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经营者十倍赔偿责任之研究
——王海与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顾伟强
【裁判要旨】
食品经营者应把握食品的“外观安全”及“贮存运输安全”两方面的“形式审查”,这样的审查对食品经营者而言既有能力又有义务,理应属于“明知”的范畴;一旦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而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即可能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翌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
天猫网站系天猫公司经营的综合购物网站,2014年3月25日,王海通过该网站上的天猫超市向天翌公司购买了“南花菓竹炭花生”500瓶,共支付货款及快递费9,140元。该花生的标签上注明由台湾博大食品有限公司监制,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制造。在其配料中则标注:精选花生仁、小麦粉、糯米粉玉米淀粉、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植物炭黑、碳酸氢氨、碳酸氢钠)、竹炭粉、砂糖、竹炭黑色素。天翌公司在天猫超市网站上介绍产品营养价值时称,“竹炭粉添加在食物中可帮助消化,也有助于排除杂物。竹炭的碳质结构非常细密,比重大、孔腺多,而且微量元素(矿物质)含量非常丰富,因此具有很强的吸附分解能力,能够吸附体内的有害物质并且排出”。据此,王海认为天翌公司及天猫公司所销售的该种食品中违法添加竹炭粉、植物炭黑,故起诉要求天翌公司退还货款9,14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1,400元,天猫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9月26日,福州市仓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执法人员到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进行调查。该局经查,“‘竹炭花生’配料中没有添加竹炭粉和竹炭黑色素,该公司仅为分装企业,不可能在分装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商家为了增加销售量而标注上的。”“目前‘竹炭花生’的标签已经停止使用,更名为‘竹香花生’的标签,且产品标签配料表里已无标注竹炭粉与竹炭黑色素。”福州市仓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后对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作出召回“竹炭花生”予以没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海通过天猫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从天翌公司购得涉案“南花菓竹炭花生”,王海与天翌公司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涉案食品“南花菓竹炭花生”配料表中标注食品添加剂为竹炭粉,而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未将竹炭粉列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因此,无论将竹炭粉作为植物炭黑使用还是作为植物活性炭使用,均与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相悖,故竹炭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在食品上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王海依据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食品标识配料表中注明添加了竹炭粉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为由,提起诉讼。天翌公司则辩称福州市仓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查处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时已经认定“‘竹炭花生’配料中没有添加竹炭粉和竹炭黑色素,该公司为分装企业,不可能在分装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商家为了增加销售量而标注”,法院对该行政处罚书中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王海对涉案食品中确实添加竹炭粉一节应负有继续举证的责任,现王海仅凭涉案食品上的标识,确认涉案食品为不安全食品,法院难以支持。但天翌公司出售的食品确存有标签上的瑕疵,故王海要求天翌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王海要求天翌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天猫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只有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法的前提下,消费者才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鉴于本案的销售者天翌公司已经明确,不存在网络平台先行承担责任的情形,且王海亦未提供天猫公司知道或者应知道天翌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据,故王海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王海退还“南花菓竹炭花生”500瓶后的三日内支付王海货款9,140元;二、对王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确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的前提下,对双方开展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海购货款和运费共计人民币9,140元(500瓶“南花菓竹炭花生”由法院监督销毁);二、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海购货款人民币9,000元的八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2,000元;三、王海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四、三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评析】
在审判实践中,消费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诉食品经营者要求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件十分普遍,由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所限,食品经营者往往首当其冲,成为案件诉讼的主体。此时经营者往往以自己并非食品生产者、已审查有关食品质量的书面材料为由提出抗辩,期望免除自己的十倍赔偿责任。这种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者的责任范畴止于何处?这是本文所探究的问题。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相关的法律问题仍有必要加以分析。
