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服务区标识是刀和叉而不是筷子和勺子,这个话题似乎有些微妙的文化含义。不过,我认为这并不涉及到文化不自信。
< class="pgc-img">>首先,高速服务区的标识是为了向司机提供关于服务区餐饮服务的信息,让他们知道在那里可以找到食物和饮料。
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标识通常会包括一些简单的图形,以便让司机快速理解。
< class="pgc-img">>其次,刀和叉作为餐具的代表,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相比之下,筷子和勺子虽然在中国和其他一些亚洲国家/地区被广泛使用,但它们并不具有全球通用性。
因此,使用刀和叉作为标识可以更好地适应各种文化和语言背景。
此外,高速服务区的标识不仅仅是为了向司机提供餐饮服务的信息。它们还可以用于提醒司机注意安全,如禁止吸烟等。因此,它们需要简洁明了,以便于让司机在短时间内快速获取信息。
< class="pgc-img">>综上所述,高速服务区标识是刀和叉而不是筷子和勺子并不意味着存在文化不自信。这种做法更多地是为了确保标识的简洁性和全球适用性。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使用更加具有当地特色的标识来展示当地的文化特色。
民以食为天”,我国餐饮行业市场巨大,市场主体数量众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需求旺盛,侵权纠纷也非常多。本文针对当前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 class="pgc-img">>一.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用具上的商标使用及风险分析
在餐饮服务业中,商家会在碗、碟、杯以及餐巾纸等有形物品上使用其品牌标识,那么在餐饮用具这些有形物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联系,一般属于对服务商标的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用具上使用商标的侵权风险分析:若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注册有餐饮服务商标,其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谨慎选择和使用,否则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注册的服务商标,也可能会被认定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品商标构成关联性类似,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如在“谷状元”案中【(2018)豫民终1352号】,原告五谷状元公司在第30类的粥等商品上注册有第8092034号商标,被告夏炳在其经营的“谷状元莲子八宝粥店”的餐具、点餐单等多处突出或单独使用“谷状元”文字。河南高院认为,被告夏炳经营的“谷状元莲子八宝粥店”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与饮食相关,且均含有粥类食品,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夏炳在其店内餐具等处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类似的“谷状元”标识,纵然是用以表示餐饮服务的来源,但仍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五谷状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还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或传播其品牌,会将其精心设计并标有其品牌名称的物品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重新明确指出,向客户赠送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与赠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因此,尚未在相应商品上注册商标时,不宜将标有品牌名称的商品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以免构成商标侵权。
< class="pgc-img">>二. 餐饮行业弱显著性商标的使用问题
强商标因其具有“固有显著性”,容易顺利获得注册。而弱商标,因带有描述性或者特定指向性,往往不容易顺利注册。弱商标的常见形态有描述性商标、地名商标和姓氏商标。所谓描述性商标,是指仅仅描述了其使用商品的功能、质量、成份等特点的商标。
近期热议的“青花椒”商标,属于弱显著性商标,在餐饮服务行业提出注册申请,虽然不能直接认定该词汇是对餐饮服务的描述,或者是该行业的通用词汇,但确实存在其他主体可以正当使用的情况。被告在其“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店招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不起区分餐饮服务来源的作用,并非商标性使用,起区分、识别餐饮服务来源作用的标识是其文字“五阿婆”部分。因此,四川省高院认定,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受适当限制,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本案例为认定商标正当性使用及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范围,起到了非常好的启示作用。
三. 餐饮行业商标在特许经营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餐饮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常常会实施加盟来扩大规模。常见的有《连锁协议》、《合作协议》、《加盟协议》等,这些协议的名称虽然没有使用“特许经营”的名称,但实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实务中法院并不仅仅依据协议名称,根据经营特征进行认定。
< class="pgc-img">>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
1. 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 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 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需要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对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对于特许经营合同,通常有许可费、培训费、加盟费等各种称谓,为了将来维权的方便,可以明确许可费用,为商标维权要求赔偿提供依据。
(二)关于35类商标申请的问题
关于35类商标中“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实务中,广大餐饮经营者甚至一些商标代理公司均存在理解误区,认为从事加盟的特许经营行为必须申请35类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2022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在其中明确:第35 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 35 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 class="pgc-img">>(三)违反约定的销售渠道可通过合同违约追责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为了品牌的声誉,对名下不同品类的产品采用不同的销售渠道,例如线上或者线下,不同的销售地域,这种约定能够较好地保证服务的信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但是,有个别加盟店没有按照约定的销售渠道或方式提供服务,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商标权,而是违约行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餐饮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众多,品牌众多,拥有数量巨大的商标,在使用中面临的问题也纷繁复杂,需要在实践中结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定不断深入研究仔细甄别,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杨鹤勇律师
瀛沈律师、专利代理人
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支部书记、理事
辽宁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沈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委员会委员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入库专家
主要领域: 知识产权侵权 、刑事辩护 、民商事及合同纠纷业务、企业风险防控。
主编:孟雨竹 排版编辑:王云彤
象一下,你正在高速公路上驱车疾驰,突然感到饥饿难耐,想要找个服务区享受一顿美食。这时,你注意到一个标志——一个叉子和刀子的组合。你可能会好奇,为什么这个标志不是筷子和勺子呢?一位父亲和女儿出行时,女儿的疑问引起了父亲的关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揭开这个高速公路服务区标志背后的神秘面纱。
< class="pgc-img">>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标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叉子和刀子的标志并不是偶然的选择。叉子和刀子作为西餐中常见的餐具,代表了服务区提供的食物类型以西餐为主。这也意味着,当你看到这个标志时,可以期待找到汉堡、薯条、沙拉等西式美食。
那么,为什么选择叉子和刀子而不是筷子和勺子呢?这实际上反映了服务区的定位和目标受众。高速公路服务区主要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快速、便捷的餐饮服务。而西餐以其简单、快捷的特点,成为了服务区的首选。此外,这个叉子和刀子的标志,实际上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标志,通常被称为“餐饮服务区”或“食品和饮料区”的标志。这个标志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让驾驶员和乘客在需要休息或用餐时,能够迅速找到提供食物和饮料的地方。
< class="pgc-img">>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服务区只提供西餐。实际上,随着人们对饮食需求的多样化,许多服务区也开始提供中式快餐、地方特色美食等多样化的餐饮服务。但无论如何,叉子和刀子的标志始终作为服务区餐饮服务的代表,引领着驾驶员和乘客找到休息场所的所在。
总之,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的叉子和刀子标志虽然看似简单,却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服务理念。它不仅代表着服务区提供的餐食服务,更体现了对驾驶员和乘客的尊重和关怀。服务区上的叉子和刀子标志虽然看似简单,但却承载着重要的指示和服务功能。它不仅可以帮助驾驶员快速找到餐饮服务区域,提高行车安全和服务效率,还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