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class="pgc-img">>《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明确了饮食业油烟排放的标准,并明确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标准》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综上所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并监督实施,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具体实施部门则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实施。
< class="pgc-img">>当前,许多地方人民政府也没有明确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餐饮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容易简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把涉及餐饮业油烟污染的举报投诉临时指派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处理。笔者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多次按县政府领导口头指示处理此类举报投诉。虽然最终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却出现了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尴尬局面。甚至出现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必须有罚款才能销号,涉事餐饮服务经营者也积极整改并同意接受罚款,却不知道由谁来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底应该确定哪个部门来作为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呢?笔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应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class="pgc-img">>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七条明确要求,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的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 class="pgc-img">>2016年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规定: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虽然《办法》只是明确了执法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并未规定具体包括哪些行为,但餐饮业油烟污染显然俱备了上述四个要件,而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范围,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有充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如果简单的以“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指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执法主体,则明显缺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会陷入“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尴尬境地,承担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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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报讯(记者 刘 睿) 为了提升全市餐厨垃圾规范处置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决定继续深入推进“厨房革命”工作,彻底治理餐桌污染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严厉打击随意丢弃、随地倾倒餐厨垃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11月2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此次专项行动由该局牵头,联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各旗县区食药监管局具体负责监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垃圾贮存和清缴行为。各旗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清收工作,切实加大对随意丢弃、随地倾倒餐厨垃圾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据介绍,餐饮服务单位对餐厨垃圾的规范贮存和清缴负主体责任,把餐厨垃圾贮存到指定容器和位置并规范清缴,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随地倾倒。发现未按要求把餐厨垃圾贮存到指定容器和位置,未做到日产日清,或随意丢弃、随地倾倒的餐饮服务单位,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同时,发动群众监督并举报餐饮服务单位随意丢弃、随地倾倒餐厨垃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31。发动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反映餐厨垃圾清收不及时、覆盖不全面的问题。举报电话:12319。举报一经查实,按照呼和浩特市餐饮业“四化”管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100元的奖励。
>年来,餐饮行业可是不容易,既要面临行业竞争压力,又要面临无时无刻的环保检查的压力,有些商家面对环保检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环保是归谁管呢?被治理后罚款交给谁呢?
< class="pgc-img">>在网上查阅了很多资料,大致可以确定的是油烟污染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看到《中国环境报》今年8月29日刊登的四川省通江县环保局刘永涛、吴洪撰写的“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早已明确?”一问,感到很有必要“正本清源”,进一步明确: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之所以说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是因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早已由法律作出规定,毋庸置疑。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大气污染监管主体的规定
(一)《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1.《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据此,餐饮油烟污染属于大气污染范围,应当由《环境保护法》调整,也就是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范围。
2.《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作为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已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今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包括大气污染(含餐饮油烟)在内的监管主体。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条中的“统一”从汉语词义解释来说,就是“整体的、一致的”意思。引申到本条款的法意就是由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整体的、全部的、一致的”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对谁是大气污染(包括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早已作出规定。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款中所说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实施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而非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目前,我们还没有查到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2015)37号文件关于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七)推进综合执法。关键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本文件规定实施综合执法的部门集中的是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而不是集中的管理权。行政处罚权则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权利。处罚权的集中虽然与管理权分离,但由于行政处罚权是管理权中的一项权利,是整个管理链条中的末端,所以,管理权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监督管理等这些管理权利仍然还留在原来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这些部门。因此,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是专司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餐饮油烟污染监督管理的机关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