一、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责任的适用依据
依据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与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比,除了增加规定加害给付的三倍赔偿外,多了一款但书“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此限定了标签、说明书十倍赔偿的范围。也即是说,当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在此存在两个关键词和一款但书。
(一)第一个关键词:明知
法律上的知道,分为明知和应知,一般在刑法与行政法范围内使用。在民法上,往往不使用明知一词,而是以过错判别主体主观状态。但《食品安全法》兼具调控与维权的功能,具备一部分民法的功能。因此,其规定的明知,若在民法学上定义,应当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属于食品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
(二)第二个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食品本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还包括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系食品原料安全、营养成分合规、生产过程安全、运输保存安全、附属材料规范等要求的总称。对于经营者而言,则主要是应做到“外观安全”及运输贮存安全,这二者的具体内容,将在下文中分析。
(三)但书
2015年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增加的但书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对应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可以理解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与标签、说明书瑕疵所对应的责任。但是在惩罚性赔偿时,还需要符合“标签、说明书的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或者其内容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条件,而不是标签、说明书一旦有瑕疵即可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本文认为,误导并不涉及“引人误解”的欺诈,因为欺诈行为另有法律规定,此处的误导应当理解为标签、说明书内容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却对特定人群(儿童、老人、孕妇、过敏者等)存在影响的瑕疵标注,例如没有进行提示或者提示有误的情形。为了释法统一,对此的理解还应当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专门释义为妥。概言之,法条中两个关键词和一款但书构成了经营者十倍赔偿责任的条件。
二、经营者十倍赔偿责任承担的界定
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说,生产者是从本质上把控食品的安全、卫生、用料真实等,而经营者是从表面(外观)上把控食品来源的合规,以及食品的包装、说明书、标签等符合法律规定。也即是说,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在于食品贮存及外观安全,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只要尽到对食品外观形态的检查义务,对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书面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并严格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就无需对食品质量及安全本身承担检验、保障义务。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其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经营者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而且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也要除外。具体来看:
(一)食品经营者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
1.标签标识方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标签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2.进货检查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3.食品贮存、运输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该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食品经营者注意义务的范畴
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应当包含“外观安全”及贮存运输安全方面,外观安全即从食品本身及进货必需的书面材料即可获得的信息范畴内的安全负责,对消费者从食品包装上的文字或图案所接受的信息负责,而不对食品本身是否隐含(或缺少)不可添加(或必需添加)以及不适合特定人群的物质负责。依照法律规定,“外观安全”包括:(1)食品形态、色泽无异常。预包装食品则以包装完好无损,肉眼可辨的食品形态正常为限。(2)进货手续完备。包括审查进货企业以及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等,确保食品源头的真实、安全、可靠,追索有门。(3)食品标签、标识的形式及内容完整、合法。食品经营者在将食品上架销售前,应保证标签、标识中必需标注的项目没有遗漏,标注的内容没有违法。例如不能遗漏生产日期,不能遗漏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的食品成分不存在不应添加的物质,不存在不应添加的添加剂等。贮存运输安全则是指运输及贮存的方法合规。食品经营者同样需要运输和贮存食品,故应当按照不同食品的运输、贮存条件加以分别处理,导致因运输、贮存不当而造成食品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例如冷柜没有开启、存放温度不适宜等。
(三)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的限定
