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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干货》: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一)基本理念第一条 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到充分满足消

一)基本理念

第一条 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

(二)目 的

第二条 本规章是订定××加盟店组织活动,经营合格的零售对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三)组 织

第三条

(1)为统辖本事务,在××企业公司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得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2)(本部)

“××”商号、商标的登录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组织的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加盟店)

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实上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营业的权利,但须在所定的整体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4)(委员会)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担任委员构成,并遵从另定的委员会规则营运。




创作者:秦.关中

餐饮创业,如果你看中了某个加盟品牌,必须要事先了解加盟前的注意事项以及加盟签约过程中的九个要点。要想成功地加盟某个餐饮连锁品牌,提高开店成功率,你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选对加盟品牌

  目前市场上有各种品类餐饮品牌加盟,还有一些新冒出来的热门连锁餐饮品牌也不在少数。在选择某个餐饮品牌加盟时,一定要多了解该品牌能否经得起市场的考验?完善的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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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盟的门槛越高,开店成功率越大

 选择加盟主要是创业者对餐饮业认知度不深,又不懂餐饮技术,也不懂管理。据一项数据调查显示,80%左右的人自主创业独立开餐饮店的人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活到第5年的餐饮店只有20%左右,而品牌加盟连锁店第一年关闭数量是20%,这一组数据调查就证明了:餐饮创业选择品牌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风险低很多。当然,也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100%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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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选加盟品牌的时候要了解该品牌在市场上开店数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总部成立至少有五年或者以上时间。某些刚刚兴起的品牌,自身发展的时间太短,还没有经过市场实践和检验,客人还没形成消费习惯,很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因此,创业者千万不要贪图那些没有市场竞争力没有影响力的品牌加盟,一旦投钱,开店后许多事情都需要你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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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发展前途较好,加盟门槛要求自然也高。创业者要知道,一些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都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完整的供应链体系,系统的培训机制以及强大的财团与实力,因此,信誉度越高的餐饮连锁品牌企业,对于加盟商的要求也极为严谨。

三、加盟前到总部考察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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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市场上品牌连锁加盟百花齐放,有些刚刚兴起的加盟品牌和加盟商都比较浮躁。有些加盟商开店心切,只听或者看到到某连锁品牌企业的一些宣传资料和加盟经理的一番忽悠就轻易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总部只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前段时间武汉有一对退休老夫妇用所有的退休金30多万加盟某叔拌饭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所以,加盟前亲自走一趟总部顺便再搜集一下其它加盟店的信息和资料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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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划重点!!!加盟签约9大注意事项送给准备加盟创业的你。

  近年来创业人数逐年增加,选择餐饮连锁品牌加盟的人愈来愈多,各种各样的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加盟合约,总部对加盟商在加盟前没有详细说明合约内容,加盟商通常也未深入了解具体内容就签下了合约,最后就会出现各种纠纷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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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加盟商,在签订合约前就应深入地了解合约内容,千万不要相信加盟合约不可修改这一说辞。站在法律的角度,一份合约应该是通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绝不是加盟公司一方说了算。加盟商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并理解合约里每一条款,更有权利要求修改不合理的内容。

第一、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商使用。简单地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市场上有一些冒牌加盟公司四处招摇撞骗,所以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拥有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能放心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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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总部向加盟商要收取三种费用即: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加盟金,是总部帮助加盟商在开店前做整体的开店规划,系统培训所收取的费用。权利金,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一般为一年一次,也可以按季度或者按月支付。

保证金,是总部为保证加盟商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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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一个品牌加盟商开店两年因生意很差就关门大吉,当时在签约时,已开齐的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了总部,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和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迟迟不肯退还剩余的权利金,这位加盟商不仅赔了生意,另外还多支付权利金给加盟总部,所以,加盟商在这一点要注意,如果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被总部收回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商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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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加盟商通常会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就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解决方式是加盟商在签立合约时,要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供货价格问题争论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

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因此,加盟商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一般情况下总部都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商是没有抗议的权利,这一点加盟商必须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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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商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这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也认为此举不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一般都是三年,但是在签订合约前可以进行商讨,并要求总部可以修改为一年。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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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管理规章制度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在合约末尾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加盟商看见这一规定,最好是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商就只好任人宰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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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违约罚则的问题

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会列出针对加盟商的多一些,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分相对较少甚至只字未提。加盟商对此应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规

第八、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确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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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来了,联盟商要注意,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商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到这样的条款,加盟商要事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是谁?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袒总部,合约在先,加盟商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建议加盟者商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取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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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约终止时,加盟商最重要事情的就是取回保证金。这个时候总部会检查加盟商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拖欠货款,总部会要求加盟商自行拆下招牌,如果一切顺利总部会退还保证金。

但如果发生争议时,视具体情况再做决定,有品牌影响力正规的品牌加盟公司终止合约后很少与加盟商有争议,保证金也会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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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念

第一条 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

(二)目 的

第二条 本规章是订定××加盟店组织活动,经营合格的零售对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三)组 织

第三条

(1)为统辖本事务,在××企业公司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得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2)(本部)

“××”商号、商标的登录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组织的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加盟店)

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实上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营业的权利,但须在所定的整体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4)(委员会)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担任委员构成,并遵从另定的委员会规则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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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盟资格

第四条 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与既加盟的会员主要商圈竞争。

基准在××公尺以上的离间距离(或在买卖关系,人口每×万人设一店铺)为原则,至于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的。

(2)要具备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销售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订定:

面积:××坪以上;每月营业额××万元以上。

(3)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5)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和援助。

(6)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7)经常要提出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五)加盟条件

第五条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1)使用“××”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订的招牌、标识。

(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要接受本部的业务培训。

(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六)基本权力。

第六条 加盟店基本权力如下:

(1)使用“××”的商号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5)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按本部的指导要领营业。

(6)接受经挑选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的订货手册。

(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8)接受有关店铺的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10)接受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

(11)接受提供必要的情报。

(七)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第七条 为增进加盟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销售技术。

(八)商品计划

第八条 为确保前条的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指导实施。

(1)商品构成计划。

(2)商品陈列计划。

(3)毛利计划。

(4)销售促销计划。

(5)广告宣传计划。

(6)进货补给计划。

(7)其他关于店铺管理计划。

(九)商品供给

第九条 商品供给方法订定如下:

(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百分之×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

(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第壹拾条 有关提成计划内容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的。

(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加盟店屯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十)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 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5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支票寄至本部。

(十一)退货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的情形时,调换产品。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准用前项协书的规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的所定每月份结算。

(十二)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第十三条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元。

(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

(十三)特定费用的负担

第十四条 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的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十四)保守的机密

第十五条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

(十五)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本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十六)契约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

(2)加盟店的经营亏损,继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纪律委员会”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态时。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时。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加盟店的经营会受大影响时。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时。

(十七)除 名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规定有重大违反时。

(2)明显妨碍本组织的信用时。

(3)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时。

(十八)退 会

第十九条 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本部。

(十九)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标、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查定。

(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二十)规章的修正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的修正,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通过的。

(二十一)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本部斟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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