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镇九久青年城是一个毗邻轨交站点的开放式社区,小区由8栋住宅楼(一二楼为商铺,三楼以上居住使用)、2栋商务楼以及集中商铺组成。由于小区内租客占比较高,不同类型人群聚集,在给社区发展增添活力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治理难题。近年来,青春社区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强化网格化管理,联合多方力量,着力破解开放式居民区管理难、治安乱等问题。
街面秩序怎么管?联合整治
青年城小区东临沪亭南路,西至九新公路,是一个“长方形”的开放式社区,规划停车场位于小区最西侧,而商铺、地铁枢纽则集中在东部,因此小区东部常常出现车辆违停乱象,对居民出行造成困扰。
“我们小区住户登记车辆691辆,小区内的停车位资源刚好能满足,但每日外来社会车辆要高达1000余次。”九久青年城物业负责人介绍,小区内经常出现停车乱象,到处可见的机动车几乎占满小区主干道,非机动车则把人行道占据,连消防通道也经常被堵。
自4月起,青春居民区联合小区物业开展停车秩序专项治理行动。一方面,对小区的主次干道、后街小巷等实行全天候常态化管理,在消防通道、主要通行路段增设路障200余个,并提高安保人员巡查频率,从原来每天6次增加至12次。与此同时,严格管理机动车辆进出情况,重新登记梳理在册的居民车辆,严格把控登记在册的机动车数量。物业还实时监测小区内的车辆总量,当进入车辆达到饱和状态时,对外来车辆进行限流,避免小区内出现拥堵现象。
“您好,这边早晚高峰期禁停非机动车,车辆可以停至划线的停放区,请配合!”早上7时半,记者看到青年城及来伊份的安保人员正在引导市民规范停车。由于小区内餐饮商铺较多,大量外卖小哥的非机动车辆出入,也对居民造成了不小影响。对此,青春居委会主动跨前,与辖区内的来伊份企业沟通协作,在来伊份青年大厦与九号公馆之间划出了高峰时段非机动车禁停区。“如此一来,道路干净宽敞了,出门方便多了。”居民张阿姨在路过时感慨道。
非机动车整治前后
出租乱象怎么管?建立“二房东”联络机制
九久青年城因交通方便成为不少年轻人在九亭镇的首选居住小区。据统计,小区租客占比高达90%,“二房东”现象普遍,目前有40余名“二房东”出租经营了814套房屋。
群租违建整治中
“前几年我们成立了综合整治小组,依法拆除整改200多家存在违规问题的住户。但随着房屋老旧和租户流动,随之而来的装修噪声也给居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青春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周平介绍。
针对噪声问题难管控、责任人难找的难题,居民区建立了“二房东”联络机制,组建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二房东”微信群,及时有效沟通、遏制装修噪声扰民问题,形成信息共享、共同处置的联络机制。同时,由居委会牵头定期召开“二房东”会议,通过交流社区内易发生的隐患,探讨问题解决对策,提升“二房东”的责任主体意识,实现源头管控,保障房屋合法规范出租。“过去休息日经常听到敲敲打打的声音,打电话投诉也得几天才能解决,现在打一个电话反映马上就能安静下来。”居民刘女士称赞道。
商铺安全怎么管?“闭环式”排查机制
“你好,你们店存在‘生物油’和液化气混用的情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请在3天内完成整改。”近期,社区安全干部与相关部门在小区某餐饮店内发现了一种价格低廉但易燃有毒的危险化学品,第一时间约谈了该商铺,并在3天后复查。经确认,该商铺已完成整改,允许其恢复营业,以此达到了执法闭环。
据了解,小区目前共有301户商铺,类型多而杂,店面更换频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小区内的商铺基本位于居民楼一层,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周平说。为此,居委会联合相关部门在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排查治理制度,通过“隐患排查—应急处置—逐级报告—建立台账—整改治理—检查验收—复查销账—恢复使用—隐患排查”的闭环方式工作流程,实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及时验收、及时监督。
青春居民区工作人员介绍,社区干部每周会进行2-3次安全日常巡查,重点针对之前发现过安全隐患、责令整改的商铺,进行再突击查看,通过“回头看”杜绝安全隐患“回潮”现象。此外,社区干部还联动社区微型消防站参与社区闭环管理,做到勤检查、严预防。
供稿:九亭镇分中心
编辑:张小小
判要点:“利害关系”的判断,一般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和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是否触及到原告起诉所要求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为标准。本案中,原告并非被诉核发营业执照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且原告主张的XX公司经营期间可能对原告等相邻居民生活产生的环境影响也并非浦东市监局在设立登记以及核发营业执照时的审查范围,因此,仅基于原告与XX公司存在的相邻权关系,不能认定原告与被诉核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依法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沪0106行初738号
原告饶新发(兼其余原告委托代理人),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62弄37号301室。
原告傅根娣(兼其余原告委托代理人),女,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62弄36号501室。
原告张建忠,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告闵夏平,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告袁亮,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侠,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告龚冰云,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岚昊,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局长。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杭迎伟,区长。
原告饶新发、傅根娣、张建忠、闵夏平、袁亮、刘侠、龚冰云、顾岚昊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浦东市监局)核发营业执照以及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下称浦东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8月16日,被告浦东市监局认定上海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登记确认,并核发了编号15000000202208160009营业执照(下称被诉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友辉,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一般项目餐饮管理,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日期2022年8月16日;营业期限2022年8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层XX室。
2023年1月20日,被告浦东区政府作出浦府复决字(2022)第840号行政复议决定(下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浦东市监局对XX公司作出准予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及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
原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住宅相邻的商业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被告明知XX公司在XX楼XX店,违法核发被诉营业执照,系滥用职权。故诉请1、撤销浦东市监局核发的被诉营业执照;2、撤销浦东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浦东市监局辩称,其对核准设立登记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符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主张涉案餐饮店油烟扰民的环保事项不属于浦东市监局在设立登记以及核发营业执照时的审查范围,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浦东区政府辩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6日XX公司向浦东市监局申请设立登记及核发营业执照,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层XX室。浦东市监局经审查后,于同日批准登记并核发了被诉营业执照。原告系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青厦小区162弄内居民,因对浦东市监局核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餐饮店排放油烟污染环境,向浦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区政府于同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后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述规定中的“利害关系”的判断,一般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和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是否触及到原告起诉所要求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为标准。本案中,原告并非被诉核发营业执照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且原告主张的XX公司经营期间可能对原告等相邻居民生活产生的环境影响也并非浦东市监局在设立登记以及核发营业执照时的审查范围,因此,仅基于原告与XX公司存在的相邻权关系,不能认定原告与被诉核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依法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如认为XX公司确实存在油烟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依法向相关环境职能部门要求处理或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饶新发、傅根娣、张建忠、闵夏平、袁亮、刘侠、龚冰云、顾岚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峻
审 判 员 马金铭
审 判 员 刘 菲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金 威
沙餐饮企业肆意排放油烟,将面临严格处罚。21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餐饮企业担起净化油烟责任,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长沙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这3类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规定》禁止场所范围内的业主,在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不得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部门等报告并协助处理。
在餐饮业许可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关于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必须采取油烟净化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需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如实记录清洗、维护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