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百姓关注的食品安全持续开展了各类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也都能严格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做到“最严厉处罚”。然而,困扰基层执法实践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其中食品经营领域免于处罚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显得格外突出。本文结合对法条的理解与自身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能够作为市场监管基层执法实践参考。
一、食品经营领域免于处罚法律依据
基层适用食品经营领域免于处罚的现行有效依据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依据最早出现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章节中,后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2月29日的修改决定中继续完整保留了该“免于处罚”条款,并且沿用至今,具体内容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依据则出现于2015年12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该《办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五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难看出,上述两依据规定的条款内容大体一致,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法律位阶不同。《食品安全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远远高于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是规定的适用主体不同。《食品安全法》条款内容围绕的是“食品经营者”所作的规定,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免于处罚规定的主体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规定
具体执法实践中,对于免于处罚的法律依据所要具备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条件,大部分执法人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基本围绕的是何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所以在具体条件适用前,搞清楚进货查验等义务具体包含有哪些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集中在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五条,具体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以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五种食品经营主体的义务。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表:
主体名称 | 应履行的义务 |
食品经营者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查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 |
查验购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
食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的,可由总部统一查验)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查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查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
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这里应指资质材料) |
查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这里应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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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食品采购验收制度
1.食堂原料采购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卫生知识和采购常识;
2.定点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要索取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采购肉、禽类食品要索取检疫证明,采购非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检查食品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3.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4.每次采购食物均要向货主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至食品进食后无异常;
1.食堂食品采购采用公开、公平定人不定期向社会采购的方式进行。
2.食堂食品采购的价格在一般情况下应略低于市场零售价。
3.采购的食品必须是新鲜、无变质、无污染的食品。
4.采购的食品由食堂管理员配好每天所需原料的品名、数量,交采购人员,并作好记录通知送货人,送货人必须按品名、数量按时送货到校。
5.食堂食品的验收采用一名教师、一名食堂工人验收的方式进行。
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1)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③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④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⑤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⑥手感,是否有异样
(2)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②闻:是否有异味;
③手感受有无异样;
④蔬菜是否新鲜。
6.验收人员必须对每天食堂所需的食品进行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验收,杜绝变质、霉烂的食品进入食堂。同时记录食品的数量、价格,并签字证明。
7.食品验收中发现霉烂变质且价格高于市场的食品,应予以当场退货。
8.工勤员在拣菜、洗菜等过程中,自始自终把好质量关,不得将劣质菜冲入优质菜中,对于采购的霉烂变质的食品,工勤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采用并及时报告校长及管理人员。
9.杜绝验收后不签字,就给学生食用。
食品采购验收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长、管理员汇报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学校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
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