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店外卖小程序如何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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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一扫,即刻下单,很多消费者就餐时都会选择这种方便快捷的点餐方式。然而,也有消费者注意到,一些商家在“扫码”和“点餐”之间增加了额外程序,比如需要“关注公众号、授权登录小程序”等等,只是如此一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会被商家获取,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涉嫌侵权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扫码点餐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孔先生说,2021年7月,他和朋友来到一家烤鱼店就餐,服务员告诉他们一行人要扫码点餐,于是孔先生拿着手机操作起来。
当事人 孔先生:扫完码以后就会马上就弹出他们的公众号的页面,里面就点关注,因为这是唯一的,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点完关注以后进入它的公众号页面就会弹出一个点餐的小程序。
孔先生说,他继续点击点餐小程序,就会弹出一个让消费者“授权”的窗口。只有允许商家获取消费者登录账号的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后,消费者才能进入下单点餐的页面。
当事人 孔先生:凡是你微信上所体现的所有的信息都会体现你个人特征,比如说你的昵称、你的性别、你的所在地址,还有你的手机号,可能单个的信息不能完全辨认你的身份,但是当所有的信息综合起来的话,可能对个人就有一个完全的识别作用。
孔先生认为,商家设置的扫码点餐流程,强制获取了他的个人信息,并且他还发现,即使他取消关注商家的公众号,自己仍是会员,他无法自行删除仍然存储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于是,孔先生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为由,将这家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公证费在内的相关经济损失八千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公司不构成侵权,但应尊重孔先生的个人信息决定权,判决餐饮公司将与孔先生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一审判决认为餐厅收集孔先生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它的理由是孔先生点餐的时候,餐厅应当是告知了他有人工点餐的服务,然后孔先生点击这个公众微信号,也是孔先生自己的这个行为。所以在强制收集这个信息上,餐厅不构成强制收集,所以没有构成对孔先生的侵权。
孔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孔先生就餐时,餐饮公司是否存在强制、误导等方式,通过扫码点餐侵害孔先生的个人信息权益。
餐饮公司认为,首先,他们都会为消费者提供线上及人工两种点餐方式,从未误导孔先生一定要进行扫码点餐。其次,孔先生在扫码点餐的过程中自愿点击了“授权”的选项,餐饮公司才获取了他的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并且,这些信息也并不具备个人身份的属性。对于餐厅公司的说辞,孔先生并不认同。
违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二审判侵权
不少人可能都遇到过类似孔先生这样的情况,那么本案中,餐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餐厅并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告知了孔先生可以人工点餐的这个方式。同时,在事发后,孔先生去诉争餐厅的其他门店进行了调查取证,服务员当时都没有告知顾客可以进行人工点餐,只告知了他进行扫码点餐,所以结合这些证据,我们推定这个餐厅当时没有告知孔先生有人工点餐的服务。
法官解释,即使餐饮公司的服务人员告知了孔先生可以人工点餐,并且孔先生选择了扫码点餐,餐饮公司设置扫码点餐的程序必须关注微信公众号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构成了侵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民法典专门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章节和条款,那么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是什么呢,那就要正当、合法、必要。餐厅的这些行为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违反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现有证据,餐饮公司服务人员未告知孔先生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先生必须关注商家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先生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第二个争议焦点就是事后孔先生要求删除,那么餐厅不作为,这个行为是否构成对孔先生个人信息决定权和删除权的一种损害。
餐饮公司在庭审上辩称,删除会员信息需要消费者去店面提交书面申请。而法官了解到,诉讼之前,餐饮公司也从没有将这一规则告知孔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据此,孔先生要求餐饮公司书面告知其获取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023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第一,餐厅对已收取的孔先生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第二,要向孔先生书面告知,它收集这些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三,要向孔先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第四,要赔偿孔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用5000元。
专家解读:商家索取个人信息要有“边界”
对消费者而言,扫码点餐方便、快捷;对商家而言,扫码点餐有助于节约人力成本、提高点餐效率。不过现实中,消费者使用扫码点餐、扫码缴费这一类服务时,常常遇到需要关注公众号、提供手机号、微信昵称、头像等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甚至不给商家“授权”就无法使用这项服务,这引起一些消费者的困扰。那么,商家索取个人信息是否有“边界”?消费者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安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专家认为,商家通过扫码消费可以锁定更多会员,为后续营销推广提供了消费数据,但是这种行为不应忽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等,商家强制、诱导、超范围索取个人信息,消费者有权说“不”。
专家介绍,许多商家将扫码点餐小程序的开发和运营委托给第三方技术公司,经由扫码收集的消费者个人数据也由其获取,而由于监管上很难精准触达第三方公司,这也让消费者面临着数据泄露的风险。如果信息被泄露、丢失、滥用,这将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麻烦,比如收到大量的垃圾短信、电话、广告,甚至遭遇诈骗等。
