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Y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成立于2005年,并于2016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加工及配送,农副产品收购,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酒店、食堂委托管理与经营等。
据了解,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工厂、学校等各类单位团体提供配餐服务。即采用集中制作的方式,将食材采购至公司的中央厨房,待菜品制作完成后,根据客户的要求,要么整体运送至客户的食堂进行分餐,要么利用打包盒送至客户处。税务人员在对这家企业2019年~2021年的经营情况开展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餐饮企业三个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风险点一
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政策适用错误
疑点
税务人员在查看该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发现,企业在第8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填报了一定的金额,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企业只按照6%的“餐饮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没有适用13%税率的销售货物对应的应纳税额,于是向财务人员详细了解该企业农产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分析提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换句话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相应的进项税额扣除率,在9%基础上再加计1%。这意味着,只有存在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的第8栏内,才会填报有相应的数额。
经检查,Y公司与固定农户签订蔬果购销合同。农户按照合同要求将蔬果送货上门,经公司查验后入库。财务部门每次按照结算单据金额,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再通过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向农户本人银行卡支付价款。而采购来的农产品,均作为配餐食材使用,并未用于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也就是说,该企业购进的农产品,被用于提供适用6%税率的餐饮服务,不能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纳税调整。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如果不是用来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应当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则应于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风险点二
配餐饮料税目及税率适用错误
疑点
税务人员从电子底账系统中看到,Y公司购买了大量的纸盒包装果汁及小瓶饮料等饮品。从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来看,其提供给客户的配餐中,确实存在提供盒装果汁、瓶装饮料的情况,且这些饮品均作为配餐的一部分,直接销售给客户。在税务处理时,Y公司统一按照“餐饮服务”项目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分析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及其政策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餐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所称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在销售外卖时,要注意依照购进货物的具体情况,分别按“餐饮服务”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避免错误适用税目及税率的风险。
风险点三
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
疑点
包员工吃住,是餐饮企业行业惯例。Y公司也不例外。税务处理时,员工住宿期间发生的水电费以及为员工提供员工餐对应的费用支出,Y公司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分析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因员工住宿耗费的水电费及员工餐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为职工集体福利,进行转出处理。
餐饮企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规定,对于享受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餐饮企业,在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很多企业里,如果想要报销餐费是需要附上菜单的,否则一律不给报销。那么餐费是不是有强制要求必须附菜单才行?税法上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我们先来看税务局对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回复:
< class="pgc-img">>简单来说,餐饮费附菜单明细这件事,税务上是没有强制硬性规定和要求的。但是,企业有权利出于内控等管理方面的考虑,进行相关规定并要求员工执行。
相对而言,附有明细菜单的餐饮发票,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而且可以减少虚假报销。但单独就税务上而言,只要是取得的真实发生的、合规的餐饮费发票,都可以报销入账。
其实,这本身不是个什么大问题,需要报销的员工或公司的会计,根据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就行,企业让附菜单才能报销,那就执行附菜单报销即可。企业没有附菜单才能报销的规定,会计也不用担心,这个不会影响相关的税务处理。
由于餐费报销在很多公司都是经常性的发生,顺便在这里说一下大家问的比较多需要多加关注的几个问题:
1、收到一张用途是招待费的餐饮费专票,需要退回重开吗?
不需要退回重开,规定上是取得餐饮费支出不能进行抵扣进项,但并没有规定不得开具专票。收到这样的专票只要不抵扣进项就行,建议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可。
2、餐饮费发票是都要计入业务招待费进行核算吗?具体怎么入账才合适?
< class="pgc-img">>餐饮费入账是要看具体情况的,业务开展需要招待客户吃饭的,入业务招待费;员工聚餐、加班就餐等,属于职工福利费;出差期间在相应标准内的餐费,入差旅费;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的餐费,入职工教育经费……
3、餐饮费发票,税率是多少?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餐费可以开普票或者专票,税率是6%,征收率是3%,现在普票还有免税的优惠。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收到专票,一般是认证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或者直接进行不勾选抵扣处理。如果遇到餐饮费和住宿费开到同一张专票的情形,则全额进行认证抵扣,然后餐饮费部分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或者在勾选平台只勾选抵扣住宿费部分。
4、餐饮费的税前扣除是怎么规定的?有纳税筹划的空间吗?
前面说到了很多业务都会涉及餐饮费,不同业务产生的餐饮费税前扣除也是不同的。比如常见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按费用的60%进行税前扣除,并且不能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则可以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税前扣除。具体的税前扣除事宜,可以参照下方这张税前扣除表:
< class="pgc-img">>至于筹划空间,以业务招待费为例,只要用足了扣除限额就是纳税筹划了。
假设某企业已列支业务招待费为A,该企业当期销售收入为B,那么,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A×60%≤B×5‰,由此可以推断出业务招待费≤8.3‰×B。所以,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等于当期销售收入×8.3‰时,就等于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了。
另外,还可以通过分流业务招待费的方式进行筹划,比如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是15%,这里就有一些方法和空间了,但需要注意把握合规性。
回到我们的餐费主题,大家还需要注意:记账的时候,最好不要只附一张发票,还需要有能够证明餐费真实性的材料:比如餐费入业务招待费,最好能有相关的审批手续,招待人员和招待地点的详细情况等。
、税务登记:合法经营的第一步
在餐厅开业前,务必前往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这不仅使你的餐厅成为合法的纳税主体,还能确保你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登记证是你的餐厅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桥梁,务必妥善保管。
2、增值税:明白算,轻松缴
增值税是餐饮业务中的主要税种。你需要知道,增值税是基于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来计算的。作为餐饮老板,你需要了解如何正确计算增值税、何时申报以及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
3、成本控制:省下的就是赚到的
在财税方面,控制成本是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从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渠道的优化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每一步都能为你的餐厅节省成本。同时,要确保所有开支都有合法的发票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检查。
4、个人所得税:合理规划,轻松应对
作为餐饮老板,你还需要关心自己的个人所得税。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计算方法和申报期限是基础。更重要的是,要合理规划自己的收入,确保税负不会过重。
5、发票管理:每一张发票都至关重要
发票是税务部门检查的重要依据。确保每笔交易都有合法的发票,并妥善保管这些发票。避免使用虚假发票或逃税行为,这不仅可能导致税务风险,还可能影响餐厅的声誉。
总结:
餐饮老板在财税方面需要关注的细节远不止这些,但以上五个知识点是每位餐饮老板都应该掌握的基础。通过了解和运用这些知识,你可以更好地管理餐厅的财税事务,确保餐厅的稳健发展。记得,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是餐厅长久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