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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合伙做餐饮,搞清楚这六点再做决定吧!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开餐饮店?没有钱、没有经验,转而选择合伙是很多人的出路,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而且遇到问题还多一个人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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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餐饮店?没有钱、没有经验,转而选择合伙是很多人的出路,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而且遇到问题还多一个人出谋划策。就问你是不是感觉爽极了?

好处很多,但坏处也不少,因合伙人反目而导致店铺“惨死”的例子数不胜数。那么,当初本以为可以报团取暖的合伙,为什么结局互捅刀子,说散就散?

那么合伙时要注意些什么呢?

没有餐饮经验?请闪开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合伙的目的是什么?仅仅是缺钱还是缺人缺资源?要明白合伙更多的是资源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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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个资源是哪一方面的资源呢?因为是餐饮的合伙人,且还要参与管理的话,就必须是餐饮行业的相关资源了,甚至合伙人最好是餐饮行业的老手或者是做过餐饮周边行业。如此才能形成大致的共识。在遇到问题时,也能有效的沟通,而不是一方在讲一方根本就听不明白讲的是什么,而听不明白的这一方呢他非常可能会听信朋友的、所谓专业的建议,导致双方的经营理念产生巨大的分歧,最终内讧导致店铺“惨死”。

说到合伙人的经典案例,这里就不得不提及72街合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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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真功夫董事周明、华南区总经理易正伟是麦当劳在中国大陆最早的一批管理人员,曾经帮助真功夫创建了中式快餐的标准化体系。而万伟明则是真功夫前期所有门店的装修、厨具供应商。

2008年因真功夫另外两位董事会成员争夺股权,周明联合万伟明、易正伟两个真功夫旧同僚另起炉灶,合伙创立了72街连锁快餐,由万伟明任董事长、周明任总裁、易正伟任副总裁。

从创立之初便博来风投和产业链上合作伙伴的青睐,到现在已经稳稳地走过了10个年头,不得不说72街的合伙人也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可见,与有餐饮相关经验的(或者是已经合作过的)人建立合伙关系,会推动工作顺利的开展,并且这种合伙关系的牢固程度,远比合作前的各种考量、一拍即合的协议强上百倍。

投资和管理,要分开

在合伙项目中,过于民主容易滋生过多的矛盾,而餐厅最忌讳多条线管理,管理层多头汇报,容易形成阵营,激化内部矛盾。所以分工要明确,谁是绝对的老大,其他人可以发表意见,但决定权应该只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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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求投资和管理必须分开:投资者只以股东身份出现,不参与、干涉实际管理,管理决策必须集中在一人手上。有利于管理层工作的开展,且会充分体现和锻炼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反之,管理层只会“里外不是人”,两头都不讨好。

另外,对于想当甩手掌柜、只坐等分钱的合伙人也要坚决拒绝。平时甩手,分红时“当仁不让”的伙伴,义正言辞的告诉他:“如果想不出力,就坐等拿钱,那就别干了”。

干股制度,要拒绝

合伙生意使用干股这个方法,出发点是好的,有资源的、有管理经验的,都拉进来合伙,给几个点干股,想着赚了钱大家一起分。但往往是现实击败想象,操作起来问题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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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试想一下,他没有真金白银的投入,会把餐厅当自己的孩子一样放在心上,去解决各种问题吗?赚多赚少对他来说影响都不大,毕竟不会亏自己的钱;从大股东的角度来看,餐厅赚钱了,但既不是因为投资人的资源,也不是因为投资人的管理,你觉得他会按照说好的去兑现干股分红吗?

最后就又回到投资人的身上了:都说好了的,凭什么不如期兑现干股分红给我,而且我也提供资源和经验了啊,是你自己不会利用罢了。所以矛盾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被激化突显的。

因此,餐厅合伙必须一视同仁的真金白银的投资,资源方面只是附加选项,并不能成为决定因素。

财务信息,要透明

涉及到钱的问题,通常都是十分敏感的。所以,财务方面一定要以真实的数据展现出来,做到信息透明化,既是对合伙人双方信任感的保护,也有利于股东间的稳定。

有人会问如果是小店铺小规模的合作,也要这样做吗?

当然了,不管规模多小的合作,都必须要有一个财务将最基本的收入、支出等利润成本信息做出来,并且都要有数据来源,以便于合伙人进行追随和确认。这是对双方合伙关系的尊重与重视。

亲朋管理,请退下

《中国合伙人》中有这么一句台词:千万不要和最好的朋友一起开公司。

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想合伙做餐饮的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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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合伙生意,内部出现混乱或者失败的原因,是他们要费神处理来自嫡系关系或者是朋友的各种小情报,例如谁谁谁在店里的工作状况啊谁谁谁利用职务私自打折啊,诸如此类的。所以,合伙人们处理这些琐碎的鸡毛蒜皮、协调关系可能就要耗费大部分精力,怎么还会有时间去关注店里的产品、服务等问题呢?

