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新疆新闻1月25日电(马瑞 路洋)春节将至,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度,1月19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承检机构来到河南东路漫街赛小捞火锅店,以现场快检和监督抽检两种方式开展“你点我检”服务惠民生食品安全抽检活动。
“检查哪样食物你来选择。”当天早上,执法人员带领消费者进入赛小捞火锅店后堂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打开冷冻柜,消费者挑选了生菜、生牛肉、生火腿等5种食材,交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我参与了火锅店后厨的环境卫生检查和食材抽检,见证了执法人员严格的检查、抽检流程,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希望监管部门多开展这样的活动,让我们消费得更安心!”市民熊祖国说。
“你点我检”是由公众投票“点”出自己最关注、最期盼抽检的食品品种,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程序对这些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并邀请公众现场观摩抽样过程的活动。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征集消费者意见,发现消费者对网红餐饮、食品小作坊、火锅店等场所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以及采购的食材农兽药残留是否超标,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关注度较高。
此外,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把控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食品添加剂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提高问题食品发现率,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对店内蔬菜、豆腐皮、水果及餐具等进行5批次抽样,带回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不合格食品将被依法处置。
“此次活动是食品检验检测‘小窗口’促进食品安全‘大监管’的创新探索,有助于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增强消费信心。”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副科长黄春生说。
黄春生表示,该局还将在全年进行1420余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的基础上,选择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食品生产场所,常态化持续性地开展“你点我检”“你我同查”系列活动,让消费者切实感知食品安全监管就在身边,达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目标。
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赵方圆、杜娟 通讯员穗环宣)近日,中央环保督查组接到居民投诉称,天河北路洪翔大厦一楼的陈记顺和酒家油烟未经处理,低空排放。这是目前为止接到的第七宗关于该店的投诉。
天河北路613号洪翔大厦一楼的陈记顺和酒家,营业执照登记名为“广州盈多餐饮有限公司”,证照齐全,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及广州市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就是这样一家看似“正规”的餐饮店,却因油烟污染问题,七次遭到周边居民的投诉。
6月22日,记者来到该址,发现这家牛肉火锅店目前已停业整改。早在2017年,就有周边群众通过12345热线反映过该店油烟污染问题。当时,天河区环保局对该店烟管并未接入大厦统一的排烟管道及其油烟超标排放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该店按照要求做出整改,并在当年4月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2月,又有居民投诉称,该店油烟整治后,虽然装了排烟管,但在管子上“开口子”。原来,由于该店的油烟排量较大,一个排烟口不够用,因此私自多开一个口低空排放。天河区环保局责令该店将其堵上。
近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再次接到有关该店的投诉,油烟问题依旧存在。在6月11日的一次突击检查中,天河区环保局发现了其中“暗藏的猫腻”。据天河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清柳介绍:“在这家店侧面的外墙上有一块广告牌,广告牌的正上方就是直通后堂的两台排气扇,由于位置隐蔽,又完全被铁皮所遮挡,使人很难发现。”
记者在大厦周围看到,隐藏在外墙的两台排气扇目前已经拆除,并用水泥将口封死;深入后堂,只见火锅店炒锅上也被贴上了封条,原先炒台的位置被一块不锈钢台面完全封住,炒台上方也换上了崭新的鲜风系统。
021年9月10日,火亮亮小火锅店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者:谷某。后于2022年3月25日注销。2021年10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火亮亮小火锅店下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于2021年10月18日开业,自此李某某在该处从事后堂配菜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21日,李某某受伤并前往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出具诊断书,诊断结果为右胳膊二度烫伤、面部皮肤擦伤,受伤后李某某未再继续工作。之后,李某某未再至火亮亮小火锅店上班。李某某在火亮亮小火锅店工作期间在市社保局为李某某开设社保账号。
< class="pgc-img">>2022年2月8日,李某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火亮亮小火锅店给李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2.裁决火亮亮小火锅店支付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1月2日的二倍工资38,254元;3.裁决火亮亮小火锅店支付超时加班费19,416元;4.裁决火亮亮小火锅店退还押金8,000元;5.裁决火亮亮小火锅店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2,50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火亮亮小火锅店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二倍工资6,346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申请人火亮亮小火锅店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申请人李某某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根据社会保险进班机构确定的标准计算,申请人李某某承担个人应缴费部分。三、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其他申诉请求。火亮亮小火锅店经营者谷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谷某是否应当为李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及缴纳社保。本案中,火亮亮小火锅店与李某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某自火亮亮小火锅店于2021年10月18日开业时即在该火锅店从事后堂配菜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月发放,李某某给火亮亮小火锅店提供劳动并由其管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亦证明火亮亮小火锅店向李某某支付了劳动报酬。综上,火亮亮小火锅店与李某某自2021年10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关于二倍工资问题。李某某要求火亮亮小火锅店支付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38,254元。
< class="pgc-img">>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之规定。火亮亮小火锅店应当自2021年10月18日起一个月内与李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火亮亮小火锅店自始至终都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火亮亮小火锅店应当向李某某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认定为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月2日。关于工资金额问题。谷某主张李某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李某某认为双方口头协商月工资为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火亮亮小火锅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火亮亮小火锅店已支付7,706元,不能证实李某某的工资标准,故本院对谷某主张的工资标准不予支持,对李某某主张的工资标准5,000元/月予以采信。综上,按照李某某的工资标准5,000元/月计算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火亮亮小火锅店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为7,333.33元[5,000元×(14天÷30天)+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的承担主要是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因此,当个体工商户注销时,并不影响其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由经营者谷某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谷某应当向李某某支付二倍工资7,333.33元。
< class="pgc-img">>关于补缴社会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之规定,李某某要求火亮亮小火锅店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李某某可向相关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处理。
经过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谷某向李某某支付二倍工资7,33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