扫码消费不应是单选题,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应得到妥善的保护和使用,目前,已有多地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扫码消费服务方面的合规指引,规范当地的扫码消费服务经营行为。专家认为,一方面,商家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来收集、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消费者也需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露,面对商家的不合理要求勇于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商家第一要给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既可以线上点餐,也可以线下来点餐。我觉得第二个是一旦注册成功之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个是一个关键的责任。第三,作为消费者来讲,任何一个人只要采集了我的信息,都可以要求商家去提供你采集了我哪些信息,我之前要知道,之后我可以查询,我撤回了你采集我信息的权利,或者是要求行使注销权的时候,这个是商家应该予以保障的。
据了解,本案中的餐饮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对它们的扫码点单系统进行了修改,消费者通过公众号点餐,已经不再需要向商家授权个人信息就可扫码点餐。商家合理地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才能让消费者放心“扫码”,让这项快捷便利的服务成为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这也是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推进信息化社会发展,平衡数字化发展红利与个人信息保护应有的要求。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在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时自行设置微信程序强制获取个人信息,且无法自行删除,某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class="pgc-img">>(图源网络 侵删)
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根据其自行设置的微信程序,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店内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通过前述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该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无法自行删除。
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不构成侵权,但应尊重孔某的个人信息决定权,判决某餐饮公司将与孔某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孔某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某餐饮公司自认其将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但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内并未公示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某餐饮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进行告知。某餐饮公司称删除会员信息须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但其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将提交书面申请的要求告知孔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某餐饮公司存在以下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首先,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其次,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本案中,孔某尝试通过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注销会员并删除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的个人信息,但某餐饮公司称删除会员信息须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而其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将提交书面申请的要求告知孔某。某餐饮公司的上述不作为,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决定权。
最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某餐饮公司自认其将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但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内并未公示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某餐饮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进行告知。故孔某要求某餐饮公司书面告知其获取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某餐饮公司侵害了孔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孔某有权要求某餐饮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考虑到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对微信公众号的扫码点餐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并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删除了其存储的孔某个人信息,故法院判令某餐饮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孔某进行赔礼道歉。就孔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主要为孔某为保全本案诉讼证据进行公证的费用,法院结合孔某提交的相关票据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5000元。
< class="pgc-img">>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扫码点餐已经成为当下餐饮行业重要的点餐方式。对消费者而言,扫码点餐方便、准确、快捷;对餐饮行业而言,扫码点餐有助于节约人力成本、提高点餐效率。但扫码点餐服务的普及与发展不应成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商家在设置扫码点餐程序时,应当以实现点餐、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若超出点餐的必要范围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的落脚点不仅在于自然人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筑牢法治观念。餐饮行业在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时,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精神,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严格把握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决定权,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才能让消费者安全、放心地使用扫码点餐方式,促进餐饮行业的服务升级。这也是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推进信息化社会发展,平衡数字化发展红利与个人信息保护应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