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重庆餐饮公司状告武都“渝宗”火锅店商标侵权
法院终审判决:侵权成立
重庆火锅“渝宗”在甘肃开店了,正当市民大快朵颐时,两家火锅店打起官司,“重庆渝宗”状告“甘肃渝宗”侵权。4月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侵权案件的终审判决。
“渝宗”商标起纷争
法院审理查明:“渝宗”火锅从2007年创立。2009年“渝宗”商标获准注册,有效期截至2019年7月6日。自2017年5月20日起,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派公司)经许可开始使用“渝宗”商标,且有明确授权,利派公司可以对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利派公司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在重庆各区开设了多家餐馆经营“渝宗”火锅,另外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火锅加盟店。在经营期间“渝宗”火锅获得了相关的荣誉证书多份。2018年1月16日,武都渝宗老灶火锅店(以下简称渝宗火锅店)注册成立,在陇南市武都区东江5号楼经营火锅,在其店面门头、宣传板、海报、点菜单、筷子包装袋、火锅锅具、餐巾纸包装盒等多处突出使用了“重庆渝宗火锅”的标识。
利派公司调查取证后,将渝宗火锅店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渝宗火锅店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渝宗”标识;2、判令渝宗火锅店停止使用“渝宗”字号;3、判令渝宗火锅店赔偿利派公司的经济损失30万元;4、判令渝宗火锅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利派公司与渝宗火锅店均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利派公司以“渝宗”商标作为火锅餐饮品牌,该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根据媒体对“渝宗”火锅的宣传报道,及该火锅获得的荣誉证书,可以认定利派公司使用“渝宗”商标作为火锅餐饮品牌,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而渝宗火锅店作为同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却使用“渝宗”作为字号,同时在门头、宣传板、海报、点菜单、筷子包装袋、火锅锅具、餐巾纸包装盒等多处突出使用“重庆渝宗火锅”标识,该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也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渝宗火锅店与利派公司之间有一定联系,违反商业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渝宗火锅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决: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武都渝宗老灶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渝宗”商标的标识;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武都渝宗老灶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渝宗”商标的字号;三、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武都渝宗老灶火锅店赔偿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含合理费用);四、驳回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方渝宗火锅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渝宗火锅店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没有规范使用企业登记名称。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与利派公司“渝宗”商标几乎相同的标识效果,已构成对利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综上所述,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宗是重庆名店,前期全是加盟店探路。
现在老板信心十足进军蓉城,成都仅2?家自营店,这家是之一。
重庆老火锅,不注重颜值,锅底偏黑红,上次我在重庆吃的---丰之兴也这样。
这家主打的菜品又是排骨,重口味码料,久煮之后锅底更是黑得偏锅底灰。
渝宗火锅是重庆传统火锅中的创新之作,在竞争激烈的重庆市场,硬生生创个品牌出来。
还是非常值得一吃。成都火锅15家左右,可能就非常有代表性了。
锅底厚重,香味霸道浓烈。
常规菜品郡肝、鹅肠、酥肉都是水准之上。
猪眉毛肉,一头猪仅7?两左右,资格重庆火锅都会配。但不是说,不用这个的就不资格了哈。
排骨就必点了!鲜排骨,辣椒面复合料长时间腌味,入锅煮熟后麻辣又香,瘦肉松软无比!
特别说,烫毛肚和鹅肠比手快,这个菜必须煮到味,硬排骨肯定不好次三。
有点遗憾。我们点了2份排骨,重囗味的锅底由于排骨料太覇道,最后偏咸。
经常有人问我:成都火锅最好吃是哪家?
我无言以对,打个比喻吧:F冰冰是很美,你是不是这辈子只看她演的电影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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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利,榆林一公职人员开火锅店竟用“地沟油”。近日,据裁判文书网消息,40岁的崔某是定边县安边镇政府综治办主任,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一审判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崔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左右,崔某加盟重庆市“渝宗”火锅,派厨师长郭某某、员工吕某某到重庆市学习。郭某某、吕某某在重庆培训完之后回到定边县新区崔某经营的“渝味大虎老火锅”上班,按照培训的办法将顾客食用完的火锅残留物回收并加工制成“地沟油”,再次给其他顾客食用。直至2017年5月23日被查获。
崔某所经营的火锅店在2017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30日向不特定消费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应税收入为25000元。在此案审理过程崔某在某报公告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并主动缴纳了不特定消费者经济损失赔偿金25000元。
另查明,崔某于2018年3月16日主动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2日崔某向靖边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揭发林卫林等五人的犯罪线索,公安局机关立案后将嫌疑人抓获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查实五嫌疑人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崔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将废弃的火锅残留物等非食品原料,加工制成“地沟油”并提供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崔某能够自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崔某在归案后能够提供重要线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林卫林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崔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侵害了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崔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崔某已缴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共计25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在榆林市市级媒体公开向消费者公告道歉(已登报道歉)。
崔某上诉称,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且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明确,无再犯可能性,更无社会危险性。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近日,经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崔某生产、销售火锅“地沟油”提供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