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上海消保委发布“油条消费体察情况”通报会,报告了29家餐饮店的检测结果;上海市食药监表示,上述29家餐饮店中,有5家涉嫌无证,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已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上海市消保委油条消费体察涉及无证餐饮经营户信息
油炸面制品铝残留量应≤100毫克/千克
上海市食药监局表示,油炸面制品中的铝主要来源于作为膨松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硫酸铝胺(俗称明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油炸面制品铝残留量(干样品)限量规定为≤100毫克/千克。
按照标准限量使用含铝膨松剂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影响,但过量摄入铝,可能对人体产生神经、生殖、发育等方面影响,并与软骨病和骨质疏松的发生相关。
上海市食药监局表示,2017年以来,该局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餐饮单位制作的油条等油炸面制品样品132批次,煎炸过程食用植物油样品620批次。
结果显示:抽检的132批次油条等油炸面制品样品中,3批次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抽检合格率97.7%;抽检的620批次煎炸过程食用植物油样品中,3批次酸价、羰基价不符合《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规定,抽检合格率99.5%。
2017年上海市食药监局油炸面制品、煎炸油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信息。
从近年来上海油条等油炸面制品监督抽检结果看,铝残留量指标合格率有明显提高,近两年保持在较高水平。对于抽检发现加工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餐饮单位,上海市食药监局要求相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从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连续煎炸食用油累计使用期限不超12小时
食用植物油高温加热和反复使用后可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使油的极性增加,这些物质有的对人体有害(如:多环芳烃)。极性组分和羰基价、酸价都是反映食用油加热后品质下降的指标。
国家《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规定,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极性组分限量规定为≤27%,酸价为≤5mg/g,羰基价为≤50meq/kg。
市药监局2011年发布《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提出餐饮单位应根据食用油煎炸频率、用量和特点,采取措施或监测控制食用油煎炸过程的安全质量。无法实施监测和控制措施的,煎、炒、炸食品的食用油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连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在此,上海市食药监局要求餐饮单位: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用明矾等含铝膨松剂;二是采取措施保证食品煎炸中的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鼓励餐饮单位以不含铝的膨松剂替代明矾制作油条等油炸面食品。
上海市食药监局建议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油条等油炸面制品时注意:一是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的餐饮单位,或持有《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食品摊贩处购买,不要选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餐饮单位或者食品摊贩;二是辨别煎炸过程中食用油的质量,煎炸后的食品色泽较深或者产生异味,煎炸油中有较多杂质和残渣的,建议不要选购此类食用油煎炸的食品;三是不过多食用油条等脂肪含量较高的油炸面食品,注重合理膳食和均衡营养。
说了吗?上海索赔了一大批餐饮店,为的是...等等,凭什么索赔?你一定会笑岔气,这事儿太绝了!
< class="pgc-img">>事情是这样的:有1372家餐饮店被索赔,原因是他们被指控“无证拍黄瓜”。哎呀,这让人摸不着头脑啊!无证拍黄瓜?这是何等奇葩的罪名!
< class="pgc-img">>可是,这件事情还真有点道理。原来,拍黄瓜属于特殊技能,你得有证才能拿得准。就像是在厨房里玩极限挑战,如果没有经过正规培训,随便拍拍黄瓜,说不定会被飞了出去!
< class="pgc-img">>虽然这听起来有点好笑,但也得看看严肃的一面。毕竟,餐饮安全可是大事,不能随随便便就给人家拍黄瓜啊!要是拍出了问题,谁负责啊?
< class="pgc-img">>所以,虽然索赔“无证拍黄瓜”听起来像个段子,但背后也是为了维护大家的安全。毕竟,舌尖上的安全是不能轻视的!
< class="pgc-img">>哎呀,这事儿真是够嘚瑟的。要是哪天听说有人被索赔“无证摘豆芽”,我可真是笑不活了!
