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日常生活当中,应该注意人体的调养方式,平时大家需要注意一些急救很多的人容易出现食物中毒,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严重的影响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平时大家需要注意全面的进行保健。那么,食物中毒的自救方法都有哪些?
食物中毒自我急救的最常用办法就是催吐。对中毒不久而无明显呕吐者,喝浓食盐水或生姜水是催吐的常规办法,如果还不能吐的话,可用手指或筷子等直接刺激咽喉引吐。但因食物中毒导致昏迷的时候,不宜进行人为催吐,否则容易引起窒息。
当然,这种紧急处理并不是治疗食物中毒的最好办法,只是为治疗急性食物中毒争取时间,在紧急处理后,患者应该马上进入医院进行治疗。同时注意要保留导致中毒的食物,以便医生确定中毒物质。
如何预防食物中毒
俗话说:“病从口入”,预防食物中毒的关键在于把牢饮食关,搞好饮食卫生。
1 注意挑选和鉴别食物,不要购买和食用有毒的食物,如:河豚鱼、毒蘑菇、发芽土豆等。
2 烹调食物要彻底加热,做好的熟食要立即食用,储存熟食的温度要低于7℃,经储存的熟食品,食前要彻底加热。
3 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不能用切生食品的刀具、砧板再切熟食品。生、熟食物要分开存放。
4 饭前、便后要洗手。
5 避免昆虫、鼠类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
6 到饭店就餐时要选择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不在无证排档就餐。
7 不要毛蚶、泥蚶、魁蚶、炝蚶等违禁生食水产品。
8 不要到无证摊贩处买食品。不买无商标或无出厂日期、无生产单位、无保质期限等标签的罐头食品和其他包装食品。
9 按照低温冷藏的要求储存食物,控制微生物的繁殖。
10 瓜果、蔬菜生吃时要洗净、消毒。
11 肉类食物要煮熟,防止外熟内生。
12 不随意采捕食用不熟悉、不认识的动物、植物(野蘑菇、野果、野菜等)。
13 不吃腐败变质的食物。
大家应该注意这些自救的方案,并且在日常生活当中一定要注意合理的饮食,平时大家需要注意多休息,而且要注意身心的调理和保健方式,有效地进行自我调节,这样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影响,希望大家注意这些问题,有效的进行护理。
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这是一类经常发生的疾病,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损害。食物中毒的特点是潜伏期短、突然地和集体地暴发,多数表现为肠胃炎的症状,并和食用某种食物有明显关系,没有传染性。常见的食物中毒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中毒和化学性食物中毒。而在各类食物中毒中,细菌性食物中毒最多见,占食物中毒总数的一半左右。细菌性食物中毒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多发生在气候炎热的季节。
那么,如果发生了食物中毒,我们该如何自救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急诊内科主管护师彭蕾带来相关介绍。
食物中毒的自救方法
饮水:立即饮用大量干净的水,对毒素进行稀释。
催吐:用手指压迫咽喉,尽可能将胃里的食物吐出。
封存:将吃过的食物进行封存,避免更多的人受害。
呼救:马上向急救中心呼救,越早去医院越有利于抢救,如果超过2小时,毒物被吸收到血液里,治疗比较困难。
一旦食物中毒,应立即清除肠道内残余的毒物,减轻对人体的损害。对于那些已经进入血液的毒物,需要及时清除。若是细菌、真菌导致的食物中毒,还需要相应的抗菌药物。预后根据具体食物中毒的原因和严重程度而定。保留好现场和剩余食物,可以帮助医生更快地确认究竟是什么样的“毒”,更快、更好地救治病人。
若自救无法缓解症状,那就必须立刻拨打120求助。
如何有效拨通120?
120电话拨通后,简单、清楚地告知病情,如年龄、性别、既往病史、症状等。所处具体位置,包括街道、门牌号,最好能提供一些明显的标志物,方便救护人员及时赶到。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急着挂电话,要等120工作人员先挂电话,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并保持拨打“120”的电话畅通。需要指出的是,有的病人家属为“抓紧”时间,抱起病人就往医院跑,殊不知这样往往会加重病情。还有的家属为了去有名气的大医院而舍近求远,耽误了黄金抢救时间。
打完电话,若有其他人在场,可让其到门口或交叉路口接车,见到救护车主动上前接应、领路。注意安慰患者,保持镇静,避免给患者造成心理压力;如果患者已经出现呕吐或有大量口鼻腔分泌物,应立即给予清除。
在120医生到达之前,切忌给患者服用药物(包括平时慢性病药物),防止加重病情;尽可能少搬动病人,切勿使劲摇晃其头部;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注意给病人保暖,防止受凉。
预防食物中毒的方法
1.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不能用切生食品的刀具、砧板再切熟食品。生、熟食物要分开存放;
2.注意挑选和鉴别食物,不要购买和食用有毒的食物,如:河豚鱼、毒蘑菇、发芽土豆等;
3.烹调食物要彻底加热,做好的熟食要立即食用,储存熟食的温度要低于7℃,经储存的熟食品,食前要彻底加热;
4.瓜果、蔬菜生吃时要洗净、消毒;
5.避免昆虫、鼠类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
6.到饭店就餐时要选择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不在无证排档就餐;
7.不要食用变质的剩饭剩菜。
资料: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来源:上海普陀
迎关注公众号:民商纠纷实务
【裁判规则】
陈生西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为顾客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如因食用陈生西餐厅提供的食物中毒,陈生西餐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2019年7月1日,杜某在陈生西餐厅就餐,食用陈生西餐厅售卖的牛排、花甲及饮料等食物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第二天到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8月6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攀东市监食罚字[2019]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9年6月29日起,陆续有顾客在陈生西餐厅处就餐,所进食谱为:牛排、炒花甲、水果、炒饭和小吃等。就餐后,顾客相继出现腹疼、腹泻等症状”。杜某中毒的症状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因此,杜某到陈生西餐厅就餐,导致食物中毒的事实客观、真实。上诉人陈生西餐厅提出“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食物中毒是在陈生西餐厅就餐导致,一审推定杜某在陈生西餐厅就餐导致食物中毒,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 class="pgc-img">>【裁判案例】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4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东区陈生西餐厅,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4UKMQ2T。
经营者:陈生,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南,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112538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201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杜某母亲),女,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上诉人攀枝花市东区陈生西餐厅(以下简称陈生西餐厅)因与被上诉人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生西餐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南、被上诉人杜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生西餐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杜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食物中毒是在陈生西餐厅就餐所致,一审推定杜某在陈生西餐厅就餐导致食物中毒,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杜某辩称,自己在陈生西餐厅消费后,出现拉肚子、呕吐等症状,持续到第二天,杜某去医院检查治疗。