如上文所述,食品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包括“外观安全”及贮存运输安全两个基本内容。但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外观安全”及贮存运输安全,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还要对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其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由但书所排除的,才需要向消费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简单而言,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的内容若仅是标注错误或者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则经营者勿需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而只需承担一般的合同责任。
三、对本案赔偿责任的审视
(一)关于食品经营者举证责任的分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消费者诉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的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即所售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说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在食品经营者。本案中,涉案“南花菓竹炭花生”的标签中明确标注了竹炭粉这种物质,超出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依照在案证据,福州市仓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认为“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系分装企业,不可能在分装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但该认定仅能证实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其分装过程中未添加竹炭粉,而不能证明涉案花生在原始生产过程中未添加竹炭粉,天翌公司应当就涉案花生中不含有竹炭粉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疏失。
(二)作为经营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如上文所述,注意义务应当在“外观安全”及贮存运输安全方面。本案中,天翌公司具备对其所售食品外包装作形式审查的能力,理应承担对食品包装上标签内容的审查义务。竹炭粉并不属于国家所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天翌公司却仍将标注了竹炭粉的涉案花生上架销售,应当认定为因重大过失而未尽到其注意义务,属于明知的范畴。至于天翌公司主张虽然标签中标注了竹炭粉,但涉案花生中实际并不含有竹炭粉,如此标注是为了宣传效果,此种辩称意见显然违反“承诺禁反言”原则,因此需要天翌公司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倍赔偿是否能够适用
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两个关键词及但书着眼,涉案花生在包装上标注了未经国家允许添加的物质――竹炭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天翌公司有能力通过形式审查发现标注上的问题却没有发现,未尽注意义务,属于明知;天翌公司未能证明涉案花生实际并不含有竹炭粉而仅仅是标识上的瑕疵,未能由但书之规定所排除。因此,天翌公司的销售行为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理应向消费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四)网络平台的责任分析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本案中,天猫公司并未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能够向消费者披露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且没有向消费者作出更有利承诺,因此天猫公司勿需承担责任。
(五)本案的启示
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做到对食品“外观安全”及“贮存运输安全”方面的“形式审查”既有能力又有义务,理应属于“明知”的范畴,一旦未尽该两方面的注意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可能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食品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之后,如果是食品生产者责任的,也可以对生产者进行追偿。至于消费者是否可以径行要求食品生产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基于现阶段案由所限,若非造成加害给付,似无合乎法理之途径。因此,希望最高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法理支撑作出适当的规范。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72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778号民事调解书。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上海法院网
(转载文章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交流研究之用)
< class="pgc-img">>直到现在,它都过于依赖向企业销售礼品券、消费卡。
文|《中国企业家》记者 张文静
编辑|米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19日,知名烘焙连锁品牌克莉丝汀所有门店暂停运营的消息登上热搜。据报道,克莉丝汀上海总部已经人去楼空,目前仅剩一位保安留守。
消息在市场炸开了锅。不少上海人为这个在他们的回忆中占据重要一页的老品牌惋惜,称是“时代的眼泪”。更多的则是各种求助的声音,“手上有很多克莉丝汀卡券,哪里还有门店营业?”
没有门店在营业了。数日前,这家被称为“烘焙第一股”的蛋糕品牌在港交所发布公告,截至2022年12月起,本集团已暂时关闭旗下所有零售门店,“计划通过合适的融资方式(如出售资产及股本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并于2023年上半年恢复营业。”
这家公司还在公告中自曝,截至2023年2月28日,拖欠店铺租金、供应商货款、员工薪酬5700万元。银行账户约350万元至400万元金额被冻结,目前集团依赖股东贷款维持营运。
克莉丝汀成立于1993年,曾经的上海街头,克莉丝汀门店到处可见。高峰时期,克莉丝汀直营门店数量达1052家,仅在上海就多达543家,2012年克莉丝汀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一位上海本地人士向《中国企业家》回忆,在2000年到2005年间,家里有客人来访,就会带上一盒克莉丝汀的蛋糕,“那时候克莉丝汀在长三角地区人们心中是很时髦的,能拿得出手”。
然而,这家公司让上海人印象更深的是它的卡、券,很多人收到过公司发的克莉丝汀礼品券、消费卡。时至今日,克莉丝汀仍有一半的营收来自于预付卡券。
如今这家经营30年的烘焙品牌一夜轰然倒塌,震惊上海圈。那么,克莉丝汀是如何从“烘焙第一股”一步步跌落至今的?
