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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吃出小石子磕坏牙!法院:三倍赔偿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过外卖平台点餐消费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但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损害了怎么办?作为消费者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跟着

过外卖平台点餐消费

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但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损害了怎么办?

作为消费者

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

跟着小编一起

了解一下今天这则案例

案 情 简 述

2022年1月5日中午

陈某通过某外卖点餐平台

在某餐馆下单购买了

一份酸辣螺蛳肉、一份米饭、一瓶罐装饮料

平台优惠9元

陈某共支付了16.08元

后某外卖骑手按订单地址

将上述食品送至某网吧

陈某在食用时

因菜品内有一块小石头

导致其右下后牙磕破

2022年1月15日,陈某至衡阳某医院治疗牙齿,医院为陈某做了拔牙及牙植入手术,花费治疗费3100元。上述事件发生后,陈某通过微信与某餐馆的经营者蒋某协商赔偿未果,又前往某餐馆协商,双方也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陈某多次在美团外卖平台投诉此事,并投诉至消协,均无果。陈某遂诉至法院。

案 件 审 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陈某提交的事发当时的

网吧监控视频及现场拍摄照片

能确定某餐馆提供的菜品中混有小石块

陈某的损害与食用某餐馆提供的菜品

存在因果关系

在某餐馆不能举证证明陈某的损失不是因菜品造成的情况下,对某餐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陈某因治疗牙齿花费医疗费用3100元,现陈某主张某餐馆赔偿其损失的三倍共计9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

某餐馆不服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法律判断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该案双方争议的问题之一是

陈某牙齿被磕破是否系某餐馆提供的菜品

含有小石头造成的

01

当事实发生时,双方不在同一时空,对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陈某提交了网吧监控视频和现场照片,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陈某在吃饭时,突然被东西磕了牙并往外吐,而之后的现场照片更是印证了这一事实。

02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陈某点的菜品中有一份酸辣螺蛳肉,该菜品中含有小石头或其他固体物的报道屡见不鲜。同时,陈某与某餐馆素不相识,点的外卖价值数额小,陈某虚构事实找某餐馆赔偿的可能性较小。故陈某提交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某餐馆提供的菜品中含有小石头并使陈某牙齿磕破受伤。

03

侵权责任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损失填补,即受害人仅能就其损失向过错方主张赔偿。但该案中陈某系外卖点餐,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符合消费者的认定条件,故陈某主张某餐馆赔偿其损失的三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可予支持。

转自:人民法院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门一餐饮店因使用“龙头”二字被指侵权,法院判了!

提到“老字号”品牌,很多人都觉得可以信赖。然而,一些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借”老字号的知名度,打出了相似的宣传字样,混淆视听。两家商品引发了纠纷,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厦门老字号的案例处理结果。

事件经过:

鼓浪屿龙头鱼丸店于2019年成为首批“厦门老字号”,经过70多年三代人的经营。而就在同一条街上的小林餐饮店(化名)成立于2022年1月,同样主推鱼丸产品。

在店铺的迎宾台、灯箱等处,小林餐饮店使用“龙头鱼丸汤”“传承百年老工艺”的宣传语。一个是“老字号”,一个是“老工艺”,令慕名而来的游客经常分不清,在一些美食App上,有的消费者甚至在评论时也将两家店混淆。

因此,龙头鱼丸店起诉,称小林餐饮店采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进行宣传,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小林餐饮店认为,双方使用了不同的字号、商标、装潢,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龙头”是地名,此外还有领先者的意思,即使获得了注册商标,也应当严格限制保护范围,不应随意扩大。

案件审理:攀附“龙头鱼丸”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餐饮店与龙头鱼丸店经营范围及产品类型基本相同,两家店铺均在鼓浪屿龙头路上,销售地域范围也相同。

小林餐饮店作为同业竞争者,应知晓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更早存在的厦门老字号“龙头鱼丸”,但其仍使用“龙头鱼丸汤”“百年老工艺”进行宣传,而未使用其自有商标,普通消费者未必能区分,很可能误认为两家店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小林餐饮店攀附“龙头鱼丸”字号的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林餐饮店应立即停止对龙头鱼丸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菜谱宣传图片上标示“龙头鱼丸汤”字样,立即停止在其灯箱广告上标示“传承百年老工艺”字样;同时,赔偿龙头鱼丸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厦门晚报

到“老字号”品牌,很多人都觉得可以信赖。然而,一些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借”老字号的知名度,打出了相似的宣传字样,混淆视听。两家商品引发了纠纷,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厦门老字号的案例处理结果。

事件经过:

鼓浪屿龙头鱼丸店于2019年成为首批“厦门老字号”,经过70多年三代人的经营。而就在同一条街上的小林餐饮店(化名)成立于2022年1月,同样主推鱼丸产品。

在店铺的迎宾台、灯箱等处,小林餐饮店使用“龙头鱼丸汤”“传承百年老工艺”的宣传语。一个是“老字号”,一个是“老工艺”,令慕名而来的游客经常分不清,在一些美食App上,有的消费者甚至在评论时也将两家店混淆。

因此,龙头鱼丸店起诉,称小林餐饮店采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进行宣传,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小林餐饮店认为,双方使用了不同的字号、商标、装潢,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龙头”是地名,此外还有领先者的意思,即使获得了注册商标,也应当严格限制保护范围,不应随意扩大。

案件审理:攀附“龙头鱼丸”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餐饮店与龙头鱼丸店经营范围及产品类型基本相同,两家店铺均在鼓浪屿龙头路上,销售地域范围也相同。

小林餐饮店作为同业竞争者,应知晓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更早存在的厦门老字号“龙头鱼丸”,但其仍使用“龙头鱼丸汤”“百年老工艺”进行宣传,而未使用其自有商标,普通消费者未必能区分,很可能误认为两家店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小林餐饮店攀附“龙头鱼丸”字号的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林餐饮店应立即停止对龙头鱼丸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菜谱宣传图片上标示“龙头鱼丸汤”字样,立即停止在其灯箱广告上标示“传承百年老工艺”字样;同时,赔偿龙头鱼丸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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