杜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生西餐厅向杜某支付餐饮费十倍价款390元、护理费1050元、伙食费7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179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日下午13时22分许,杜某与其母张某到陈生西餐厅处消费,食用陈生西餐厅餐厅中的牛排、花甲及饮料等食物。次日早上9时,杜某到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脱水(中度),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酸中毒。8日,杜某出院并产生住院费2040.01元(已由陈生西餐厅付清),另遵医嘱注意饮食卫生,避免受凉、接触呼吸道感染病人。同时,在出院证明书中“诊疗经过”一栏载明:患儿因呕吐、腹泻、腹痛1天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感染、对症等治疗,现患儿一般状况可,临床治愈,予今日出院。2019年8月6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攀东市监食罚字【2019】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2017年7月,陈生西餐厅(别名为台北帮厨)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生。同时,陈生西餐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经营模式为自助餐,自助餐售价从39元/人到68元/人不等。2019年6月29日起,陆续有顾客在陈生西餐厅就餐,相继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7月5日,经攀枝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验,陈生西餐厅员工、部分顾客(患者)、陈生西餐厅的生牛排和熟牛排的培养物分别检出沙门氏菌。8日,经攀枝花市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认定,顾客的症状系在陈生西餐厅食用被沙门氏菌污染的牛排所引起。该局认为,陈生西餐厅经营被沙门氏菌污染的牛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陈生西餐厅经营被沙门氏菌污染的牛排的行为,造成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应给予陈生西餐厅从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陈生西餐厅罚款80000元的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对杜某在陈生西餐厅就餐后因食物中毒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以及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生西餐厅经营被沙门氏菌污染的牛排造成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而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杜某、陈生西餐厅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陈生西餐厅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某作为消费者在陈生西餐厅就餐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陈生西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销售了不合格的食品,造成杜某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杜某要求陈生西餐厅按自助餐消费39元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90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直接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杜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杜某主张的护理费1050元,因杜某系未成年人,其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故一审法院依据四川省2018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杜某住院6天产生的护理费应为902元(39249元/年÷12个月÷21.75天/月×6天),对杜某主张的护理费中超过902元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对杜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审法院参照攀枝花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80/天计算杜某住院6天的伙食补助费为480元(80/天×6天),对杜某主张的伙食费中超过480元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对杜某主张的营养费2000元,因杜某不能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诊断证明,且陈生西餐厅也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杜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杜某主张的交通费800元,一审法院根据杜某就医及处理事故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并结合本市交通运输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由陈生西餐厅承担100元,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杜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虽因陈生西餐厅侵权致杜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杜某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杜某主张的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390元、护理费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87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杜某主张的其余部分既未得一审法院认定,又不得陈生西餐厅的认可,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攀枝花市东区陈生西餐厅赔偿杜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90元、护理费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872元;二、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攀枝花市东区陈生西餐厅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生西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为顾客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如因食用陈生西餐厅提供的食物中毒,陈生西餐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2019年7月1日,杜某在陈生西餐厅就餐,食用陈生西餐厅售卖的牛排、花甲及饮料等食物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第二天到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8月6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攀东市监食罚字[2019]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9年6月29日起,陆续有顾客在陈生西餐厅处就餐,所进食谱为:牛排、炒花甲、水果、炒饭和小吃等。就餐后,顾客相继出现腹疼、腹泻等症状”。杜某中毒的症状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因此,杜某到陈生西餐厅就餐,导致食物中毒的事实客观、真实。上诉人陈生西餐厅提出“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食物中毒是在陈生西餐厅就餐导致,一审推定杜某在陈生西餐厅就餐导致食物中毒,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生西餐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攀枝花市东区陈生西餐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金涛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蔡林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祥伟
书 记 员 李洋明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仍然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外出就餐食物中毒如何维权。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自身存在受损害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无法证明以上要件,可能导致维权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