< class="pgc-img">来源:受访者
>一家营销依赖卖券的公司
克莉丝汀由台商罗田安在上海创办,核心产品是面包和蛋糕,起家于上海,后成为长三角地区知名面包品牌。上世纪90年代,上海西式点心还没有普及,克莉丝汀在面包行业率先使用中央厨房模式,凭借品牌化连锁经营模式,将克莉丝汀开遍了上海街头。“狂飙”的时候,克莉丝汀5天开出一家新店,一天用掉10吨面粉。
上海市食品协会常务副会长、烘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高克敏见识过克莉丝汀的高速发展,“最火的时候他们报上来的月饼销售数据是4亿元,月饼券、面包券卖得疯脱。”
2012年,克莉丝汀成功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成为国内“烘焙第一股”。这是外界眼中克莉丝汀最后的辉煌时刻。2013年,克莉丝汀出现首亏,至2021年已连续9年亏损。2022年上半年,克莉丝汀归母净利润为-0.73亿元。
克莉丝汀将其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归结于疫情。但事实上,财报显示,在疫情前的2019年,公司归母净利润为-2.24亿元;疫情后,2020年、2021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亿元、-1.7亿元,与2019年相比反而收窄了亏损额度。这意味着,克莉丝汀的经营早有问题。
在上海烘焙行业工作多年的林昆辉告诉《中国企业家》,克莉丝汀早就过时了。
林昆辉进入烘焙行业20余年,曾在上海面包新语等多家知名烘焙、餐饮企业担任研发管理工作。据他观察,克莉丝汀的大幅度衰退,始于2006年前后。
很多上海人对于面包新鲜度的追求很极致。早在1997年,就有报道称,上海人不买隔日面包已成为一种新的消费习惯。2003年、2004年、2007年,新加坡品牌面包新语、韩国品牌巴黎贝甜及台资企业85度C先后涌入上海市场,它们的现制现售给上海人带来了全新体验。
彼时,面包新语在店里安装了一套设备,采取全透明方式,消费者挑选面包时还能观看制作过程。85度C也采取类似的现制现售的模式。这些品牌进入上海后,成为上海人的“新宠”。基于中央工厂集中生产,再配送至各个门店的克莉丝汀,市场份额逐渐减少。
克莉丝汀走到今天这一步,原因复杂,最直观的是产品更新能力的欠缺。从事商业运营工作的冯宏告诉《中国企业家》,这几年克莉丝汀没有任何新品研发出来,现在的产品跟十年前比没有任何变化。他印象中,克莉丝汀的几款特色产品,例如年轮糕、蟹派、蛋挞、口袋面包,口味尚可,但这些产品推出的时间都很早了。“蟹派是2000年代研发的,距现在十几年了。”
林昆辉对业内产品更为敏感,他观察到,其实克莉丝汀并非完全没有变化,只是变的幅度没有跟上市场潮流。他记得,2009年他刚进入上海时,克莉丝汀曾主推“胚芽乳”食品,但那时市面上对胚芽乳知之甚少。研发看似热闹,跟当时的市场却结合不起来,这跟研发人员老化、公司氛围都有关系。林昆辉招聘时会遇到一些从克莉丝汀出来的员工,“他们做的产品相对更‘老派’‘简单’”。
“那时候,他们的重点不在产品研发上,而在卖券上。”林昆辉认为。
早年月饼产业大红大紫,各类豪华月饼充斥在市场上,并成为企业公关、发放福利的工具。一些烘焙企业也开始切入市场。据2008年《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当时月饼尽管属于季节性产品,但在少数企业,月饼销售额可以占据全年总额的半壁江山,克莉丝汀彼时月饼销售占比达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不过,很多企业赠送月饼,并不都是实物,而是月饼券,这就衍生出了黄牛倒卖月饼票,通过倒卖赚钱的“月饼金融”——简单来说,月饼企业如果以7折团购价将月饼票卖给公司,由公司发给员工,而员工将手上的部分月饼票以低于5折的价格被票贩子收走,票贩子再以5折价卖回月饼企业。算下来,企业在没有售出一块月饼的前提下,可凭空获得20%的利润。
克莉丝汀当时的票、礼品券颇受票贩子欢迎,林昆辉透露,克莉丝汀也存在这种倒卖券赚钱的“月饼金融”现象。
2013年以后,随着市场对月饼需求的萎缩,克莉丝汀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营业额大幅下降。克莉丝汀对于2013年的亏损特别提及政府限制公款消费月饼,中秋月饼销售减少,影响收入增长。时任上海食品协会烘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的高克敏称,由于克莉丝汀此前在团购市场做得较大,而团购市场大多是政府企业订购,送礼居多,“三公”消费限制后,这块业务受到很大冲击。
