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做生意
合规合法,和气生财!
今天“案说”就说说
3位餐厅老板违法的故事↓
【案例1】“纸巾”商品设置为“必选菜品”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反映:其在用餐结账时发现,结账单上多出了一包2元的纸巾,且并非是自己主动添加购买。经询问,该店铺服务员表示,纸巾是自动下单的“必点商品”。
经查,当事人在其住所的餐桌上张贴点菜二维码,消费者通过扫描该二维码进入点餐程序,使用该程序进行点餐消费。上述点餐程序设置有菜品名称、价格及勾选的“+”号,消费者可通过点击“+”号选择购买数量;但该程序将“纸巾”商品设置为“必选菜品”,消费者扫码进入该程序会自动勾选商品“纸巾”,数量1,页面显示“-1+”,点击减号“-”也无法去除该商品,同时会弹出“必选菜不能被清空哦~”的提示框。
法律分析: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在点餐程序将“纸巾”商品被设置为“必选菜品”无法被去除,构成了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提供可以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事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规定。
【案例2】
黑金流沙包的“黑金”竟是TA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企业检查时,现场在厨房操作台上查见1瓶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
经查,当事人从其供应商处购入1瓶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将其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产菜品“黑金流沙包”中,并对外进行销售。
法律分析:当事人经营的“黑金流沙包”,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调制成面团、面皮,并通过包馅成形、发酵、蒸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结合其原辅料、加工制作工艺等情况,“黑金流沙包”属于发酵面制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E.1食品分类系统,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包含发酵面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上述标准规定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3】跟着好评就能打卡美食?
近期,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方松市场监管所接市民举报:反映某餐饮企业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流水、组织撰写虚假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提高大众点评星级的评分,要求查处。得知情况后,方松市场监管所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其店铺在网络平台的评分,和某刷单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刷单公司组织大V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消费并对上述网络店铺撰写虚假好评,最后将餐费返还给大V。嗣后,刷单公司通过其员工微信招募大V并将招募到的大V拉至具体的微信群,随后便通过该微信群发布相应的任务以及检查所谓的“作业”,就是大V撰写的虚假好评。
法律分析:通过大V撰写的虚假好评,当事人的上述网络店铺的评分从原先的3.8星升至4.4星。通过刷出来的好评,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的环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方松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源:台海网
台海网8月7日讯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厦思人社监罚字(2024)7号)显示,因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情形,对厦门鼎合宴餐饮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据了解,厦门鼎合宴餐饮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公司坐落在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274号2-3层,法人是郑江海。
(台海网综合)
了!
只因缺钱
厦门一餐厅员工竟想出“歪招”
偷拍、敲诈……
结果惨了!
一起来看,法院最新发布案例!
偷拍后厨照片
他“换马甲”,敲诈老板30万!
小刘是厦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
一名服务员
因其自身经济压力大
被各种网贷催债
一时“病急乱投医”
想出了敲诈老板的“歪招”:
偷拍后厨“卫生不达标照片”,然后邮寄给餐饮公司股东,以曝光为由要挟敲诈。
不仅如此
在偷拍后
小刘竟还想出一个
“换马甲”敲诈的歪主意
小刘跑到漳州
穿上保洁员黄色马甲
使用他人手机联系快递员
冒充小李的身份
分别向餐饮公司的两名股东
寄送了装有该公司加盟餐饮店
照片和索取财物纸条的快递件
以曝光餐饮店后厨食材等
不符合卫生标准相要挟
要求转账人民币30万
就这样
小刘换上他人“马甲”
邮寄快递给自己公司老板
以曝光为由要挟对方转账30万
却最终因被害单位报警
而未能得逞
法院判决!
敲诈勒索罪!小刘获刑!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小刘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小刘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湖里法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小刘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小刘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刘冒充他人身份
要挟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
不要以为换个马甲就能得逞
这样的“小聪明”不可取!
同时敲响警钟!远离网贷!
内容来自 湖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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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