< class="pgc-img">>根据网络上进行改写,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海2023年职业索赔投诉量高达24.6万件,近8000人年投诉量超过10件,还有人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
2024年4月28日下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联合举办了第二期“提振消费维护权益”大讲堂。在大讲堂上,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胡浩对外透露相关数据。
(图源:东方网)
一座城市一年的职业索赔投诉量达24.6万件,让人瞠目结舌。另外,这个数据恐怕还不能体现问题的全貌,因为不排除一些商家为了息事宁人,拿钱私了。
据了解,近年来,职业索赔案件的数量呈现出持续上升以及团伙化、链条化的趋势。
客观来说,不少商户成为职业索赔者的目标,是自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职业索赔者抓住了把柄。虽然职业索赔有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滥用,却会带来影响营商环境的恶果,让一些商户不堪其扰、不堪重负。这就要求,规范职业索赔刻不容缓。
以“无证拍黄瓜”为例,餐饮企业若要经营凉菜制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中,必须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一证,然而,不少餐饮企业并没有办理此证。根据相关法规,对此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一些职业索赔者靠此牟利,成为一门生意,相关新闻屡屡上热搜。
虽然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对拍黄瓜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但门槛还在。
商户该不该赔、该怎么赔,司法界是有争议的。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将职业索赔者简单定义为“消费者”,已慢慢成为共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据2023年5月媒体报道,在某平台上查询得知,截至当时,全国有超1000家餐饮店因经营许可证没有冷食类制售项目,但超范围销售“拍黄瓜”“凉拌黄瓜”等凉拌菜被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不等。这也说明,“过罚相当”仍有改善的空间。
上海有人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相关职业索赔者能定性为消费者吗?如果餐饮店违规,接到职业索赔者的投诉,有关部门又该如何处罚?不妨规范处置流程。总之,如此高额、高频的索赔行为,是影响营商环境的疾病,应该对症下药治疗。
如前所述,“职业打假人”纠缠举报的往往是“拍黄瓜”“卖豆腐脑”“绝对化用语”等瑕疵,可以说这些举报和民生福祉、真正的消费者权益已经南辕北辙,相反这些举报被落实之后,一旦适用行政处罚,必然导致“小过重罚”的尴尬结局。
结果就是,打假人赚得盆满钵满,执法者不胜其烦,留下一堆“卖拍黄瓜被重罚”的极端个案,政府公信受损,法律尊严蒙羞,经营者战战兢兢,市场营商环境被破坏,简政放权的政策红利被“截胡”——全社会输了,赢的只是职业举报人。
“职业打假人”能兴风作浪,背后的原因很复杂。
一者,现行的不少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和现实的经营环境有一定的脱节,这让很多“职业举报人”打着法律的幌子实施敲诈。像“凉皮里面放黄瓜丝”本身就不宜适用《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冷食类食品”的特殊监管规定。这需要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和流程。
二者,个别执法机关没有精准把握“轻微违法首违不罚”、过罚相当等的原则性规定,机械套用法律,让“职业举报人”有机可乘。
三者,社会对于“职业打假人”负面影响,尚没有形成广泛共识,不少人还是相信“职业打假人”的所谓“积极作用”,导致执法部门难以下决心果断处置。
要让市场监管标准回归民间,回归群众的真实诉求,执法不能再被“牵着鼻子走”,要杜绝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和要挟式举报之间的恶性循环。
一者,要精准厘定“职业打假”的法律性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了“职业打假”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那么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如果“知假买假”构成刑事犯罪,就绝不能姑息。
二者,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标准,包括区分牟利性索赔与一般消费维权行为、分类分级适用惩罚性赔偿以避免“小错大赔”、全链条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要坚决杜绝“小过重罚”的极端个案,绝不能让执法成要挟商家的道具。
三者,完善举报奖励机制,特别是利用数智技术加快建立跨部门共享的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等,将“职业举报人”剔除出正常受理举报的范围。
1372家餐饮店被举报“无证卖黄瓜”,这种闹剧该收场了。
央视网综合极目新闻、澎湃新闻
来源: 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