这点从财报中也能看出,2012年克莉丝汀净利润较前一年下滑79.04%,2013年净利润同比下滑285%至-3700万元,公司利润自此由盈转亏。
多位受访者告诉《中国企业家》,克莉丝汀的问题在于,一直到现在,它都过于依赖向企业销售礼品券、消费卡。
财报显示,2021年,克莉丝汀礼券(及预付卡)卡券兑换的销售额为1.4亿元,占销售总额的48.9%。而截至2022年上半年,克莉丝汀的合约负债2.66亿元,其中主要就是对客户收取的预付卡券价款。
在上海工作的肖童称,他们公司与克莉丝汀有合作,每年会以折扣价从克莉丝汀购买卡券。在社交平台,不少求助的网友均透露,手上的消费卡是由公司发放。一位网友称,“手上没有打折券,我从来不会进克莉丝汀。”
总而言之,这家老牌的面包品牌老了,它好像也没有想要与年轻人多接触。冯宏直言,这是一个只看门头和门店装修,年轻人都不会踏足的地方。“门头、装修老式传统,十年不变,店内黑漆漆的。营业员都是四五十岁以上的中年阿姨和退休后返聘的女性,几乎没有年轻人。”
他记得,上海老面包品牌苹果花园在85度C进入上海后,全面学习后者,升级品牌和产品,门店简约、敞亮,走平价亲民风格。转型后,苹果花园已经超越了克莉丝汀。
冯宏语气里颇有些恨铁不成钢,“连上海老面包房都知道改,克莉丝汀却不改。”在他看来,克莉丝汀管理层在运营上比较传统,在产品上缺乏创新和大胆的想法。
< class="pgc-img">来源:视觉中国
>消费者维权:手中的券、卡变废品
肖童今年年后才发现,手里价值七八百元的克莉丝汀消费卡都变成了“废品”。
此前,每到年节,甚至员工生日,肖童所在的公司都会发克莉丝汀的消费卡,作为公司福利。肖童的手里攒了七八张,每张100元。克莉丝汀门店离她较远,她平时很少踏足,也没有关注过。
只在去年七八月份,她去杭州,在当地使用过一次,“那时门店还正常营业,但店里东西所剩无几”。年后,她找遍了上海,发现已经没有还在营业的克莉丝汀门店了。
长期关注上海消费行业的冯宏告诉《中国企业家》,以前上海一个街道有两三家克莉丝汀,门店数量和上海另一家面包蛋糕品牌苹果花园差不多,去年下半年门店陆续关了。那时,他已经听到克莉丝汀拖欠供应商货款的消息。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出具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一家名为“卓壮公司”的农业企业曾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连续数月为克莉丝汀提供草莓等货物,相应货款合计39.8万元。但克莉丝汀一直未付款。
去年3月以后,卓壮公司再也没有供货,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向克莉丝汀采购部工作人员催要货款。直到6月底,克莉丝汀工作人员回复称,“工资没发,货款没付没法上班。”两日后,又告知卓壮公司,“货款只能等上班后。”2022年8月3日,克莉丝汀向卓壮公司转了3万元。前者还曾试图安抚,“慢慢来,一点点动,放心,不会少一分……”
在克莉丝汀的困境面前,任何安抚都显得苍白无力。随后,卓壮公司将克莉丝汀诉至法院,索要30余万元货款。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克莉丝汀因此领到一张限制消费令。
企查查显示,截至目前,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存在16条被执行人信息、13条限制消费令及8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2015万元,申请人均为门店房东、供应商。
事实上,克莉丝汀的窘境在2022年就已暴露。2022年7月,克莉丝汀曾因闭店风波引发广泛关注。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反映上海、苏州、南京等多地多家克莉丝汀门店关闭。在这之前的6月,上海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平台收到许多消费者关于“预付卡、消费券无法兑付”的投诉。
据当时的上海广播电视台报道,位于上海银都路的中央厨房已经停工,克莉丝汀总部大楼大门紧闭,一楼旗舰店空无一人。还有员工反映被欠薪,门店房东也被拖欠房租。
事件发酵数日后,克莉丝汀终于不再沉默,在2022年7月21日对外发布了一封告知书,称疫情给克莉丝汀的运营带来沉重打击,并承诺所有门店将于8月1日对外营业。
