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客体,同时考虑市场需求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租赁物确实缺乏可融属性,则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融资租赁纠纷中较多涉及的租赁物为车辆、设备等合法、有形、特定化的资产,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选择也趋向多元化,除车辆、医疗器械、教育设施等传统租赁物,还有将城市管网、天然气锅炉等城市基建设施作为租赁物,更出现鸡、猪、奶牛等生物资产的新类型租赁物。
现行法律法规未就租赁物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但租赁物权属明晰、有形特定的性质,对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法律并不禁止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指导意见也指出将探索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
因此,奶牛属于畜牧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非消耗品,使用寿命一般为5到6年,可以自由转让,并且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另一方面,虽然奶牛和一般的机械设备相比,容易受到生长周期、生存环境等影响,但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所以奶牛符合融资租赁租赁物的相关要求。
典型案例:(2018)沪0115民初72832号
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恒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恒源公司)、张建海、张淑萍、临泽县旭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旭丰合作社)、临泽县富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进合作社)、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荣合作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恒源公司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685,600元(已扣除保证金15万元);
2、被告恒源公司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8月9日的迟延罚金8,240元,以及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以1,685,6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3、被告恒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保全担保费2,540.76元;
4、被告张建海、张淑萍、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对被告恒源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签订协议《售后回租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恒源公司购买西门塔尔基础母牛300头并回租给被告恒源公司使用,租赁物购买总价款为360万元、首付款105万元、保证金15万元。
原告将购买价款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的首付款、保证金后,实际需向被告恒源公司支付购买价款总额240万元。租赁期限共36个月;租赁期内,如被告恒源公司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任何到期款项的,原告有权解除主合同,取回租赁物,并且承租人应对出租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无论到期和未到期)所有剩余租金、迟延罚金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主合同之目的支付和承担的其他费用和损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若双方协商不成,应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5月17日,被告张建海、张淑萍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张建海、张淑萍对被告恒源公司在2016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签订的不超过19,605,000元的主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全部负债及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任一主合同项下的被告恒源公司所有的债务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2016年5月17日,被告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与原告签订了《公司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对被告恒源公司在2016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签订的不超过19,605,000元的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原告在租赁合同生效后,于2016年9月1日向被告恒源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240万元。被告恒源公司后未向原告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被告张建海、张淑萍、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恒源公司辩称,1、本案名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应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2、民间借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的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行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中的裁判观点,借款行为无效;3、原告的借贷行为有套路贷的因素,本案合同约定金额360万元,扣除了首付款105万元、保证金15万元,实际放款240万元,目前被告已还款134万元,加上被告另外支付了9万元咨询服务费,应以本金240万元扣除143万元,剩余97万元。
法院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作如下分析:
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恒源公司认为,本案系争的租赁物并不存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以借款合同认定,且因原告无金融业务从业许可证,故借款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原告为证明双方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提供有被告恒源公司盖章的《售后回租协议》、《租赁物清单》、《备案登记证明》、《奶牛养殖保险保险单》、《抵押登记补充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恒源公司在上述证据文本上均加盖真实印章,其作为商事主体,应当知晓在文书上签章的法律效果,该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系争融资租赁物为300头西门塔尔基础母牛,并且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恒源公司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不足以否定本案依法成立且已合法生效并部分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故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理应恪守。
华社贵阳5月19日电 题:生态循环 智慧管护——贵州黄平肉牛产业提质增效见闻
新华社记者李凡
干净整洁、没有明显异味……这是记者近日走进贵州黄平县新州镇良田村肉牛养殖场的第一印象。“我们有上百头牛在这里进行圈养,牛的‘吃喝拉撒’都在牛圈内进行,虽然最近气温逐渐升高,不过圈内没有明显异味,这得益于发酵床养殖技术的推广。”养殖户杨秀成说。
杨秀成是良田村的养牛大户,他于2016年成立专业合作社开始进行规模化肉牛养殖。“以前养牛,圈内牛粪打扫费时费力,而且产生的排泄物还容易造成污染。”杨秀成说,两年前,他尝试使用“发酵床养殖技术”,即通过在牛圈内铺设过滤垫层,再添加相应生物制剂,可有效解决牛粪中有机物的降解、转化,以及臭味的吸收。
“该技术帮助解决了牛圈臭味问题,同时还节约了相应成本。”杨秀成说,他每年减少了3万元的人工处理成本,同时降解物可经过无害化处理变成有机肥料用于种草养牛,每年可再帮他节约近6万元的肥料成本。
杨秀成使用的发酵床养殖技术,是黄平县近年来积极推广清洁养殖、绿色养殖的典型成果。地处云贵高原东端的黄平县,近年来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发展家庭农场规模化养殖等方式,拓展了肉牛养殖规模。为解决养牛过程中的粪污污染,黄平县在2021年引进一家生物制剂生产企业,在全县推广发酵床养殖技术,帮助企业和养殖大户进行清洁养殖和推动生态循环利用,目前全县近六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已经推广使用该技术。
坐落在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崇山峻岭中的一处大型肉牛养殖基地(无人机照片,5月17日摄)。新华社记者杨楹 摄
黄平县委副书记吴政富介绍,除了推行清洁养殖,全县利用当地酒企酿酒产生的酒糟和回收的水稻、高粱、玉米秸秆,“变废为宝”当作养牛饲料,同时利用发酵床养殖技术产生的有机肥进行还田使用,达到生态循环利用目的,还帮助企业节约生产成本。
在推动生态养牛的同时,黄平县还注重数字化赋能,引导企业、农户进行“智慧管护”,实现生物资产的在线盘点、溯源管理以及牛群健康监测等科学管理。
5月17日,工人在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肉牛养殖基地给新进的牛打上可以监测健康状况、便于智慧管理的耳标和编号。新华社记者杨楹 摄
在黄平县新州镇东坡养牛基地,成片的牛群白天在山间悠然觅食青草,傍晚时分便回到现代化牛舍休息。
“公司将1200余头能繁母牛进行白天放养,我们给牛打上电子耳标,拥有定位功能,只要越过牧场一定范围,公司智慧监测平台就会自动报警,防止牛群丢失。”贵州黄平农博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靖介绍,东坡养牛基地是该公司重要的能繁母牛培育点,每头母牛带有电子耳标,可用于监测牛的体温、运动步数、进食量等数据。“如果牛出现发烧等情况,公司的智慧监测平台会第一时间预警,同时提醒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看病治疗。”张靖说。
“黄平县不断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格局,帮助传统肉牛产业发展不断提质增效。”吴政富介绍,黄平县牛存栏量达4.3万余头,其中进行规模化养殖的公司、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共有145家,全县肉牛产业产值接近7亿元。
警方通报:#上外男生所投异物系牛磺酸泡腾片# 】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了解到,针对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经初步调查,6月12日中午12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 class="pgc-img">>来源:“警民直通车松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