产业园、都市休闲客厅等重要节点于一体的工业主题公园,改造完成后将成为我市工业遗存的地标项目。此外,瓯海西山地砖厂地块也将转型升级为工业遗址特色的城市公园……随着市区一批工业遗产纷纷“变脸”,在唤醒这些“沉睡”历史记忆的同时,也将有效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和形象。
我市现存工业遗产37处
城市需要记忆,这个记忆不能仅仅停留在古代文化的层面,新中国成立后工业发展的历史同样是文化的精华。
温州素有“百工之乡”美誉。民国期间,受温州港开埠和西风东渐影响,温州工业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并成为近代沿海地区较为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温州模式为温州工业发展带来全新契机,纺织、服装、鞋革、电器等中小企业发展迅猛。独具地域特色的工业发展历史为温州留下了较为丰富的工业遗存,也承载着不少老温州人的记忆和情怀。如今温州市区依然留下了如富华染织厂、温州面粉厂、东屿电厂、温州冶金厂等珍贵工业遗产。
根据2019年9月发布的《温州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全市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共计46处,其中现存工业遗产37处。例如位于温州老城区蛟翔巷60号的富华染织厂,其历史可追溯至1923年,新中国成立前是温州棉织业规模最大的一家,现仍保留有四幢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生产厂房与一处办公楼,其中厂房建筑为文物保护点。
不仅如此,老城区内还隐匿着不少“宝藏级”厂房旧址,像位于春花巷的东瓯电话公司旧址,建厂时间可追溯至1919年,为温州历史上第一家电话公司;白塔巷的温州画帘厂和华盖里104号麻袋厂旧址(温州制刷厂),都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温州手工业工厂代表;此外,这里还聚集着富华布厂、温州电线厂、珠冠巷79巷纺织厂等一批老厂房。另外还有瓯海区李大联和酒坊、温州冶炼总厂安下矿区、龙湾区黄石村粮仓等旧址也都极具历史文化价值。
老厂房“变身”主题公园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市区三板桥畔的东屿公园内,钢板焊接的雕塑、极具工业特色的长凳等一个个细微之处似乎都在讲述这里独有的工业故事。不远处,耸立的烟囱,有棱有角的码头浮桥,看上去粗矿而又结实,展现了工业企业独有的力量感。
据了解,温州东屿电厂始建于1957年,那个时期正是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开始之年,它的建成对奠基温州工业的基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高能耗、重污染,该厂2007年9月停产,50年的存续发展,为温州市电力供应和社会经济作出了较大贡献。该厂区东侧厂房已改建为办公楼(飞霞南路旁),烟囱、工业厂房等具有时代特征的代表性工业遗存仍保留至今,是温州工业发展的一段见证,在温州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中,被列入一级工业遗产。
作为温瑞塘河沿线改造提升的重点项目,东屿公园总占地面积约130亩,总投资额约14.5亿元。项目统一设计、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融合游船旅客中转集散、市民休闲娱乐、滨水舞台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进行了东屿公园改造提升和塘河码头建设;二期工程正在进行设计方案优化,计划2022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让工业遗存不再“沉睡”
市中心珠冠巷81号文创园二期项目不久前完成改造并开放。这座由危旧厂房改造而来的文创园被打造成线上直播带货基地,吸引许多“网红”入驻、打卡。
据悉,珠冠巷81号原为温州纸伞厂、温州塑料二厂老厂区。经过改造提升,珠冠巷81号文创园一期项目于2018年底对外营业,业态涉及教育培训、室内体育、办公、餐饮等系列项目。2020年中启动二期工程。
老厂房“变身”时尚文创聚集地,珠冠巷81号文创园并非个案,像早期转型成功的浙江创意园、车站大道智慧谷、新城东瓯智库、黎明路花园1956等,这些曾被认为是“城市包袱”的老工业区摇身一变成了“金饽饽”。
正在施工的瓯海区西山地砖厂地块项目将改造为工业遗址特色的城市公园,总占地4.58万平方米,功能定位为休闲、健身、购物、聚会等一体的多功能大型文化服务场所。改造区域自1939年起一直以面砖加工制作为主,为温州近现代工业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根据去年9月发布的《关于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要求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完善公共配套为重要视角,以工业遗存保护为必要补充,有序推进中心城区工业片区功能转变和产业提升。功能转变后的更新改造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推进工业遗存创意化改造,体现特色风貌。同时,方案还对广化交运东侧、老城庆年坊等23个“退二进三”区块及产业引导进行明确。
老旧厂房是城市的工业遗产,也是城市的文化富矿。对老旧厂房进行改造,唤醒“沉睡”的资源,是保护利用工业遗产的一个重要举措。对此,有城市规划专家分析,工业遗产的重新开发和利用,需审慎、巧妙地进行加减法设计,留住工业时代的“锈色肌理”,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生活秀带”。各地宜从自身实际出发,不可照搬照抄、“一窝蜂”模仿。比如,对工业遗产的利用不只是卖情怀、卖文化,还可以改造成体育场馆、养老中心、培训基地,为老百姓提供“接地气”的健康、养老、教育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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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内容显示,因采购食品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味正醇餐饮店受到警告,并被罚款5000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WZA23026799,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中心区宴本江餐饮店。
2、食品名称:芒果。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6-01。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因“噻虫胺”检测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商家合法经营资质和供货来源情况以及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同批次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上缴财政。
二、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WZA23025698,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味正醇餐饮店。
2、食品名称:小黄鱼。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5-14。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小黄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当事人采购小黄鱼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违法金额较低,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8.8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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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温州一汽车服务公司受处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对温州华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温州华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528170634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7月1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黄伟、施策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现场烤漆房正在使用,配套的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检查该套处理设施时发现,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肖天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现场烤漆房正在使用,配套的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检查该套处理设施时发现,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直接排放以及现场汽车漆和稀释剂标牌显示VOCs质量比大于10%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3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烤漆房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和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直接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备案书(编号:【2016】15号)、自主验收意见、验收文件(温环龙建验[2020]500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验收的情况;
8.危废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9. 常见挥发性有机物列表复印件1份、证明乙酸正丁酯(乙酸丁酯)、二甲苯为挥发性有机物的情况;
10.2023年7月13日活性炭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购入活性炭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