同一天,克莉丝汀创始人、股东罗田安联系媒体并公开道歉称,“目前待兑付的预付消费券金额达2.5亿元,企业名下的工厂、设备、部分门面房不动产等资产理论上可以兑付,但资金已挪用别处,看起来复工渺茫。”
2022年8月1日,克莉丝汀部分门店重新开业,但网友反映,店内蛋糕、面包涨价了,且种类越来越少,直到这次被曝出“所有门店暂停营业”。
< class="pgc-img">来源:受访者
>原料食材、包材供应商曾成为股东
事实上,克莉丝汀也曾尝试过转型,但船大难掉头,克莉丝汀的连锁规模优势反而成为转型的绊脚石,要想彻底转成现场烘焙模式,成本太高。
克莉丝汀上市后业绩从暴跌到亏损。2014年,克莉丝汀意识到问题,关闭了一些亏损门店,这一年就减少100家。同年,罗田安计划投资4.4亿元对旗下所有门店进行改造,将门店视觉上沿用20多年的酒红色颜色改为紫色,并发展西式冷链为基础的轻餐饮模式,增加了烤箱,又让产品具有一定的现场烘焙概念。罗田安希望通过改造门店计划,实现扭亏为盈。
这个计划没有成功,彼时现场烘焙的软面包依旧是市场主流,罗田安推出的新模式理念很先进,但并不受市场欢迎。
上市后连年亏损,让部分股东对罗田安产生不满,并开始了长年的内斗。2017年11月,罗田安被罢免董事职位。一年后,克莉丝汀宣布委任拥有20余年金融工作经验的朱永宁为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罗田安卸任首席执行官一职,且不再担任董事会任何角色。创始人由此被踢出局。
罗田安出局后,克莉丝汀出现人事频繁变动。2018年8月,林铭田接任罗田安担任董事会主席,但他不到两个月就辞职了。同年12月,朱永宁上任董事会主席,半年后,洪敦清又接替朱永宁成为董事会主席。2020年5月,克莉丝汀在2019年年报中公开称,洪敦清辞任该职,由徐纯彬继任。
另一方面,罗田安不甘心,多次试图“清洗”朱永宁等现任董事会成员。2019年,罗田安两次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商讨委任罗田安担任执行董事、任秦华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罢免朱永宁等7人董事职务,均未获通过。
2020年起,罗田安多次向港交所、媒体举报,指控朱永宁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股权和投票权、现任董事会涉嫌滥用集团集资活动款等。朱永宁则向媒体控诉罗田安“不诚信,一派谎言”。
克莉丝汀一步步衰败,罗田安至今未能回归克莉丝汀董事会,内斗仍在升级。今年3月7日,克莉丝汀再次发布“股东之要求建议委任董事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这份公告中,双方的剑拔弩张意味已跃然纸上。
一边是罗田安指责现任董事会及管理层能力不足,无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应为克莉丝汀的经营问题负责。另一边,克莉丝汀董事会则认为罗田安曾受港交所纪律处分,若其仍留公司董事会成员,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严重内耗拖垮了克莉丝汀,多位内外部人士认为这是克莉丝汀走到今天这一步的根源。
林昆辉向《中国企业家》透露,早年间克莉丝汀股东成分复杂,有些既是股东,又是原料供应商,食材、包材供应商都有,这种情况在行业内很少见。每个人在企业中的利益不同,不易整合,导致内耗严重,一些变革由于各方利益难以调和也更难推进。“比如,如果公司想选择性价比更高、更优质的原材料,但需要更换供应商,这可能会遭到那些供应商股东的反对。”
克莉丝汀前董事周晨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由于股东经营理念不同,克莉丝汀一直内斗,没有好好经营,最终导致连年亏损。罗田安此前在接受蓝鲸财经记者采访时也认为:“随着一些追求赚快钱的基金进入,克莉丝汀管理层出现分歧甚至内讧,导致很多战略无法实施,最终掉队。”
(文中冯宏、肖童为化名)
参考资料:
《自曝欠款5700万元、门店人去楼空,连亏9年的克莉丝汀所有门店暂停运营》,第一财经,揭书宜
《上海面包店四十年兴衰史》,新闻晨报,顾筝
《月饼金融市场》,第一财经日报,惠正一
《小月饼遇大打击 克莉丝汀年报预亏》,第一财经日报,何天骄
《超4亿元力推改革 克莉丝汀“重新创业”》,第一财经,何天骄
《克莉丝汀内斗再升级,创始人欲举报集团滥用筹资款》,新京报,郭铁
月19日,李女士在皇冠假日酒店买了两块38元的蛋糕,结账时被要求另外交6%的增值税,这让李女士很不解,增值税到底该企业交还是消费者交?
