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共同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时,
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
另外一方应当以各自的出资比例
为据,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
一
)
退伙
1.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经多方合伙人同意退伙
;
②合伙人擅自退伙,
作无偿退伙处理,
不做任何补偿,
不得动用任何共有财
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等)。
2.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三
)
出资的转让
不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和财产。
若合伙人擅自转让
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和财产,当作合伙人擅自退伙处理。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
、乙,丙,丁方负责合伙门店的进出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
2
、
甲方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市场
开发、营销策划、人力资源管理及财务监管等。
3
、
多方合伙人互相
监督,重大事项多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条
禁止行为
(
一
)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
(
二
)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当作合
伙人擅自退伙处理。
(
三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否则当作合伙人擅自退伙
处理。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
一
)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
2.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
3.
被依法撤销
;
4.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
)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___
合伙人或
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合伙所欠税款
;
合伙的债务
;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
按比例分配的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
一
)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企
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提交
(
当地的
)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
一
)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
补充、修
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
(
二
)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
三
)
本协议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______
><>开餐饮店?没有钱、没有经验,转而选择合伙是很多人的出路,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而且遇到问题还多一个人出谋划策。就问你是不是感觉爽极了?
好处很多,但坏处也不少,因合伙人反目而导致店铺“惨死”的例子数不胜数。那么,当初本以为可以报团取暖的合伙,为什么结局互捅刀子,说散就散?
那么合伙时要注意些什么呢?
没有餐饮经验?请闪开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合伙的目的是什么?仅仅是缺钱还是缺人缺资源?要明白合伙更多的是资源的整合。
< class="pgc-img">>但这个资源是哪一方面的资源呢?因为是餐饮的合伙人,且还要参与管理的话,就必须是餐饮行业的相关资源了,甚至合伙人最好是餐饮行业的老手或者是做过餐饮周边行业。如此才能形成大致的共识。在遇到问题时,也能有效的沟通,而不是一方在讲一方根本就听不明白讲的是什么,而听不明白的这一方呢他非常可能会听信朋友的、所谓专业的建议,导致双方的经营理念产生巨大的分歧,最终内讧导致店铺“惨死”。
说到合伙人的经典案例,这里就不得不提及72街合伙人了。
< class="pgc-img">>原真功夫董事周明、华南区总经理易正伟是麦当劳在中国大陆最早的一批管理人员,曾经帮助真功夫创建了中式快餐的标准化体系。而万伟明则是真功夫前期所有门店的装修、厨具供应商。
2008年因真功夫另外两位董事会成员争夺股权,周明联合万伟明、易正伟两个真功夫旧同僚另起炉灶,合伙创立了72街连锁快餐,由万伟明任董事长、周明任总裁、易正伟任副总裁。
从创立之初便博来风投和产业链上合作伙伴的青睐,到现在已经稳稳地走过了10个年头,不得不说72街的合伙人也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可见,与有餐饮相关经验的(或者是已经合作过的)人建立合伙关系,会推动工作顺利的开展,并且这种合伙关系的牢固程度,远比合作前的各种考量、一拍即合的协议强上百倍。
投资和管理,要分开
在合伙项目中,过于民主容易滋生过多的矛盾,而餐厅最忌讳多条线管理,管理层多头汇报,容易形成阵营,激化内部矛盾。所以分工要明确,谁是绝对的老大,其他人可以发表意见,但决定权应该只有一人。
< class="pgc-img">>这就要求投资和管理必须分开:投资者只以股东身份出现,不参与、干涉实际管理,管理决策必须集中在一人手上。有利于管理层工作的开展,且会充分体现和锻炼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反之,管理层只会“里外不是人”,两头都不讨好。
另外,对于想当甩手掌柜、只坐等分钱的合伙人也要坚决拒绝。平时甩手,分红时“当仁不让”的伙伴,义正言辞的告诉他:“如果想不出力,就坐等拿钱,那就别干了”。
干股制度,要拒绝
合伙生意使用干股这个方法,出发点是好的,有资源的、有管理经验的,都拉进来合伙,给几个点干股,想着赚了钱大家一起分。但往往是现实击败想象,操作起来问题不断。
< class="pgc-img">>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试想一下,他没有真金白银的投入,会把餐厅当自己的孩子一样放在心上,去解决各种问题吗?赚多赚少对他来说影响都不大,毕竟不会亏自己的钱;从大股东的角度来看,餐厅赚钱了,但既不是因为投资人的资源,也不是因为投资人的管理,你觉得他会按照说好的去兑现干股分红吗?
最后就又回到投资人的身上了:都说好了的,凭什么不如期兑现干股分红给我,而且我也提供资源和经验了啊,是你自己不会利用罢了。所以矛盾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被激化突显的。
因此,餐厅合伙必须一视同仁的真金白银的投资,资源方面只是附加选项,并不能成为决定因素。
财务信息,要透明
涉及到钱的问题,通常都是十分敏感的。所以,财务方面一定要以真实的数据展现出来,做到信息透明化,既是对合伙人双方信任感的保护,也有利于股东间的稳定。
有人会问如果是小店铺小规模的合作,也要这样做吗?
当然了,不管规模多小的合作,都必须要有一个财务将最基本的收入、支出等利润成本信息做出来,并且都要有数据来源,以便于合伙人进行追随和确认。这是对双方合伙关系的尊重与重视。
亲朋管理,请退下
《中国合伙人》中有这么一句台词:千万不要和最好的朋友一起开公司。
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想合伙做餐饮的你们!
< class="pgc-img">>大部分合伙生意,内部出现混乱或者失败的原因,是他们要费神处理来自嫡系关系或者是朋友的各种小情报,例如谁谁谁在店里的工作状况啊谁谁谁利用职务私自打折啊,诸如此类的。所以,合伙人们处理这些琐碎的鸡毛蒜皮、协调关系可能就要耗费大部分精力,怎么还会有时间去关注店里的产品、服务等问题呢?
因此,合伙人最好不要朋友和亲戚参与,且店里的重要管理职位,都应该挑选合适的专业人才,而不是选择亲朋。
要知道,如今市场上不少优秀的大型餐饮企业,虽然是从夫妻档或者是亲朋档慢慢发展过来的,但现在还保持这种合伙状态的,已经寥寥无几了,毕竟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类模式已经不太适用且暴露出许多弊端。
退出机制,要定好
俗话说,丑话说在前头,提前做系统的考虑,后续问题发生了才不至于手忙脚乱。
而合伙开餐厅,可能会大赚、可能会巨亏、也可能会关系破裂,往往这几种情况的发生就意味着有人会退出。所以,退出机制必须提前开诚布公地谈好。
例如亏损时,是关店还是坚守,由股东们共同讨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任何人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违约放弃股份;盈利时,个别股东要退出也要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一帮有奋斗情怀,有着共同的理想追求,价值观相近,又能有不以互相信任为前提的明确的合作协议,和公私分明、相互牵制的制度约束,那么,这样的合伙就已经成功了一半。
以上所述点最好提前约法“六”章,并详细的写到合同协议里。毕竟前期开诚布公将所有问题列举出来,打下基础,后期遇到各种问题也会减少麻烦。
< class="pgc-img">>文章来源:铺铺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