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社银川8月16日电(记者任玮)宁夏银川市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出台的《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这则地方性立法从餐饮服务业的环保审批、燃料使用、达标排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多举措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以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根据条例,银川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银川市要求环保部门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场所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平台。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环境敏感区域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也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条例还对餐饮企业的燃料使用提出具体要求,比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炭、树木、秸秆、锯末等高污染燃料。
另外,银川市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完)
天琪琪给大家介绍的是开餐饮店需要什么资质。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呢,因为之前有个客户咨询琪琪,说自己想开一家餐饮店,但是他除了想开一个餐饮店、想自己创业之外,竟然对于创业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一点而都不清楚,一问三不知这哪行? 关于开餐饮店的流程和具体的营销方案、走什么路线等等大家肯定都有自己的了解,咱们且说说开餐饮店需要什么资质吧,毕竟这是关系到你餐饮店能不能开的下来,能不能跟政府部门打好交道,琪琪把这些内容整理成这篇文章,也是想要帮助更多有同类问题的朋友了。 除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外,开餐饮店需要什么资质: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个体工商户开一家小餐馆为例,之前餐饮所需办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已经于2016年实行“三证合一”,目前只要单独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在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 人员需要接受食物卫生知识培训,后期有考试,多为选择题,不难。 二、健康证 从事餐饮,化妆品、幼托、医疗卫生等职业的人员需要办理,字如其名就是体检,办理场所为当地防疫站或者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当地环保局的环境评测及排污许可证 当然了,地区不同,具体政策也不同,环评的批示标准也略有不同,不过大家需要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1)噪音,是否扰民 2)排污,污水管道和油烟管道的设计是否合理 3)餐饮布局平面图,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合理 4)店铺具体位置,标注周边设施,是否可从事商业经营 四、消防批示 按照划定,在店面开业之前,还需要向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批,这需要在装修的时候就向所在辖区申请。 最后,琪琪还有几个经验要分享给大家: 1、不同地方、政策略有不同,大家具体可以根据当地部门的要求办理。 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可以同时进行的,节省时间。 3、环保批示要提前去打听,有很多门面是不符合环保局对于餐饮的要求的,一般楼上有普通居民的话,很难办理,建议大家提前了解。 4、对于消防不合格的会有罚款,一般是3万-30万不等。 5、能办保险办保险,餐饮责任险和团体责任险首选。 6、你不知道的证件和审批政府部分通常都会主动找到你,不要害怕,主要就是罚钱,比如你想给自己打打广告、招揽招揽顾客,于是便在在门外挂了横幅、广告牌,这个属于影响市容,归城管管,你要去城管局提前交钱审批,具体费用也不是不贵,一天一两百吧。
关于异味界定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如何准确理解的回复
来信:
我是一名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最近我局接到群众强烈投诉,反映其楼下火锅气味扰民,要求予以关闭。经现场核实,该楼栋为商住综合楼,火锅店面位于一楼商业铺面,与居住层相邻,无公共烟道。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我们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如下疑问,希望可以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1. 火锅烹饪过程中所产生的气味,因个体差异感受差别较大,对火锅气味是否能界定为异味?怎样确立判断标准?类似的一些餐饮烹饪工艺比如卤、焖、炖、涮等制作过程产生的气味,如果发生居民投诉,是否也能确定为异味呢?
2. 关于该法条的理解,是否需要“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该禁止条件才能成立呢?
回复:
一、关于异味界定问题,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5.5部分规定,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净化设施高于15米属于有组织排放,应在净化设施采样位置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执行;净化设施高度低于15米或者逸散的无组织排放的特殊气味,应在餐饮服务项目法定边界进行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执行。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根据这一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需同时满足“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两个条件。
(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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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来信: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若现场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回复:
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小编注:超标是前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小编注:比如6楼是居住层,5楼无论如何都是不能作为餐饮)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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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政法[2017]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法办函〔2017〕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就环境保护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以下简称《答复》)的效力问题以及通过租赁他人房屋从事餐饮业是否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回复如下:
该《答复》是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环评审批应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的问题作出,明确了公民个人通过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该《答复》现行有效,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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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2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请示的函》(吉环函〔2005〕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小编注:不需进行监测的要求与部长信箱回复有冲突,以最新的部长信箱要求为准)
二、饮食业油烟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方法是一种非特异性监测方法,该方法不宜作为判断气体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烟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成分与其使用的汤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种类有直接关系。火锅汤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调味料,火锅汤料沸腾时的温度接近水的沸点,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时的温度。鉴此,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以水蒸气为主,并可能含有调味料和食物中的挥发性成分,与食物高温烹炒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气体成分有较大差别。
因此,若火锅店未采用烹炒、烧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则不宜将其排气定性为含油烟气体。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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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环函[2006]395号
天津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请示》(津环保固〔2006〕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关于“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规定,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的活动属于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其处理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