同样是买蛋糕 增值税却分6%和17%两种
李女士说,当时她到朱雀路的皇冠假日酒店办事,看见酒店大堂里有柜台售卖蛋糕,就买了两块想带回家给孩子吃,按标价一共是76元,可酒店人员要求她另外支付6%即4.56元的增值税,她觉得不合理,认为增值税应该是企业承担的,怎么能让消费者承担呢?酒店人员解释,“营改增”后价格都做了这样的调整。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该酒店,大堂有个蛋糕柜台。一块巧克力蛋糕标明特价116元,华商报记者询问售价,服务员说“116元”,紧接着又说要另交17%的税费,这是“营改增”后价格的调整,蛋糕原价138元,已经把价格降下来了,因此标价和账单价是不一样的。
在记者要求下,收银台给开具了“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显示:单价116元,税率17%,税额19.72元,价税合计135.72元。
堂食和打包 为啥增值税还不一样
增值税到底该谁承担,为什么同是买蛋糕,却被要求交不同的增值税率?华商报记者咨询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说,“营改增”后,增值税被划归国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原来的营业税是含在价格里的,而“营改增”后要求统一使用“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会显示商品单价和增值税。
之后,华商报记者又拨打了西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咨询电话,工作人员介绍,之前消费者索要的通用机打发票,上面只显示单价和金额,“营改增”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会清楚地显示价、税及价税合计,每个消费者都会清楚地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
至于执行的税率不一样,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说,餐饮执行的是6%的增值税率,销售执行的是17%的税率。而酒店一主管咨询了财务人员后解释,如果蛋糕是打包外带的,就按17%计税,如果是堂食的,按6%计税。李女士买的切块蛋糕由于也供餐厅,为了让利消费者,故执行6%餐饮增值税率。
税务部门介入调查 建议标明税前价税后价
对于酒店的解释,李女士仍表示不能理解,并向税务部门反映。接到投诉后,省国税局立刻介入调查。
昨晚7时许,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人员来到皇冠假日酒店,查看了酒店蛋糕的标价牌,价牌上说明“以上金额均为人民币,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全部费用总额所征收增值税”,但是并未说明116元为税前价。对于酒店工作人员说“营改增”后已经对蛋糕调低了售价,税务人员查看了蛋糕原来的标价牌,原价确为138元,并没有涨价。但是对于标价引起的消费者的误解,税务人员建议其标价时明确税前价和税后价。
对此,李女士也建议,“营改增”后,如果企业要将价税分离来标价,就应该标清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及税率,这样消费者才能明白消费。
有消费者提出“吃一部分带走一部分该如何执行税率”的疑问,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闫忠贤说,一般餐饮行业执行的是6%的税率,在餐厅就餐、打包都按此税率执行;只是酒店比较特殊,属于兼营,除餐厅服务,还有单独的商品销售部,因此执行的税率不同。
闫忠贤说,营改增刚开始执行,他们近期一直在对企业相关人员培训,也会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和上报。对于借“营改增”乱涨价的,将严肃查处,消费者若发现可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华商报记者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