因此,合伙人最好不要朋友和亲戚参与,且店里的重要管理职位,都应该挑选合适的专业人才,而不是选择亲朋。

要知道,如今市场上不少优秀的大型餐饮企业,虽然是从夫妻档或者是亲朋档慢慢发展过来的,但现在还保持这种合伙状态的,已经寥寥无几了,毕竟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类模式已经不太适用且暴露出许多弊端。

退出机制,要定好

俗话说,丑话说在前头,提前做系统的考虑,后续问题发生了才不至于手忙脚乱。

而合伙开餐厅,可能会大赚、可能会巨亏、也可能会关系破裂,往往这几种情况的发生就意味着有人会退出。所以,退出机制必须提前开诚布公地谈好。

例如亏损时,是关店还是坚守,由股东们共同讨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任何人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违约放弃股份;盈利时,个别股东要退出也要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一帮有奋斗情怀,有着共同的理想追求,价值观相近,又能有不以互相信任为前提的明确的合作协议,和公私分明、相互牵制的制度约束,那么,这样的合伙就已经成功了一半。

以上所述点最好提前约法“六”章,并详细的写到合同协议里。毕竟前期开诚布公将所有问题列举出来,打下基础,后期遇到各种问题也会减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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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铺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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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是结两姓之好。但是合伙开餐厅做生意呢?很可能是为了反目成仇!利益的冲突,经营理念的差异,还有分工不当,无论哪一种都可能导致“好友变冤家”。

在电影《中国合伙人》有一句经典台词:千万别跟丈母娘打麻将,千万别跟想法比你多的女人上床,千万别跟好朋友合伙开公司。这同样适用餐饮人。

合伙开店,没开业就闹掰

最近,小编接到某餐馆老板的电话。对方说最近餐厅出了问题,股东之间不太平,不知道怎么办。他的餐厅生意不错,口碑也很好,但是因为合伙的问题让他忙得焦头烂额。

△中国式合伙人

这让小编想起之前采访的一个餐饮老板:

刘成在开店之初选择的是与朋友合伙的。股份他占40%,老婆20%,两位朋友分别20%。但是,在店没有开张之前问题就暴露出来了。购买设备的时候,他希望买好的,但是朋友觉得超出预算了。

最后,120万的预算变成160万的时候,两位朋友到店里说他采购一意孤行,不听他们股东的意见。在开店前的一个礼拜,他的朋友提出了要通过投票制否决他的做法,甚至跑到店里煽动厨师和员工,说“你们老板一意孤行,我的话完全听不进去,这样下去,店很容易就倒闭了。”

△利益的冲突往往导致合伙关系破裂

还没有营业股东之间就闹矛盾,生意还要不要做了?最终,刘成咬咬牙将股东的股份都退了,自己掏腰包顶上。但是,这些朋友从此也就成为了“熟悉的陌生人”。

经过这件事,刘成说,开餐厅选择合伙人千万要小心,股份平摊或者好朋友开店失败概率太高了,并且绝对是“反目成仇”的最佳方式。

为何合伙开店,大多成冤家?

很多人之所以要找别人来合伙经营餐馆,必定有一定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四点:

1. 资金不够:自己手头的资金不足以支持某种程度的规模,又不想退而求其次缩小规模,或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不足,遂引入外部投资,外部投资有纯分红型和合伙经营型。

2. 经验不够:通常为初涉餐饮业的人士,对很多事情无法把握到位,在办理牌照、经营管理、财务规划、人员招募、风险规避等方面没有信心。

△每一段合伙关系都隐藏危机

3. 能力欠缺:在餐馆经营过程中,发现自己在某一方面的能力欠缺,希望引入合伙人互补,包括厨师、经营、财务等类型,各司其职,完善餐馆经营结构。

4. 扩大实力:第1种情况资金不足是希望有人雪中送炭,第4中情况则属锦上添花,希望通过引入合伙人(经验或资金),以在经营上有更大突破,以及承当更大的风险。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一群平庸的人在一起也可以干好复杂的事,合伙经营餐馆的好处自然也是有的。

首先可以弥补资金、经验、能力等各方面的不足; 其次,可以应对更大的风险,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人力风险、自然风险等。

△即使是好朋友,合伙后也可能变冤家

但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最亲密却又是最不牢靠。当利益受到冲突,“闹分手”是分分钟的事情。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分薄收益:赚钱了几个人分,每个人都认为自己干活不少,理应多拿。

2. 同床异梦:合伙人各打小算盘,你占餐馆小便宜,我偷餐馆点东西,你安排自己人干着出纳,我安排自己人搞采购,不齐心协力。

3. 意见容易分歧:大家在某些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以致谁也说服不了谁,各干各的。

上文中,刘成的遭遇就属于同床异梦的类型。合伙开餐厅,最后大多数都成了“冤家”,无非就是经营理念不合,利益受损,更严重一点的就是为了“谋权”。

不想朋友变仇人,做好合伙“前规则”

很多时候,1+1未必等于2,好的情况是>2,差的情况,估计<1都有可能。合伙经营餐馆是好是坏,都要视乎具体的情况而定。

△合伙做生意,也得要有规则

俗话说,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在多人合伙经营餐馆之前,一定要明确各方的权、利、职、责:

1. 权:什么事情谁说了算。

2. 利:各方的占股与分红。

3. 职:什么事情由谁负责。

4. 责:干得不好如何处罚。

大家最好先谈好分工,约定出资额和分红,还需要制定一个好的退出机制及监督机制,签个《餐馆合伙经营协议》,大部分事情按照协议规定执行,避免争议。

有一个餐饮老板与朋友合伙开餐厅,就明确分工,经营权归他,其他股东不得干涉。愿意就签合同,不愿意就作罢。权责分明,管理权也在自己身上,这才不被动。

防范被坑,合伙记得留一手

失败的理由千千万,成功却只有一个,那就是赚钱。大家合伙开餐馆,无非是想着:站着,把钱给赚了!但情况复杂,有时候,跪着,也不能把钱赚了。

△合伙开餐厅,记得要为自己留一手

有些情况必须特别注意,以防餐馆经营不善,或合伙陷入僵局:

1. 预留足够资金应急:餐饮业有淡旺季,生意好,多赚点,晴天也要备好雨天粮食;生意不好时,要熬过去,所以要预留足够的钱,不要导致发工资、买原料都成问题。

2. 做好退出机制:合伙中突然有人想退出,必须考虑对餐馆后续经营的影响,避免有人退出后使餐馆陷入困境。

目前餐饮合伙无非就是夫妻档、好友、技术和资金入股,无论哪一种方式,合伙经营餐馆无非也是为了赚钱,应避免在经营或利益分配的细节上意见不统一。和气生财,相互体谅,相互支持,互帮互补,才能把餐馆经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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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例:

梁山伯与梁水伯合伙开设煌善餐厅,餐厅以梁水伯作为经营者办理了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餐厅开设后,梁水伯授权梁山伯负责餐厅一切相关事宜。2015年2月6日,朱立叶(乙方)与梁山伯(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其中约定梁山伯、朱立叶双方结为合作伙伴,并聘用朱立叶为餐厅经营负责人,管理煌善餐厅。朱立叶对餐厅的160万元投资成本不持异议,梁山伯同意将餐厅49%的份额转让给朱立叶,朱立叶向梁山伯支付784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双方共有,同时分担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协议签订后,朱立叶按约支付全部出资款,合伙期间双方进行过两次利润分配,合计分配利润300000元。2016年4月底,因经营分歧梁山伯兄弟把朱丽叶赶出餐厅。离开餐厅后朱丽叶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山伯返还其出资款,法院会支持吗?

本文根据(2017)苏01民终5号改编,人物系化名

深度分析:

1. 煌善餐厅登记在梁水伯名下,朱立叶与梁山伯签订的仅是《合作经营协议》,并且未经工商登记,那真如朱立叶所主张的她与梁山伯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吗?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案涉合作经营协议书第四部分明确约定“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合伙积累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有,享有合法利益的分配权……同时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并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朱立叶与梁山伯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朱立叶、梁山伯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朱立叶加入煌善餐厅经营,成为新的合伙人,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梁山伯接受朱立叶成为煌善餐厅新的合伙人,事先有梁水伯的授权,事后也得到了梁水伯的追认,因此协议书合法有效。据此,朱立叶与梁山伯之间因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合伙关系。

2.梁山伯应返还朱立叶的出资款吗?首先,经上述分析朱立叶与梁山伯之间构成的是合伙关系,不是朱立叶主张的合作关系,那么在请求返还出资款显然于法无据。其次,朱立叶与梁山伯构成合伙关系,她要求返还出资款,就没有一点办法了吗?上述案例中,法院虽未支持朱立叶返还出资款的请求,但是因为朱立叶已经离开餐厅,《合作经营协议》继续履行不能,所以朱立叶与梁山伯另行协议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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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律师建议:

我们在担任餐饮公司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发现,最常见的企业形式有以下几种:

个体户、公司、个人合伙、合伙企业

还有个体户+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复合形式的企业。企业形式不同其法律依据、组织形式、财产归属及最终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均不相同。

就我们的观察而言,个体户这种形式占了很大的比例,这其中有个体户税收优惠的因素,也有这种形式设立、变更、注销等过程简单,手续简便等有利因素。不过能量守恒、幸福守恒一样,法律责任也是守恒的。手续简便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和有限公司比起来个体户业主责任的无限性。

本文中的个人合伙,目前生活中越来越少见,但是偶尔还是能遇到。从法律上来说,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并非同一种“玩意儿”!如果各投资人之间未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只签订了《合伙协议》,那么我们提出三个建议:

1.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协议,且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合伙的法律特征,应认定该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而协议的名称叫什么并不重要。

个人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从这个角度看,各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就尤为关键!

2.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各合伙人对于出资金额、形式、期限、逾期出资责任等内容尽量要约定详细。

3.最重要的一点是退出机制。合伙人要能进入也要能够平和的分手,符合什么条件合伙人可以离开合伙,如果离开合伙份额应当如何处理,退出、转让的合伙份额应当如何折现等问题都需要合伙人提前约定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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